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清雪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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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清雪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清雪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9〕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清雪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威海市城市清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清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清雪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清雪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清雪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清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清雪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社会力量与专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清雪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威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管理权限内主要道路机动车道的清雪工作以及市政府安排的应急清雪工作;

(二)环翠区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划分各自辖区内的清雪工作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清雪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辖区内道路、门前三包区域和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清雪工作;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各自门前和院内的清雪工作;

(五)飞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口、公路、铁路的积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六)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积雪,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七)市场摊区的积雪,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八)公共汽车始发站、终点站、停车场的积雪,由公交客运部门负责清除;

(九)拆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道路的积雪,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清除。

第六条 城市清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于每年11月上旬之前做好充分的清雪准备工作。清雪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认真落实清雪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清雪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完成清雪工作,并接受城市清雪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完成清雪任务。白天降雪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随时清除;夜间降雪的,对主要道路上的积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随时清除。雪停后,对主要道路和广场上的积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在24小时内清除;对其他路段上的积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在36小时内清除。

第八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清雪应当彻底、无漏段,达到无积冰、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

第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使用融雪剂清雪时,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其他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花草树木和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质清雪。

第十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使用机械设备清雪,应当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十一条 对主要道路和广场上的积雪及带有融雪剂的积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运到指定的场所;对街巷上的积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整齐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或树根下。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和树根下。

禁止在公共汽车站点、交通设施、消防设施、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清雪任务。有偿代清代运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拒不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履行清雪义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专业队伍代为其清除,清雪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清雪工作中应当积极疏导交通,保障清雪作业车辆和公共汽车通行,并配合城市清雪管理单位调动社会车辆,搞好清雪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专业清雪所需费用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倾倒积雪为由随意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威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倾倒积雪为由随意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垃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除卫生责任区内的积雪,导致未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清雪工作中行动迅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所辖区域由环翠区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清雪工作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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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基建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合资的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
第八条 Ⅰ类变更设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
(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者。
第九条 Ⅱ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已经批准的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属Ⅱ类变更设计(即不属于Ⅰ、Ⅲ两类者)。
第十条 Ⅲ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属Ⅲ类变更设计。主要有:
(1)区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变更,不牵涉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且不降低原设计的线路标准者;
(2)桥涵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变更;
(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的局部变更,但不变更类型者;小桥涵防、排、附属工程变更;
(4)小桥式样、跨度、孔数及基础类型变更;
(5)涵洞的增加或减少;涵洞式样、孔数、孔径、长度及流水面高程变更;
(6)小桥、涵洞位置,桥涵圬工种类变更;
(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m(含)以内,而不变更洞门式样者;隧道洞门增减台阶不改变受力条件者;
(8)隧道同类型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m(含)以内;隧道局部边墙基础深度,避人、避车洞位置,水沟坡度或位置,电缆槽位置变更;
(9)一般路基边坡坡率变更,能保证路基稳定者;
(10)一般边坡加固防护工程增减;及式样、断面、基础深度、长度变更;
(11)一般改河、改沟工程(包括天沟、侧沟、排水沟、截水沟、吊沟、灌溉渠)变更;
(12)站内联络线、走行线等平面、纵断面的局部变更,但不影响技术标准及站场总体布置者;
(13)车站生产、生活区的排水、道路、环境布置变更;
(14)机务、车辆段的个别股道位置或长度较小变更,不影响标准、整体布置者;
(15)机械设备局部安装布置变更;
(16)给排水支管变更,不影响使用寿命、维修和水力条件者;
(17)给排水管路配件及一般的附属设备变更,不降低使用效果及原设计标准者;
(18)较小生产、生活房屋位置和配套工程变更,不影响整体布置者;
(19)房屋结构的材料规格变更,不降低结构强度者;
(20)房屋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埋置深度变更;
(21)消烟除尘设备类型、形式变更;
(22)分岐电缆的局部变更,气压告警器位置局部移动,非干线电缆敷设方式,无人增音站内电缆固定方式,干线电缆一般地线位置变更;
(23)通信设备安装的细部结构,一般设备的布置、排列,长机室中间配线架端子板的用途及试验架盘向变更;
(24)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径路的局部变更,短段非主干地区电缆的芯线对数,电缆引入口位置,段级以下室内布线,旅客广播扬声器位置,音频选号电话分机编号的调整及通话柱位置的变更;
(25)信号设备的位置、电线路径路、器材规格变更,而不降低设备效能者;结配线变更而不影响主要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者;
(26)高低压线路经路小于2km的局部变更,一般房屋照明图变更,变、配电所内二次配线方式的变更而不影响主要性能者;
(27)牵引变电所设备联结与安装的有关材料变更;
(28)接触网平面布置的局部变更,个别支柱类型及装配、横卧板数量变更;
(29)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筑、供电段增减个别设备配件及规格变更;
(30)暖通空调设备变更,不影响布置及设计能力者;暖通及其他生产管路系统个别走向、管径变更,但不变更系统型式者;
(31)拆迁建筑、改移道路、迁移通信线路和电力线路等工程数量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项目划分的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
第十二条 变更设计类别、项目的划分如有不同意见时,Ⅰ类由批准单位确定,Ⅱ、Ⅲ类由建设单位确定。

第三章 变更设计的程序、分工
第十三条 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局级)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原设计单位在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负责变更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经院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原批准单位审定(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
送),以正式文件批复。变更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处级)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原设计单位在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负责变更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经处一级的总工程师或总体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查后报
建设单位审定(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送)。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附必要的图表,格式见附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Ⅲ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及必要的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后决定。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审定。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附必要的图表)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路外单位提议的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按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办理。
第十七条 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对后序专业的影响,凡影响后序专业者,应及时向后序专业提供变更设计资料,后序专业应将变更的有关内容纳入施工图。
第十八条 变更设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纪律。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技术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第四章 变更设计的费用处理
第十九条 变更设计的工程费用
各类变更设计均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Ⅰ类变更设计批准后,费用纳入总概算。Ⅱ、Ⅲ类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及费用由建设单位逐项审定,其费用在预备费中解决。
变更设计费用增减的计算,按原批准概算的编制原则、定额、计费标准、工料价格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变更设计的勘测设计费用
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Ⅰ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勘测设计费,其它原因造成的Ⅰ类变更设计,勘测设计费列入变更设计文件,报批准单位审定。造成Ⅰ类变更设计的原因,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后,由设计单位在上报变更设计文件时说明,如有不同意见一并报送,由批
准单位确定。
Ⅱ、Ⅲ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勘测设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1991〕1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附件:_______线(枢纽)变更设计通知单(略)



1997年12月31日

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的通知
平政〔2004〕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

  我市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是全市广大劳动群众的先进代表和学习的榜样。为激发劳动模范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骨干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学先进、赶先进群众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5〕12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奖〔1993〕53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荣誉奖励
  我市各条战线的劳动者经推荐评选为市劳动模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市劳动模范每4年评选一次。两次评选期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特别突出成绩的,经单位申报,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二、物质奖励
  (一)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从2002年度评选的劳动模范开始实行)。
  (二)在我市的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或通令嘉奖、记大功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奖励晋升两级工资。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由所在企业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三)各级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费可提高5%;省级劳动模范退休费可提高5—10%;全国劳动模范退休费可提高10—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三、其他待遇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两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单位要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问题要及时治疗。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每年安排15天荣誉疗养或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实行医疗照顾。对已退休的劳动模范仍保持荣誉称号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市级劳动模范报销30%,省级劳动模范报销50%,单位无力报销的,其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对全国劳动模范实行优诊待遇,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四)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劳动模范报考高等院校,所在单位应给予鼓励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应对报考本院校的劳动模范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优先录取。
  (五)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安置破产、倒闭企业的职工时,劳动模范应优先安置。发放失业救济金时,劳动模范应在原救济标准基础上提高15-20%。劳动模范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有困难的,所在单位应优先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的子女上学,在同等条件下,教育部门要优先考虑,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
  (六)由市总工会牵头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我市劳动模范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对劳动模范在生活、医疗及其他特殊困难时企业和个人无力支付费用的资助,对劳动模范在保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发明创造等方面突出贡献的奖励。基金由市总工会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七)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含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补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