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6:35   浏览:8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构建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

郭 ? 吴 宁


[摘 要]: 目前,国内外对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研究和实践的主要方向是直接薪酬制度,即独立董事以外部人身份介入公司事务,却同公司内部人一起从公司直接领 取报酬。然而,从社会心理学基础和法学基础等方面来分析,直接薪酬制度事实上正腐蚀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而危害整个公司的治理。建立间接薪酬制度,一方面,是由独立董事职责特殊性本身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是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关键词]: 独立董事 ; 直接薪酬 ; 职责; 独立性; 间接薪酬


独立董事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独立性。[1] 对独立董事内涵的界定国内外版本颇多,但在独立性这一特征上却是完全一致的。独立性特征本身事实上也就注定了独立董事薪酬方式应具有特殊性。

一、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现状
1、美国的独立董事薪酬制度
在美国,独立董事亦称为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是指与公司没有聘用关系或其它显著经济联系的董事。[2] 根据这一定义,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没有聘用关系”,即没有劳动法律关系。但实践中,美国各公司的独立董事都从公司直接领取各类酬金,因而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 “ 聘用关系”。
美国独立董事同公司的直接经济关系密切。美国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包括两部份:年费和参加会议的津贴。年费一般在2—4万美元之间;参加会议的津贴为每参加一次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领取1,000~5,000美元不等的收入。独立董事的年平均收入为33,000美元。[3]除此固定薪酬之外,美国公司独立董事还可从公司获取作为激励措施的本公司股票期权,还可报销参加董事会的费用。以破产的安然公司为例,在安然事件爆发前,17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5名为独立董事,其中不乏社会名流,包括美国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秘书长,美国商品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前主席,德州大学校长,通用电气公司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英国前能源部长等等。安然公司的独立董事们从安然公司直接领取各式各样的收益,仅在2000年,安然公司召开了九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每人接受了公司7.9万美元的薪金。安然共签署了七份涉及14名独立董事的咨询服务合同,还有许多项与不同独立董事所在企业进行产品销售的合同,或是向一些董事任职的非盈利机构捐款。安然董事会显然像一个“有浓厚人际关系的俱乐部。”[4] 安然公司独立董事同公司内部人一起通过各种方式从公司猎取收益,直至公司破产。
显然,不论是固定薪金,股票期权,还是报销费用等等,美国公司独立董事的收入都有一个共同特点:直接从公司和公司内部人那里领取。

2、我国及其它国家的独立董事薪酬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基于聘用关系从上市公司直接领取报酬。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定义是:“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5] 从这一定义中的“受聘”二字我们可以解读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间存在着“聘用关系”,即独立董事受聘于上市公司。事实也是如此。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5] 实践中,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从上市公司公布的年中查阅,独立董事年薪高低不一。如,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年薪人民币为20万,中国联通为8万,上海汽车为3万,前不久爆出债务丑闻,董事长外逃的啤酒花股份公司,其独立董事年薪为5万等等。
此外,其它国家如英国、意大利、芬兰等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独立董事的薪酬方面也都采取由上市公司内部人直接支付的方式。
综上,笔者把这种由独立董事以外部人身份介入公司事务,却同公司内部人一起从公司直接领取薪酬的方式及其相关规定称为独立董事直接薪酬制度。目前,国内外上市公司在实务中一般都是采用这种薪酬制度。

二、国内外对独立董事薪酬问题的研究
当前,国内外对独立董事薪酬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直接薪酬制度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董事该不该从上市公司拿钱。一种观点认独立董事不应该从上市公司拿钱,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其独立性;另一种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从上市公司拿钱,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其积极性。其实这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只是前者强调更多的是外部人对公司内部人的权力制衡作用,而后者更多的是强调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在实践中人们更偏向于选择后者,因为独立董事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为公司提供服务,而且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面临着名誉、责任方面的风险,以此为“对流条件”(current condition),他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6] 所以,独立董事以其劳动应获得报酬的观点已渐成为主流意见。
2、独立董事该拿多少钱。这一问题比较复杂,争议很多,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通常来说,有人主张对独立董事更多地应采用声誉激励,应对其资格进行严格考核和认定,并发放注册资格证书,让社会把这一职业看作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尚职业。另外有人则认为应更多地给予独立董事报酬,包括各种浮动式期待利益,用来激励他们更认真地履行职责。根据这种观点,有些公司在独立董事的薪酬方面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方式。主要有固定薪水加公司股票期权方式,为延期支付计划等等,希望以期待利益来激励独立董事的创造性和责任心。
3、成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或“独立董事协会”。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专门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它们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存在,依赖市场化谋求生存。[7]这确实是一条不错的思路,但提出者只是从独立董事风险责任组织化方面去思考问题,并且“独立董事事务所”若以营利为目的,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又将受到置疑。
4、直接薪酬的弊端逐渐显露,间接薪酬已开始引起业内人关注。在直接薪酬制度下,独立董事从选聘到报酬多少,支付程序与方式等都是由上市公司内部人决定。如果独立董事坚持原则,克尽职守地工作之后去向公司内部人签章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时,往往会在心理上和行为上遭遇尴尬。对此已有学者尖锐地提出:“独立董事的费用均应单独列支,不受CEO或任何其它财务负责人的控制。”[8]但是,只要独立董事同公司间存在着直接的薪酬关系,这种控制或多或少,或明或暗是不可避免的。

三、间接薪酬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一)间接薪酬制度的概念和含义
笔者提出的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是指:独立董事以外部人身份介入公司事务,履行监督内部人的经营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保护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职责,其劳动报酬不从公司直接领取,而由非赢利的自律性中介行业组织根据一定的规章发放给独立董事的一种薪酬制度。
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独立董事是公司外部人,具有独立性。
2、独立董事在公司的职责主要有四项:
(1)监督内部人的经营决策。内部人(insider)主要是指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层。独立董事对内部人的监督是在董事会内部进行的事先决策监督,其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可以防患于未然,提前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相比较而言,二元制公司结构中的监事会监督是从董事会外部实施的监督,是在错误的决策导致损害发生后,监事通过行使职权请求司法救济并且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一种事后性监督。在这里,监事作为内部人本质上是起着内奸的作用。独立董事事前决策监督机制显然比监事事后追究式监督机制更具合理性,更适应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设立独立董事是为了制衡管理层权力膨胀,但制衡只是手段,科学决策才是目的。首先,独立董事的来源复杂且拥有在公司治理和经营方面的理论或实践的专业知识,这可以保持公司决策时思维的多元化和观点的新颖性,并使公司的决策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轨道运行。其次,科学的经营管理决策,要求能将长期的战略决策与日常的经营管理决策分开。独立董事主动参加到决策行为中去,并充分行使知情权,才能使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体现公司长期战略的要求。[9]
(3)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一方面,独立董事通过监督内部人决策使控股东等内部人在上市公司的利益只能通过上市公司的价值提升和利润分配来体现。[10] 此举维护了证券市场大小股东“同股、同权、同利”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中小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自己利益的独立董事;反过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就能遏制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决策,从而以“上兵代谋”的上策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4)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这是由公司的社会责任所决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是指股东以外的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有:公司债权人,包括持有公司所发行债券的自然人和法人,公司雇员,消费者等等。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非常欠缺。独立董事这一职责的确立影响深远,但当前学术界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还存在些争议。
3、独立董事间接领取薪酬。
独立董事的薪酬不应从他任职的上市公司直接领取,其理由笔者将在后篇中从心理学基础与法学基础加以阐释。独立董事不从上市公司直接领取报酬,并不等于放弃报酬或上市公司免除给付劳动对价的义务。以我国为例,建立独立董事间接领取薪酬的方式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立信用中介组织,培育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在非赢利自律性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下设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下间称协会),由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注册考核等进行行业协会性质的管理,并负责面向上市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公司向协会报告独立董事的薪酬预算。作为协会的会员,上市公司有义务将年度所需的独立董事人数,专业水平要求,各种薪酬办法与标准制作成预算送交协会备案。
(3)协会向公司收取年费。以年费的形式,上市公司根据预算将独立董事的薪酬及各种费用全额拔付到协会的专用账户上,由协会派专人专门管理。
(4)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协会向各上市公司提名并介绍候选人情况,由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5)独立董事年终从协会领取各类报酬。根据股东大会和行业协会的综合考评,决定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奖惩,最后由行业协会按一定规章执行。
(二)间接新酬制度的特征
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同目前的直接薪酬制度相比较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唯职责性。美国投资机构管理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界定为:“独立董事与所任职企业唯一关系是其董事职责”[11] 独立董事不直接从公司领 取报酬,可以割断他对上市公司心理上的依附感和过于密切的经济关系,从而使得独立董事与其任职的企业唯一存在的只有职责关系。建立间接薪酬关系的目的之一也就是为了促成二者之间的唯职责关系,切实有效地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更好地履行上述四大特殊职责。
2、行业化管理。在我国,独立董事从提名到选任都是由各上市公司内部人自己掌握,这已造成了独立董事素质参差不齐,一盘散沙,混乱无序的局面。从公司治理战略层面来看,结束各自为阵的格局,组建自律有序的独立董事行业管理协会已是当务之急。建立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可以为全国统一的独立董事行业协会的组建提供契机,并为行业协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基础;独立董事行业协会反过来也能有效地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这种良性互动的格局非常有益于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协条发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4年)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1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转变职能,规范执法,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和转关运输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2003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关于取消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二、将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需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修改为“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将第四条“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注册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数据资料共享,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四、第六条删去第四项,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五、将第十一条中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改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六、将第十二条中的“驾驶员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修改为“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将该条第(一)项中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修改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七、将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合格的驾驶员,参加注册地海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司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证》(见附件5,以下简称《资格证》)。”修改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法规及相关的监管规定,参加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并相应删去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司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证》。

八、将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的“《资格证》”均改为“等相关证件”。

九、将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驾驶员”删去。

十、将第二十条中的“《资格证》由驾驶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删去。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取消其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资格”改为“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中的“按照本办法注册管理”改为“按照本办法管理”。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及序号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200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二)、(三)、(四)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七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五)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九条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二)、(三)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条 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见附件5,以下简称《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见附件6,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

第十一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为运输企业职工;

(三)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四)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三)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二)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参加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换发新证、簿;如上述证、簿损毁、遗失或被盗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车辆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海关按以上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驾驶员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出示《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汽车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第二十条 《汽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由车辆固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卫星定位管理的车辆,卫星定位管理系统配套使用的身份证(IC)卡与《汽车载货登记簿》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有关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

第二十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

第二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应立即通知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附近海关负责及时将换装情况通知货物出发地和目的地海关。

第二十五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发生走私违规情事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或范围行进的;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办理核销手续的;

(三)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驾驶员或其所属企业不向附近海关或货物主管海关报明情况而无正当理由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行查验的;

(五)遗失、损毁、涂改、转借海关核发的《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妨碍海关监管工作或者影响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

(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驾驶员;改装车厢、车体的;

(七)运输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第二十八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的海关监管货物多次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加施于车辆的封志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对所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开拆、调换、改装、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理的;

(六)有其他需要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一)构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管理不严,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从业资格的;

(四)因违反规定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从事有关业务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手续;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并予注销,收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一条 运输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道路货物运输资格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型企业自有车辆及其驾驶员,需承运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运过境货物境内段公路运输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署监〔200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9〕署货字第9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署监一〔1990〕958号)和《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第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略)

2.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略)

3.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略)

4. 《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发[1999]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 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就基金业绩进行预测;
(二)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
(四)诋毁同行;
(五)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行前,发行协调人应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发行协调人同时还需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
(一)封闭式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二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报告期间终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四)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五)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六)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七)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基金提前终止;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澄清公告与说明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二)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
第十四条 信息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照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本准则办理。
(四)基金管理人应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以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八)凡在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其该次中期报告可不编制;凡在下半年设立的基金,自其设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个月的,其该次年度报告可不编制;凡自设立日起至季度末不足2个月的基金,其该次投资组合公告可不编制。
本款所称设立日系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募足法定份额之日。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准则的个人与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绪言
在绪言中必须载明以下文字:
XX基金上市公告书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证券交易所对XX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核,均不构成对本公告内容的任何保证。如果投资者欲购买XX基金,应详细阅读X年X月X日刊登在XX报的招募说明书和本上市公告书。
二、概要
本节应列示上市公告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简称
基金交易代码
基金单位总份额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上市时间
上市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推荐人
三、基金概况
(一)基金设立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设立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
发起人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
发起人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基金发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
发行价格
发行日期
持有人数
登记结算机构
发起人持有份额
发行情况简介
(三)基金上市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市核准文号
上市日期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发起人认购部分的流通规定
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及基金持有人总数等。
五、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成立批准文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股东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二)基金托管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托管部负责人
托管部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六、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一)基金投资策略
(二)公告日前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当日的投资组合
七、基金契约摘要
(一)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二)基金资产估值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会计与审计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契约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契约的方式
八、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九、财务状况(截止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
十、重要事项揭示
本节列示基金发行后发生的对基金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基金简介
(一)简要介绍基金发起设立及上市情况并列示以下事项: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
(二)列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三)列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四)列示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列示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及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得对报告期后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三、托管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二)应说明在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应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内所编制的与托管人有关的基金披露信息是否合法、真实、完整作出说明。
四、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应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审计报告格式,就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判定其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二)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末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应收款项
13.基金资产总值
14.应付基金管理费
15.应付基金托管费
16.应付收益
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
18.应付佣金
19.其他应付款项
20.负债总额
21.基金单位总额
22.未分配净收益
23.未实现估值增值
24.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收益及分配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
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收入
2.债券利息收入
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等)
5.基金管理费
6.基金托管费
7.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8.基金净收益
9.上年未分配净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末未分配净收益
(三)会计报告书附注
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
1.主要会计政策
(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值方法。
(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
(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4)税项
(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
2.关联交易
(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须分别列示该等关联人的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关联人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基金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同时还须列示向该机构支付的平均佣金比率。
(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4)上述(2)至(3)项披露信息应列示至少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额。
(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四)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转让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五)基金投资组合
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
(六)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披露最近3个基金会计年度的以下财务指标:
1.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及单位基金净收益
2.期末基金资产总值
3.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率
五、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含发起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
六、重要事项揭示
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及其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年度内变更情况、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基金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
7.其他。
七、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三: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已于年月日复核了本报告。”
一、基金简介
列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地点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三)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四)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及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得对报告期后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三、基金财务报告
(一)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末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应收款项
13.基金资产总值
14.应付基金管理费
15.应付基金托管费
16.应付收益
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
18.应付佣金
19.其他应付款项
20.负债总额
21.基金单位总额
22.未分配净收益
23.未实现估值增值
24.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收益及分配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
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收入
2.债券利息收入
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等)
5.基金管理费
6.基金托管费
7.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8.基金净收益
9.上年未分配净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末未分配净收益
(二)会计报告书附注
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
1.主要会计政策
(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值方法。
(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
(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4)税项
(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
2.关联交易
(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分别列示该等关联人的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各关联方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额。
(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三)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转让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四)基金投资组合
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
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此外还需列示按市值排序的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
五、重要事项揭示
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当期变更情况、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7.其他。
六、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已于年月日复核了本公告。”
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股数/面额、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股票市价合计;
(二)债券市价(不含国债)合计;
(三)国债、货币资金合计。
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列示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四、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附注至少应披露以下项目:
(一)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如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非上市债券按面值加计至公告内容截止日应计利息。
(二)流通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的资产。包括对基金配售的新股等应在报告中采用购入成本单独列示,同时必须在报告附注中详尽披露下列事实:该资产的总成本、总市价、计价方法、该方法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及转让受限原因、转让受限期限。基金持有的已长期停牌股票应在报告中以最近期的市价列示。
(三)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的构成。
(四)应明确陈述是否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的股票。如存在,应列示这些股票的名称、数量、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