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3:04:59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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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认定、指导和服务,不参予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认定与变更



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四)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八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
  (二)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三)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凡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报请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经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认定,并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被撤销和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正式投产后,效益好,管理制度健全的,其人员符合户口管理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入户或享受其他优惠待遇。对拥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施,可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供应。

第十六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聘任。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对年出口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出口产品退税等相应权利。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向民营科技企业折价投资入股联营。专利、非专利技术折价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在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确定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向有关管理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减免税的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聘用的人员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
  民营科技企业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科技企业,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登记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度检验前进行一次甄别。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再按民营科技企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民营科技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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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51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4-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4、3.0.5、4.2.1(3)、6.1.6、6.1.7、6.5.1(6)、6.5.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制定落实“十二五”规划推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制定落实“十二五”规划推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规划〔201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实施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和推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继续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深刻认识做好“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把安全生产作为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强调要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健全应对事故灾难等方面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重要规划。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做好“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建议》和《通知》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迫切要求,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把制定“十二五”规划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2.科学谋划,切实做好“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判断安全生产的现实状况和发展前景,全面总结“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的经验教训,深入分析“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条主线,按照《通知》提出的“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性保障措施的基础之上”的要求,研究确定“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争取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文本编制工作。要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列入规划纲要指标体系,推动将安全生产重点建设工程纳入规划纲要中同级政府投资或上级政府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公共服务工程范围,把安全生产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争取2011年4月完成“十二五”规划论证、上报和衔接工作。要重点明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主要任务与重大工程,加大安全专项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切实抓好高危产业布局、重大隐患治理、安全能力提升等工作。

3.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十二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各地区要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机构,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和专项经费,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要明确规划实施过程中实施与考核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将规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定期发布与考核制度,定期公布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做到安全生产与企业经营发展各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在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二、全面落实 “十二五”规划,切实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

(一)科学制定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4.切实做好企业安全规划制定和落实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各项要求和政策措施,关键是要落实到企业。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明确企业安全发展战略、中长期奋斗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及安全技术改造、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配备等重点工程项目,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5.加大防范重大事故的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力度。企业要立足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深入研究、分析本企业隐患特点和事故规律,充分发挥自身技术力量,有效利用外部科技资源,积极开展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灾害防治基础理论研究,重点开展煤矿重大事故预防预警关键技术及装备、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及装备、化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关键技术、烟花爆竹自动化制装药关键技术、粉尘与高毒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关键技术、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技术与装备、事故技术调查关键技术及装备等的研发,支持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技术装备研发。

6.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技术装备的研发、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技术装备的生产、使用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技术装备的研发,不断加强技术装备的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并结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的需要进行再创新。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通知》关于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的规定以及有关要求,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井工煤矿井下所需列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做到应用尽用。有条件的煤矿要采用矿井通风系统智能分析技术和矿用局部通风机智能调节系统。小型煤矿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大力采用机械通风、采空区监测监控、中深孔爆破、高陡边坡安全监测、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

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等。

积极培育发展安全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的示范工程,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控系统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的监测监控;改造、提升高危行业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加快礼花弹跟踪监管系统的开发、试用、部署和应用工作。推广移动多媒体T3应用平台等移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能力。

(二)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7.培育发展安全装备制造业。要培育安全监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安全生产产业。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到2015年建成5个左右安全产业示范基地(园区)、100家左右技术能力强的安全装备制造企业。

8.规范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各地要按照《通知》关于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等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建立以国有大型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国家重点实验室为主体的甲级专业服务机构,以省级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为主体的乙级专业服务机构。逐步建立覆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危害等行业(领域),与国家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主要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体系。到2015年,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和机构监管机制,建成50家左右技术实力强、知名度高的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使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9.积极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各地要按照《通知》关于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的要求,积极引导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和人才资源优势,帮助企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和预警、预防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帮助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开展安全设施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有效培训,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组织专家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动态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10.完善安全标志、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改进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建立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安标认证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标志管理体系,发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标申请、现场审查、使用环节的专业监督作用,实现安标认证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制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评价实施细则。创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规定开展对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许可和监督检查,并对甲级机构的资质许可、增项、变更、换证出具审查意见;完善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作用的平台和渠道,出台强制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制度和公布检测检验目录、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规定,加强和推动检测检验标准与规范制定工作。

(三)加强引导与监督管理,推动企业落实责任。

11.研究政策措施,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与成果推广。各地要高度重视,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发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筛选和推广机制,定期发布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推广目录。

12.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通知》关于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机构技术能力、诚信情况、工作业绩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建立针对鼓励发展、规范发展和限制发展三个类别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度。对鼓励发展的机构要创造条件,支持其做大做强;对规范发展的机构要严格监管,促进其改进工作;对限制发展的机构,要控制数量和规模,对达不到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资质。完善技术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制度,制定重点行业(领域)检测检验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组织做好对机构的检查和质量抽查,规范从业行为,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通报,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13.加强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工作的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发布的淘汰落后目录和措施,依法依规查处使用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企业。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推动城区化工企业搬迁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坚决遏制安全风险大、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安全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建设、检查执法装备、现场检测仪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力争到2015年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全部达标;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大“金安”工程一期业务系统的部署和应用、维护、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系统的应用水平和使用率。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将本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