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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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5月27日十一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我市全民创业活动中的激励作用,进一步壮大民营经济规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08〕13号)和《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肇发〔2010〕20号)以及市政府的有关决定,从2008年至2015年,由市财政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市促进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中用于扶持全民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 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每年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扶持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重点: 

(一)由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兴办的各类初创型中小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1、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3、从事农林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

4、从事旅游产品生产、开发、销售的企业;

5、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

6、为支柱企业和产业集群服务、为产业链的形成填平补齐、延伸产业链的中小企业,以及按产业分类,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初创企业;

7、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归国留学人员、高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和外出务工回乡人员自主创业所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三)承担重点项目的中小企业。

(四)全民创业各类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宣传推介、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员工培训等业务机构)。

(五)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平台)建设。

(六)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基地建设。 

  其中生产性企业以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创业集聚基地等投资的创业企业为扶持重点,兼顾扶持其他创业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兴办,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含1年),并在我市各级税务机关登记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成长期,且市场前景好。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依法足额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的不良记录。

(五)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没有发生违反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两种支持方式。扶持资金额度上限为30万元。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以自有资金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和为改善创业环境、提供创业服务的单位,以及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机构,一般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实行1年申报1次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由市中小企业局另行下发通知,明确申报的条件、申报材料、时限及相关事项,同时通过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肇庆经贸信息网、中国中小企业广东肇庆信息网等媒体公开。在同一年度内,1家企业只能申请1个项目、1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等)、申请扶持理由、扶持项目绩效报告书(内容包括自筹资金的到位凭证、资金使用计划、对经济、社会、税收的贡献目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相关证明等)。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依法足额纳税证明。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六)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无环境违法证明。

  (七)申报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证明申报条件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全民创业各类服务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三)开展全民创业各类服务(包括宣传推介、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员工培训等)活动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证明申报条件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建设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等)。

  (四)证明申报条件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扶持企业(项目)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申请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支出(如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的文件及资料应齐全清晰,文字及表格填写符合要求。市中小企业局对市属企业(项目)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入库管理,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所属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将申报材料送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由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后,联合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实行入库管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项目库的企业(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项目)条件进行逐项审核,推荐拟给予扶持的企业(项目)。

  由市中小企业局对拟给予支持的企业(项目)通过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所公示企业(项目)的真实性、支持额度等问题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局制定年度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审核时,如发现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由市中小企业局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且2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中小企业局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下达预算资金指标。市属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批准资金额度划拨到该企业的银行账户;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企业由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部门按市财政部门划拨的扶持资金额度转账至该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项目)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支出必须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获得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经济处罚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该企业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请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的,需及时向市中小企业局报告。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支出决算,并报市中小企业局,剩余的专项资金必须如数及时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必须在每个季度后20天内,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局如实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中小企业局将适时组织评估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规定对企业(项目)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事前评价是对企业(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时提出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中评价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后评价是对项目完成后进行总体评价,绩效评价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当地全民创业,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扶持全民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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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6月19日 财预〔2002〕3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财政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 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专项计划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核定的年度预算,由该专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的规定,统一向财政部申报。
(四)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中央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中央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财政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中央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十六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央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中央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中央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中央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央部门;中央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考评工作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部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3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 [2002] 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规范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经省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 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三个层次”模式运作。
第一层次: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全部国有资产实行宏观管理,并按投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审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企业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财务总监。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国资办”)是省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及省国资委交办的工作。
第二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授权经营范围内主要从事资产经营,盘活存量资产,集聚优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营运功能,实施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高效运作;承担授权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按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企业。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实现出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适应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通过资本金注入、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经营业务以资产经营为主;
(四)省国资委批准其公司章程;
(五)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的来源:
(一)政府注入资本金;
(二)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
第九条 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凡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股权,应划拨或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审批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1〕32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应依法制定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省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董事会应规范工作程序,包括决策程序和议事方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管理按照苏组发〔2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应分设。
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方案。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一)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
(二)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
(三)依法向其投资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
(四)对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五)依法收取投资收益;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四)接受省国资委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五)承担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国家和省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对纳入授权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核实国有资本,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三)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协议转让价低于投资成本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事项;
(六)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财产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应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省国资委批准的除外),并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等市场机制运作。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其投资企业提供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必须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并按《担保法》的规定规范操作,建立备查账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应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弥补,连续五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
公司应依法与企业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办法。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报酬由省国资委考核后决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总额可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的职责是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对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进行“过程监督”, 维护出资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由省审计厅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经营者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国有资产经营业绩、保值增值情况,资产质量、收益状况,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母子公司体制情况等。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省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从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

第八章 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核定的国有资本依法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或省规定的其他收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收益(包括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收益和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二)自营业务取得的税后利润;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的30%上缴省财政,纳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管理,用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本金再注入等。
第三十六条 经省国资委批准用于公司再投资的国有资产收益,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第九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国资委应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