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35:16   浏览:9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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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优化区域布局,促进纺织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纺织工业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推进纺织产业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纺织产业转移对促进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多年来实现了快速发展,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问题也日渐凸显。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占我国纺织产业规模85%的东部沿海地区要素制约加剧,成本上涨较快,竞争优势减弱,而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推进纺织产业转移,对推动纺织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纺织行业持续发展显得尤为紧迫。

  推进纺织产业转移,有利于发挥东部沿海地区人才、技术、市场和信息等优势,突破土地资源匮乏、环境压力加大和人力成本上升等制约因素,提高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供应链管理能力,加速产业升级的步伐;有利于发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土地、劳动力、原料、能源等比较优势,通过承接纺织和服装制造业转移,发展经济并扩大就业;有利于充分利用我国地缘广阔、区域经济互补性强的综合优势,进一步增强纺织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方针,推进纺织产业转移,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资源整合和利用能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新一轮纺织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突出企业主体作用,政府因势利导,创造条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企业主动、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推进产业转移和产业承接的机制,推动纺织产业转移的有序实施。

  2. 坚持产业转移与产业升级相结合。产业转移要与培育优势企业、优势产业相结合,与淘汰落后、兼并重组相结合,支持企业在转移中提升,在承接中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品牌,促进产业升级。

  3. 坚持优势互补与互利共赢相结合。统筹兼顾东中西部特色优势,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形成地区之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同发展的产业分工协作关系和错位竞争、互相依存的产业布局。

  4. 坚持节能环保与持续发展相结合。产业转移要充分考虑环境要求,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注重节能环保,避免污染转移。禁止列入淘汰目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转移,防止低水平产能的无序扩张,增强后发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纺织产业转移和区域发展重点

  (一)东部地区加速产业升级步伐

  东部地区发挥市场、人才、资金、信息等优势,以“优化结构、强化创新、增强服务、培育品牌”为原则,引导纺织产业向高端领域转移,加速产业升级步伐。

  1. 推进中心城市都市产业建设。东部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纺织服装的研发设计、品牌营销、市场推广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纺织总部基地,培育建设全球或区域性纺织服装时尚创意中心、营销中心、贸易中心、品牌中心和购物(消费)中心,以贸易、商业流通带动周边地区和全行业的生产制造。

  2. 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现有纺织产业集群水平,培育特色区域品牌;进一步加强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重视发挥东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作用,满足国内外客户一站式采购的服务需求。

  3. 发展纺织服装高端制造业。进一步细化产业分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时尚化、差异化终端产品制造业;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科技含量高的化纤、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制造业。

  4. 因地制宜推进纺织产业转移。通过兼并重组或新增投资等方式将纺纱、缫丝、织造、制品等部分制造环节转移到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有订单的纺织企业通过采购和经营合作等方式,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纺织企业合作;鼓励优势纺织企业以技术和管理方式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纺织企业的对接。

  (二)中部地区完善纺织产业制造体系

  中部地区发挥区位、人才、资源等优势,以“发挥优势、积极承接、加强配套、完善体系”为原则,抓住中部崛起战略机遇,重点发展棉纺织、麻纺织、针织、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加工制造,逐步建立和完善纺织产业制造体系。

  1. 利用产业基础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河南、湖北、安徽等棉产区可利用资源优势重点承接东部棉纺织产业转移;湖南、湖北、江西等地应加快麻纺织生产基地建设;江西、河南可依托粘胶纤维产业的基础,重点推进功能化、差别化粘胶纤维开发生产。

  2. 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终端产品制造业。利用紧邻东部沿海的区位优势和劳动力充裕优势发展服装、家纺等终端产品制造业,提升车用、医用等产业用纺织品制造水平,加快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壮大纺织服装生产规模。

  3. 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自主品牌建设。中部地区中心城市要以发展生产型服务业为重点,优化商贸流通环境,加快专业市场建设,积极培育纺织服装自主品牌。

  (三)西部地区重点发展特色产业

  西部地区发挥资源、能源、劳动力等优势,以“立足资源、发展边贸、突出重点、强化特色”为原则,抓住西部开发战略机遇,发展棉纺织、丝绸、服装及其他特色产业。

  1. 加快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新疆应利用棉花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建设;内蒙古、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和西藏可利用羊绒羊毛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毛制品;四川、广西、云南等地发展蚕桑生产,扩大茧丝绸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四川、重庆、陕西等省市可适度发展棉纺织、服装业。

  2. 发展民族艺术和民间工艺特色产业。利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多、文化多元、旅游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发展民族服装服饰、藏区藏毯、贵州蜡染、江南蓝印花布等特色产业。

  3. 适度建设纺织服装加工区。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区应利用区位优势,结合边境地区贸易需求,建设纺织服装加工区。

  (四)东北地区加快发展优势产业

  东北地区利用特色原料资源、产业基础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机遇,以“发挥优势,立足提升,整合资源,拓展贸易”为原则,响应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化纤、亚麻、服装等优势产业。

  1.加快发展优势产业。黑龙江省应利用亚麻资源和加工优势,进一步提升麻纺织加工水平;辽宁、吉林应利用化工产业优势,提升腈纶、粘胶、碳纤维和产业用纺织品加工能力和水平。

  2.适度发展纺织、服装业。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可以园区建设为主,发展纺织(针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连、沈阳、哈尔滨等中心城市,要整合优势资源,发展服装设计、品牌营销等服务业。

  四、完善纺织产业转移条件

  (一)做好发展规划,促进有序转移

  各地区应立足长远发展,结合纺织产业现状,做好本地区纺织发展规划。东部地区立足纺织产业升级,积极引导产业转移。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条件,促进并承接纺织产业有序转入。

  (二)加强合作共建,实现共同发展

  东部地区应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产业配套以及利益共享原则,探索在中西部或东北地区共建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利用双方优势促进纺织产业集聚发展。

  (三)培育承接载体,完善产业配套

  承接地区要选择部分产业基础好、物流成本低、配套能力强的产业基地或工业园区进行重点培育,加强基地或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优势主导产业,吸引同类及关联度高的项目向基地或园区集中,提高专业配套服务的能力和效率,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

  (四)稳定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环境

  建立稳定、透明的政策体系,特别是承接地区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招商引资、工商注册、金融服务、员工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配套服务机制,为实现纺织产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制定承接门槛,注重节能环保

  承接地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资源秉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集约发展,注重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要将承接产业转移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紧密结合,制定承接门槛,将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和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承接产业转移的整个过程。

  五、政策保障措施

  (一)发挥现有政策的引导作用

  充分用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完善基础设施、物流环境建设,降低运营成本,营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政策环境。现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转移项目要给予支持,特别支持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项目,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二)加强对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服务

  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纺织产业转移项目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不断改善和完善金融服务。

  (三)各地区可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

  各产业转移地区、承接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区实际,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前提下,可制定鼓励产业转移或产业承接的地方政策,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加强协调,促进区域互动

  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建立省际间产业转移信息发布平台,促进产业转移和承接双方的对接。选择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园区作为产业承接的示范园区,总结产业转移的成功经验,加强宣传引导,推进纺织产业有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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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6〕4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6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2006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各级各部门征收积极性,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培植财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壮大市本级财政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将考核奖励与收入贡献、征管质量、壮大市本级财力挂钩,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对为政府财政收入征收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进行表彰奖励,调动各级各部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强化征收的积极性,增强政府综合财力和调控能力。
二、考核范围
(一)财政收入目标奖;
(二)征收部门工作奖;
(三)非税收入工作奖。
三、考核办法
(一)财政收入目标奖
1.责任目标奖。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任务,由市一次性进行嘉奖。
2.工作目标奖。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由市一次性进行嘉奖。
上述两项奖励,各市(县)、区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享受。
3.结构优化奖。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全口径财政收入比重提高的,由市进行特别嘉奖。
(二)征收部门工作奖
1.税收超收是指征收的一般预算收入超上年实绩的地方所得部分。
2.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征收的市区(不含锡山、惠山)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人代会收入目标的,由市分别对各征收部门给予100万元超收奖励。
3.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征收的市区(不含锡山、惠山)一般预算收入,凡超过各部门全省条线平均增幅的,再给予超收奖励。人代会目标增幅至全省条线平均增幅之间,按超收额的2%予以奖励;超全省条线平均增幅部分,按超收额的3%予以奖励(分段计算)。
税收超收奖励总量不超过税收超收额的1%,若超过则按照税收超收额的1%安排。
4.在税库银联网基础上,通过财税收入分析软件验证或收入审计检查,各征收部门征管质量提高,其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分别达到95%以上的,给予质量奖。
5.税库银联网目标年内未按规定实现的,超收奖励不予兑现。
6.对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参照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情况进行相应奖励。
(三)非税收入工作奖
1.社会保障基金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工作奖
社会保障基金确保收支平衡;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净收益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工作奖
超过期成指标的, A类单位80%全额奖励给部门、单位,B类单位100%全额奖励给部门、单位。
3.政府调节基金贡献奖
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调节基金上交总量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名单、额度由财政部门提出,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
(一)财政收入目标奖专项用于市(县)、区和征收部门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二)征收部门工作奖主要用于征收部门事业发展,同时可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有关人员的奖励。
(三)非税收入工作奖主要用于部门的事业发展,同时可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五、以前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论电子证据收集的三个认知误区

董杜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电子证据的收集突破了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的限制;证据法律的真空给学理解释、司法解释乃至任意解释留下了极大的解释空间,致使在电子证据收集的各种“解释”中,形成三个比较典型的认知误区。希望将来制定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时,能够对相关的认知误区有所反思,进而更多地关注计算机和法律的互动关系,不要让证据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
关键词:电子证据 收集 认知误区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一切诉讼活动都要围绕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展开。”①既然没有证据的支持可以导致诉讼主张的不成立,那么收集到充分而确凿的证据,是诉讼胜诉的根本保证。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有理的官司打输了,没理的官司却打赢了”的情形,固然有审判不公、当事人主张不利、诉讼代理人代理失误等诸多原因,但是不容否认,没有收集到适格的证据是丧失诉讼主动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客观地说,传统的证据类型在证据法中的收集规则比较完善,这是多年的证据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检验的结果。然而,“芯片”的产生,宣告了信息时代的来临,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巨大变革,突破了信息固定与传递的传统模式,进而改变了信息取得的方式、买卖的方式、交易和交往的方式,这就对“被动”和“深思熟虑”的法律性格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正因为如此,电子证据的收集也突破了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的限制;证据法律的真空给学理解释、司法解释乃至任意解释留下了极大的解释空间,致使在电子证据收集的各种“解释”中,形成三个比较典型的认知误区。

一、 循传统论
有观点认为,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而法律调整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只要遵循传统法律的精神即可适应“数字化社会”的发展。其实,这种看法只能勉强应对网络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的状况。加拿大法律教授大卫·约翰斯顿早在1968年的《计算机与法律》中就已做了法律这个老瓶装技术这个新酒的尝试。在1995年,他与桑尼(安大略的律师)在第一次合作出书时,已经认识到数字时代的商业给法治带来的种种难题,其中很多难题是传统法律所无法解释的。②在我国法律目前可接受的证据清单中,并没有电子证据的一席之地;但是电子证据作为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早已体现出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采用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总是差强人意,甚至完全不能套用。为了说明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的局限性,需要对原有的搜集方法进行分析:
就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证据而言,可以通过固定、提取原件、原物等形式收集,确有困难时可以通过复制、抄录、拍照等手段来收集,这使得司法机关通过勘验、搜查、调查、扣押等途径搜集传统证据时的技术难度并不太大。电子证据则有所不同,它是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复合性、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塑造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事情还不止于此,电子证据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磁性介质,具有易改动、易出差错、易泄露等特征;这也使得电子证据的收集越来越依赖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保障。鉴于电子证据使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存储以及信息呈现形式多样化,导致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地点亦不易察觉,它可能存在于某台计算机或外围存储设备之中,也可能在网络上的某台或数台服务器中,数据可以被隐藏或加密,这就造成了电子证据提取方面的困难;③即便发现电子证据,也不能贸然对数据进行Copy和导出,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往往成为大费脑筋的事。硬件损坏、误操作乃至病毒和黑客的袭扰甚至会造成电子证据的毁损灭失。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无法应对这样的情势。正因为如此,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电脑罪案组侦缉总督察陈国雄出席一项研讨会时表示,电子商贸在香港正逐步发展,而搜集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时的确存在问题及危机。④因此警方及廉政公署正与科技大学合作,以确立搜集电子证据的标准程序。
既然司法机关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上遇到如此的困难,当事人更是不能幸免。由于证据的取得要遵循合法、自愿、真实的原则,当事人不能利用公力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来获取电子证据,同时对他人收集到的电子证据是否为原初状态亦难提出有力之抗辩。即便获取相应的电子证据,也必须借助于具有一定软硬件配置的计算机来呈现;打印成书面形式往往备受争议,因为传统的书证审查方法无法断定该份证据的真伪。
由于计算机及其网络大行其道,网上购物、网上挂号、网上咨询、网上订票、网上通讯等电子商务行为的促动,证据的形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互无“真迹”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及网际传输把电子证据这一概念推向证据舞台并非人为炒作。在证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还不明朗的情况下,我们即便把电子证据暂时归入书证或视听材料来处理,也不能忽视其收集方式的特殊性。为避免证据学研究在信息技术进步过程中陷入“马太效应”,惟有突破传统的局限,抢占制高点,注重与高新技术的“联姻”,才能大胆采用新的研究思路制定出电子证据的有效收集规则。

二、唯公证论
由于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递和提取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对电子证据可信度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虽然可以表明电子证据不同于以往的证据规则,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但是也使得电子证据究竟如何收集面临诸多责难。为了确保电子证据具备无可指责的法律效力,致使当前的司法实践不得不更多的依托于公证的帮助。
其实公证活动早在古罗马奴隶制时代就开始了,无论是“诺达里”还是“达比伦”,都为公证制度的发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进入现代以来,公证的范围更加广泛,由于公证本身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合同、收养、继承、委托、身份等关系往往借助于公证形式获得法律强有力的保障。⑤公证要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毋庸讳言,由于电子证据不易保存和提取,对电子证据办理保全公证无疑是目前较为有效的途径;但是本人仍要对“唯公证论”表达如下看法:
首先,电子证据是高科技的产物,它产生于计算机及其网络飞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之中,采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它的客观性、可靠性、不可抵赖性受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所依存的软硬件环境的影响很大,需要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来确定。⑥在一定意义上说,通过电子数据的中转存证解决电子数据的不确定性问题,才能使电子证据的不可抵赖程度大为提高。传统的公证手段还不能在技术层面拥有如此神通。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如果不是在第一时间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就有可能让人质疑公证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否真的相符。
其次,“唯公证论”与法理不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如果承认公证是电子证据收集的唯一选择,是否意味着免除了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作证义务?如果将当事人收集到的电子证据简单地以未公证为由否认其效力,就会让人有理由相信对电子证据采用的是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歧视性标准。既然电子证据的收集可以用公证的方式进行,那么律师见证、证人证言(包括中转存证机构提交的相关电子数据、ICP的证言)甚至司法机关主动收集等方式也是值得采纳的。以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且难留变动痕迹为由就对其收集进行歧视性规定有欠妥当。
再次,从成本角度来考量,公证方式并不经济,反而有些“贵族化”; 就收集电子证据而言,采用公证的方式往往比采用其他方式付出更高的举证代价。⑦将低成本、高效率的电子信息资源获取与相对高成本、低效率的公证行为相结合,作为电子证据取得的唯一有效途径,不仅让电子证据走上神坛,还可能对对社会的信息化进程构成实质性伤害。因此,在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作出法律规定时,“我们绝不能无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

三、 自由收集论
“自由收集论”主张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不应进行过多的限制,完全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证据法那样允许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事实上,将电子证据无论归入传统证据类型,还是作为全新证据类型看待,都不能抹杀电子证据在固定和提取过程中的特殊性。由于电子证据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其源代码往往令非专业人士无法识别,普通人只能看到它的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当电子证据以其直观、生动、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时候,往往使人对它的真实性产生疑问,这也是当前法院为何在乏范状态下不敢对其轻易采信的重要原因。如果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那么这种不信任感会更加强烈。
首先,电子证据收集的技术因素对“自由收集”构成障碍,电子证据的存放地点与众不同,它在计算机的硬盘或者外围存储设备,乃至网络服务器中是以电子数据的面目出现的;且不论硬件损坏或误操作,单是数据的加密、隐藏以及计算机病毒、黑客的袭扰就可能使电子证据的固定和提取变得非常困难。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和识别,整个收集过程将变得难以操作。电子证据的易改动性给证据采信带来较高的风险,因此数据签名、身份验证、灾难恢复、防病毒、防黑客入侵等安全机制理所当然地成为考量因素。“自由收集”尽管成本较低,却因为在安全机制上存疑,仍然难以给诉讼以有力支持。
其次,电子证据的收集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因素的制约;即便是传统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也是要受到证据提取规则的限制,电子证据的收集也要遵循证据提取的基本法律原则。我们不能因为电子证据方面的法律出现真空,就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采用随意的态度,人为增加电子证据被采用的难度。在乏范状态下,仍应对合法性原则予以必要的尊重;至于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为电子证据这种新型证据的有效收集提供了总体的判明标准。例如,从事电子商务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如果能将约定传输的计算机数据资料交于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中转存证无疑方便了电子证据的收集,而且使电子证据更容易被各方接受。当然,这里的第三方并不应该仅限于传统的公证机构。
结语
我们应该看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大行其道,并不只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交易平台,甚至影响到人类的日常学习、工作乃至娱乐的方式。因此,并不仅仅是电子商务纠纷,即便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只要当事人需要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相关数据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也会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收集问题。换个角度来理解,理论研究领域中的学科综合趋势已经扩展到人类生活实践当中,至少我们可以承认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证据法律的应用空前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正是因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基础建设还很薄弱,法律、管理以及计算机专业知识的普及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才促使我们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就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而言,乏范状态是暂时的。希望将来制定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时,能够对相关的认知误区有所反思,进而更多地关注计算机和法律的互动关系,不要让证据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这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① 《律师证据实务》,秦甫等编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
② 《在线游戏规则——网络时代的11个法律问题》[加]大卫·约翰斯顿等著,张明澍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9月版
③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收录于《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集》
④ 《香港设立83名“网上警察”专责调查电脑罪案》,载自《电脑报》1999年11月12日
⑤ 《公证与律师制度》,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
⑥ 《电子商务安全与社会环境》,芮廷先等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
⑦ 《电子证据呼唤“国民待遇” 》,白而强著,载于
http://www.Sinolaw.net.cn/wszh/wangcong/brc/brcy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