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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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商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津政发〔1998〕80号)
全文

天津市商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会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办会水平,维
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会包括各类展销会、展览会、博览会、交流会、
洽谈会、订货会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包括中央及外地在津举办或联办)的各类
商品交易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交易会的平衡、审查、检查、指导和协调
服务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会的登记并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第六条 凡举办冠以“天津市”名称的商品交易会及外地在津举办的各类商品
交易会,均须经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
续。

举办未冠以“天津市”名称的商品交易会,须经交易会举办所在区、县商业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分别向市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审查、登记,并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筹展工作。未经审查、
登记,不得举办商品交易会。


第七条 主办及承办交易会的单位 (以下统称主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办会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所办交易会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四)有相应的交易会管理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交易会参展商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示和默示担保条件;
(二)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五)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主办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之前向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举办交
易会的计划和相关文件。
临时举办的各类交易会,申办单位须在举办前3个月向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书面申请和相关文件。
与其他单位联办的交易会,须向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联办协议。


第十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办单位报送的计划进行平衡、审查,并根据全
市商业活动的实际,统筹安排全年交易活动计划。


第十一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整个商品交易活动期间实施检查与指导,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主体资格,维护交易秩序,查处违法
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交易会期间,主办单位应将交易结果分为合同成交额、意向成交额
和零售额等项,于交易会结束后3天内报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会结束后,主办
单位要在1个月内将交易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交易会举办期间,主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参展商品,主办单位应要求参展单位提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
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 交易会期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借机向企业摊派、拉赞助、搞集资或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二)未经报批,擅自组织各种评奖、评比活动;
(三)假冒伪劣商品进入会场,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四)价格欺诈、价格岐视、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以及变相涨价、乱涨价等不
正当竞争行为;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权限分工,视具体情节,由工商行政
管理和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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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根据国家物价局等10个部、局、总公司(1986)价轻字96号下达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工业消费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的规定,经商得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将《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价格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化学药品、医疗器械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形式。
二、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品种为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它规格品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凡管理目录中代表规格品价格未作调整,其它规格品的价格一般不宜变动。
三、这次下放的293个品种,只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下放(下放品种详见附表二)。下放品种(化学药品)实行按产地订价。销地执行产地价格。在同一市场同一品种出现几个价格时,销地可平衡重新订价(不包括进口品种)。
四、进口医药商品(包括地方进口)不搞议价,一律实行差率控制,化学药品销进差18%;医疗器械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统一进口的化学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
五、《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
(2)《医药商品价格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品种目录》

附件1: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

--------------------------------------------------
| | | | 出厂价格
编 |类 别| 商品名称 | 规 格 |-------|-----------
号 | | | | 管理部门 | 执行地区
--|-----|--------|------------|-------|-----------
|化学药品 | | | |
1 | |青霉素钾盐 |注射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青霉素钾盐 |40万单位粉针 | |国家定价
| |青霉素钾盐 |80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 | |青霉素钠盐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青霉素钠盐针 |40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青霉素钠盐针 |80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 | |氨苄青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氨苄青霉素针 |0.5g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 | |硫酸链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氨酸链霉素针 |100 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氨酸链霉素针 |75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氨酸链霉素针 |50万单位2ml 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 | |氯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氯霉素针 |0.25mg10×2ml 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氯霉素糖衣片 |0.2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 | |利福平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利福平糖衣片 |0.1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7 | |庆大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庆大霉素针 |8 万单位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庆大霉素针 |4 万单位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8 | |卡那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卡那霉素针 |100 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卡那霉素针 |50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9 | |红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红霉素片 |25万单位肠溶糖衣片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红霉素片 |12.5万单位砀溶糖衣片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0| |洁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洁霉素针 |60万单位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11| |四环素 |盐酸盐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四环素片 |盐酸盐25万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四环素粉针 |盐酸盐25万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2| |土霉素 |盐酸盐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土霉素片 |盐酸盐25万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土霉素粉针 |盐酸盐50万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3| |磺胺嘧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嘧啶片 |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4| |磺胺嘧啶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嘧啶钠针 |20% 5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嘧啶钠针 |20%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5| |磺胺脒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脒片 |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6| |磺胺二甲基嘧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二甲基嘧啶片|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7| |磺胺甲基异■唑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甲基异■唑片|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8|化学药品 |甲氧苄胺嘧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甲氧苄胺嘧啶片 |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甲氧苄胺嘧啶针 |100m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9| |复方新诺明片 |TMP0.08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SMZ0.4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0| |结晶磺胺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1| |泌泰酸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2| |解热止痛片 |含阿0.22g 、0.1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咖0.035g | |
23| |解热止痛散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4| |氨基比林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5| |复方氨基比林针 |新方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6| |阿司匹林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阿司匹林片 |0.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7| |咖啡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8| |去痛片 |含氨 0.15g、非0.1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苯0.015g、咖0.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国家定价
29| |安乃近 |原料药 口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安乃近片 |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销售价格 |
编 |------------| 备 注
号 | 管理部门 |管理市场|
--|-------|----|----------
| | |
1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 | | |
| | |
7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8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9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0|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1|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2|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3|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4|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5|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6|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7| | |别明新诺明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8|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9|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20| | |
21| | |
22|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别名APC
| | |
23|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4| | |
25|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6| | |别名乙酰水杨酸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7| | |
28|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 |
29|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续)
--------------------------------------------------
| | | | 出厂价格 |
编 |类 别| 商品名称 | 规 格 |-------|----------|
号 | | | | 管理部门 | 执行地区 |
--|-----|--------|------------|-------|----------|
30|化学药品 |安乃近片 |原料药 注射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安乃近片 |25% 1ml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1| |扑热息痛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扑热息痛片 |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解热止痛片 |含扑0.1265g、阿0.2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咖0.0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2| |布洛芬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布洛芬片 |0.1g糖衣片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3| |维生素B1 |原料药 口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1片 |0.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4| |维生素B1片 |原料药 注射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1针 |0.1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1针 |0.05 2lm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5| |维生素B6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6针 |50m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6片 |10m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6| |维生素C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C针 |0.5g 5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C针 |0.25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C片 |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7| |维生素E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38| |磷酸氯喹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磷酸氯喹针 |0.129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磷酸氯喹片 |0.2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9| |乙胺丁醇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乙胺丁醇片 |0.2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0| |异烟肼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异烟肼片 |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1| |对氨基水杨酸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对氨基水杨酸钠针|2g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对氨基水杨酸钠针|4g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对氨基水杨酸钠片|0.5g糖衣片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2| |葡萄糖酸钙 |原料药 口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3| |葡萄糖酸钙 |原料药 注射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葡萄糖酸钙针 |10% 1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葡萄糖酸钙针 |5% 1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4| |葡萄糖 |原料药 注射 |国家医药管理局|华北药厂、重庆五厂 |
--------------------------------------------------

--------------------------------------------------
45| |氟脲嘧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氟脲嘧啶片 |0.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氟脲嘧啶针 |0.25g 1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6| |环磷酰胺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环磷酰胺针 |100mg 10ml 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环磷酰胺针 |200mg 10ml 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环磷酰胺片 |50m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7| |噻替哌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噻替哌针 |10mg 5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8| |泛影酸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9| |泛影葡胺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化学药品 |泛影葡针 |60% 2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泛影葡针 |76% 2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0| |泛影酸钠针 |50% 2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麻醉药品类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麻醉药品类 |制剂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1| |1099膏 |含10%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1099粉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1099片 |0.1g 0.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2| |五○五糖浆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3| |复方桔梗散片 |含阿0.0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4| |复方甘草片 |含阿0.0018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5| |阿片酊 |10% 10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6| |盐酸乙基吗啡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乙基吗啡针 |0.02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乙基吗啡片 |0.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7| |盐酸吗啡粉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吗啡粉针 |0.01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吗啡粉片 |0.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吗啡阿托品针 |0.01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8| |盐酸阿扑吗啡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阿扑吗啡针 |0.005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9| |盐酸怕怕非林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怕怕非林针 |0.03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怕怕非林片 |0.0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0| |磷酸可待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磷酸可待因针 |0.015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销售价格 |
编 |------------| 备 注
号 | 管理部门 |管理市场|
--|-------|----|----------
30|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1| | |别名对乙酰氨基酚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别名APC
| | |
32| | |别名异丁苯丙酸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3|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4|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5|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6|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定价
37| | |
38|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9|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0|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1|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2| | |
43|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4| | |
45|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6|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7|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8| | |
49|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附30%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附30% 1ml
50|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凡列入麻药管理的品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凡列入麻药管理的品种
51|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2|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3|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4|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5|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6|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7|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8|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9|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0|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续)
--------------------------------------------------
| | | | 出厂价格 |
编 |类 别| 商品名称 | 规 格 |-------|----------|
号 | | | | 管理部门 | 执行地区 |
--|-----|--------|------------|-------|----------|
| |磷酸可待因片 |0.03g 0.015g |国家医药管理局| |
61| |烯丙吗啡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烯丙吗啡针 |0.01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2| |杜冷丁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杜冷丁针 |0.1g 0.05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杜冷丁片 |0.05g 0.02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3| |强痛定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强痛定针 |100m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强痛定片 |30m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4| |美散痛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美散痛针 |0.005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美散痛片 |0.0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5| |计划生育用药类 |原料药和制剂药出厂价统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一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6| |盐酸黄连素 |原料合成 |国家医药管理局|东北总厂 |
67| |解磷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解磷啶针 |0.5×2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 |国家定价 |
|中间体 | | | | |
1 | |皂素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2 | |6APA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 | |工业SN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 | |乙酰丙酮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 | |退热冰 |含纯量不低于98.8%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 | |吡唑酮 |含98%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7 | |山梨醇 |浓度50%W/W以上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医疗器械类| | | | |
1 | |止血钳 |12.5—25cm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2 | |节育环 |金属圆形单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 | |兽用针头 |14—20无缝钢管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 | |针炙针 |0.5—3寸, 3.5—6, |国家医药管理局|江苏 |
| | |6.5—9, 9.5—12寸 | | |
5 | |体温计 |口腔、肛门 |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 |
6 | |救护车 |各型包括防疫车 |国家医药管理局|西北、天津 |
7 | |油泵牙科椅 |3704型 |国家医药管理局|西南、上海 |
8 | |X光机 |大、中型200、500亳安各型|国家医药管理局|西南、北京、上海、辽宁
9 | |裂隙灯角膜显微镜| |国家医药管理局|江苏 |
--------------------------------------------------

--------------------------
| 销售价格 |
编 |------------| 备 注
号 | 管理部门 |管理市场|
--|-------|----|----------
| | |
61|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2|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3|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4|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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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西南医疗器械厂| |
8 |西南医用设备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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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医药商品价格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品种目录

一、抗菌素
1 普鲁卡因青霉素
2 甲氧苯青霉素钠
3 苯唑青霉素钠
4 邻氯青霉素
5 羧苄青霉素
6 呋脲苄青霉素
7 羟氨苄青霉素
8 金霉素
9 土霉素碱
10 强力霉素
11 乳糖酸红霉素
12 新霉素
13 灰黄霉素
14 四环素
15 制霉霉素
16 杆菌肽
17 多粘菌素E
18 曲古霉素
19 争光霉素
20 巴龙霉素
21 平阳霉素
22 正定霉素
23 噻孢霉素钠(先锋1号)
24 头孢立新(头孢4号)
25 两性霉素
26 氯洁霉素
27 克念霉素
28 卷曲霉素
29 麦迪霉素
30 庐山霉素
31 磷霉素
32 卡那霉素

二、磺胺药
33 磺胺5—甲氧嘧啶
34 磺胺6—甲氧嘧啶
35 磺胺甲氧吡嗪
36 抑氮磺胺吡啶
37 磺胺米隆
38 磺胺邻二甲氧嘧啶
三、解热镇痛药
39 安替比林
40 水杨酸钠
41 消炎痛
42 别嘌呤醇
43 非那西丁
四、维生素类
44 维生素A
45 维生素B2
46 维生素B12
47 烟酸
48 烟酰酸
49 维生素D2

50 维生素D3
2
51 维生素K
52 维生素K3
53 维生素K4
54 维生素U
55 右旋泛酸钙
56 甲硫氨基酸
57 酒石酸胆碱
58 叶酸
59 维生素AD浓淡丸
60 食母生
61 酵母片

五、地方病及驱虫药
62 磷酸伯氨喹咛
63 乙胺嘧啶
64 磷酸咯萘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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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1999年9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容貌管理

  第三章 道路景观管理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五章 户外装饰灯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省会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物容貌、道路景观、户外广告设置、户外装饰灯等城市容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的统一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民政、建管、公用、环卫、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市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建筑容貌管理

  第五条 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牌匾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修缮。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

  第七条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不得吊挂杂物。不得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第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封闭时,其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实体,外型、规格、色彩应当保持整齐一致。封闭前,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报经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临街建筑物二层(含)以上需要搭建遮阳(雨)棚的,其规格、色彩、造型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

  在临街建筑物底层外部安装空调外机,其下沿应当距地面一点八米以上。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变更临街门窗,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持位置图、平面设计图、效果图及产权证明材料,属主要道路的,向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非主要道路的,向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装修,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持产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装修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及其他有关资料,属主要道路的,报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主要道路的,报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施工手续。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成透景或半透景围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道路景观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临街施工场地进行围挡。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用简易材料围挡;工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设置实体围墙。

  施工场地或城市道路两侧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机具和临时搭设的工棚,应当整齐有序。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围挡及其他临时设施。

  第十三条 养护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栏(索),施工机具及材料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供电、通讯线杆等设施,供电、通讯等单位应当拆除或迁移。未拆除或迁移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墩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对陈旧、破损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未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修建横穿城市道路的架空管线设施。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进行生产、修理、加工、卖艺,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摊点群;在其他道路上经批准设置的,应当整洁有序。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包括利用城市道路、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及户外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电子显示屏、标志、橱窗、招贴栏、实物模型、布(条)幅、空飘物等。

  第十九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持下列有关证件及资料到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一)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广告合同书和设置地点租赁协议书;

  (三)拟设置广告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点、种类、画面要求和规格设置户外广告,并保持整洁完好。对陈旧、脱色、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遮挡或擅自涂改户外广告。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注明制作单位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号和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批号。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者应当及时拆除。在设置期内需要更换广告画面的,设置者应当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程序重新报批。户外广告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闲置的,应当拆除或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因城市建设须拆除户外广告的,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 路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限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续期手续。

  布(条)幅、气球、空飘物等户外广告按批准期限设置。

  第二十五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户外广告招贴栏内张贴。禁止在市政公用设施、墙体、电杆、树木上张贴、涂写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 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本店门前设置售点广告的,应当制作成移动式广告牌,不得占用道路。

  第五章 户外装饰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装饰灯,包括霓虹灯、射灯、华灯及其他形式的灯饰。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主要道路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主要道路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确定本辖区户外装饰灯建设重点区域,并负责指导和监督临街单位和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临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在其建筑物上安装户外装饰灯。

  第三十条 安装户外装饰灯免交用电增容费,其电费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计收。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二)规格比例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户外装饰灯射灯灯光不得直射居民户内;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户外装饰灯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户外装饰灯街、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及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通宵开启,其余时日可在二十二时之后关闭。遇有重大活动,需要延长户外装饰灯开启时间的,按照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户外装饰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户外装饰灯负有检查和维护责任,发现有图案或灯具残缺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

  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条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建筑容貌管理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等,未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定期粉刷、修缮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吊挂杂物,借用临街建(构)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建筑物实体或在临街建筑物一楼外部安装空调,其机体下沿距地面低于一点八米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或变更临街门窗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道路景观管理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临街的施工场地不按规定围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场地或城市道路两侧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机具和搭设的工棚杂乱无序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围挡及其他临时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行道路养护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场地未设置隔离栏(索),施工机具及材料摆放杂乱无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未按规定及时修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建设架空管线设施横穿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生产、修理、加工、卖艺和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市政公用设施、墙体、电杆、树木上张贴、涂写户外广告或者未在指定的户外广告招贴栏内张贴户外广告的,每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批准的时限、地点、种类、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陈旧、脱色、破损的户外广告未及时修复、更新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遮挡或擅自涂改户外广告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户外装饰灯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城市主要道路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安装户外装饰灯的;

  (二)图案或灯具残缺损坏末及时修复的;

  (三)户外装饰灯射灯灯光直射居民户内的;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启闭户外装饰灯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因户外广告、户外装饰灯的设置造成其他设施损坏或人身伤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于1999年12月1日前公布实施。

  第四十七条 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济南市城市容貌管理办法》和1994年9月17日发布的《济南市户外装饰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