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21:05:17   浏览:9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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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04〕22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的配备及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的配备及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需要购置配备的无线移动电话及寻呼机,应由个人出资购买,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第三条考虑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需要,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任务情况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月400元;

正处(副局)级领导每人每月300元;

正处长每人每月200元;

副处长每人每月180元;

正科级每人每月160元;

副科级每人每月140元;

科级以下及其他工勤人员(不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00元;

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技师每人每月120元。

处级以上(含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按同职级领导职务人员标准的90%发放;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比照正职标准发放。

第四条特殊工作岗位人员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可在规定补贴标准之外适当予以增加,具体增加金额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但增补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200元。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市级领导同志专职秘书;各机关单位办公室主任(正职)及主要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市接待办、外事办、市政府驻北京、福州办事处主要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岗位后,从岗位变动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由各单位按月自行发放给个人,在“公用支出-邮电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经费在单位正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中自行消化。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的,从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离岗待退人员原享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待退期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九条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配备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用公款购置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以及按照厦委办[1998]045号文件规定特岗限量配备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交市公物处理中心统一公开竞价处理;已用公款购买、不属于特岗限量配备范围,且未按厦委办[1998]045号文件规定折价处理的移动电话,除按原价处理给使用人,折价收入上缴财政,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机关单位(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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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商标注册人不断向我局投诉,反映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如Gucci专卖店、奔驰汽车专修店、迅达电梯专营店等。“××专卖店”、“××专修店”、“××专营
店”等,应当是该商标注册人指定销售其商品或提供其服务的营业场所。商品销售网点和服务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使用“××专卖”、“××专营”、“××专修”等字样,使消费者认为该店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紧密的联系,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同时,由
于货源、专有技术、经营水平及店堂布局等方面的原因,其商品的真伪优劣及服务质量等也难以保证。这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依法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二、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
三、凡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将上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的,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予以纠正;凡将上述字样作为营业招牌使用的,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请各地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专项检查,对本辖区内有上述行为的店铺进行清理,并于1996年9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6月10日

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保监发〔2012〕24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现予公布。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深入地参与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共同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之后,中国保监会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丰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在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加有效地提高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并制定如下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

  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借鉴国际经验,坚持风险导向,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增强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中国保监会成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项俊波主席任组长,陈文辉副主席任副组长,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财务会计部、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国际部、法规部、统计信息部、稽查局为成员部门,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

  三、总体目标

  (一)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二)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

  (三)提升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四、整体框架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

  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监管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

  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五、基本原则

  (一)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不能直接照搬国外做法,必须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客观需要,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二)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跟踪研究国际金融改革的趋势,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实现与国际规则接轨。

  (三)以风险为导向。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准确计量各类风险,将偿付能力与风险状况紧密联系起来,提高偿付能力制度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充分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六、实施步骤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分为五步:

  (一)全面总结过去偿付能力监管工作

  2012年,对2003年以来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下一步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1.定量总结。一是用行业数据测算检验现行标准,衡量现行标准是否客观地反映了风险,资本要求是否合理,哪些标准不符合实际,哪些标准需要调整;二是以行业数据为基础,比较分析我国现行标准、欧盟偿付能力I、II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三是比较分析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银行业、证券业)的资本要求。通过定量分析,为最低资本标准和实际资本标准调整提供依据。

  2.定性总结。对偿付能力制度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

  (二)开展专项研究

  在全面总结过去工作的同时,从2012年开始,用2至3年的时间,同步开展各项基础性研究工作,包括:

  1.细化整体框架,明确基本方法。研究明确三支柱的具体制度内容。在三支柱框架下,明确制度建设的基本方法,包括:风险分类、风险计量模型的设计思路和选择、资产负债评估方法等。

  2.研究制定最低资本标准。根据整体框架和基本方法的研究结果,考虑风险相关性,制定产险、寿险的各类风险最低资本标准,向行业征求意见,并进行必要、充分的定量测试。

  3.研究制定实际资本标准。配合最低资本标准研究制定工作的开展,起草新的实际资本标准。

  4.研究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借鉴IAIS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分析我国目前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完善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5.研究逆周期监管问题。从资本要求角度,研究提出逆周期监管要求,减轻顺周期效应。

  6.研究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相关制度。梳理完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要求,研究建立风险管理与资本计量的关联机制。

  (三)提出整体制度方案

  根据上述专项研究的工作成果,到2014年底之前,形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和行业测试

  用1至2年的时间,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征求意见稿在行业范围内进行多次全面测试和征求意见,检验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根据测试结果和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同时,通过征求意见和全面测试,推动保险公司做好新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提前部署和安排数据体系改造工作。

  (五)发布实施新制度

  发布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同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使监管部门和公司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包括监管部门调整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公司调整内部管理流程和信息系统等。

  七、工作机制

  (一)调动全行业力量

  1.建立项目组工作机制。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各项研究制定工作委托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委员、保险机构、中介机构或高校承担,由受托人、业内专家、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组,通过项目组的工作机制,集中行业力量,形成行业和监管部门制度制定的互动机制。

  2.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的作用。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负责对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整体框架、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等提供咨询和论证,对各项目组的研究成果进行审核,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工作透明度

  1.及时公开信息。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整体框架、工作计划、研究成果、测试结果等及时对外公开,吸引行业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向行业、有关部委、消费者、媒体等通报情况,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支持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

  (三)加强国际交流

  1.借鉴国际经验。各项目组根据工作需要,赴欧盟、美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考察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学习先进经验。通过论坛、座谈会等方式邀请国际专家来华交流,研究讨论有关偿付能力监管问题。

  2.扩大国际影响。通过多种渠道向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介绍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情况,扩大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