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体文化浅析/薛建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34:57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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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体文化浅析

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 薛建园


时下业界关于律师文化建设的高度关注已经广泛感染于每一位律师同仁,查看相关的报刊杂志或者上互联网搜索律师文化条目,即可发见许多专家学者及律师同仁关于律师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的真知灼见。受此启发,本文尝试对律师团体文化现象作一剖析,以起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律师团体文化的含义及产生形成过程
文化,是人类在其漫长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称,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由相应的制度与组织机构为表现载体,对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起着导向与约束作用。律师文化是人类一般文化的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文化的特征,也具有其特有内在特征。律师文化是律师群体在法律服务实践中所创造并为广大律师所认同与遵从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和总称。而律师团体文化则是律师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且是核心部分,是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所创造并认同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蕴含有律师群体文化的特质,又明显地反映出律师个体文化的要素。
律师团体文化产生于律师事务所成立之时,形成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过程中。律师团体文化的产生与形成方式一般有二,一是移植,二是自创。移植,就是将律师群体文化以及其他律师团体文化通过嫁接改造,引入于本律师事务所所用;自创,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主任以及合伙律师等)以自身特有的文化品质,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创造出其特有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为律师事务所之用。自创,是律师事务所形成其自身特有的文化的主要方式,移植而来的外来文化,需要通过自创而消化、内化于自身,才能形成自身的文化品质。
律师团体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相对长的时间过程,决不是律师事务所一成立,其团体文化就能立即形成。就是说,律师团体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积聚、规范、外现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律师团体文化的形成主体是事务所的全体成员,尤以资深成员为主。资深人员个人拥有的积极向上的价值理论与健康有序的行为规范,对事务所健康的团体文化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它通过暗示、模仿等形式,逐步转化、内化为事务所其他成员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久而久之,一种积极向上的价值理念与规范有序的行为规范就能在事务所的其他成员中体现出来,于是之,事务所的团体文化日趋成熟、定型,且成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及事务所全体成员健康地向前发展的文化力量。
二、律师团体文化的内涵
律师团体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上。价值理念反映的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指导思想,行为规范反映的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模式。
律师团体文化的价值理念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指导思想,构成这一指导思想的板块有:
1、政治信念。政治信念是律师团体文化的灵魂,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根本利益,与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一致,既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律师团体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正义感。律师的服务手段是法律,律师是依据法律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一个富有正义感的律师团队,不会畏权势,不会媚金钱,给委托人体验的是一身正气。
3、使命感。律师的服务是给弱势群体以法律支撑,而不仅仅是谋生之手段。富有使命感的律师团队,能给委托人以希望。
4、全局意识。律师既是法律服务人员,同样是社会纠纷的化解员,社会矛盾的协调器。律师服务的全局意识要求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时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把自身的法律服务自觉地与国家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求多赢局面。
5、求真意识。求真意识体现的是律师的敬业精神,法律讲求的是证据,证据规则要求证据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但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求真就要求律师穷尽一切事实,以让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趋于吻合,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合法要求。
律师团体文化的价值理念中的上述板块,内含于律师团体文化之中,它通过律师个体法律服务的细节反映出来并起着支撑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梁柱作用。
律师团体文化中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律师事务所的制度文化,构成律师事务所的制度文化的板块有:
1、收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委托人委托的是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律师个人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以,收案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包括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出具函件,等等。这一制度是律师团体文化的首要内容,是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服务的第一要求。
2、服务流程。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后,其后的服务流程应当是规范有序的,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指派律师进行代理事务,受指派律师从事代理事务,如进行调查、与相关人员沟通、出庭或参与协商、调解、拟定提交法律文书(如代理词)、收执相关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归档成册等过程。
3、识别标志。这是律师团体文化的个性特征,是律师事务所区别于其他组织和其他律师事务所个性化标识。它由所名、所徽、所名题字、用稿纸、公文包、法律文书式样等等组成。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现了事务所工作人员的统一着装,这也是律师事务所识别标志的重要载体。
4、协作。法律服务的方式决定了律师工作的个体性色彩,但个体性服务并不是说律师的法律服务不需要协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是一种形散而神不散的状态,即表面上个体性服务,而实际上是团队协同作战的结果。
5、沟通。沟通几乎涵盖了律师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与委托人的沟通,与法官、检察官等的沟通,与同行的沟通,与上级司法部门的沟通(报告)。等等。掌握有效的沟通手段,既是律师团体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律师有效工作的主要方式。
6、培训。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学习型的组织,律师更是一个学习型的职业。培训,既有对新知识的学习,也有新老律师间的传帮带。既有本所组织的集体学习,也有外出参加专门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浓厚的学习氛围是律师团体文化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内容。
以分析的是律师团体文化的软件构成,律师团体文化还离不开硬件支撑,没有硬件做支撑,律师团体文化的软件则很建立起来。律师团体文化的硬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如电话电脑传真,局域网,办公用件,健身器材等等,这些硬件设施与律师团体文化的软件一起构成律师团体文化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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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资府办发〔2003〕64 号



市级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资阳市委、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资委发[2003]17 号),推进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市级部门;中、省属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市级部门。

二、考评内容及分值

(一)行政审批(50 分)

1、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取消的情况。(10 分)

2、是否向社会公告、公示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10 分)

3、行政审批手续是否简化,时效是否快捷。(5 分)

4、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 分)

5、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按市政府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或受理。(10 分)

6、年检年审事项是否按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年检年审。(10 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50 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严格按照中央、省制定的收费项目执行,是否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扩大收费范围,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否擅自延长收费期限。(10 分)

2、是否向社会公告、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10 分)

3、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25种收费(罚没)票据,是否存在收费不开具票据的行为。(5分)

4、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及时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10 分)

5、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 分)

6、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的收费,是否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10分)

三、考评方法

(一)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考评,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在目标考核中占8 分。

(二)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考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的监督管理,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饮用天然矿泉水(以下简称矿泉水)资源,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泉水资源勘查评价、技术鉴定和开发利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矿泉水资源的勘查、技术鉴定、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勘查评价
第四条 矿泉水的勘查评价,应当由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勘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矿泉水标准和有关勘查规定进行勘查工作,并编写勘查评价报告。
第五条 矿泉水水样的采集、保存、送检、检测项目及方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矿泉水检验方法进行。
第六条 矿泉水水质的检验,应当由自治区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或者国家指定的测试单位承担。

第三章 评审鉴定
第七条 自治区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矿泉水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委员会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卫生行政、轻工业等主管部门的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泉水进行技术鉴定,监督矿泉水的开发,负责矿泉水水质、水量环境影响的年度审理和矿泉水水源地的三年复评工作。
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年度审理和监督等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矿泉水资源勘查单位凭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向技术鉴定委员会办理申报手续,经其鉴定通过后,颁发自治区级矿泉水技术鉴定证书;如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报国家级技术鉴定证书。
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中矿泉水储量,由自治区或者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矿泉水开发单位应当持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自治区级或者国家级技术鉴定证书、自治区或者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储量审批决议书、建厂可行性报告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书等文件,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泉水开采许可证,向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
生许可证,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严禁无证开采、超量开采、易地开采矿泉水资源和假冒、伪造矿泉水及其产品的行为。
第十条 已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矿泉水勘探的要求,建立卫生防护带。在卫生防护带内,禁止堆放废渣,铺设污水管道,使用农药,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以及各种破坏矿泉水水源地和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第五章 质量监控
第十一条 矿泉水水源地开采后,开发单位必须建立矿泉水动态监测系统,建立监测档案。开发单位应当对矿泉水每半月进行一次水量、水位和水温动态监测,定期将监测结果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自治区对已开发和准备开发的矿泉水实行年审制度。由自治区技术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每年对矿泉水水源、水质、水量、环境影响进行质量监控和审理;经审理合格的,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年度审理合格证书,然后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
门在自治区级报刊上公告。
未取得年度审理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生产以矿泉水命名的产品。矿泉水水源的水质及卫生状况,每年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内组织,进行两次监督监测。
第十三条 对已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开发后的动态监测结果,每三年编写出相应的监测报告,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复评,经技术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发给复评合格证书,在自治区级报刊上公告。
申报三年复评的,当年不再单独进行矿泉水年度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已有的矿泉水水源地开采范围内,需要扩大开采量或者更新、更换矿泉水井(泉)时,应当重新进行勘查,并将勘查评价报告提交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审鉴定,取得新的技术鉴定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矿泉水勘查登记手续,擅自勘查矿泉水的,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矿泉水开采许可证,擅自开采矿泉水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因开发利用矿泉水而产生严重环境地质问题的,责令采取治理措施;造成矿泉水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矿泉水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矿泉水开采许可证;
(四)开发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矿泉水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不按期报送检验结果,或者不按期办理年度审理及三年复评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办手续。
(五)未按规定设置水源地卫生防护带,或者未按规定在防护地界设置固定标志的,责令限期设置。
第十六条 在矿泉水监督管理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