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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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90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恪尽职守,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受托资产。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前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制定有关业务规则,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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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斯拉夫)关于延长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两国换货议定书期限的换文

中国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联邦


中南(斯拉夫)关于延长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两国换货议定书期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8年9月13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临时代办于立煊先生:
  我谨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对外贸易秘书处之命向您建议,将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九六七年换货议定书和所附进、出口货单的有效期延至一九六八年,双方并可就未列入一九六七年货单的商品进行交易。
  如同意上述建议,请予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联邦
                       对外贸易秘书处司长
                       娜达莎·彼罗维奇
                          (签字)
                   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三日于贝尔格莱德

             (二)我方去文

尊敬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对外贸易秘书处司长娜达莎·彼罗维奇女士:
  我收到了您今天如下内容的来函:
  (内容见对方来文)
  对您的来函,我谨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之命向您答复如下:我方同意贵方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
                     大 使 馆 临 时 代 办
                         于 立 煊
                         (签字)
                   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三日于贝尔格莱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对<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报字(90)第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我局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文件(以下简称336号文件)生效前发生的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在336号文件生效后立案查处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可按我局(83)工商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掌握。
对336号文件生效前后连续进行的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立案查处时,其非法所得的计算,应按3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99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