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27:32   浏览:8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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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现将经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共同研究制定的《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市财政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规范使用,根据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支行颁布的《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是指企业按照《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存入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中的资金。
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抵押金专户的开立,专户资金支出,专户资金动态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持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关开户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指定的各支行网点办理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和缴存手续。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确须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中的资金时,必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向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分支机构签发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通知书。
第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分行在接到支付通知后,按支付通知,从有关企业的风险抵押金专户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的分支机构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遇突发事件时,按照支付通知的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应建立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存储使用情况台账,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并对风险抵押金专户及资金实行动态监管。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指定的支行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提供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定期对账服务,在工作时间随时提供实时数据,配合监管部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准确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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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细则的通 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实施细则



1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切实提高城乡火灾防控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2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章 政府部门的工作责任



第三条 加强政府主导,落实下列情形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10年应当完成“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目标管理;

(二)按照《安徽省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消防业务费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对消防队(站)建设、消防部队车辆装备购置等重点项目予以专项安排;

(三)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的通知》,提高举高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化学抢险救援消防车等特种消防车辆配备比率,配齐灭火救援攻坚组装备、个人防护装备;

(四)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完成挂牌工作,积极开展多部门参加的应急救援演练;

(五)落实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例会制度、联络员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督查检查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有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下级政府参加的消防联席会议,政府及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专题报告上一季度火灾形势、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季度重点工作部署;

(六)督促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强化对社区、农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管;

(七)各级政府应当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政府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八)建立消防宣传常态化机制,提高消防宣传的快速反应能力,每半年召开有宣传部、文广新局、文联、淮北电视台、淮北安广网络公司、消防支队、淮北日报等宣传单位参加的消防宣传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居民、学生、职工消防受教育率不低于50%,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完善社会特殊岗位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条 借助各级人民政府信息网,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制定方案,负责督促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制定详细的工作标准,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

公安、安监、建设、文化、工商等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防止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在节假日、黄金周以及重大活动期间,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全面加强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做好齐抓共管,落实下列情形的部门监管责任:

(一)新闻宣传部门应当负责把握正确的消防宣传导向,协调等级为“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消防工作职责;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督促全市产业政策、规划制定中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把消防安全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安排消防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市监察局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纪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负责监督检查工业矿山领域涉及易燃、易爆、火灾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五)市教育局应当把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六)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市级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县、区落实本级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七)市建设委员会应当配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制订消防规划,负责指导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消防部门参加,督促加强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指导各区、县做好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八)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营运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督促汽车客运站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九)市林业局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编制全市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等工作,制定全市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火灾统计,掌握全市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指导全市森林防火队伍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工作,承办全市森林防火表彰奖励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防火职责;

(十)市商务局应当负责直属单位或以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市文化系统主办的文艺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二)市卫生局应当督促所辖医疗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三)市工商局应当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查处结果通报质监和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四)市民政局应当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督促落实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落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并把检验处理结果通报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地方标准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产品防火性能标准,负责消防设施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六)市旅游局应当把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点区规划和开发建设,市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对旅游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把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下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市粮食局应当督促把消防安全纳入粮食流通、仓储设施和粮食产业园区同步建设,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八)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市属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安全,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九)市公安局(含消防支队)应当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组织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负责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坚持协调发展,落实下列情形的设施建设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2010至2012年,逐年分别完成省级重点中心镇、中心镇和建制镇的消防专项规划编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和消防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配置消防车辆和灭火救援装备;

(二)年内省级重点中心镇应依托基层公安派出所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比如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灭火防护服等,承担火灾扑救工作;30%以上的其他建制镇按“有组织、有人员、有装备、有作战能力”的标准组建消防组织;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三)采取地方政府招聘为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公安管理的建设模式,完成合同制消防员、文职雇员招聘及普通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站任务;

(四)城市建设部门要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新建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建设、供水公司要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的责任,经费列入道路工程建设预算;城市现有道路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划拨专项资金,分三年全部解决;

(五)各级政府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第七条 做到跟踪问效,落实下列情形的检查考评责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和平安地区的考评内容;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每年开展考评并落实奖惩,对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考评一票否决;

(二)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内容,会同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章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建设



第八条 自查自改,提高下列情形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消防培训、控制室值班、隐患整改、用火用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灭火疏散预案、奖惩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规程并上墙;

(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尽快消除隐患,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 强化演练,提高下列情形的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一)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处置火警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检查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三)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签订维保合同,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条 掌握技能,提高下列情形的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一)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二)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要张贴“三提示”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提示逃生路线、提示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注重实效,提高下列情形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一)对员工,特别是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二)开设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加强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标识醒目,操作使用方法和图例清楚,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使员工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4 农村、社区火灾防控



第十二条 完善机构,夯实下列情形的组织建设基础: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档案应包括乡镇基本情况、辖区单位名册、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等,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二)社区(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社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农村、社区消防安全指导委员会、消防工作组等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制定防火公约;社区、行政村要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管理人,乡镇与辖区单位、村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创建安全单位、安全村居文明户、“五好”家庭等活动,调动社会群体共同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托村庄、社区警务室设置消防器材室并安装报警电话,张贴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三)2010年,全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依托综治、派出所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落实消防工作任务;2011年,全市村(居)委会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统筹规划,夯实下列情形的设施建设基础:

(一)城市社区要建设公共消防设施,配足配齐灭火器材,加强维护保养,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二)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对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城区、村庄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第十四条 综合治理,夯实下列情形的群防群治工作基础: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搭建符合农村实际的火警联动平台,整合乡镇基层治安协勤员、巡防员、安监员、民兵、保安等人力资源,建立基层火灾综合防控体系,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组织人员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三)将消防知识纳入社区、村庄教育、教学、培训内容,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消防画廊和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语,在村庄利用建筑外墙体设置消防宣传标语,每季度组织一次由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五条 整合资源,夯实下列情形的队伍建设基础:

(一)乡镇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形成以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消防联防队,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志愿消防队;

(二)社区、村庄内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如手抬消防泵、灭火器、水枪、水带等,村庄要利用沼气车等简易灭火设备进行灭火,社区内电动巡逻车上要配备手抬消防泵、灭火器、水枪、水带、消火栓扳手等器材;有条件的村庄、社区要配置三轮消防摩托车,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三)2010年底前,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1年底前,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至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2年底前,其他乡镇、村庄、社区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5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每季度召开一次火灾隐患研判会,确定火灾隐患单位及下一步消防监督工作重点。

落实《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推进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每月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通报,推动(区)县公安分局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监督例会,推动创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活动。

2010年,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2011年,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年”活动,分系统、行业开展行业消防安全自查整改,组织公安派出所开展区域性的火灾隐患排查;2012年,建立火灾隐患发现、举报、整改、处罚、问效等长效机制,多渠道、全方位完善隐患治理和火灾防控体系。

第十七条 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深化警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提升消防执法水平。

2010年,建立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制定消防监督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开展监督执法业务技能竞赛、执法质量检查和监督执法示范单位评选等活动;2011年,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全面实行网上监督执法;2012年,所有消防执法单位执法质量全部达标,实现行政复议案件零撤销、行政诉讼案件零败诉,群众满意度达95%以上。

第十八条 落实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以消防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少年消防学校为载体,开展消防夏令营、体验火场逃生、消防竞赛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户外视频等各种新闻媒体和新兴媒介,在淮北日报、淮北电视台、淮北矿区电视台设置消防专栏,每季度通报火灾形势及火灾隐患、消防执法、灭火抢险救援情况等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科普知识,发布火灾预警信息。

设置淮北消防互联网站,开展在线咨询,实现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的资源共享,建立淮北市消防培训基地,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将消防知识纳入学历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抓好本行业、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多元化消防培训。

第十九条 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职业资格证制度。

开展消防施工、消防检测企业考评推介会及工程质量信誉评价制度,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检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2010年,开展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标识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常态化活动;2011年,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检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推行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信用评定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活动。



6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市政府每年将结合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行检查,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并总结表彰;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考核。

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提请政府组织考核。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每年进行考核;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



7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办发[2002]43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办委及人民团体,市法院、市检察院: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直属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市委直属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说明》,结合目标管理工作实际,形成了《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2002年12月18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党政群机关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市委各部办委局,市委党校、《学理论》杂志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市计划生育协会,市法院、市检察院。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四条 制定目标的主要依据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市委全会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市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实施专项推进,需要部门和单位落实的任务。
  (二)市委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根据形势任务提出的阶段性工作,需要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的任务。
  (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要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的任务。
  (四)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和本部门(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制定目标要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开拓创新、讲求实效、便于操作和考核的原则。
  第六条 市委机关目标体系的构成及主要内容市委机关目标体系由重点工作目标、业务工作目标、共性目标和自身建设目标构成。主要内容:
  (一)重点工作目标。指由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的市委中心工作任务、市委确定的对重点工作实施专项推进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具体目标项目原则在15小项以内,部门应完成的日常工作和一般性工作不纳入此目标。重点工作目标应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并注明要达到的效果和目的;不能量化的目标要具体化,用完成目标的要求、达到的程度等表明。重点工作目标由部门领导组织制定,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主管领导审签,年终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评。
  (二)业务工作目标。指由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任务自行制定的工作目标。由各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分解细化到处、室和责任人,作为完成重点工作目标的保障和补充。业务工作目标由部门和单位制定并负责组织监控和考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共性目标。指扶贫、保密、档案、老干部和信息工作等由市委确定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的单项工作目标,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四)自身建设目标。指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目标,由市直属机关工委负责制定和考评,报市委主管领导审签后下达实施。
  第七条 因工作任务、内容有变动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对个别目标项目进行调整时,要在每年10月1日前向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示,经认定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制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和业务工作目标要明确目标工作任务、目标内容及标准、完成时限和领导分工,填报《年度目标呈报表》,经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和市委主管领导审签后,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分解汇编》。

  第三章 目标监管
  第九条 实行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抓好自身分管目标的落实,又要按照分工和责任范围对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影响工作进展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采取抽查、跟踪督查、情况反馈、协调指导、推广典型等形式,加强对目标管理工作的运行监控,保证各项目标的落实。

  第四章 目标考评办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每半年向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报告一次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目标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推进落实措施。年终呈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目标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各部门、单位承担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考核,考评减分年终一并综合计算。
  第十三条 年终综合考评
  (一)在各部门、单位年终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的授权及有关要求,组成综合考评组,分别对各部门和单位所承担的重点工作目标、共性目标、自身建设目标进行全面考评。
  (二)从市委机关的实际出发,按照工作职能相近、工作特点相近、工作内容相近的原则,对被考评部门和单位进行分组考评。
  (三)各综合考评组对被考评部门和单位重点工作目标的考评结果,经综合考评组组长和被考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综合考评组形成评定意见,交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参考各考评组的评定意见,并结合日常目标管理的监管情况,对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和年终考评情况进行审核综合,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五章 计分办法
  第十五条 《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汇编》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基础分满分为65分;增分(含部门和单位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作获奖、工作经验、调研成果等内容)满分为15分。业务工作目标不计分。共性目标实行减分制,每方面工作减分一般不超过1分。自身建设目标满分为30分。
  第十六条 综合考评计分原则
  (一)重点工作目标计分原则。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汇编》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得基础分65分。
  (二)增分的内容和原则。部门和单位在本年度落实市委中心工作任务、市委确定的重点工作专项推进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中,结合职能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工作获上级部门奖励的、工作经验和调研成果被上级肯定的、目标日常监管成效显著的予以增分,由部门和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创造性开展工作增分需经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审定,其他三项(获奖、经验或调研成果、日常监管)增分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 (三)增分的依据及标准:
  1、创造性开展工作。部门和单位围绕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主动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决策服务,认真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每件加1分,累计不超过7分。
  2、部门和单位获奖励的工作(含单项工作),其中国家级的加1分,省(部)级的加0.5分,市级的加0.3分,累计不超过2分。
  3、部门和单位工作经验、调研课题被市级以上会议、报刊杂志交流推广的,国家级的加1分,省(部)级的加0.5分,市级的加0.3分,累计不超过3分。
  4、目标管理日常监管工作,其中主要领导重视并亲自组织制定目标、加强日常监管和考评工作,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创新、有专人负责,成效显著的加1分;目标分解科学规范、落实到人,能按要求及时反馈目标运行情况的加1分;在组织实施目标管理工作中有典型经验并被市委直属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的《目标管理简报》采用的加0.5分;目标管理工作档案健全,管理规范的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四)综合考评减分原则:
  1、凡未完成重点工作目标的,按未完成该项目标的百分比乘该项分值予以减分。
  2、当年工作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分别减3分、2分、1分。
  3、当年工作受到国家、省级部门(含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分别减2分、1分。
  4、发生责任事故的,按其损失程度和影响减1—5分;损失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为不达标单位。
  5、部门和单位因工作失误影响社会稳定工作的,如发生非法宗教活动、“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集体越级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及带有政治倾向的群体性事件等,视情况减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不达标单位。
  6、没有领导分管目标管理工作或日常监管工作不力的;半年和年终没有及时反馈目标运行情况的;目标管理工作资料缺项、管理不规范的分别减1分。
  (五)共性目标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考评,并在1分范围内实行减分办法,考评结果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六)在半年或年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减1分,两次以上加倍减分,性质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评资格。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分的,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总得分为110分,其计算公式: 总分=重点工作目标得分+增分+自身建设目标得分-减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超标、达标、未达标部门和单位的确定。根据年终考评结果,确定超标、达标和未达标部门和单位,超标分值为106分至110分(含106分),达标分值为100分至105.99分(含100分),未达标分值为99.99分以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第十九条 奖励
  (一)对部门和单位的奖励。超标部门和单位每人奖金为1500元;达标部门和单位为1200元;未达标的部门或单位不发奖金。
  (二)依据市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给予超标、达标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根据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综合考评结果予以拨付。
  (三)给予超标的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工作人员奖励,奖金由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惩处
  对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扣发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当年目标管理奖金。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主任由市委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办公厅主任、市直机关工委分管常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委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委政法委分管常务副书记、市总工会主席组成。考评委员会成员实行替补制,如担任上述职务的领导岗位发生变动,由新任职的领导自然补位。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日常监管和情况反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委机关目标管理有关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