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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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删除《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十条。

二、将《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对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进行登记管理"。

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或年检"。

三、删除《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四、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水表、电能表、天然气表、煤气表按以下规定实行首次强制检定:

"(一)经营者在本市销售的,由该经营者向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检定;

"(二)从本市以外采购并直接在本市安装、使用的,由采购者向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检定;

"(三)本市对同一只水表、电能表、天然气表、煤气表的首次强制检定只进行一次,不得重复检定。"

删除第四十四条。

五、删除《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和"或检验员证"。

六、将《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建设施供水管网需要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征得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删除《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

八、删除《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农业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的审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执行。"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严禁擅自改装改型农用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用动力机械确需改装改型的,应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核准。"

九、将《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接受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应当参加补审。未参加年审或者补审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十、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删除第八条。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十一、删除《重庆市电信条例》第十条中的"从事电信工程建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接电信建设工程。"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施工"。

十二、将《重庆市中医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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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104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蚌各单位:
  《蚌埠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蚌埠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传染病收治管理,规范收治行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收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国家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收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传染病收治机构设置规划,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收治工作,应当符合传染病收治机构设置规划,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传染病收治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设置传染科或擅自开展传染病收治工作。军队及其他驻蚌单位医疗机构收治系统外传染病病人必须接受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按规定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经批准开展传染病收治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和范围收治病人,不得推诿或拒绝。严格遵守传染病诊疗技术规程,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管理组织,做好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消毒隔离制度、传染病登记、报告、检查和奖惩制度、医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病人出入院管理、探视和陪护等制度并严格执行,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
  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必须实行传染病首诊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门诊日志制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转入传染病许可收治医疗机构诊治或确诊;对合并患有传染病的危重病人,应当立即就地隔离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诊。
  第十一条 对明确诊断患有病毒性肝炎或肝炎病毒携带者的产妇以及合并患有传染病的其他病人,首诊医院必须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和污水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必须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收治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组织隔离诊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本地区各类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核实、检查和指导;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执法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对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三)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的;
  (四)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可能造成或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第十八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开展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组织开展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通知



建城[2001]1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为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广泛发动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清洁活动,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国各城市组织开展"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活动名称变更

  “让世界清洁起来(Clean Up the World)”是一项由澳大利亚发起、得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支持的全球性社区活动。以前将其译为“使世界清洁起来”,现改译为“让世界清洁起来”。

  二、 活动时间

  每年全球‘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的第3个周末。今年的统一活动时间为9月21-23日。

  三、 活动主题

  (一)全球活动主题仍然是“心想全球,从我做起(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

  (二)国内活动主题是“人人动手,清洁城市”。

  四、 活动内容

  (一)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二)讲文明、树新风,逐步使公众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活行为方式。发动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电池、废纸、废塑料的分类回收。

  (三)组织市民、志愿者上街宣传,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活动,如清理卫生死角、非法张贴物等。

  五、 活动组织

  (一)我部负责全国活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具体工作由我部城市建设司承担。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各城市建委、市政管委、市容管委,负责当地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有条件的,可成立有当地党政领导参加的活动领导小组,积极争取其他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

  (三)从今年开始,我部每年将选择一个城市作为当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重点城市(简称重点城市)。重点城市要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组织方案,并于活动前一个月报送我部。重点城市的活动内容和形式要丰富多彩,突出公众广泛参与和自己动手清理环境。今年的重点城市为天津。

  六、 要求

  (一)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这项活动,活动的组织和安排既要形式多样,又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注意安全。活动重点内容可以是废电池、废纸和废塑料的分类回收,清理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分类收集的宣传和实施力度。

  (二)根据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备忘录精神(见附件1),各地可争取和接受中、外企业对本活动多种形式的赞助。要加强对所接受的赞助资金和物品的监督和管理,做到资金专款专用,物品合理配备。

  (三)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电台、国际互联网站等媒体,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报道。各主要活动地点要悬挂、张贴有全球统一活动标志(见附件2)的条幅、、招贴画、宣传海报等,并配有“让世界清洁起来”和“Clean Up the World”中、英两种文字。

  (四)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认真填写活动成果统计表(附件3)。各地的总结材料、成果统计表和有关图片、录相带、部分实物等,请于2001年10月30日以前通过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报送我部。

  联 系 人:陶华、孙向军

  电 话:(010)68393434

  传 真:(010)68394756

  电子信箱:taohua@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城建司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

  1.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备忘录(译文)

  2.“让世界清洁起来”标志制作

  3.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成果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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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7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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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备忘录

(译文)

尊敬的协调员:

  感谢你对“让世界清洁起来(Clean Up the World)”活动有兴趣。我们确信你们组委会作为全球“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一部分,计划于2001年9月21-23日期间在所在地举行有关活动。

  “让世界清洁起来”,是一项通过鼓励居民清理周围的废物污染来保护环境的社区活动。这项活动取得了包括你们在内的各国组委会的支持,已在世界各地成功地开展了许多清洁活动。

  “让世界清洁起来”组织(CUW)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发起这项活动,旨在鼓励世界各地的居民成立组委会,在当地开展各种清洁活动。本活动依靠各组委会全面负责当地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宣传。

  “让世界清洁起来”组织的责任如下:

  1.通过提建议、宣传各地活动,提供《规划指南》来帮助各组委会。《规划指南》是一本帮助社区组织清洁活动的指南,可以作为组委会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清洁活动计划的参考资料。

  2.组织国际性宣传报道,强调废物管理以及在当地环境保护中人人参与的重要性。此外,CUW将通过提出建议和提供一些材料,来帮助组委会宣传当地的活动。

  3.通过提供定期报告,使各组委会能共享各地的信息和经验,从而使各组委会的工作更加国际化。

  4.CUW很遗憾不能向各组委会提供经费。

  由于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紧密合作,CUW已成功地获取国际赞助商的支持,并保证将这些资金用于国际协调和宣传活动。CUW也获得了很多机构,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媒体的支持。CUW需要向这些支持者保证,作为一项国际活动,各国的参与者将遵循有关原则,以保持“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一致性。

  为了帮助组织一个安全、秩序良好的清洁活动,保持宣传活动的统一性,CUW要求每一个组委会遵守下列原则组委会同意:

  1.要考虑安全、自愿人员的登记、清洁活动现场的监督和妥善处理收集来的垃圾等因素,以负责的方式来组织和宣传本地的清洁活动。有关建议见《规划指南》。

  2.尽力取得有关地方当局的支持,遵守当地法律和规章。组委会应与那些正在与CUW合作的国际赞助公司或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合作。

  3.通过鼓励所有市民参与非政治性活动,倡导“心想全球,从我做起(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以保持“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社区精神”。

  4.在当地所有“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宣传材料上,印出“让世界清洁起来”标志(由CUW在指南中提供式样)。

  5.在所有“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宣传材料上,印出“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的国际赞助者的标志(由CUW在指南中提供式样)。

  6.为了国际协调和宣传,应CUW的请求,提供当地清洁活动方面的信息,特别是(1)在2001年4月前将签过字的备忘录和填好的组委会详情调查表一同寄回;(2)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寄回当地清洁活动总结报告。

  7.组委会应保存完整、准确的收支记录,赞助和其它与“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有关的协议。组委会知道它将对与清洁活动有关的财务和管理事物负责,而CUW没有这方面的任何义务。

  8.组委会知道它不是“让世界清洁起来”组织的代表。没有得到书面同意,组委会不能代表CUW发表声明。

  我们欢迎你的参与。如果你能在下面指定的地方签字,并把已签字的一份备忘录和组委会详情调查表一起寄回,我们将非常感谢。

伊恩.基尔南主席(签名)
二○○一年一月六日

  组委会签名:

  时间:

  协调员姓名:

  组委名称和地址:

  国家:

  附件2:

“让世界清洁起来”标志及制作要求

  一、单色或双色标志:只有蓝色(PMS 298)或绿色(PMS 368)可以作为黑色之外的第二种颜色。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举办的活动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举办的活动

  二、四色标志:

黑色: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举办的活动

绿色(PMS 368):蓝色(PMS 298):黄色(PMS 123):



  附件3:

2001年“让世界清洁起来”活动成果统计表

_____省_______市 时间 参与人数
(人次) 清理卫生死角
(处) 清理垃圾
(吨) 清扫面积
(平方米) 发放宣传材料
(万份) 其它说明
9月21日            
9月22日            
9月23日            
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