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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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0〕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奖励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根据《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9〕1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表彰活动在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重点办负责。

第三条考评表彰活动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考评表彰对象为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涉及市重点项目的镇街及园区、市代建和管理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为建设单位、社会投资项目为业主单位)、市各级各部门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个人。

第五条考评遵循“分类清楚、导向明确、指标硬化、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一章 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条目
总分值
具体内容
分项分值
计分方法








15
主要领导挂帅,副职分工负责。定期研究重点项目服务工作。
5
落实到位得5分,不到位酌情扣3-5分。

成立工作机构,有专责工作人员。
5
有且运作顺畅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制定工作措施(有正式文件),狠抓落实。
5
措施有力,工作落实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40
有完整公开的工作指引和服务规范,主动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或培训,靠前指导业务办理。
10
无工作指引扣3分,无服务规范扣3分,业务咨询及指导不到位扣1–4分。

服务热情、态度诚恳,实行靠前服务、跟踪服务、服务承诺等,积极协助到上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5
收到服务方面的投诉每次扣5分。

主动牵头或积极配合解决项目遇到的问题。
15
牵头不力,配合不积极,工作皮沓拖拉的酌情扣分。








15
优化项目审批及管理流程,精简程序,快捷高效。
5
在流程、程序上按部就班,不思改进的酌情扣分。

积极推行并联审批,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和方法,突出工作实效,不拘泥于条条框框。
10
灵活办理手续,助推项目快速推进的得满分。否则酌情减分。








30
认真落实市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绿色通道”要求,快速办理审批手续,责任范围内的项目手续办理无延误。
15
手续办理及时快捷,未出现差错得满分。不认真推行审批“绿色通道”的每项次扣2分,手续办理被投诉的每次扣5分。

市委、市政府、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市重点办明文要求解决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责任问题处理无延误。
15
对要求解决事项未能及时处理和反馈的,视情每项次扣1~5分。

合计
100

100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条目
总分值
具体内容
分项

分值
计分方法

组织领导得力
15
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定期召开建设协调推进会议。
5
落实到位得5分,不到位扣3-5分。

成立工作机构,有具体工作队伍,安排专人负责。
5
有且运作顺畅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制定工作措施(有正式文件),狠抓落实。
5
措施有力,工作落实的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协调问题及时
10
及时处理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工作。
10
责任问题提出1周内没启动解决的,每项次视情扣2~5分。

解决问题有效
30
责任问题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10
按完成比率计分(涉及问题10个及以上的以10分为基数,10个以下的以5分为基数)。

年度征地拆迁任务100%完成。(代建或管理部门不考核此项,该项分数并入下一项)
20
以市拆迁办绩效考核数据为依据。

工程完成优良
35
所属(管)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100%完成。所属(管)市重点项目如期开工、竣工。
30
按年度计划完成比率计分(所属项目有5个及以上的以30分为基数,其它以20分为基数)。超额完成计划的,每10%加2分,上限10分。项目每推迟1个月开工、竣工扣2分。

所属(管)市重点项目无群体性事件及质量安全事故。
5
一般群体性事件及质量安全事故每起次扣5分。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信息报送如期
10
及时、准确报送工程进度信息和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10
每迟报、错报、漏报1次项扣1分。

合计
100

100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条目
总分值
具体内容
分项

分值
计分方法

前期工作扎实完善
20
积极办理项目各项报批手续,及时提供或补充报批材料。
10
每少办一项扣2分,拖延办理每项扣2分。

及时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认真执行征地拆迁程序。
10
未办手续扣5分,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每次扣5分。

工程建设优质高效
60
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完成100%。项目如期开工、竣工。
50
按年度计划完成率计分。超额完成计划的,每10%加2分,上限10分。项目每推迟1个月开工、竣工扣5分。

无质量、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
10
一般群体性事件及质量安全事故每起次扣10分。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协调问题积极主动
10
及时向有关部门、镇街反映自身无力解决的问题,主动配合各级各部门对各类问题的协调处理。
10
反映问题不主动、不真实,配合处理问题不积极的酌情减分。

报送信息如实如期
10
及时、准确报送工程进度信息;节点信息及问题处理结果。
10
每迟报、错报、漏报1项次扣1分。

合计
100

100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先进个人由各部门、镇街(园区)及建设单位在内部评选的基础上推荐,上报先进事迹。

第三章考评程序

第十条市重点办在每年11月下旬布置评选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考自评。一是各单位根据各自类别,按照第六、七、八、九条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考自评工作,并填写相关报表及材料;二是总结本年度实施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管理协调和建设的做法、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不足,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

(二)互考互评。市直相关部门对各相关镇街(园区)、代建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镇街(园区)、代建管理部门对各相关市直部门和所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各相关市直部门、属地镇街(园区)、代建管理部门进行交叉互评,填写相关报表及评价、推荐意见。

(三)综合评选。市重点办在汇总各单位自考自评、互考互评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掌握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候选先进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报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表彰奖励方式

第十一条设置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奖10个,奖励对象为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等服务保障部门,授予“××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二条设置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奖10个,奖励对象为市重点项目代建和管理部门、各镇街(园区),授予“××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设置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奖10个,奖励对象为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社会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授予“××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四条设置东莞市重点项目先进个人若干名,授予“××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获表彰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表彰奖励: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迹的;

(二)隐瞒问题,骗取表彰奖励的;

(三)收到举报投诉,存在违法乱纪问题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六条撤销表彰奖励由市重点办会同市监察部门核实后报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表彰奖励撤销后,收回表彰证书、奖牌及奖金,2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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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试点高等学校:

  2012年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要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促进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和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建立健全高校招生综合评价体系为重点,严格管理,规范有序,确保公平公正和择优选拔。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定位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作为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要坚持方向,在统一高考的基础上,着力完善高校自身的综合评价体系,主要招收具有学科特长,以及全面发展且具有创新潜质的考生。继续探索部分试点高校联考。各试点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积极探索学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多样化选拔录取模式,引导中学开展素质教育,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二、招生简章与计划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高校须制订本校2012年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及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领导机构、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标准、录取要求、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表述要准确、规范、清晰,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考生。简章及方案报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自主选拔录取计划纳入试点高校年度招生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生源计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列入“其他类”部分。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三、招生程序及要求

  1.符合高考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报名条件的申请考生,须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名。中学向试点高校推荐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考生时,应事先制订并公开推荐工作方案,尊重申请考生的自主选择,择优推荐,在校内公示推荐名单。

  2.申请考生或其所在中学应如实提供申请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发展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成绩、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同时,申请考生应提交个人自荐报告,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申请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试点高校应组织专门力量,按本校自主选拔录取报名条件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名单并及时告知考生。试点高校在确定拟参加本校考核的申请考生时,应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向在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申请考生、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向农村地区中学或申请考生适当倾斜,并合理控制参加本校考核的学生数量。

  4.试点高校的考核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执行,自主负责考核管理工作,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安全和良好的考风考纪。

  5.试点高校要结合学校自身特色及相关专业的培养要求,积极探索测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对学生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和综合能力的考查。鼓励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或者专家面试为主等方式进行相关考核。有条件的高校可逐步开展远程网上测评。

  6.试点高校的考核时间安排在2012年春节国家规定的全国放假日之后。

  7.试点高校组织专家组,依据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及方案,对申请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考生的高校考核成绩,按自主选拔录取计划数的适当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最高不超过200%)择优提出候选考生,由高校招生领导机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以及每名入选考生的相应录取要求。试点高校对入选考生高考成绩的录取要求,不应低于考生所在省(区、市)试点高校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8.试点高校须将所有入选考生名单及其相应录取要求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并通知所在中学。中学、高校、省级招办须分别在考生所在中学、高校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须保留至当年8月底,高校和省级招办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4月20日前,试点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报送信息格式要求将经公示的入选考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3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确认考生的相关高考报名信息。5月10日起,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高校所有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信息。

  9.入选考生须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根据所在省级招办及参加考核的试点高校的要求填报志愿。

  10.鼓励省级招办单设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志愿表或志愿栏,并将入选考生填报高校志愿时间安排在高考之前。对满足试点高校录取要求的入选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省级招办应在高校所在本科批次录取开始前,向考生选报的试点高校投档;投档线按试点高校在相关省(区、市)公布的本科招生计划数和确定的调档比例所形成的投档线测算值执行。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省级招办应在高校所在本科批次录取时,向考生选报的试点高校投档。

  11.试点高校须按前期确定的入选考生录取要求,对通过本校考核且经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和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进行录取。试点高校在向有关省级招办提交拟录取自主选拔考生数据时,须对相应考生标注“自主选拔”录取类型。

  12.探索实行联考的部分试点高校适用上述办法。拟开展其他形式的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高校,有关方案需报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对在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存在违规承诺及操作、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考试作弊、替考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属试点高校的,将予以暂停或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试点资格的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责任属推荐中学的,视情节轻重将在其所在省(区、市)中学及有关试点高校或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成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责任属学生本人的,未入学者,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考核成绩及参加当年高考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五、试点高校和各省级招办、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认真做好自主选拔录取各环节工作,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管理举措、条件保障、监督检查落实到位。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我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4]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

株洲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建设等部门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或联席会,研究档案工作或听取工作汇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档案机构,配备相应档案人员,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提倡建立家庭档案和私人档案。
第六条 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征集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重要档案资料;突出抓好著名人物、地方特色、重大活动等重要档案的文字材料、声相实物等的收集。
第七条 为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完整齐全,及时进馆,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要接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监督和指导,在活动结束后60天内将整理规范的全部档案依法向档案部门移交。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市、县(市)区重大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形成的档案,具体包括:
1、市、县(市)区领导机关召开的全体会议,在当地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
2、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党政主要领导视察工作,国内外代表团、知名人士来访和较大规模的当地代表团外出考察;
3、当地举行的重要庆典、纪念、展销、公祭、竞赛等活动;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奠基、竣工;
5、当地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抢险救灾;
6、其它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历史影响的活动。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印出版的各种载体的志书、年鉴、大事记、组织史及重要的报刊、专题资料、文件汇编等,应及时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两套,并定期报送重要档案资料目录、统计报表。
市、县(市)区所属各部、委、办、局及有关机构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过程中制定的与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发送一份。
第九条 机构改革中撤、并、转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交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第十条 凡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或因职务行为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及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丢失或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档案登记制度,其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鉴定必须包括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的验收。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出售、破产时各有关单位必须依法做好档案的鉴定、整理、移交或寄存、保管、保护工作,防止档案的流失和损毁。企业破产清算组应将档案处置纳入破产程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做好各项档案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馆(室)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必须配备防盗、防火等安全防护及现代化管理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要建立完善的档案安全制度,如实做好档案保管保护工作记录,及时排查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应将档案保护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保管、抢救经费的需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寄存单位或个人的寄存费。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电子档案保管保护技术的研究。
第十七条 各级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快捷方便的档案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馆藏特点和地方实际,采取举办档案展览、传媒宣传、资料及现行文件阅览等多种形式把档案馆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现行文件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地方重要档案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的网上查询、交流。
第二十条 对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及所在单位可按所创效益的大小奖励提供档案信息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把好进人关、用人关。档案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断更新知识。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档案人员可享受档案保健津贴。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对档案人员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国家所有的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的;
(二)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未依法建立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的;
(五)未依法对各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实行统一管理,造成档案管理混乱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防盗、防火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进行档案统计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不及时移交、报送档案资料、目录的;
(九)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重大科研项目鉴定时,其档案未验收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第二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档案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