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威信法院:“鸡鸣三省”谱华章/唐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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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威信法院:“鸡鸣三省”谱华章


作者:唐时华、罗光宇

云南省威信县地处川、滇、黔三省结合部,素有“鸡鸣三省”之称。近年来,威信县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关系,充分发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近三年来,该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纠纷2065件,调成1963件,履行1573件,调成率95%,履行率80%。由于成绩突出,该院旧城人民法庭曾荣获高级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表彰的“指导人民调解先进集体”称号。 2007年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全国人民调解先进集体”称号,受司法部表彰。

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素质

2003年以来,威信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从过去的口头说说,变为落实到行动上,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了人民调解委员的整体素质。

一是编辑《人民调解指南》,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辅导材料,提升调解委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在法院人、财、物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压缩办公经费,投资10万余元,编辑《人民调解指南》,以每季度一期,下发全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迄今共计下发了3000余册。《人民调解指南》的编辑为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提供了法律帮助,起到了良好的指导效果。

二是创建人民调解委员例会制度,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制度的主要做法是在全县各乡、镇,每月用一至二天时间,由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和各村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营长为一身的“三合一”干部参加,在会上,各部门针对各自工作情况,对“三合一”干部进行培训。

三是以法庭为主要力量,在巡回办案过程中,以案释法,要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参加旁听,在审理过程中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通过不同方式,不同渠道的培训,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为人民调解工作培养了一支生力军。不完全统计,威信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培训人民调解员达100余场次,受训人民调解员达3500余人次。

创建法庭调解窗口

从2005年起,威信县法院就通过多方探索,在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上做文章,创建了旧城法庭和麟凤法庭两个调解窗口,以人民法庭的调解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2005年来,通过人民法庭调解窗口和县法院指导,全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了各类纠纷2065件,调成1963件,履行1573件,调成率95%,履行率80%。

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法庭调解窗口的具体做法是:在指导调解工作中,对人民调解委员面授机宜,亲自指导他们进行调解工作,要求他们做到三勤一耐心,用好六种方法。

三勤一耐心是:一是勤动脑,也就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形态表情来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思维倾向,从而明晰调解思路;二是勤动口,针对纠纷的疑点进行询问当事人,勘定是非,进行调解;三是勤动脚,对纠纷有疑点的不轻信陈述,要亲临现场掌握具体情况,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耐心是耐心倾听纠纷的双方的意见,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完后,他们才不会产生偏见,调解才容易成功。

六种方法是:一是深挖纠纷的根源,找准毛病,对症下药进行调解;二是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三是调解一定要讲原则,不能和稀泥;四是用身边典型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五是换位思考进行调解,旧城马安村的人民调解员李国奎说,旧城法庭陈祥泽庭长在一次巡回审理中指导我们调解的换位思考法很有启迪,他对一位不讲理的当事人说:“这件事情我从法律的规定给你打比方讲道理讲得清清楚楚,你还坚持你的观点,好,就这件事,我来作你的当事人,你来当调解员,我们换一换位置。你会怎么办?为什么?”他这种方法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使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和学到了很多调解技巧。六是以召开家庭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调解,特别是对家庭纠纷和赡养纠纷这类案件,先通过开家庭座谈会的形式,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这种方法是处理这类纠纷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同时为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麟凤法庭调解窗口,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也有新招,他们在对个别纠纷的调处上,积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主意想办法,提供法律指导。特别是在威信县省级重点工程项目--云投粤煤电一体化工程建设中,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等方面,花大力气指导调解工作。比如指导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处了向家沟煤矿同相邻群众的50万元的赔偿纠纷,金竹村余家山村民小组与小坝纸厂80000元的土地款争议,麟凤村上坝村民小组与相邻4个村组的17万元的沟渠权属争议等纠纷。

在充分发挥法庭调解窗口的作用的同时,威信法院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庭上下功夫,以县城所在地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试点,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庭,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庭的设立是模拟人民法院审判庭的格式,设主调解员一名、调解员一名,书记员一名,左右设当事人席位,正前方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徽,会徽下端左右悬挂公平、公开、公正;护敬、互谅、互让的标语,让当事人置身于一种严肃、温馨的氛围中,在祥和肃穆中化解纠纷。试点的推行,起到了很好的效果。2005年来,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调处纠纷 43 件,没有一件因不服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制度

“重心下沉,关口前移”,是威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以积极预防为主,力争把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太,是威信县综治工作的一个亮点。2005年,威信县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全省26个“平安县”之一,成为昭通市首家达标县。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为巩固“平安威信”创建的成果,推行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畅通,依托群众,多方参与”和“大纠纷不出乡,一般纠纷不出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格局,威信县法院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在县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同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建立了联系制度,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由人民法庭同各乡、镇司法所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同接待,互通情况,调处纠纷,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自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交流在指导调解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共商解决的办法,采取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暨人民调解员会例会),先由各人民调解员汇报一月以来所排查其辖区的矛盾热点、难点问题,对纠纷的调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是些什么,再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然后安排下一步的工作。其次,与司法所定期不定期到各村委听取村委对调解人员的工作情况后,再由各调解员汇报近期在其辖区内调处纠纷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进行指导。

走近村规民约

民间纠纷,千奇百怪,花样百出,出现“人咬狗”的事件也不是什么稀奇事,有的为了一小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都会导致矛盾激化。为此,威信县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充分利用先进的民间民风民俗,走进村规民约,指导人民调解。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就十分重视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在抓人民调解庭建设的同时,抓好村民小组调解组织建设,突出抓好一至二个点的工作,以此带动大面工作的开展。

2005年,麟凤法庭借“平安村寨”建设的契机,指导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抓村民小组调解组织建设,从程序上、实体上,指导村民小组调解室,充分利用先进的村规民约,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把麟凤乡麟凤村毕坝村民小组作为试点,建立第一个村组调解室。该调解室聚民调、普法、帮教、村民议事工作于一体,以民间的预防调处为主要职能。在村民小组长吴必富的带领下,狠抓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了“一长三员”的调解小组;二是制定了《毕坝村民小组村规民约》等,设置纠纷排查登记薄;三是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组织村民学写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法律促稳定,以科技促生产;四是抓典型,促宣传。针对近年来外出误工人员较多,对老人赡养存在困难的实际,毕坝村民小组把村民罗尚学家的四个儿子轮流赡养老人,使老人安度晚年,全家人和睦相处的事迹,编成顺口溜,印成材料,分发到每家每户,起到了很好的帮教作用。通过抓好上述工作,这个有着600多人的,在麟凤乡是最大的一个村民小组,近年来纠纷逐年减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的和谐局面。

2006年法庭又和司法所联合,指导柏香村丰岩坝村民小组建立了村组调解室。2007年,麟凤法庭、麟凤乡司法所,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把这一做法向全乡推广,带动了全乡民间调解工作的开展,促进全乡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推动了新农村建设。走进村规民约,指导人民调解,是威信县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做法,威信县人民法院不仅帮助指导村民小组建立规范调解室,而起还搞好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对接工作,在审理民商案件中,凡是涉及到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诉讼到法院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予以确认和判定。2005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后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仅20余件,法院均以调解或判决的形式予以确定,起到了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和形象,得到了老百姓的好评和党委政府的肯定。

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民事审判的渐进之路,威信县人民法院就是这样在指导人民调解,构建和谐社会,用他们辛勤的汗水,为维护威信县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万家和谐,谱写了一篇篇美丽的华章。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威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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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鉴于近一时期出现的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涉及民航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问题,具有特殊性,对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民航飞行安全及国有资产保护,为此,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5月25日,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转发你院,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认真抓好涉及飞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导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做好涉及此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以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等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以维护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及航空安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2005年7月25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 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民航人发(2005)104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航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针对目前民航事业快速发展与飞行人员短缺的矛盾,本着完善行业法规,培育市场机制,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有序流动的原则,经国务院同意,特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用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飞行人员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航空运输企业招用飞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在现阶段,为保证航空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保持飞行队伍的相对稳定,结合航空运输企业的特点,辞职的飞行人员应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尽量在运输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航空运输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明确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和标准。要加强劳动合同基础台帐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工作。同时,要通过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深化航空运输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稳定飞行人员队伍。要探索建立符合航空运输企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使工资分配向一线飞行人员倾斜,合理拉开飞行人员与一般员工的工资收入差距,逐步建立起飞行人员收入与市场价位接轨、富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关心广大飞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解决其后顾之忧,稳定飞行人员队伍,确保民航飞行安全。
  四、进一步完善飞行人员的飞行准入和资质管理。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管理,严格民航飞行人员的飞行准入制度和资质管理。对未按规定与原用人单位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及其相关手续的、且未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暂停飞的飞行人员,不得批准其恢复飞行。
  五、加大民航飞行人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飞行人员市场化的培养机制。针对现阶段民航飞行人员相对短缺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民航飞行人员培养途径。坚持学历养成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继续加强航空运输企业与国内、外飞行专业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飞行专业院校的资源,加大企业投资定向招飞的力度,同时适当引进外籍飞行人员。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鼓励个人自费或个人通过银行贷款参加飞行职业的培训,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飞行人员的供需矛盾。

2005年5月25日



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的效力探析

夏德忠 王雷都


  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对于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究竟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是劳动合同不成立,还是劳动合同不生效,抑或劳动者因此享有单方解除权?在法律实务中,颇滋疑议,法律适应并不统一,与法律稳定及劳动者权益产生不良影响,与司法公信力亦能因此而产生瑕疵,笔者撰此文,为匡正此中疑难弊端之处,稍尽法律人之责任,与劳动者之福利亦有利焉。

法律风险提示:★★★★★

基本案情
  李某因看到一公司的招聘广告,遂前往应聘,该公司经过面试程序认为李某是某岗位的合适人选,遂决定聘用李某,在面试中,该公司告知了李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并询问了李某有无补充意见,后李某与该公司达成一致,李某自下周开始上班。
  李某上班后一周,单位与李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缺少了社会保险的条款。后李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单位也签字盖章。
  问:应如何理解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
  该书面劳动合同因缺少法定必备条款而无效;同时因劳动合同无效,视为李某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与用人单位应重新签订完备的劳动合同;
如果李某已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则李某可以主张超过一个月的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
  该书面劳动合同因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所以劳动合同不成立;因劳动合同不成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
  该书面劳动合同因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是一份不完备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具备的条款是成立且生效的;该书面劳动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缺少的必备条款可以协商补充,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第一种意见认定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劳动合同条款之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产生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效果。
  第二种理解:劳动合同条款之格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产生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效果。
  笔者同意第一种理解,如,劳动合同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或者由劳动者自行缴纳保险费”,因该约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条款无效。
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包括:情形1.劳动合同约定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但用人单位未依照约定缴纳;情形2.劳动合同未约定社会保险条款,用人单位也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3.劳动合同约定了社会保险的缴纳,但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情形3的劳动合同法定无效的,所以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情形1的劳动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只是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完全履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
  情形2介乎情形1与情形3之间,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条款无约定,依据社会保险法,并不减轻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所以,劳动合同缺少该条款,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无影响,劳动合同是成立且生效的。

  第二,如果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条款,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即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与必要。因此在该种情形,即验证了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因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应仅指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并不能认定为无效。

  其次,第二种意见认定缺少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不成立也是不正确的。
  因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因此在此处有《合同法》适用的余地,在本案中,李某因应聘广告前往面试,属于缔结合同的要约,该公司面试并同意李某的职位申请,视为承诺,因此在李某与该公司谈妥之时,劳动合同即已成立,只是在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方生效而已。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确立,因此在劳动关系确立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因劳动合同成立,而未签订书面合同条款的,对劳动合同的成立不生影响,仅影响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是用人单位应当改正,也就是说应当将必备条款增补在劳动合同中,从此条看来,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还是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还是成立和生效的。
  因此,第三种意见认定缺少必备条款,对劳动合同不生影响是正确的。此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增加保险条款,也可以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报酬及赔偿,及要求补缴保险费。

  综上所述,同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缺少其他必备条款,也应作上述的理解与处理,而不能简单地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应具体分析缺少条款对整个合同的重要性,再作结论。如果合同缺少签订主体,应该认定为合同欺诈而合同无效或者劳动合同不成立,或者构成非法用工;如果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而产生争议的,应作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解释。如果缺少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的,或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应该具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