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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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服务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教育、专业服务等领域。2009年先在国际物流、信息技术和文化教育等三个领域试点,2010年再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专业服务领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等。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洽谈会等各类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一)申报发展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在2009年试行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和文化等三个领域,申请发展资金中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等三项支持资金的企业,运营时间不少于三年,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物流企业
  (1)企业持有由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每年登录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
  (2)符合市商务委制定的《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
  2信息技术企业
  (1)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fwwb.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合同登记的企业。
  (2)上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出口额(以上年度软件出口合同执行金额核对出口收汇凭证)不低于200万美元,或年软件出口额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70%。
  3文化企业
  (1)登录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申报系统”(网址:http://fumytj.fumys.mofcom.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文化贸易情况的企业。
  (2)符合商务部等六部门2007年第27号公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所列条件的文化企业。
  (三)本市单位参加经认定的服务贸易促进活动,可申请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发展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主体当年度获得发展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绩效支持。对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出口企业,按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出口实绩(以外汇收汇金额衡量),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支持。
  (二)认证补贴。对服务贸易企业在上年度通过的ISO9000、ISO14000、ISO20000等国际管理体系系列认证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50%,对单个企业的支持认证项目最多为3个,合计支持资金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三)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对上年度服务贸易企业内中、高级专业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的业务培训给予相关培训费用50%的支持,每人每年的培训支持费用额度最高为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获支持人数最高为10人。
  (四)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主要是资助本市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活动。对有关企业和单位参加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相关活动的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为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支出费用的50%,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和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有申请主体均需填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出口收汇有效证明或有效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有效凭证;申请主体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申请不同类别的支持资金,需分别报送其他材料。
  1绩效支持
  《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绩效支持资金申请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2认证补贴
  《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认证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相关认证证书、认证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3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1)中、高级专业人才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2)中、高级专业人才与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或以上职位)的复印件;
  (3)相关培训的合格证书、证明和相关培训费发票复印件;
  (4)《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中、高级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
  (5)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4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
  (1)《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申请表》;
  (2)参加会展活动的总结报告,包含参加促进活动的效果、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等;
  (3)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的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资金申报)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交发展资金申请表和各项申请材料。
  申报主体申请的支持内容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补贴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发展资金支持。
  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审核和拨付)
  市商务委先对申报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再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组成评审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开展相关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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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18 号

  《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2年6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雷减灾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自治区防雷减灾工作。
  盟市、旗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旗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所在盟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电力部门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变电及高压设施的雷电防御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按国家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控制系统;
  (五)广播电视、邮电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
  (六)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部门防雷标准规范。对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七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对从事防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时,应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格认可的组织进行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进行跟踪质量检测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检测不合格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更设计方案,确需更改原设计方案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审批后方可按新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设施,由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年度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定期检测、维修防雷装置,加强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在发生雷灾后5日内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总后上报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区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灾情调查的科学性,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拒绝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跟踪质量检测的;
  (五)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七)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防雷工程”,雷电防护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能具体分为:
  1.直击雷防雷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二)“防雷装置”,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三)“雷电灾害”,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和省出版集团公司(出版总社)政企政事分开的复函》(赣办字〔2004〕66号)和《关于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各市分局实行属地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04〕72号)文件精神,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为主管我市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正处级直属事业机构。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市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制订本市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新闻出版和版权统计年报工作。

3、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新闻出版、版权业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对本市新闻出版、版权业实施宏观管理。

4、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设定,负责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审核报批工作。

5、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放、进出口单位的违法经营活动。

6、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负责制定全市“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7、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的工作;受国家、省版权行政部门委托,承办著作权涉外管理的有关工作。

8、负责全市新闻出版、版权从业人员的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负责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全市性表彰和评奖活动。

9、指导县(市、区)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新闻出版、版权有关行业协会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宜春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设2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管理科

(二)市场稽查科(市“扫黄”“打非”办公室)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宜春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核定机关事业编制8名(其中“扫黄”“打非”专项编制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职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