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10:27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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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办函〔2008〕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现就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政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民政公共服务的重要工作职责。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几代民政工作者的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民政事业单位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民政事业单位7万个,职工总数49.7万人。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民政公共服务需求的层次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质量越来越高,这对民政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要求民政事业单位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把民政事业单位建设成为我国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任务迫切要求民政事业单位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意见》是对我国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出规定的第一个专门文件,也是规范民政事业单位发展的基础性文件。《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把内容复杂、性质各异的民政事业单位整合成为具有共同特点的事业单位,确定了民政事业单位的专业属性;第一次规范了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了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第一次提出了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为在不同类型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提供了政策依据,指出了大多数民政事业单位主要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发展方向;第一次明确了民政事业单位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为“岗变薪变”提供了政策依据。贯彻落实《意见》,将有利于解决民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专业定位不明,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较低问题;有利于改革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转换用人机制,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按照文件具体要求,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将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积极协调人事行政部门联合制定《意见》实施办法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意见》对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岗位设置类别、岗位设置等级、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设置审核、岗位聘用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充分考虑民政事业单位种类繁多,经费投入多元,服务对象多样,业务具有差异的实际情况,积极协调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联合研究制定《意见》实施办法,指导本地区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地在制定《意见》实施办法时,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不同民政事业单位的定性问题。《意见》规定,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确定。各地要根据不同民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对其单位性质作出科学界定,明确它们是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或是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或是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并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问题。各地要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研究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最高等级以及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问题。重点是围绕《意见》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研究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具体办法。《意见》对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作了规定。各地在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民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科学合理设置,真正将社会工作岗位作为民政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落实到位。

(三)民政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问题。各地要研究不同民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具体任职条件。

(四)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各地要研究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设置、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民政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后的兑现工资问题。《意见》规定,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要对民政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后及时兑现工资作出明确规定。

三、科学指导民政事业单位进行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民政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指导。要指导民政事业单位摸清本单位现有人员总量和结构比例的底数;指导民政事业单位在广泛听取职工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严格控制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设置;指导民政事业单位稳慎实施岗位设置方案,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指导民政事业单位在人员竞聘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兑现工资待遇;将民政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奖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向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和有关业务司(局)及时报告民政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在2009年3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 系 人: 李永新 曾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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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旅游活动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教委


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旅游活动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教委




每逢春秋季节,一些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旅游活动,这可以使学生增加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是一项很有意义的活动。但由于通往旅游地的道路条件较差和有关人员忽视交通安全等原因,近几年在这项活动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许多家庭带来不幸和痛苦,令人十分痛心。为
了确保学生旅游活动的安全,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密切配合,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组织学生开展旅游活动的学校,学校领导必须与承运单位(含个体、承包户)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协议,切实落实交通安全措施。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承运旅游学生的车辆加强管理,必须做到与司机见面提出安全要求,并对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严格检测,合格的才允许承运。不得超员运行。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各旅游区和游览景点的交通管理,没有交通标志、安全设施的要及时增设。对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的旅游线路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整改,不得放任不管。要加强旅游线路的巡逻检查,一旦发现违章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不得放纵。
四、各学校要加强对旅游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制定严格的责任制。旅游前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组织性、纪律性教育,防止学生乱跑发生事故。



1992年4月13日

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


  2003年,各省(区、市)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有效制止了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出版、强行征订等违规行为,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现象有所增多,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如内参、信息参考类期刊,突破在指定范围内发行的限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订发行;一些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只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管理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特别是一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冠以“XX内参”、“XX参考”之名,注明“专供高层领导决策参考”、“供处级以上领导参阅”等字样,违法出版发行。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制止各种违规违法出版发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个党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发行报刊的管理规定,所办内部发行报刊要按照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按照指定的范围发行,不得违规出版和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单位不得承接未提供出版许可证、《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出版许可证、《准印证》的出版物印刷业务。


  四、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在今年10月底前,对所辖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内部发行报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处罚,期满注销其《准印证》。对未取得出版许可证的内部发行报刊及未取得《准印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坚决取缔,并严肃查处非法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清理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书面报告。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忠实履行管理职责。要从严控制和掌握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严格审核申领《准印证》单位的资质,对取得《准印证》的要加强内容和质量检查。要强化对内部发行期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日常监管,并广泛发动和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违规违法处罚力度,努力维护报刊出版发行市场良好秩序。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