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所感/吴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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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的革命
——读梅因《古代法》所感

吴畏利 

【摘 要】 梅因的《古代法》体现了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固然经典,但得出这一论断所使用的历史的法学方法更值得重视。《古代法》之所以成为经典,就在于它促使人们重视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法律,引领了一场法学方法的革命。

【关键词】 法学方法 历史法学 历史方法


法国大革命时期反对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的历史法学的兴起对当时人们思想所造成的冲击和震荡是巨大的。而在历史法学发展史上,1861年被视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历史法学的扛鼎之作《古代法》便诞生在这一年。《古代法》被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梅因毕生工作中的一个宣言书,是关于雅利安民族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比较研究。从《古代法》中不难看出由梅因所奠基的英国历史法学派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他们所运用的崭新的历史学方法。《古代法》一书的全名是《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观念的关系》,这表明它不仅仅是一部专门性的技术性法律史学著作,而是一部涉及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史论,尤其重视探究古代思想与现代思想的关系。历史法学派一反自然法学派就法理论法理的局限,而是通过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的演变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律变迁对社会历史演变的反作用。这一方法论上的创新极大的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提升了其理论阐释力,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
17和18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家都把理性看作是鉴别何谓理想的最完美的法律形式的指导。“他们所关注的乃是法律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它的历史和发展过程。”[1]他们试图在某些自由和平等的原则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并且宣称这些原则乃是理性和正义的永恒要求。欧洲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在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达到了顶峰。当这次大革命未能实现其已经着手力图以教条主义的方式实现的那些目标而不得不满足于部分成果时,整个欧洲已开始出现了某种反对大革命所确立的理性主义前提的倾向。特别是在德国和英国,反对此次大革命先驱者所倡导的非历史的理性主义的运动相当得势。这两个国家抵制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阻挠了人们在整个欧洲大陆传播法国大革命思想的企图。立基于历史和传统的保守思想开始为人们所强调并广为宣传。“在法律和法哲学领域,这意味着对法律的历史和传统的强调,进而反对从思辩的角度建立自然法的企图。法律的历史得到彻底的研究,而法律改革者的热情则受到了阻碍。在这个时期,对形成法律的各种力量的科学研究,已然开始取代了对法律的理想性质、意图、和社会目标的理性探求。” [2]
不难看出,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与古典自然法哲学家的理论是尖锐对立的。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认为,只要诉诸于人之理性,人民就能发现法律规则,并能制定成法典。历史法学派则厌恶制定法,强调理性不及的、植根于遥远过去传统之中的、几乎是神秘的“民族精神”观念。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无处不在且无时不同的,而历史法学派却认为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民族特性;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是面向未来的,而历史法学则作为一种反对革命的理论面向过去。拿破仑的失败和维也纳会议的召开使欧洲出现了一个政治上的反动时期,帝国王朝的“神圣同盟”就是其间的表现,而历史法学派实际上就是这种反动在法学上的表现。
历史法学派也许是促使人们重新关注历史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这种关注历史的取向乃是19世纪法理学的特点。在当时,世界各国,尤其是德国与英国,都对原始社会和早期社会的法律历史进行了详尽的探究。学者们常常撰写一些详尽描述某个久远法律制度中较小细节的书籍。梅因的《古代法》便是书籍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代表作之一。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梅因对原始社会和进步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他在这方面的成就超越了德国历史法学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萨维尼。这些研究使他相信,纵观各民族的法律发展史,一些进化模式会在不同的社会秩序中和在相似的历史情势下不断重复地展现。在构建和管理人类社会方面,并不存在无限的可能性;一些政治、社会和法律形式会在似乎不同的外衣下重复出现,而且一旦它们重复出现,就会以一些典型的方式表现出来。罗马封建制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与英国封建制极为相似,尽管它们之间仍存在着一些不同和差异。注重“古今”对照,特别是将古罗马与英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是《古代法》的一大特点。
二、“从身份到契约”的背后
在《古代法》中,梅因陈述了他认为自己已经发现了的法律进化的普遍规律之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前进是以不同速度完成的,有些社会在表面上是停止不前,但实际上并不是绝对停止不前,只要经过缜密研究这些社会所提供的各种现象,就可以看到其中的古代组织是在崩溃。但是不论前进的速度如何,变化是绝少受到反击或者倒退的,只有在吸收了完全从外国来的古代观念和习惯时,才偶尔发生显然停滞不前的现象。我们也不难看到: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项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究竟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什么关系。用以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3]
据此,梅因得出了一个经常被人征引的结论,即“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身份乃是一种固定的状态,个人在这种状态中的位置并非出于他的意志,而且他也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否弃这种状态。身份是一种社会秩序的象征,在这种秩序中,群体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个个人都受家庭网络和群体关系的束缚。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状态逐渐地让位于一种基于契约之上的社会制度,这个制度的特征是个人自由。根据梅因的观点,一种进步的文明,其标志乃是独立的、自由的和自决的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出现。
为了证明“从身份到契约”的论题,梅因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积累了丰厚的资料,这使得《古代法》成为了一幅展示早期社会法制状况的磅礴画卷。梅因提出“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是在《古代法》第五章的结尾部分,而以此为界,可以将《古代法》划分为两个部分:第一章至第五章从整体上介绍了早期社会的法制状况,第六章至第十章则展现了早期社会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
“世界上最著名的一个法律学制度从一部‘法典’开始,也随着它而结束。”[5]这句意味深长的话位于《古代法》第一章“古代法典”的卷首,同时它也揭开了一部不朽之作的序幕。“法典”指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律文献《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奠定了后世整个罗马法体系的基础。其关于法律诉讼程式的规定,法官和仲裁官的区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以及要式契约等的内容均对后世罗马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世的罗马法学家正是通过对《十二铜表法》进行解释和阐发而最终构建了罗马法律体系。我们可以将梅因也看作一位研究罗马法的专家,而以《十二铜表法》为中心的罗马法便成为了《古代法》成书的重要资料来源。而在“法典”时代之前,梅因还提出了一个很值得注意的“习惯法”时代。这就揭示出《古代法》中的“法”不仅包括法典,而且也包括习惯法。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章中,梅因就已经向古典自然法哲学发出了挑战,他说:“像‘古代法’或‘社会契约’之类,往往为一般人所爱好,很少有踏实地探究社会和法律的原始历史的;这些理论不但使法律学以后各个阶段都受到其最真实和最大的影响,因而也就模糊了真题。”[6]总之,以早期社会的习惯法与法典的规定为论据,推导出“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进而通过对法律的历史和传统的强调,批判从思辩的非历史的角度建立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是《古代法》一书的主要思想脉络。
在接下来的第二章“法律拟制”与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中,梅因提出了关于早期法律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即在习惯法阶段与法典化阶段之后,借助于拟制、衡平、立法等手段对古代严苛的法律进行修正的阶段。上述手段的采纳,乃旨在使法律同日益进步的社会相和谐。在第三章中,梅因简要回顾了“衡平”的发展史,并指出“万民法”的起源离不开商品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通过“衡平”,“万民法”与“自然法”实现了接触与混合。
自然法究竟从何处来?带着这种疑问,梅因开始了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史”的论述。他以法国为典型讲述了自然法的现代史,并在此章中提到了宗教,称宗教造成了“原始法律的僵硬性”,导致“社会在幼年时代要招惹到的另外一种危险。”而罗马法律受宗教的束缚、干扰较小,因此成为“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通过对一些权威学者关于“自然”的学说进行批判的分析,梅因总结指出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为基础的哲学是“历史方法”的劲敌。以自然法为立论基础,能够得出一些似乎是理所当然的推论,但事实情况与这些推论并不一定总是相符的。梅因通过探寻史实,举出了许多活生生的反例。总之第四章处处透露出这样一种命题:理论的假设与思辩经常与历史现实发生出入。
从全书的角度出发,第五章“原始社会与古代法”具有“总论”的地位。它以家族为中心,论述了家父权、宗亲、血亲、妇女的权利与义务、监护制度、奴隶制度等重要内容,呈现了一个以“身份”为纽带的原始社会。并在章末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命题。在本章中,梅因坚定了自己作为历史法学派杰出代表的学术立场。他反对两种倾向:一是与罗马学理有着同样的思想基础的各种法律学理论所主张的以人类产生之初的“自然状态”为立论基础的,在人类社会各个阶段都应当普遍遵守的自然法理论。二是虽与罗马学理有着同样的思想基础,但却又与众不同的两种著名理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与边沁的历史理论,这两者都强调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对单个例子的孤立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过了头。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倾向,梅因都进行了批判,他似乎想在这二者之间找到一条更加合理的第三条道路。
从《古代法》的第六章到第十章,梅因向读者展现了早期社会的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可以将这五章看作《古代法》的“分论”部分。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思想内核,梅因论述了遗嘱继承的早期史,财产的早期史,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比如在第六章“遗嘱继承的早期史”中,梅因向读者介绍了遗嘱继承的几点发展趋势:一、继承人由严格限定为家族内部的成员到继承人范围的逐渐放宽;又强调继承人的身份到强调遗嘱人的个人意志。二、由口头遗嘱向书面遗嘱转变;立遗嘱的形式、程序也在由固定、单一向多样化发展。三、遗嘱人的权利得到了扩大和延伸:一方面,遗嘱由不可撤消到准许可以撤消;另一方面,遗嘱生效的时间由遗嘱做出时推迟到遗嘱人死亡时。再比如在第八章“财产的早期史”中,梅因着重阐述了“先占”的早期存在情况。“先占”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而民法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但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社会活动的主体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因此,梅因认为:一些理论家对早期人类所有权状况的设想与假定很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梅因指出“真正古代的制度很可能是共同所有权而不是个别的所有权”。[7]由于深受自然法理论影响的罗马法律学认为“个人所有权是正常状态的所有权”,财产归个人所有才符合自然,才符合人的本性,并且这种罗马法思想遗传后世,影响深远。因此往往给现在的读者造成了错误,掩盖了历史的真相。从以上的例证中不难看出梅因试图从中找到人类社会法制发展进化的普遍规律,这条规律就是他指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既然如此,在梅因看来,古典自然法哲学把不同时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都归结为相同的原始自然状态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是贯穿《古代法》全书的思想脉络。为了证明这一论断,梅因广泛采用了比较的、经验的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其实,梅因的法律进化模式也许显得粗糙、简单,其研究视野也囿于历史和地域的局限而未能展开和深入,然而给后来法学产生巨大影响的,是他以比较的、经验的和历史的手段审视不同民族的法律制度,最后得出法律发展的一般原理。梅因的这种研究方法,同当时实证主义的兴起是分不开的。但梅因并不像他的前辈,历史学派的鼻祖和创始人胡果“像怀疑论者那样去对待事物的必然本质”以及“力图证明,实证的事物是不合乎理性的”。[8]梅因并不否认理性的存在,他也承认在某一时代的不同法律制度中存在着某些相同的东西,他只是反对将不同时代法律制度的本质都归结为一种原初的理性。梅因不仅摆脱了传统历史主义的庸俗怀疑论的束缚,而且开创了自己独特的历史研究方法。因此可以说,《古代法》一书的最大价值存在于“从身份到契约”经典论断背后的研究方法之中。
三、法学方法的革命
一部作品是否成为经典,要看它主题恒久的价值和本身可承受解释的张力。换言之,一部经典著作不同于平庸作品之处,就在于对原初的问题以新颖的论述做出了强调。梅因的《古代法》正是如此。从历史背景上看,梅因促使人们对形成法律的各种力量加以重视,而不是只服从于先验的自然法设想。十九世纪流行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人们看成唯一的理解法律的路径,梅因指出了这种思潮的偏颇和浅薄。对于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梅因指出“主权者的命令”的理论至少在法律产生时并不符合事实,并且它可以解释的问题也是有限的。与分析法学派坚持只研究实际执行的法律不同,研究法律历史的梅因仍然希望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作出回答。梅因在研究中提出的问题是,法律在过去的年代里究竟是如何发展的,研究的目的是解决法律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梅因对于自然法的批判,实际上是“历史方法”产生的必然结果:既然过去是如此,我们据以做出判断的经验又只能来自过去,那么有什么理由认为现在和将来的法律不是如此呢?这应该是《古代法》成书的前提。
然而,梅因的不足也正好蕴含在他的伟大之中。无论梅因、奥斯丁还是卢梭,实际上都是法律的解释者。奥斯丁立论的基础是普通人对法律的态度,卢梭立足于“为什么法律应当遵守”的冥想,而梅因在《古代法》中却试图作出一个根本性的解释:历史是如此,现在即如此,将来也必如此。值得追问的是,历史果真如此吗?梅因并不是评判的标准。
在《古代法》中,梅因揭示了当时许多鲜为人知的事实,有些甚至颠覆了人们惯有的观念。历史资料的丰富厚实是《古代法》得以立论的重要条件。可是仔细一想,还存在一些值得三思的地方:首先,历史资料是有限的,现存的资料是否足够对某一时代的法律加以研究并归结成一种简单的图式,值得怀疑;其次,以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眼光,绝对不可能反映历史的全景。如福柯等被贴上“后现代”标签的大师对历史本身的反思得出了颠覆历史的结论。这种极端的观点虽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但至少可以肯定,梅因也只是历史的解释者,而不是历史本身。
梅因提出了法律发展的一般图式,其基础是《古代法》不只一次提到的人类社会的幼稚与成熟期。对理解《古代法》有帮助的是,梅因作为法学家的同时,还是一个作为“文化进化论”者的人类学家。“进化论”的历史方法蕴藏的风险不仅是理论上的偏见和独断,它和历史决定论的关系也显而易见。现代已经有一些哲学家对进化论的理论基础作出了反思,结论是意识形态统治的历史悲剧并不仅仅来源于东方专制传统,而是内在于决定论本身。实际上,关于历史的“进步”,《古代法》中的一些观点也呈现出很大的张力。梅因对于历史的判断决不是离开了自然法,他的研究让人感觉出某些“历史的规律”,但由于历史并不能说明法律应当成为社会秩序的理由,自然法仍然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这样,梅因仍然没有成为一个离经叛道者。梅因也提到“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那一个方向发展了。”[9]这正是进化论作为社会文化理论的致命之处;进化论不应当受到信念、理想这些上层建筑的决定,否则就难以自足,难以否弃超验的的观念达到纯粹。
在这样的背景下看待梅因的理论,就不会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所谓《古代法》真正的复兴了历史研究方法并反驳了自然法,并不在于梅因发现了历史的研究的唯一正确途径,而是促使人们重视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法典,引领了一场法学方法的革命。而这,正是《古代法》成为经典的特征。
梅因在对古代“人法”的各个部分加以考察之后,得出结论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不难看出,作者在给出这一结论时是十分谨慎的。“从身份到契约”首先仅是对于“到此处为止”的社会运动的一种描述,其次它也仅仅是就“进步社会的运动”而言的。梅因的这种谨慎态度是和他使用的历史方法分不开的。梅因可以对他所处时代之前的历史进行研究,但对其生后人类历史发展的总结就无能为力了。因此,读者不应该仅仅是沉醉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更要掌握法学研究的历史方法,沿着《古代法》的逻辑道进路向前推进。




参考书目:
[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91.
[2]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91.
[3](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6.
[4](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7.
[5](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
[6](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
[7](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47.
[8](德)马克思.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98.
[9](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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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05]121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营造优美、和谐、文明、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朝阳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大管理”理念,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区域性中心城市竞争力;坚持依法行政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建设(规划)与管理相结合,执法主体与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相结合等原则,通过科学、规范、系统、实效的管理,加快建设步伐,促进社会进步,树立朝阳发展新形象。
二、管理目标
(一)总体目标
1、“十一五”(2006-2010)期间:按照“全面净化朝阳”的管理思路,着力解决卫生环境脏乱差问题,使主次街路、小街小巷、住宅小区、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城区村镇等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城市建成区市容市貌进入辽西城市群先进行列,争创全国卫生城市。
2、“十二五”(2011-2015)期间:按照“重点美化朝阳”的管理思路,在“十一五”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市容环境,达到居住环境舒适、交通秩序良好、市场经营有序、基本建设规范、管理功能齐全等管理目标。城市建成区市容市貌进入省内同类城市先进行列,保持全国卫生城市称号。
3、“十二五”以后:按照“建设有序朝阳”的管理思路,在巩固前十年管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治理区域,拓展整治内容,提高管理标准,城区环境持续优化,创建独具特色的辽冀蒙三边地区新兴工业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绿色生态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
(二)具体目标
1、市容环境整洁。环卫工作规范高效,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及时到位;社区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普及;市区无卫生死角,“三污”排放达标;扩展“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延伸到所有临街单位及住户,基本杜绝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
2、公用设施完好。城市道路平坦,照明、排水设施完好,夜景灯饰美观;公园、游园、广场、街头绿地和路树等全天候保洁;依附于道路、广场、城市基础设施的广告、牌匾、标志牌等设置规范;公交服务规范、文明、高效。
3、建设规划合理。根据市情和发展定位,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远景规划;有计划逐步拆除或改造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杜绝各种临建违建和私搭乱建现象,以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为主要控制节点,形成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保证城市管理高效长效,不断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
4、环境保护有力。实现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和废物的再生利用,保证水质和空气指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严格投资项目的环保测评,整顿改造各类污染企业,坚决关停长期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大力普及环境绿化美化,新建住宅小区符合生态标准;加快旧区的绿化改造,城区绿化覆盖面积达到35%以上。
5、交通秩序井然。车辆管理严格规范,交通秩序井然畅通;改造完善交通设施,疏通“瓶颈”地段,严格治理“三乱”,防止交通臃堵;根据可能出现的灾害性情况,提前制定各种完善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加强交通和车辆管理,城市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各类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6、市场经营有序。严格管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取缔马路市场,有计划增建和改造封闭式农贸市场,力求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生活,工商无照商贩全部退路进场;根治市区露天经营、占道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违规行为。
7、制度完善配套。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制定衔接配套、实在管用、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规范。既要重视摸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填补制度盲点,又要在实际运行中逐步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市情民意。
8、公众意识增强。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和舆论导向作用,营造城市管理良好的舆论氛围,唱响“爱我城市,洁我家园”城市管理主旋律,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增强城市管理意识、公德意识、环境意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创文明好市民。
三、责任分工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房产管理”等五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民政殡葬管理等四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应负责以下工作:
1、查处纠正违建临建。督促自拆或强制拆除影响市容、有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2、整治规范广告、牌匾。达到统一设计、统一规格、一店一匾、一街一品、一楼一式、美化亮化的标准要求。
3、规范车辆有序停放。治理人行步道、重点部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合理划定停车泊位,达到停放有序、排列整齐、朝向一致、整齐美观的标准要求。
4、整顿经营秩序。取缔城市中心区域内的马路市场,禁止店外经营,根治无照商贩流动经营,严格限定各类商饮服修、季节性果菜售卖以及早晚小吃等摊点的经营时间及地点。
5、规范礼仪庆典和商业促销活动。禁止在主要街路、广场、商场(店)门前搭台演出、拉挂条幅和展销产品。禁止横跨街路架设彩虹门。
6、实施城市规划的监察管理。全程跟踪监察工程建设单位“两证一书”、规划图、验收单的执行情况,参与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行为。
7、查处危害环境的施工、经营活动。严禁规定时间内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和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扰民。取缔露天烧烤。严肃查处油烟、工业废渣、垃圾排放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8、查禁限制殡葬用品经营。中心市区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严禁在户外搭设灵棚和吹丧送葬。
9、禁止畜力车市区内行驶。禁止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禁止在街路两侧及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
10、查处私拆乱改行为。严禁扒窗改门、损坏节能设施、拆改供暖、燃气设施等擅自改变房屋室内外建设结构的行为。
11、监察新建及改、扩建工程中绿化项目完成情况。查处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以及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等行为。
12、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定期与沿街单位签定责任状,做好经常性检查指导工作。充分发挥“4050”人员的协管作用,动员社会力量配合执法。督促冬季除雪工作。
13、指导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和城区村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4、查处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私搭乱建行为。
15、查处超限车辆。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16、监察建筑施工场地。严格施工围档设置标准,严禁建筑渣土违规排放。禁止在施工围档外乱堆乱放。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要符合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二)宣传部门
1、广泛宣传市民公德、市民守则,引导市民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营造发展、创新、团结、向上的舆论氛围。
2、制定和实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计划、方案。
3、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城市管理中的各项工作进程和先进典型。
4、对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实施舆论监督和媒体曝光。
(三)教育部门
1、组织编写相关教材,指导中小学进行现代化城市管理知识教育。
2、在中小学开设社会公德课程,教育学生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四)公安部门
1、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设立公安执勤机构,配齐配强人员,随时配合执法,打击和处理暴力抗法行为,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2、整治交通秩序,纠正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违章停放,加强交通性障碍管理。
3、强化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信号设备、物体隔离设施、岗楼、岗台等交通控制安全及服务设施的管理。
4、做好主要街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以及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有关交通安全与畅通方面的管理工作。
5、及时对城市建成区大型开发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6、严格控制管理交通噪声,禁止在禁鸣区鸣喇叭。
7、整顿限制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严禁在规定区域内通行和载客。
8、清理市区街路上设摊占卜人员和其它封建迷信活动。
(五)民政部门
1、组织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城市地名地址数据和地名地址图的编制和出版。
2、规范管理城市道路路标和楼门牌的设置。
3、救助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六)财政部门
1、编制管理城市管理方面的财政预算。
2、检查监督城市管理方面重大资金使用情况。
3、按预算计划及时拨付城市管理方面的经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
1、组织城市管理中涉及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征用储备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2、对规模较小、设施老化、结构破旧,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市场进行改造、扩大、完善。
(八)建设(规划)部门
1、编制城市整体规划、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
3、实施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验线及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与竣工验收。
4、制定新建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市场场地的规划,组织多元化投资兴建农贸市场。
(九)公用事业部门
1、组织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环卫工程、公用工程的工程报建、建设招投标、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安全管理等工作。
2、管理市政、园林、供水、燃气以及城市公共客运等方面的工作。
3、管理维护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污、排涝和燃气热力、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设施。
4、负责城区道路清扫,及时清运、排放、管理生活垃圾,对城市公厕及单位厕所进行管理,并负责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粪便清掏清运,逐步实现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
5、及时完成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竣工后的绿化任务。组织对广场、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绿化进行精心护养。
(十)房产部门
1、拟定全市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等行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的综合验收。
3、审核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审批住宅小区硬化、绿化建设项目,协调、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4、负责住宅房屋拆迁、回迁管理工作和产权、产籍及房产交易市场的管理。
5、管理维护城市供暖设施。
(十一)交通部门
1、市政界以外,公路沟以内道路养护管理。
2、公路控制线以内路政管理。
3、出租车管理。
(十二)环境保护部门
1、城市企业排放废水监察管理。
2、改造、完善环保设备,保证空气质量。市区空气质量全年80%天数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保证工业噪声达标排放。
4、开展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和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工作。
5、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源。
6、对餐饮行业油烟排放进行环评,并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工商部门
1、按照城市管理标准和要求,严格营业执照的审批管理。查处纠正违规的经营行为。
2、加强早夜市管理。严格规范经营的时间、范围。
3、监管指导封闭市场和早夜市环境卫生。
(十四)商粮部门
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市区商品市场的规划、建设,抓好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五)文化部门
1、管理互联网营业场所,改变小、散、滥的状况。进一步规范网吧的经营秩序。
2、监管音像制品出租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盗版经销行为,正版光盘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
3、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演艺水平,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六)水务部门
负责大凌河风景区环境综合治理和管理,搞好景区道路和绿地清扫保洁,保持景区清洁秀美。
(十七)卫生部门
1、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清洁月和卫生专项整治活动。
2、强化食品、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3、加强鼠药市场监管,控制鼠、蚊、蝇等病媒生物。
4、开展创建卫生城区、卫生社区、卫生模范单位活动。
(十八)旅游部门
1、改造完善风景名胜区的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旅游环境。
2、监管风景名胜区的维修改造和开发建设,维护环境生态平衡,保持自然景观和文化古迹的原有风貌。
3、落实旅游企业“门前三包”责任制。
(十九)人防部门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人防工程建设。
2、坚持把人防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3、依法管理和使用人防工程。
(二十)朝阳县、双塔区、龙城区、开发区管委会
1、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做到垃圾定时清运,垃圾箱定时消毒,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2、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保证道路畅通、环境整洁、经营有序。
3、改善“城中村”村容村貌,抓好主要街路的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环卫工作。
4、做好社区小街小巷和非物业管理居民区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工作。
5、查处纠正临建违建、私搭乱建和扒窗改门等违规行为。
6、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冬季除雪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调。各级要正确摆位、高度重视,切实把城市管理工作当作关乎发展的大事,列入党委、党组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各责任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协同,互动衔接,形成较强的合力。要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常分析形势,查摆问题,通报情况,总结讲评,制定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管理主体。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主体部门,要认真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依法认真行使各项行政执法权限,认清责任,履行职能,努力完成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抓好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总结讲评、检查监督等职责,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扎实高效。
(三)搞好宣传教育。要把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建设体系,通过各种载体、媒介,形式多样地开展“爱我家乡,清洁家园”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社会公德,革除生活陋习,提高市民素质。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主渠道的作用,大造声势,正面引导,积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联动互动。各级、各部门要自主负责、联动互动。要按照责任分工,全面实行“五定、四全”(定管区、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责任,管理全方位、工作全天候、责任全明确、任务全落实)。要建立开通城市管理网站,实现网上接访、网上传递和交流相关信息。要开展城市管理进社区活动,消除城市管理的盲区和死角。街道社区要设立“城市管理信息员”,及时搜集反馈城市管理信息。一县三区及所属街道、社区,要积极完成管区内城市管理任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自觉履行职责义务,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合力。
(五)强化检查监督。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责任部门(单位)下达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的任务指标,量化工作,明确标准,落实责任。同时,责成督察部门定期考核抽查。市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政府信访部门要组织城市管理工作信访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复满意度和案件办结率。城市管理主体部门要主动接受市民监督,倾听群众呼声,对信访举报要认真核实查处,避免多头举报和重复上访。
(六)健全奖惩机制。市容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城市管理各责任部门(含各县、市、区)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和总结讲评。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城市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通报表彰城市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于态度消极、敷衍应付、失职失误、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取消该部门(单位)年度位次考评资格,必要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6年4月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2年12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乡镇除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

  第三条 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发放免疫证明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

  城管、工商、药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六条 禁止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以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养犬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八条 饲养犬只应当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

  养犬者申请养犬许可,应携犬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如实填写的养犬申请表;

  (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三)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犬只相片。

  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养犬者提交的资料十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办理许可手续,犬只需进入户外的,应束以犬链,戴以口罩,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第九条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养犬者应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携许可证及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规定实施前已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应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换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十条 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在犬只免疫证明失效前,必须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准养犬繁殖的幼犬,必须在出生后二个月内进行免疫。

  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只的免疫和犬用疫苗的经营。

  第十一条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犬牌和犬只免疫证明分别由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

  第十二条 准养犬变更养犬者、养犬者变更住所的,养犬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遗失或损毁证、牌标志的,养犬者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

  (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

  (五)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携犬进入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场所,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经营犬只,应当依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犬只出售前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犬只咬伤他人,养犬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对疑似狂犬的,养犬者应主动控制或捕杀犬只。无法控制或捕杀犬只的,养犬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发现狂犬病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相互通报疫情,及时采取紧急防疫扑疫措施。

  第十七条 未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犬只的,公安机关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有牵领人但未佩带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牵领人提供该犬的有效许可证明,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予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携犬人当场清除,并可处5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1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