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曾建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1:27   浏览:9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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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曾建莉


[案情]:2004年7月5日,李某邀了几个朋友去附近的一鱼塘钓鱼。由于该鱼塘上空架设了1万伏的高压电线,在钓鱼过程中,李某手持的鱼竿与高压线相触,导致李某当场被电击死亡。事后,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的家属便将鱼塘的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人王某及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李先生的死亡补偿费10万元,李某的两个未成年儿女的生活费3.6万元,医疗费和丧葬费5000余元,共计14余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责任认定问题上,作为鱼塘的所有人村民委员会及承包人王先生应当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议庭没有争议,但对作为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在供电协议中已经告知村民委员会不得在高压线下挖鱼塘,可以认定其已尽了提醒义务。而且该鱼塘上方的高压线距离地面的高度符合法定标准,故供电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应该对其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除非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一方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供电公司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无法证明李某的死是其故意造成,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只要供电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这明确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的高度危险程度应以1千伏以上为判断标准。对于1千伏以上的触电事故,法院审理时应对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方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高压电为1万伏,对于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受害人便无法自救,供电公司应该对此种潜在的危险隐患具有预见性。虽然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也采取了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书的方式,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但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规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对李某家属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鱼塘的所有人及经营者对李某的死都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而受害人李某在设有警示标志的地方钓鱼,本身也存在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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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委,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区党委。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2007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加强和改进西藏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基本途径,是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西藏自治区正处在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时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与时俱进地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对于实现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突出马克思主义“四观”、“两论”教育,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不断开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区党委领导下,由区党委组织部主管,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地(市)委、县(区、市)委和部门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履行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职能。组织实施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培训,负责全区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出国(境)培训工作。

区纪委(监察厅)负责干部党风党纪、政风政纪及廉政教育。

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制定理论学习计划,重点抓好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织宣传文化系统干部和高层次人才的培训。

区党委统战部负责党外干部、统战干部和分管统战工作的党政干部的培训。

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承担全区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和中青年干部的培训,承担部分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干部培训。

区直机关工委负责区直机关党务干部的培训,协助区党委党校抓好区直部门副处级及以下干部的教育培训。

区政府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宏观指导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

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方面的政策,并提供经费保障。

区教育厅负责干部的学历教育和师资培训。

第七条 区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干部的全员教育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总体要求和部署,对干部教育培训做出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落实上级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本系统各类干部教育培训,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关部门同时做好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 各地(市)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的部署,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双重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谁主管、谁培训”的原则,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承担部分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类别、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

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或提任前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地厅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第十一条 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境外培训、在线学习、自主选学、在职自学和其他培训。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需要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党政干部的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重点进行《江泽民文选》和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重大战略思想的教育培训。按照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增强五种能力。紧密联系西藏实际,深入开展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四观”、“两论”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开展反分裂斗争的能力,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

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发展、尊重特点、鼓励创新。要遵循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爱国精神、科学精神、探索精神和团队精神的教育。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力开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重点抓好农牧、卫生、教育、环境、信息和科研等领域学科带头人的教育培训。根据建设和谐西藏的要求,制定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计划,抓紧培养一批急需的社会工作人员。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按照增强政治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知识结构的要求,重点抓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层及其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抓紧培训企业急需的战略规划、资本运作、科技管理、项目管理、企业党建等方面的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鼓励企业围绕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展自主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的特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区内培训与区外培训,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专题讲座与研讨、考察学习相结合等手段,在坚持组织调训、集中脱产培训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创新培训方式。

继续开展在职干部学历教育。办好内地部分重点高校西藏干部学位学历教育班,帮助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进行知识更新、学历升级,不断改善在职干部队伍的文化结构、专业知识结构。

积极开展干部在线学习和自主选学。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和网络资源,开展干部网络学习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施教部门制定自主选学培训计划,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具体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时间等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满足干部个性化、差别化、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充分发挥境外培训的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干部出国(境)培训,优先安排重要岗位、关健岗位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进一步规范境外培训工作程序,严格境外培训纪律,切实加强组织管理。第四章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利用西藏自治区教育资源优势,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理念,以党校、行政学院(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以其他培训机构为扩展和补充,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中。根据现代干部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教学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组织人事和宣传部门要与党校、行政学院(校)建立经常性的协调机制,在理论培训、教学计划、队伍建设、学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应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积极推行人事制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坚持以干部培训的需求为导向,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基本职能,完善教学布局,创新培训内容。要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学员管理和考核,严肃培训纪律。

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根据不同的轮训培训对象设置不同班次和学制,避免重负培训,资源浪费。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以轮训和培训县处级干部为主,同时承担部分地厅级干部和区直机关科级干部、乡镇党委书记的轮训和培训。地(市)委党校、行政学校以轮训和培训科级干部、乡镇干部为主,同时承担部分县处级干部的轮训和培训。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要建立健全指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基层党校、行政学校在教学研究、班次设置、课程规划、教学评估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开展基层师资培训。

第十七条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定位,突出特色,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各级各类干部的岗位培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制定评估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围绕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围绕学员满意度、学员反映、学习效果、培训后行为改变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被评估机构及其主管单位反馈。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确定一批爱国主义教育、警示教育、法制教育、科普教育、区情教育、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教育基地,作为现场教学点,开展体验式培训。  

第二十条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深化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的认识,促进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第五章 师资、教材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培养和选聘一批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西藏区情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特点,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力的教师队伍,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专职教师培养计划,通过安排进修培训、挂职锻炼、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等方式,提高专职教师的综合素质,保证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培训。采取引进、培养、调整等手段,改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充实教师队伍力量,加大对优秀年轻教师的培养力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完善兼职教师聘任办法,在区内外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内地资源培训区内干部。建立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以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定期到党校、行政学院(校)授课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师资库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共同维护,实现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在学好用好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的基础上,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统筹规划,组织编写和翻译反映时代特点、西藏特色,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的培训教材,重点编写和翻译好适合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读本和辅导资料。

第二十六条 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和列入部门公共支出的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要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加大的实际,逐年增加。干部教育培训重要项目经费实行一事一报,各级财政予以重点保障。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藏财行〔2004〕28号)执行。各地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定干部培训计划,下达调训任务,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调训计划要求抽调干部参加培训,确保组织调训任务的完成。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干部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出差、出国等工作任务。加强干部调训工作的统筹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不同层次的干部教育培训,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通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研究建立规范、简便、易行的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和干部个人的考核。对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完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训任务、组织干部在线学习、在职自学等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情况。对干部个人考核内容包括参加组织调训和自主选学的情况以及参加教育培训学习的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每年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及干部个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所管理的单位和干部个人通告学习培训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县处级以上干部教育培训电子档案。各地市、各单位建立和完善科级以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坚持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干部管理部门、干部培训主管部门与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有效沟通机制。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坚持任职培训制度,对近期考虑提拔任用的干部优先安排参加培训。在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培训。无正当理由,干部未完成培训任务或规定学时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级。第七章 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考虑,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经常指导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实施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真正把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组织部和区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研究问题、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推动工作。各地(市)委要建立相应的干部教育培训协调机制。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工作力量,并通过理论研讨、工作交流、业务考察、专项培训和人员调整等方式,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培训管理者队伍。培训管理者每年应当参加人均不少于1周的业务培训。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地(市)、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1月25日)
  根据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签订并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的两国文化合作协定,两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举行会议。
  双方回顾了迄今为止文化协定的执行情况,认为有可能进行更好的合作,特制订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计划如下:

         第一章 教育、科技人员交流培养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四人的教育或科技学者代表团,为期一周。中方的科技学者代表团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所属的高等院校人员组成。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中方每年向卢方提供二名进行学习或研究的奖学金名额,为期一学年。其人选由卢方决定。
  卢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一名进行学习或研究的奖学金名额,为期十二个月。其人选由中方决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向中方提供一名在高等管理学科领域内短期进修的名额,为期两年。专业为:管理信息、贸易及银行;在科技学科领域内,卢方向中方提供一名进修名额,为期三年。专业为:工业信息。
  此外,卢方每年还向中方提供一个在企业、银行、医疗、农业、生态学等方面的学校、科研机构内短期进修的名额,为期一年。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公立研究机构建立对口联系。
  双方希望加强卢森堡地球动力研究所和中国国家地震局之间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就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希望向中方提供一名为期一年的奖学金名额供中国专家在卢森堡地球动力研究所进修。卢方希望中方专家在卢森堡共同从事有关地球动力学的研究。如果需要延长该专家在卢森堡的停留期限,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教育、科技领域内的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第二章 文化艺术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一带乐队的皮影剧团访卢。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一由十至十五人组成的民乐小组访卢,为期一周。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卢森堡举办一个中国民间美术展览及制作表演,随展人员六人,访问时间七至十天。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在华举办一个当代艺术展。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卢举办一个陕西省秦始皇陵发掘图片、资料展览。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中国文艺家(包括戏剧、电影等方面的艺术家)代表团访卢,为期一周。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二名图书馆专业人员,为期一周。双方鼓励图书和出版物的交换。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二名作家到对方国家访问,访问时间二周。

  第九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一个夏季奖学金名额,供中国学生赴卢森堡音乐学院进修音乐。

  第十条 一九九五年,卢森堡市将被定为为欧洲文化城市,届时,卢方希望中方能在一项面向国际创作活动的计划中参加一个或几个文化活动。中方对此将予以积极考虑。

           第三章 广播、电影、电视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电影资料,并支持放映对方国家的电影。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进行友好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卢举办一次电影周,并派一个三人组成的代表团参加电影周活动;中方希望接待卢方一个由三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来华访问。

              第四章 体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进行磋商。

  第二条 卢方建议接受一名中国专家赴卢进修体育干部的培训,为期一周。

              第五章 其他

  第一条 通则及本执行计划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交流及互访费用实施办法见附件。

  第二条 双方的任何一方如希望在本计划内增加新项目,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六章 下次会议的时间与地点

  双方代表团将于一九九四年第四季度在卢森堡市召开会议,制定两国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文化合作计划。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署,共两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乔治·桑特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