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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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
             (2008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四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二)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三)负责重大的不予受理决定的备案。”
  三、删去第五条第一款条文中的“同时”二字,并在该款第二项“法律专业知识”前增加“相关”二字,删去第二款中的“统一的”几字。
  四、删去第六条。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六、删去第十五条。
  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可以通知与行政复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否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答复行政复议机关。”
  八、删去第十七条。 
  九、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代表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经其他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同意。”
  十、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自查阅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内容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用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的方式提出审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十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除适用《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三)对行政复议所涉及的证据需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十三、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期间,除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行政赔偿外,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终止行政复议的决定。”
  十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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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投资[2009]6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自2005年3月4日施行以来,对严格市场准入和保障工程咨询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需要,现对第29号令部分条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三条
  本条所称工程咨询业务是指第29号令规定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本条所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社团、政府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第六条
  本条是指凡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并严格依据证书限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执业。

  三、关于第七条
  第29号令未对不同等级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地域范围和项目规模做出规定,各级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的资格等级依法开展业务。

  四、关于第八条
  本条所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其中依法取得乙级资格证书至少满2年。
  本条所称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的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资格后承担的与所申请的服务范围相对应的咨询成果不少于5项,且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咨询成果中应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如果不满5项,可以由相同专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量替代。
  本条所称无不良记录是指未发生过第29号令第三十条所列行为。
  本条所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是指按照所在单位的职能分工,相对固定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学位)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总数不得少于60人,应据实申报。“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已按照《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的规定获得注册的人员。
  本条所称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所申请的每个专业必须至少配备7名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其中所学专业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与所申请的专业相符或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至少一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注册专业与所申请专业相符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重复计算,注册了主专业和辅专业的每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只能算作1人)。

  五、关于第九条
  本条所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是指依法取得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
  本条所称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的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丙级资格后承担的与所申请的服务范围相对应的咨询成果不少于5项,且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咨询成果中应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如果不满5项,可以由相同专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量替代。
  本条所称无不良记录,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其含义与对第八条的解释相同。

  六、关于第十条
  本条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所在单位的职能分工,相对固定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本条所称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其含义与对第八条的解释相同。
  本条所称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所申请的每个专业必须至少配备6名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其中所学专业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与所申请的专业相符或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至少一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注册专业与所申请专业相符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1人。

  七、关于第十一条
  本条是指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包括已经获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专业或服务范围,所申请事项均应从丙级做起。

  八、关于第十三条
  对本条所列31个专业所包括的内容明确如下:
  (一)公路(道路、桥隧、交通工程);
  (二)铁路(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三)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四)民航(场道、通信、导航、航管、供油工程);
  (五)水电(发送变电);
  (六)核电、核工业(核电站常规岛;反应堆、核燃料等);
  (七)火电(发送变电、供配电);
  (八)煤炭(矿井、洗选煤、煤化工);
  (九)石油天然气(油气地面、海洋石油、管道输送、油气库);
  (十)石化;
  (十一)化工、医药(化工工程、产品储运、矿山;化学原料药、中成药、药物制剂);
  (十二)建筑材料(水泥工程、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材、非金属矿);
  (十三)机械(含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汽车);
  (十四)电子(电子系统、基础件、微电子工程);
  (十五)轻工(造纸、食品、烟草、制糖、制盐、日用化工、家电、皮革、包装工业等);
  (十六)纺织、化纤(纺织、印染、服装;化纤原料、化纤工程);
  (十七)钢铁(冶炼、轧钢、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
  (十八)有色冶金(有色、黄金、冶炼、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
  (十九)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
  (二十)林业(营造林、林产工业、林产化学、生态环境、森林工程);
  (二十一)通信信息(有线通信、无线通信、通信铁塔、邮政工程、信息化);
  (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视发射、传输、电影工程);
  (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四)水利工程(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围垦工程);
  (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港口、航道、通航建筑、水上交通);
  (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生态建设;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噪声防治、污染修复工程);
  (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
  (二十八)建筑(含人防工程);
  (二十九)城市规划;
  (三十)综合经济;
  (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申请,比如:旅游工程、商物粮、气象工程、国土资源、土地整理、减贫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新能源等)。
  以上各专业均涵盖了本专业相应的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内容。凡取得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资格的单位,均相应具备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篇章和相应的评估咨询资格。
  申请第(六)、(十一)、(十六)、(二十三)专业资格,应按照核电、核工业、化工、医药、纺织、化纤、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分别申请。申请第(二十七)专业资格,应按照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分别申请。

  九、关于第十四条
  本条所称规划咨询,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申请人所提供的编制行业规划和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业绩可视同为规划业绩。
  本条所称评估咨询,包括对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咨询,以及规划和项目的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等。
  本条所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申请单位提供了与其名称一致的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证书,可以在其依法取得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体现相应内容。
  本条所称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分为全过程策划(不承担建设准备和实施阶段具体业务)、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全过程策划和实施阶段管理、全过程管理(可承担全过程策划和准备、实施阶段具体业务)四种类别。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管理资格,除满足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在技术力量配备方面,还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且具备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的项目经理;在单位资格方面,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全过程策划:应具备规划咨询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格。
  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应具备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资格。
  全过程策划和实施阶段管理:应具备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格,以及工程监理或设备监理资格。
  全过程管理:应具备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资格,以及工程监理或设备监理资格。

  十、关于第十五条
  本条是指申请综合经济专业应首先具备至少8个单项专业资格,且每个单项专业资格都同时具备规划、评估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三项服务范围中的一项。例如,每个单项专业资格都同时具备规划资格,则可申请综合经济专业的规划资格。在技术力量配备方面,除每个单项专业资格满足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综合经济专业还应配备至少4名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对报业进行必要的治理。现就报业治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措施通知如下:
一、转化内部报纸(指未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持内部准印证的报纸)。内部报纸原则上转为内部资料。内部资料印制时要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使用“XX报”字样,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内部资料纳
入机关文件资料管理范畴,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压缩已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以调整结构、减少重复、提高质量、突出重点。压缩比例为15%。
三、精简法制公安类报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厅(局)系统所办的法制公安类报纸或合并为一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工作委员会主管,或在现有报纸中择优保留一张。公、检、法、司系统以外的单位不办法制公安类报纸。
四、学习辅导类报纸,不得刊登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凡办有各种“年级版”的,一律取消。属一号多年级版的,恢复到只办一种综合版。每年级一号的合并为一种综合版。
对学习辅导类报纸另外建立专门管理系列,使用CN(X)××——××××编号。此类报社的人员不发记者证,不评新闻职称。
五、对解放军各军区、军兵种的报纸,另外建立专门管理系列,使用CN(J)××——××××编号。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委、办系统,凡办有两种以上专业行业报的,只保留一种,其余的合并或停办。今后不再批办这类报纸。
七、不能达到《报纸质量管理标准》所规定的发行量标准的报纸,不能正常出版的报纸,应坚决停办。
八、背离办报宗旨、有偿新闻严重、内容格调低下和出卖版面、买卖刊号及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报纸,应坚决停办。
九、严格执行《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挂靠”办报,个人承包办报,或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职责,或主要负责人不是主管、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报纸,应坚决停办。
十、将原有“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发行类别,改为“国内外发行”、“国内发行”和“省内发行”三种发行类别。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为中央单位和省级党委机关报以及经新闻出版署专门批准的其他报纸;省内发行的报纸,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委、办系统的
报纸和省(县级市)的报纸,其余为国内发行的报纸。
十一、进一步加强报纸的综合管理,特别是抓好审批、年检、总编持证上岗三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对编辑记者要进行培训,认定资格。要切实贯彻《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及时淘汰低质量报纸。
十二、在今后两年内,各地根据报纸压缩的情况,结合当地报纸的发展需要,在总量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对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又非常急需的内部报纸,可分期分批,逐步转入报纸的国内统一刊号系列。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1998年报纸年检时,应按照治理工作的要求,对报纸进行重新登记,更换《报纸登记证》,并结合重新登记对报纸的出版情况进行一次总核验。
十四、各地要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大局出发,统一安排,认真实施,并编写治理工作简报及时上报新闻出版署。
十五、具体的时间安排是:1997年上半年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被治理单位的思想工作,提出具体方案和治理名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同时即开展工作,抓好试点;1997年下半年、1998年集中治理整顿,主要是取消内部报纸,压缩公开报纸;而后
再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巩固治理成果,促进报业的进一步繁荣健康发展。
十六、解放军系统报纸的治理方案,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通知的原则制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19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