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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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忻某绑架案和林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等三个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
  (检例第1号)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施某等9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8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人。
  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与子英村相邻,原本关系友好。近年来,两村因土地及排水问题发生纠纷。永宁镇政府为解决两村之间的纠纷,曾组织人员对发生土地及排水问题的地界进行现场施工,但被多次阻挠未果。2008年12月17日上午8时许,该镇组织镇干部与施工队再次进行施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施某等9人以及数十名西岑村村民头戴安全帽,身背装有石头的袋子,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到达两村交界处的施工地界,犯罪嫌疑人李某等8人以及数十名子英村村民随后也到达施工地界,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与西岑村村民对峙,双方互相谩骂、互扔石头。出警到达现场的石狮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把双方村民隔开并劝说离去,但仍有村民不听劝说,继续叫骂并扔掷石头,致使二辆警车被砸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761元),三名民警手部被打伤(经鉴定均未达轻微伤)。
  【诉讼过程】
  案发后,石狮市公安局对积极参与斗殴的西岑村施某等9人和子英村李某等8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也为矛盾化解创造有利条件,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两村村委会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成双方和解。2010年3月16日,石狮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抓住化解积怨这一关键,专门成立了化解矛盾工作小组,努力促成两村之间矛盾的化解。在取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支持后,工作小组多次走访两村所在的永宁镇党委、政府,深入两村争议地点现场查看,并与村委会沟通,制订工作方案。随后协调镇政府牵头征求专家意见并依照镇排水、排污规划对争议地点进行施工,从交通安全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在争议的排水沟渠所在地周围修建起护栏和人行道,并纳入镇政府的统一规划。这一举措得到了两村村民的普遍认同。化解矛盾工作期间,工作小组还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政策教育、情绪疏导和思想感化等工作,两村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均对用聚众斗殴这种违法行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进行反省并表示后悔,都表现出明确的和解意愿。2010年4月23日,西岑村、子英村两村村委会签订了两村和解协议,涉案人员也分别出具承诺书,表示今后不再就此滋生事端,并保证遵纪守法。至此,两村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矛盾根源得以消除。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施某等17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施某等17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目的并非为了私仇或争霸一方,且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施某等17人也出具了承诺书,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以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2010年4月28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施某等17人不起诉。


忻某绑架案
  (检例第2号)
  【要旨】
  对于死刑案件的抗诉,要正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条件,严格证明标准,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忻某,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高中文化。2005年9月1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忻某因经济拮据而产生绑架儿童并勒索家长财物的意图,并多次到浙江省慈溪市进行踩点和物色被绑架人。2005年8月18日上午,忻某驾驶自己的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从宁波市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团圈支路老年大学附近伺机作案。当日下午1时许,忻某见女孩杨某(女,1996年6月1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浒山东门小学三年级学生,因本案遇害,殁年9岁)背着书包独自一人经过,即以“陈老师找你”为由将杨某骗上车,将其扣在一个塑料洗澡盆下,开车驶至宁波市东钱湖镇“钱湖人家”后山。当晚10时许,忻某从杨某处骗得其父亲的手机号码和家中的电话号码后,又开车将杨某带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镇算山村防空洞附近,采用捂口、鼻的方式将杨某杀害后掩埋。8月19日,忻某乘火车到安徽省广德县购买了一部波导1220型手机,于20日凌晨0时许拨打杨某家电话,称自己已经绑架杨某并要求杨某的父亲于当月25日下午6时前带60万元赎金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交换其女儿。尔后,忻某又乘火车到安徽省芜湖市打勒索电话,因其将记录电话的纸条丢失,将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后四位2353误记为7353,电话接通后听到接电话的人操宁波口音,而杨某的父亲讲普通话,由此忻某怀疑是公安人员已介入,遂停止了勒索。2005年9月15日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忻某供述了绑架杀人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埋尸现场,公安机关起获了一具尸骨,从其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上提取了杨某头发两根(经法医学DNA检验鉴定,是被害人杨某的尸骨和头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忻某处扣押波导1220型手机一部。
  【诉讼过程】
  被告人忻某绑架一案,由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05年11月21日移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2日告知了忻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也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同年11月28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忻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6年1月4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某涉嫌绑架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1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忻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006年2月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忻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忻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张某应得的被害人死亡赔偿金317640元、丧葬费11380元,合计人民币329020元。三、供被告人忻某犯罪使用的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一辆及波导1220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忻某对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10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忻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忻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2007年4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甬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忻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二、被告人忻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杨某的父亲不服,于2007年6月25日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出抗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忻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有错误,于2007年8月10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浙江专门核查了案件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两次审议了该案,认为被告人忻某绑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本案具体情况”为由改判忻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有错误,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一、忻某绑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定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公安机关根据忻某的供述找到被害人杨某尸骨,忻某供述的诸多隐蔽细节,如埋尸地点、尸体在土中的姿势、尸体未穿鞋袜、埋尸坑中没有书包、打错勒索电话的原因、打勒索电话的通话次数、通话内容、接电话人的口音等,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改判是认为本案证据存在两个疑点。一是卖给忻某波导1220型手机的证人傅某在证言中讲该手机的串号与公安人员扣押在案手机的串号不一致,手机的同一性存有疑问;二是证人宋某和花某证实,在案发当天看见一中年妇女将一个与被害人特征相近的小女孩带走,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可能。经审查,这两个疑点均能够排除。一是关于手机同一性问题。经审查,公安人员在询问傅某时,将波导1220型手机原机主洪某的身份证号码误记为手机的串号。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给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中写明波导1220型手机的串号是350974114389275,且洪某将手机卖给傅某的《旧货交易凭证》等证据,清楚地证明了从忻某身上扣押的手机即是索要赎金时使用的手机,且手机就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手机同一性的疑点能够排除。二是关于是否存在中年妇女作案问题。案卷原有证据能够证实宋某、花某证言证明的“中年妇女带走小女孩”与本案无关。宋某、花某证言证明的中年妇女带走小女孩的地点在绑架现场东侧200米左右,与忻某绑架杨某并非同一地点。花某证言证明的是迪欧咖啡厅南边的电脑培训学校门口,不是忻某实施绑架的地点;宋某证言证明的中年妇女带走小女孩的地点是迪欧咖啡厅南边的十字路口,而不是老年大学北围墙外的绑架现场,因为宋某所在位置被建筑物阻挡,看不到老年大学北围墙外的绑架现场,此疑问也已经排除。此外,二人提到的小女孩的外貌特征等细节也与杨某不符。
  三、忻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是忻某精心预谋犯罪、主观恶性极深。忻某为实施绑架犯罪进行了精心预谋,多次到慈溪市“踩点”,并选择了相对僻静无人的地方作为行车路线。忻某以“陈老师找你”为由将杨某骗上车实施绑架,与慈溪市老年大学剑桥英语培训班负责人陈老师的姓氏相符。忻某居住在宁波市的鄞州区,选择在宁波市的慈溪市实施绑架,选择在宁波市的北仑区杀害被害人,之后又精心实施勒索赎金行为,赴安徽省广德县购买波导1220型手机,使用异地购买的手机卡,赴安徽省宣城市、芜湖市打勒索电话并要求被害人父亲到浙江省长兴县交付赎金。二是忻某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忻某实施绑架犯罪后,为使自己的罪行不被发现,在得到被害人家庭信息后,当天就将年仅9岁的杨某杀害,并烧掉了杨某的书包,扔掉了杨某挣扎时脱落的鞋子,实施了毁灭罪证的行为。忻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差。开始不供述犯罪,并隐瞒作案所用手机的来源,后来虽供述犯罪,但编造他人参与共同作案。忻某的犯罪行为不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痛苦,也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三是二审改判忻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被被害人家属和当地群众接受。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判处忻某死刑立即执行,当地群众对二审改判忻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亦难以接受,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忻某。
  2008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忻某案件进行再审。
  2009年5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忻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无任何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严惩。检察机关要求纠正二审判决的意见能够成立。忻某及其辩护人要求维持二审判决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2009年6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忻某的量刑部分,维持该判决的其余部分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甬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忻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忻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09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裁定: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刑再字第3号以原审被告人忻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忻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林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检例第3号)
  【要旨】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系吉林省吉林监狱第三监区监区长,大学文化。2008年11月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4日被逮捕。
  2003年12月,高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1月入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高某认识了服刑犯人赵某,并请赵某为其办理保外就医。赵某找到时任吉林监狱第五监区副监区长的被告人林某,称高某愿意出钱办理保外就医,让林某帮忙把手续办下来。林某答应帮助沟通此事。之后赵某找到服刑犯人杜某,由杜某配制了能表现出患病症状的药物。在赵某的安排下,高某于同年3月24日服药后“发病”住院。林某明知高某伪造病情,仍找到吉林监狱刑罚执行科的王某(另案处理),让其为高某办理保外就医,并主持召开了对高某提请保外就医的监区干部讨论会。会上,林某隐瞒了高某伪造病情的情况,致使讨论会通过了高某的保外就医申请,然后其将高某的保外就医相关材料报到刑罚执行科。其间高某授意其弟高甲与赵某向林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林某将其中3万元交王某)。2004年4月28日,经吉林监狱呈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以高某双肺肺炎、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批准高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同年4月30日,高某被保外就医。2006年5月18日,高某被收监。
  【诉讼过程】
  2008年10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侦查。2009年8月4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0月20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宽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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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 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 工资
第五条 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 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 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 国家确定和调整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1.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
2.中国境内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
4.聘用单位的支付能力。
第九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津贴;
3.伙食津贴等非货币性收入;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5.其他不宜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第十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2.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3.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十七条 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1.圣诞节两天;
2.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
3.开斋节一天;
4.泼水节一天;
第十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外国文教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第四章 病假和事假
第二十条 外国文教专家请病假,须凭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
第二十一条 根据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外国文教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请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可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聘用单位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
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同意,聘用单位可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可扣发两天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必须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配有必要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取暖和降温设备的办公室。
2.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提供的住房还应配备厨房。要做到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提供公费医疗。外国文教专家须在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外国文教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4.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外国专家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第六章 聘用合同、工资和生活待遇争议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无效。如当事人一方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地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签证。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因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向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  财会〔2004〕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新闻出版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新闻出版业执行。新闻出版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40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新闻出版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新闻出版业的会计信息,有利于新闻出版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新闻出版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工作(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加工、物资供应等活动)的经营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仅对新闻出版业主营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规范,由《出版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发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报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印刷、复制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和《印刷物资供应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组成。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等出版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出版单位”)、发行企业、报业单位、印刷、复制企业、印刷物资供应企业应根据其经营特点,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出版单位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 明

  1.出版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出版单位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2.出版单位内部单独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发行、期刊、印刷等机构,参照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并在出版单位统一的会计账簿体系之内分别设置相应的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3.出版单位根据出版物的特点,可对库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等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
  4.出版物经审批报废时,应按报废清单设置辅助账。再销售时,其收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
  5.出版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发行机构经销外版出版物,属受托代销商品的,应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属非受托代销的,应将购进出版物视同本版出版物进行管理与核算,其中采用售价核算的,可在“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中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6.原在“编录经费”科目核算的可以反映单一出版物的费用作为出版物的直接成本,在“生产成本 其他直接费用”科目核算。
不能反映单一出版物的费用通过“编录经费”科目核算,并按照合理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相关出版物的成本。
  7.出版单位以提供广告服务、专有出版权使用再许可版权使用费(含租型)、版权贸易为主营业务的,其广告收入、专有出版权使用再许可版权使用费收入(含租型收入)、版权贸易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否则,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
  8.出版单位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可视同委托代销方式按合同规定以推销出版物总定价(码洋)的一定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应计生产成本”、“编录经费”等科目,并对“库存商品”、“产品成本差异”、“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应交款”、“资本公积”、“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收入”、“补贴收入”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2.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43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应按出版物类别、品种分版(印、批、期)次、定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库房应按品种分版(印、批、期)次、定价设置实物明细卡片,记录库存出版物的进销存情况。
  二、库存商品的计价可采用定价法(或计划成本法,下同)或实际成本法。
  (一)采用定价法核算库存出版物
  1.出版物完工入库时,按入库出版物定价,借记本科目,按实际生产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定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贷记“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2.采取委托代销(寄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出版物时,按发出出版物定价,借记“委托代销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成本差异”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二)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库存出版物
  1.出版物完工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2.采取委托代销(寄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出版物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代销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4.单品种销售成本的结转,可采用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已销出版物的销售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销售退回出版物的核算
  (一)采用定价法核算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出版物的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出版物的退回,对销售收入在当期已确认,但销售成本尚未结转的,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对于销售成本已结转的,还应同时,按退回出版物的定价,借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出版物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二)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出版物的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出版物的退回,对销售收入在当期已确认,但销售成本尚未结转的,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对于销售成本已结转的,还应同时,按退回出版物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出版物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1244产品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出版单位按定价法(或计划成本法,下同)核算库存出版物时,库存出版物的实际成本与定价(或计划成本,下同)的差异。
  二、出版物完工入库时,按定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定价与实际成本的差异,贷记本科目;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按本期销售出版物的定价,贷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三、本期销售出版物应分摊产品成本差异的计算公式如下:
  产品成本差异=本期销售出版物总定价×产品成本差异率
  本期产品成本差异率=期初产品成本差异+本期产品成本差异贷方发生额期初出版物总定价+本期入库出版物总定价×100%其中,出版物总定价包括库存出版物、委托代销出版物、分期收款销售发出出版物的销售总定价。
  四、本科目应按库存出版物的种类或经营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出版单位库存出版物、委托代销出版物和分期收款销售发出出版物的实际成本小于总定价的差异。

1261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按照出版物的品种分版(印、批、期)次、定价及受托单位分别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二、采用定价法核算委托代销(寄销)出版物
  (一)采用定价法核算的,可按“实洋”和“折扣”设置明细科目。
  (二)出版物发出时,按发出出版物定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结转当月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成本差异”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委托代销(寄销)出版物
  (一)出版物发出时,按发出出版物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二)结转当月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1281存货跌价准备

  一、出版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出版物提成差价”明细科目,核算对库存出版物提取的呆滞损失准备。
  二、出版物包括库存图书、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
  三、出版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库存出版物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并实行分年核价,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提成差价。出版单位首次提取提成差价时,借记“管理费用 出版物提成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后年度末应计提的金额大于本科目的期末余额时,应按差额,借记“管理费用 出版物提成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取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期末余额时,应冲回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 出版物提成差价”科目。
  四、提成差价的计提标准:
  (一)纸质图书,分三年提取,当年出版的不提;前一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10%~20%;前二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20%~30%;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30%~40%。
  (二)纸质期刊(包括年鉴)和挂历、年画,当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实际成本提取。
  (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按年末库存实际成本的10%~30%提取,如遇上述出版物升级,升级后的原有出版物仍有市场的,保留该出版物库存实际成本10%;升级后的原有出版物已无市场的,全部报废。
  (四)所有各类提成差价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成本。
  五、出版物经批准报废时,在出版物提成差价中列支。
  (一)采用定价法报废核算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定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按定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二)采用实际成本法报废核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六、“存货跌价准备--出版物提成差价”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出版单位提取的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准备。

2176其他应交款

  一、出版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文化事业建设费”明细科目,核算出版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广告收入一定比例计算交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出版单位按广告收入提取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文化事业建设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192应计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出版单位期末归集当期完工产品生产成本时(出版物已入库、已发货或已销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以合同、付印通知单、协议工价、市场材料价、稿酬计算标准等为计算依据,应计入生产成本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二、应计入本期完工产品生产成本的各项支出,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真实性原则的要求,应计的生产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成本,不得以应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三、应计生产成本项目实际结算时,应根据实际结算金额与应计成本的差额对库存商品或本期销售成本进行调整。
  (一)采用定价法核算库存商品时,按应计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结算金额与应计成本的差额,借记“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按实际结算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库存商品时,如果相关出版物尚有库存,按应计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结算金额与应计成本的差额,借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按实际结算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出版物已经出售完毕,按应计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实际结算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出版物单一品种、分版(印、批、期)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计入生产成本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3111资本公积

  一、出版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明细科目,核算出版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拨款和专项贴息资金。
  二、出版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付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拨款和专项贴息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101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应按“稿酬及校订费”、“租型费用”、“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制版费用”、“印装(制作)费用”、“出版损失”、“编录经费”、“其他直接费用”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其中:
  (一)稿酬及校订费,是指支付给著者、译者、校订者的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版税、额定稿酬等所有报酬及翻译文字的校订费用;
  (二)租型费用,是指从境内外出版单位租赁型版、本单位印制发行而支付给出租型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再许可使用费;
  (三)原材料及辅助材料,是指出版物生产所需的纸张、装帧用料等原材料以及辅助用料的成本;
  (四)制版费用,是指在出版物的排版、制版以及纸型、胶片、母片、母带的型版生产过程中支付的各种加工费用;
  (五)印装(制作)费用,是指在出版物生产过程中支付的纸质出版物印刷费用、装订费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刻录费用、印刷费用、包装费用,投影片(含缩微制品)的复制费用和装帧费用等;
  (六)出版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某种产品尚未完工之前发现的各种废品扣除过失人应承担的赔偿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报废净损失,包括由于出版单位的责任形成的重新生产所支付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加工、退稿等费用,以及非管理原因造成的报废损失等;
  (七)编录经费,是指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的编录经费;
  (八)其他直接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直接成本,包括选题策划、开发、设计制图、编辑加工、专题会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实验以及各类专项费用等。
  以包印张(件)方式进行结算的,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计算清单或合理的比例按本科目所设置的明细科目分解记入相应成本。
  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图书应按品种分版(印)次核算,期刊按单一品种分期次核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投影片(含缩微制品)按品种分批次核算。
  三、成本的归集与分配
  (一)发生书配盘(带)或盘(带)配书时,以有定价的一方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无定价的一方视为另一方的成本组成部分。书或盘都有定价的,应分别核算。
  (二)正在制作过程中的同批(印)次出版物需增加制作数量时,如果能同批(印)次制作,应当将增加的数量、成本并入本批(印)次出版物;如果不能同批(印)次制作的,应按新的批(印)次核算。
  (三)纸质出版物为刊登广告而加版、加页的生产成本,可按广告成本单独核算,不计入生产成本。
  (四)期末,出版单位应将完工品种的生产成本全部转入库存商品,不得仅按已售产品或部分生产成本结转。完工出版物品种根据入库、发货、销售清单(包含非本社库和作者包销)确认;纸质期刊根据收到的样刊确认。
  四、实际发生或应计的各项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应计生产成本”等科目。

4106编录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出版单位编录部门所发生的、无法直接计入某一种出版物成本的各项间接生产费用,如人员工资、办公费、编录用品等费用。
  总编辑及总编室、设计、校对、绘图、印制、材料等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等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编录经费中能直接确定为某种出版物费用的,直接计入其生产成本;不能直接确定为某种出版物费用的,按编录部门归集分摊。期末,归集当期完工产品生产成本时,应按总印张或总定价、总初版字数、盒数、总印数等一种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进行分配。
  年度内,出版数量不均衡,也可在本年度的1~11月份(或1~3季度)按计划定额分配,全年实际编录费用减去1~11月份(或1~3季度)累计已分配数后的余额,在12月份一次分配完毕。
  出版单位具体采用何种分配方法,由出版单位自行决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发生编录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工资”、“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科目。
  四、期末,在完工产品之间分配编录经费,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可分别按编录部门、个人及费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编录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分配的,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采用计划定额分配的,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本科目如有余额,并入“存货”项目。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应按品种分版(印、批、期)次、类别进行数量和金额核算。
  二、出版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确认销售出版物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一)出版单位销售出版物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出版单位已将出版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出版单位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出版物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出版单位;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出版物的收入应按出版单位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出版物时,通常以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并将提单交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出版物收入。
  (三)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出版物时,通常以发出出版物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出版物收入。
  (四)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出版物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五)采取委托代销(寄销)方式销售出版物时,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情况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出版物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出版物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出版物处理。受托方将出版物售出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出版物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出版物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出版物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六)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出版物,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出版单位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出版物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出版单位不能合理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出版物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七)采取预交定金方式销售出版物时,以发出出版物确认收入。
  (八)出口出版物
  1.采取离岸价方式销售出版物时,以办妥报关、发运手续,货物装上船或飞机确认收入;
  2.采取到岸价方式销售出版物时,以购买方开具的收货凭据确认收入;
  3.采取代销(寄销)方式销售出版物时,以收到货款确认收入。
  三、出版单位对外提供劳务,其收入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二)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出版单位、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三)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四、采取出租型版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使用再许可版权使用费,以收到货款或将销售凭单交给承租型版单位时确认出版物销售收入实现。
  专有出版权使用再许可版权使用费中包含著译者版权收入时,根据版权使用协议,应按扣除著译者版权收入后的部分确认收入。
  五、采取刊登广告方式取得广告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刊出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收入。出版单位委托广告公司等中介机构代理广告业务,广告收入按扣除代理费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六、采取版权贸易出口版权和合作出版境外销售方式,以收到境外销售单位支付的款项确认出版物销售收入。
  七、出版单位根据应确认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3补贴收入

  一、出版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增值税返还款”和“其他补贴收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出版单位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款以及出版物出版补贴等专项补助。
  二、出版单位取得增值税返还款和专项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报表项目补充编制说明
  1.“编录经费”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
  2.“应计生产成本”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项目。
  3.出版单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库存出版物的构成及提成差价的计提标准。


三、发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 明

  1.本办法对发行企业有关存货、收入的核算方法作了补充规定。
  2.发行企业可以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也可以采用进价核算。
  3.发行企业出版物的采购业务可以不通过“物资采购”科目核算,直接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4.发行企业包装物的采购与摊销业务可以不通过“包装物”科目核算,直接通过“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2.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43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企业从供货方购进的出版物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或明码标印的定价(码价)。凡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出版物,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期刊”、“教材”、“图书”、“年(历)画”、“音像制品”、“出租商品”等出版物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
  1.期刊、教材、图书、年(历)画、音像制品的核算
  (1)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
  (2)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商品发出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
  2.出租商品的核算
  (1)发行企业应在“出租商品”明细科目下,按照“出租商品售价(或码价)”、“出租商品摊销”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对外出租时,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售价或码价),贷记本科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3)期末,摊销出租出版物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
  (4)出租出版物报废时,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未摊销的价值,借记“营业费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售价或码价)。
  四、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期刊、教材、图书、年(历)画、音像制品的核算
  (1)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2)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商品发出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
  2.出租商品的核算
  (1)发行企业应在“出租商品”明细科目下,按照“出租商品进价”、“出租商品摊销”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对外出租时,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进价),贷记本科目。
  (3)期末,摊销出租出版物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
  (4)出租出版物报废时,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未摊销的价值,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进价)。

1244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企业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的出版物售价(或码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本科目设置“进销差价”、“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三、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出版物的售价(或码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售价(或码价)与含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进销差价),按含税进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进项税额),按不含税进价,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本科目(进销差价、进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
  四、本科目可以按照出版物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销售也尚未摊销的出版物的进销差价。

1271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企业按照寄销方式接受外单位委托,代其销售出版物的进价或售价(或码价)。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受托代销出版物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可以按照委托代销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1.受托代销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进价,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发行企业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出版物发出时,借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或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4)期末,根据受托代销出版物销售汇总单结转应付账款,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5)受托代销单位向发行企业发生退货时,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6)发行企业向委托代销单位办理退货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
  2.受托代销商品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售价(或码价),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发行企业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出版物发出时,借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或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4)期末,根据受托代销出版物销售汇总单结转应付账款,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商品进销差价”、“应付账款”科目。
  (5)委托代销单位发生退货时,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6)向委托代销单位办理退货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发行企业受托代销出版物的进价或售价(码价)。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企业在出版物销售活动中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出租商品收入。托收货款过程取得付款方滞纳金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核算内容设置“商品销售收入”、“出租商品收入”、“销售折让”、“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一)采用进价核算库存出版物
  1.实现出版物销售收入时,按实际售价,借记“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销售收入)。
  2.出租出版物实现收入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收入)。
  3.期末,根据“商品销售收入”、“出租商品收入”等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计算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二)采用码价核算库存出版物
  1.实现出版物销售收入时,按实际售价,借记“应收账款”、 “现金”、“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按码价与实际售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销售折让),按码价,贷记本科目(商品销售收入)。
  2.出租出版物实现收入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收入)。
  3.期末,根据“商品销售收入”、“出租商品收入”、“销售折让”等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计算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报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 明

  1.报业集团、报社(以下简称“报业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2.报业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版社、杂志社、发行公司、广告公司、印务公司等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3.报业单位承接外部报刊等印刷业务时,由委托印刷单位自购提供新闻纸等印刷材料的,单独设置“代管新闻纸”等备查簿登记,进行收、付、结存的核算。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拨付所属资金”、“社会公益往来”、“上级拨入资金”、“采编费用”、“记者站经费”科目,并对“其他应交款”、“资本公积”、“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2.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441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对所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拨付的经营等项目所需资金。
  二、报业单位向所属单位拨付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报业单位向所属单位投入的资金总额。

2176其他应交款

  一、报业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文化事业建设费”明细科目,核算报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报业单位按广告收入提取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文化事业建设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182社会公益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报纸为载体联合举办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经费。
  二、本科目应按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报业单位收到专项公益活动赞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专项活动发生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待该专项活动结束时,本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报业单位尚未结束的社会公益活动的经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本科目余额应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3102上级拨入资金

  一、本科目由报业单位所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
  二、所属单位收到报业单位拨入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列示。
  四、运用“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对报业单位进行内部核算时,期末,报业单位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两个科目余额相互抵销。

3111资本公积

  一、报业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或新闻出版发展基金”明细科目,核算报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专项资金拨款。
  二、报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101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报纸的生产成本。
  二、报纸的生产成本可按纸张费、排版、传版费、印制费、采编费、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核算,反映报纸编辑、印刷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般报纸的单位成本以千对开印张(简称“千对开”)为核算对象。其中:
  (一)纸张费,是指报纸印刷全部用纸成本。
  (二)排版、传版费,是指报纸照排费用、委托印刷所发生的版面传输费用。
  (三)印制费,是指报业单位印刷机构和委托印刷等发生的费用。
  (四)采编费,是指归集采编费用、记者站经费等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应计入报纸生产成本的其他直接费用。
  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三、月末,将归集完整的费用全部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6采编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采编部门开展新闻采访、报纸编辑业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采编部门人员工资及附加、福利费、稿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美术摄影费、图书资料费、通联费、业务招待费、外事经费、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物业管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社会保险费等。
  其中,稿费包括出版稿件支付的稿费,内部采编人员非职务撰稿及非采编人员撰稿的稿酬,按规定支付的审稿费以及对来稿摘编向投稿者支付的信息费等。通联费包括采编部门组织大型读者活动以及为作者、通讯员组织大型业务交流、培训活动的各项费用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采编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待摊费用”、“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月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8记者站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驻外记者站所发生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各驻站记者及工作人员工资及附加、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图书资料费、通联费、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水电费、社会保险费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记者站发生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的报纸发行收入。报业单位承接外部报刊印刷等取得的印刷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广告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报纸发行收入的金额应为报业单位与邮局或发行机构实际应结算的金额。
  四、报业单位预收的报刊费在报纸实际出版发行时,确认为报纸发行收入。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5其他业务支出

  一、报业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广告成本”明细科目,核算报业单位的广告成本。
  二、报业单位为客户刊出广告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组稿费、广告业务费、设计制作费、专设广告机构人员工资及附加、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广告的制版、印刷费等一般不单独计算。如采用加版、加页等方式刊登的广告,则应计算所有费用。
  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在报纸发行、销售业务过程中支付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发行人员的工资及附加、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宣传推广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运输费、发行网点费、其他等项目。
  其中,宣传推广费,是指报纸发行过程中,为促进和扩大发行量,支付给其他媒体或协助报纸推广的部门的相关费用、劳务费,为报纸发行、推介组织各类活动所支付的费用等。
发行网点费,是指为组织报纸发行工作而设置的门市、经销网点、投送网点所发生的各项业务经费等。
  二、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印刷、复制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一)说 明

  1.为了规范印刷、复制企业的会计核算,正确计算印刷、复制企业的产品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印刷、复制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书刊、报纸印刷、音像电子出版复制(复录)等企业。包装装潢、铁制罐和塑料等其他印刷制品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书刊、报纸印刷成本核算

  1.印刷具有连续、多品种生产和分阶段结算产品的特点,要求印刷产品成本核算采用分类与分批相结合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按产品类别、定单、批量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在分批核算成本的基础上,也可按“本”、“件”、“张”计算成本。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采用计划成本法或定额成本法等方法核算的,应在规定的成本核算期内调整为实际成本。
  3.为正确计算印刷产品的生产成本,企业应按各个生产车间(包括独立工段、独立小组,下同)在生产过程中所担负的任务,划分为基本生产与辅助生产。
  (1)基本生产,是指为完成各类印刷产品加工任务而直接进行的生产,例如电脑制版、胶印印刷、装订等基本生产车间,分别核算各基本生产车间产品生产时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2)辅助生产,是指为本企业基本生产服务而进行的生产,单独核算企业内部为印刷产品生产提供劳务时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4.为便于按加工步骤计算分类产品的分段成本和总成本,对具有几个生产工段多生产步骤的基本生产车间,企业还可按各工段在生产中担负的任务划分为基本工段和辅助工段。
  (1)基本工段,是指直接为各类印刷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并能按产品的批别分别统计工时消耗且工时所占比重较大的主要生产工段,如制版车间的电脑排版、电分,或CTP直接制版等工段,印刷车间的轮转胶印、平印、零件印刷、上光、贴塑、过油等工段,装订车间的骑马订、平装、精装、联动机等工段。
  (2)辅助工段,是指为基本工段提供劳务或对基本工段的产品进行检验的附属工段或工序,如制版车间的整版、磨版等工段或工序,印刷车间的晒版、调墨、成品检查、文字检查等工段或工序,装订车间的烊胶、毛(光)本检查、磨刀等工段或工序。
  5.为统一印刷产品的计量单位,企业计算分类产品单位成本时,应采用实物产量,个别不便统计产量的特殊产品可用百元产值;计算分批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机种单位成本时,应采用实物产量。
  印刷产品基本分类及计量单位,示例如下:
  电脑排版(万字)
  制  版(四开块、十六开块)
  书版轮转胶印印刷(包括上版)(令)
  书版双面胶印印刷(包括上版)(令)
  单色胶印印刷(包括制上车版)(对开色令)
  彩色胶印印刷(包括制上车版)(对开色令)
  零件印刷(百元产值)
  骑马装订(千本-32开、令)
  平装装订(串线订、无线胶订)(万页-32开、令)
  精装装订(万页-32开、令)
  特种装订(百元产值)
  上  光(或过油)(令)
  压  膜(平方米、令)
  外购商品
  纸张代料
  其  他
  其中,外购商品,是指本企业向其他单位购入的不经过本企业任何加工或装配,或为客户发外加工后加收管理费的商品。
  6.印刷产品生产成本核算,应设置以下成本项目:
  (1)原材料,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虽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各种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如制版用的软片和各种药水,印刷用的油墨、橡皮布、PS版,装订用的热熔胶、线、布,压膜用的塑料薄膜、胶水等。
  (2)印刷用纸,是指为委印单位代垫纸张进行产品加工时,该产品实际耗用的纸张成本。
  (3)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气和动力费用。
  (4)工资及福利费,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各种属于工资性质的补贴和职工福利费。
  (5)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报废损失,包括纸张超伸放、产品缺交与补版和重制重印的损失。
  (6)制造费用,是指生产车间为加工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7)委托外加工,是指委托外加工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7.企业进行印刷产品加工生产,应按生产过程中各项生产费用的用途,分别设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及相应的“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等明细账予以归集。
  (1)基本生产明细账,应按各个基本生产车间及其所属各个基本工段和各分类产品别设置,分别按成本项目进行归集登记。
  对基本生产车间所属各辅助工段的生产费用,可以合并设置一个账户予以归集;辅助工段只设置工资及福利费一个成本项目,其他各项生产费用并入“制造费用”明细账进行核算。
  (2)辅助生产明细账,应按各个辅助生产车间、部门,以及为受益部门提供的劳务或产品别由厂部统一设置,分别按成本项目进行归集登记。
  (3)制造费用明细账,应按各个基本生产车间及所属工段分别设置,并按制造费用细目进行归集。
  8.原材料成本的归集与分配
  (1)企业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应按车间、部门、工段和用途别归集的“材料耗用汇总表”,据以登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有关明细账。
  (2)基本生产车间一个基本工段生产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产品,且耗用同一种原材料,应尽可能分别统计各类产品的实耗数,并按实耗数计入产品成本;如不能划分而又必须分配的,可按实物产量、工时比例或产值比例进行分配,计入有关产品成本。
  9.人工成本的归集与分配
  (1)基本生产车间的工资及福利费,应按车间、部门的“工资汇总表”,据以登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等有关明细账。
  (2)基本生产车间的一个基本工段生产两类或两类以上产品,各类产品的人工成本,可按该工段的实耗工时(或实物产量)工资率乘各类产品的实耗工时数(或实物产量)计算后求得。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工段实耗工时(或实物产量)工资率=工资及福利费总额÷实耗工时(或实物产量)总数
  (3)基本生产车间的几个基本工段共同完成的同一类产品,其人工成本应按各工段的实耗工时(或实物产量)工资率乘各工段实耗工时数(或实物产量),分段计算各个工段成本,经加总后计入该类产品成本。
  (4)基本生产车间辅助工段的工资及福利费,按各受益工段的受益程度采取定额法比例分配。
  辅助工段发生对外供应劳务收入,不得直接冲减基本生产成本;对外供应劳务应负担的工资和福利费,可以根据实耗工时及工时工资率或定额成本进行分配。
  10.燃料和动力成本的归集与分配
  (1)基本生产车间生产耗用的燃料和动力,按使用车间、部门的仪表记录数的比例进行分配。没有仪表记录的,燃气按所用设备每小时耗用量计算耗用数分配;动力按使用机器的马达匹数与开动台时的乘积比例分配,分别记入有关明细账内:
  ①属于基本生产车间的基本工段耗用的,应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
  ②属于基本生产车间耗用而不能按基本工段划分或由辅助工段耗用的,应记入“制造费用”明细账;
  ③属于辅助生产车间耗用的,应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
  (2)基本生产车间的一个基本工段生产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产品,其燃料和动力直接记入受益产品;如不能直接记入的,可按实物产量或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11.其他直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生产过程中,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1)印刷用纸张和委托外加工发生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2)固定资产折旧和低值易耗品摊销,分别按使用车间、部门编制的“应计折旧明细表”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表”,将应由各受益的车间、部门负担数,分别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有关明细账;对应由基本生产车间负担的部分,还应按各受益的基本工段分别归集登记,尽可能直接计入受益产品成本。
  (3)照明电和水,应按使用车间、部门的照明电表和水表的记录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无仪表记录,照明电按使用灯光的千瓦数与使用小时数的比例分配;水按每小时耗用量或人员比例分配,分别记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有关明细账。
  (4)机器和房屋租赁费,能直接按使用车间、部门划分的,应直接记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有关明细账;不能划分的,应按受益车间、部门的使用工时或使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5)基本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品损失,应在同类产品已完工产成品之间进行分配,不得将报损的废品支出,列入其他成本项目。
  12.共同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生产过程中,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产品成本。
  (1)辅助生产车间成本的分配
  ①辅助生产车间有商品制造任务或对外供应劳务的,应根据有关的施工单和用料、耗料记录,按其应负担的实际成本计算。
  ②辅助生产车间为企业内部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该辅助生产车间为之服务而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和人工实耗工时数乘以工时成本率计算。
  ③辅助生产车间分配转入基本生产车间、各辅助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的劳务成本,应分别记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明细账的有关项目内。
  (2)制造费用的分配
  基本生产车间的发生的制造费用,按实物产量、工时比例分配于该车间的基本工段。
  13.月末,企业应根据“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等有关明细账和各种材料、费用分配表,及其他有关的单据,进行成本核算与分配,求得如下各种成本:
  (1)各辅助车间当月各项目成本和总成本;
  (2)各基本生产车间及其所属工段当月各项目成本和总成本;
  (3)各类产成品的各项目成本、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4)各类在产品的各项目成本和总成本;
  (5)各批产品的分批成本和单位成本。
  14.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的划分界线
  (1)电脑照排产品以出菲林片为产成品,未出菲林片为在产品;
  (2)胶印照相制版产品以打样签准为产成品,未签准为在产品;
  (3)印刷产品以印制单规定的产量印刷检查完毕后可供销售,或可移交下一工段为产成品,在此以前为在产品;
  (4)装订产品以装订、检查、包扎好可供销售为产成品,在此以前为在产品;
  (5)其他产品,以加工完毕可以单独向客户结价收款的为产成品;不能单独结价收款的,以可移交下一工段加工的为产成品,在此以前均为在产品。
  15.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的分配标准
  (1)材料成本:.凡能按产品批别建立用料记录的,均按分批记录计算产品的用料成本;如不能按批建立分批产品用料记录,可按实物产量、约当产量或产值比例进行分配。
  (2)人工及费用成本(指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一律按在产品与产成品所消耗的工时、产量比例或约当产量进行分配。
  16.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的核算
  (1)企业必须如实核算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对由基本生产车间的几个基本工段,多步骤加工完成的分类产品,可以按工段计算在产品成本。
  (2)企业核算各分类在产品和产成品应负担的单位生产成本时,应将上期结转在产品成本与本期各同类产品的生产费用发生额合并后计算。公式如下:
  ①材料成本计算
  本期产成品和期末在产品应负担的单位生产成本(指实物产量或产值)=(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生产费用发生额)÷(本期产成品实物产量或产值+期末在产品实物产量或产值或约当产量)
  ②人工及费用成本计算
  本期产成品和期末在产品应负担的单位生产费用数(指实耗工时或实物产量)=(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生产费用发生额)÷(期初在产品工时数或实物产量+本期发生工时数或实物产量)
  17.产品销售成本的核算
  产品销售成本和期末产品成本的核算,按完工产品成本和完工产品同口径的实物产量或百元产值成本计算的单位成本进行核算。公式如下:
  (1)按实物产量计算销售成本
  ①实物产量单位成本=(期初完工产品成本+本期增加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完工产品产量+本期增加完工产品产量)
  ②本期产品销售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数量×实物产量单位成本
  ③期末产成品成本=期初完工产品成本+本期增加完工产品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2)按每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计算销售成本
  ①每百元商品产值成本率=(期初完成产品成本+本期增加完成产品成本)÷(本期销售收入+已开发票尚未回笼的销售收入+已完成但尚未开出发票的该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估计数)
  ②本期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每百元商品产值成本率
  ③期末产成品成本=期初完成产品成本+本期增加完成产品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④每本(套、张)单位成本=该批总成本÷印制本(套、张)数量该批总成本=∑(各产品实物量×该产品单位成本)

(三)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成本核算

  1.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复制,是将母带、母盘上的信息进行批量翻录的生产活动,要求企业按产品载体形式(产品品种)归集产品生产费用,一般将母带、子带、CD母盘、CD子盘、DVD母盘、DVD子盘 等品种作为产品成本的核算对象。企业可按上述分类产品分别核算产品成本。
  2.音像电子出版物产品的复制成本,应设置以下成本项目:
  (1)原材料,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和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燃料及动力,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如磁带复制企业的C-0外盒、印刷品(唱词等)、书型盒、饼带、AB贴、包装膜、“PP”盒、粘接带、封口胶、打包带、纸箱等,光盘复制企业的聚碳酸酯、银靶、硅靶、铝靶、镍靶、感光胶、胶水、油墨、网框、网布、包装盒、纸箱、打包带等。
  (2)委托加工母盘,是指光盘复制企业委托外部加工制作的母盘。
  (3)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动力费用。
  (4)工资及福利费,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各种属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