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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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

195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5日办研字35号函收到,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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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1〕6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省(区)烟草专卖局:
  为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加强进藏卷烟专卖管理,促进沿途各省(区)局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于2001年10月18日至19日,组织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四省(区)局在成都召开了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现将协调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为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加强进藏卷烟专卖管理,促进沿途各省(区)局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于10月18日至19日在成都组织召开了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省(区)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张修连副司长主持,与会各方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支持的态度,就进一步加强进藏卷烟专卖管理、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提出了意见及建议,经充分磋商、研究,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西藏区局(公司)驻成都、格尔木采购供应站在保证西藏卷烟市场供应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四川、甘肃、青海三省局为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做了大量的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配合。目前,在进藏卷烟运输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属于烟草系统内部兄弟单位之间正常的工作摩擦。只要四省(区)局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态度,着眼于长远合作,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这些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四川、甘肃、青海省局要充分理解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并要尽可能地为西藏区局(公司)驻成都、格尔木采购供应站功能的正常发挥提供更好的条件、创造更好的环境,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的畅通。自本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四川省局应要求成都市局立即撤回派往西藏区局(公司)驻成都采购供应站仓库门口的监督人员和车辆。今后,三省局应尽量避免采取类似的影响双方感情的手段和措施。
  三、西藏区局应充分理解和支持四川、甘肃、青海省局在加大专卖管理力度、净化卷烟市场方面所做的工作,加强对两个采购供应站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卷烟全部运回区内销售。两个采购供应站应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服从当地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做好进藏卷烟的储存、运输工作,不得就地甩卖卷烟,不得为非法经营者提供仓储和运输等便利条件。
  四、根据合理运输的原则,一般供应西藏昌都、阿里地区和林芝地区部分县的卷烟,可以从成都中转;供应西藏其它地市的卷烟原则上从格尔木中转。
根据专卖属地管理和烟草专卖品所在地开证的原则,鉴于目前跨省运输卷烟已实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及开证,决定终止由西藏驻成都采购供应站为进藏卷烟手工开具区内准运证的办法,由国家局委托四川省局依据西藏区局的准调单及准运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成都中转的进藏卷烟开具准运证。运输过程中,准调单和准运证随货同行。
自格尔木中转的进藏卷烟,准运证开具办法暂时不变,仍由西藏区局开具区内准运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藏卷烟中转运输为合法运输,沿途各地必须予以保护,不得无故扣留;对于非法运输的进藏卷烟,沿途各地应依法查处,不得任其冲击西藏卷烟市场。
  五、四省(区)局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情况交流和通报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西藏区局(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向四川、甘肃、青海三省局通报进藏卷烟运输情况。四川、甘肃、青海三省局也应及时向西藏区局通报专卖管理措施、卷烟市场监管制度及非法运输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
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员有: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张修连、关宏梅、高兴智、舒军龙,四川省局龚锦华、王平均、李邦涛、宋连山,成都市局祁合明、雷雯,西藏区局平措旺扎、杨桂选、多布拉、洛桑、张林、丹增、平旺,甘肃省局向阳,青海省局张全有、董长吉。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城区规费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城区规费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4]031号
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城区规费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七月九日 


新城区规费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城区建设,规范收入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合理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新城区规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 第三条 新城区规费收入的范围包括:
 1.国土资源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登记费、测量费和管理费收入;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3.人防部门征收的人防费收入;
 4.其他与新城区建设有关的各项规费收入。
 第四条 市财政建立新城区“财政规费收入专户”,新城区的全部规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存“专户”,属于预算内收入部分由市财政从专户缴入国库。现在已经发生暂存在各有关单位的各项收费要全部缴入市财政收入专户。
 第五条 新城区发生的各种收费、收益、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管理方式,即行政部门开出收据后由缴款单位直接缴入市财政收入专户。其收费除政府规定外一律不得减免。
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新城区规费收入按征收的部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 第七条 新城区各项收入由新城区建设指挥部统一支配,用于新城区建设。
 第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城区规费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