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龙胜少年强奸一案是否属自首的研讨!/龙君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54:26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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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龙胜少年强奸一案是否属自首的研讨!

作者: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QQ:82497229

被告人甲某 男 广西龙胜人

案情:03年11月2日,被告人甲某将乙(幼女)骗回家中后,将乙奸淫后甲逃跑,乙亲戚报案。在甲的逃跑过程中,遂与乙产生感生感情,且确定恋爱关系。甲于06年10月18日在乙的陪同下投案。归案当天,甲称“两年前乙告我强奸,其实没有这回事”,在一审法庭上,被告人甲某“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岚发生性关系,虽然小岚开始有些不愿意,但后来她也没有反抗,应该不算强奸”乙在《申请书》中称“但当时我只有13岁多,年纪还小,小宇也只不过大我几岁,都是年幼无知,不懂法,小宇他已经错了,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2007年1月11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甲自语“错过了自首的机会”

问题:被告人是否属于投案自首??!!~~

研讨:
就本案而言,笔下认为被告人甲某属投案自首,可依法从宽处理!
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也就是说甲某的行为只要一满足这两个条件,司法机关就应当依法认定其为自首。下本人试做分析:


一,自动投案。本案中的甲某在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且在其女友(受害人乙)的陪同下投案。明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第8号(后简称《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甲属自动投案这一点在社会上争议应该不大,因篇幅有限,故不骜言!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另一基本条件。那是供述全部事实,还是供述基本或者主要事实呢,这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下认为,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全部罪行,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但如果由于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犯罪事实,即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其罪行。如果投案人在供述犯罪过程中编造事实为自己开脱罪行的,那就不具备如实供述的条件,而不能成立自首。


本案中甲某归案当天,同其女友(受害人乙)说他们“其实没有这回事”,甲某否认该事实,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这样归案当天,其不属于自首,理所当然,法理不容!但后来经司法机关对其教育,甲某在一审法庭中称:“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岚发生性关系,虽然小岚开始有些不愿意,但后来她也没有反抗,应该不算强奸。”由于考虑到犯罪分子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的特殊。或者因其心理,生理上的原因,如记忆能力,表达能力,恐慌,恐惧等原因,犯罪分子往往不能对犯罪事实做出全面准确的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其只要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就应当认为具备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条件,以自首论处。而本案案发于两年多以前,甲某也仅比“13岁”的乙大几岁,且系社会青年说明其文化程度不高,年龄尚小。我们不难从其原话中推断,甲已经如实供述了当年奸淫过乙。把自己的强奸(幼女)的性质误认为是和奸。是不是被告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就影响其自首的成立呢?本人不认为是这样,法律上也不这样认为。


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的问题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67条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批复》详见《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马保顺编P914右下。

本案一审时,甲把“乙先不愿,后从了”误以为是和奸,认为自己无罪。这是对其行为性质的问题,由于甲某对法律法规中的强奸罪,还有强奸“暴力”的方式等不了解。甲的这种辩解应当是允许的。即使通过司法机关质证核实甲是有罪的,已经构成强奸罪,也应当视为自首。


当然本案中,甲某在被公诉机关审问时,当天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经教育后,能在一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甲之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应结合被告人的前后认罪态度并将其置于一个统一的,连续的,完整的过程中加以考虑。既然被告人有自动投案在前,最终又能在一审法庭(一审判决之前)如实供述其罪行,自然符合自首的两大条件。本人认为,该法院理应认定其属于投案自首,可依法从宽处理!(完)

(后记: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自首的制度虽仍有不足之处,但相对来说已经有所发展和完善,至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自首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大大鼓励了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认罪服法,洗心革面,改过自新,不至于再次隐匿与社会继续犯罪。同时也大大的促使司法机关及时对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对此笔下呼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执法,呼吁涉案流浪在外的朋友特别是农民朋友,尽早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早日与家人团聚!!)

相关资料:
1.《新刑法罪案与审判实务精神》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高铭暄等顾问 方正社 ¥698.00
2.《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赵秉志编 高铭暄等审 法律社 04年9月版06年6月3次印刷 ¥58.00
3.《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 马保顺 山西教育社 06年12月版 ¥175.00
4. 案情参照来源:广西法院网《告发强奸又相好 你我有情法无情》作者:廖 德 超 单位:龙胜法院
地址:http://www.gxfy.com/Article/ArtOne.aspx?ArtID=1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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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7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并努力减少和逐步取消在货物交换和劳务提供方面的一切障碍。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捐税;
  (二)办理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的或即将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一方由于已成为或即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而给予或即将给予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和企业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鼓励两国的公司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合作(包括成套设备与劳务输出),并为此创造便利的条件。

  第五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有效的外汇法律和法规,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但这并不排除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支付安排,以便利贸易的进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为贸易和/或工业界代表团或团组的访问,以及举办商业、贸易展览提供便利。

  第七条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本着相互合作和谅解的精神,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中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时间及地点将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可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塞奇·沃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税务局询问原来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现明确如下:
代扣、代收手续费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199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