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国酒茅台”异议之法理/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2:08   浏览:9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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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N”格式的商标核准之局开不得
              ------析“国酒茅台”异议之法理


文 张生贵


  背景:“国酒茅台”通过初审,吹响转正号角
   2012年7月20日,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申请的“国酒茅台”四个商标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查,进入公示期,经过三个月异议期无人提出异议的话,国酒茅台文字及图文、字母组合商标即核准注册,从网上查知,此前有多家白酒企业对茅台酒厂申请国字头商标持反对态度。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6日,贵州茅台就开始申请“国酒茅台”商标,此前6次申请均无果而终,2012年7月20日第1320期公告初审通过尚属第一次。
标准:国字当头的酒品谁说了算?
2010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其中第三部分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规定为: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疑问:“过”与“驳”的理由和标准在那里?
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前几次“国酒茅台”商标均被驳回或无效,同样带“国”字的“国酒茅台”商标为何这次顺利通过初审并公告,商标局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前几次驳回也没有理由,此次初审公告同样没有任何理由,一驳一过之间究竟差在那儿,谁也弄不清楚。
分析:能否核准注册尚有许多障碍
  《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了十项不得作为商标的具体内容,“国酒茅台”商标疑有该条第(一)(七)(八)项情形,同时,依据《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第三部分规定的情形,针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型商标,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有专业人士称,这项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国+通用名称,比如“国+酒”组合,这两个字显然缺乏显著性,如果加上另一个消费者已经熟悉的“茅台”二字,组合成4个字,且通过长期使用,已为消费者广为熟知,不会让人产生误会,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例外”,“国酒茅台”能适用这一条。
  笔者有不同意见,从商标法及配套规定看,目前“国酒茅台”能否核准注册,还有很多法律障碍。如果其他同类企业提出异议,就会引起或产生较大争议。茅台在现有条件下是中国高档酒品,但不能保证将来其品质和市场地位是否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不可预测,冠以国字头酒品,意味着茅台酒成为国品酒类,一旦核准注册,相当于商标局给茅台酒厂一把利剑,她可以随意挥舞,斩向任何一家以国字头宣传(且不论合法与否)的酒类,比如此前五粮液打出的“国五液”,西凤酒宣传的“国典凤香西凤酒”,汾酒的“国藏汾酒”,泸州老窖广告的“国窖1573”,意味着这些品牌的类似商品均不得使用“国”贴。
路径:曲线求国贴,此招路漫漫


  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为获准“国”贴,多年来通过狂势宣传“国酒”的方式,在消费市场深入人心。并且还通过涉入公益的方式,将国酒之词冠入社会,不失时机地标榜国酒身份,引多方关注。
  虽然茅台酒一直被贵州茅台酒厂冠以“国酒”的称号进行宣传,但“国酒”称号因无法得到法定程序的认可,其宣传也一直语焉不详,其他同类企业多有指责,“国酒”代表中国酒的最高荣誉,茅台酒在国内外的声誉毋庸置疑,但未经官方确认,仅有自诩“国酒”,明显带有广告法规定的误导或欺骗性,也有一定成份的自我夸大。
  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的定义是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商标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对商标权的形成、商标权的确认、商标权的运用、商标权的保护、与商标权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秩序。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消费者借以识别和选购商品,选择所需要的服务,因此在商标立法中必须保障商标的功能正常地发挥,不得有悖诚信原则,运用商标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由此可见,“茅台”标识足以让消费者区别与其他酒品的不同产地和来源,如果贴上“国”字,非但有违商标法立法宗旨,反而让人摸不着头脑,除了提高身份或价格以外,与酒品及质量没有任何关系。
  通过曲线求贴的手法,也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茅台酒的良好声誉来源于特定的地理标志,而“国酒茅台”有可能覆盖到果酒、葡萄酒、烈酒、啤酒等等酒第三十三类酒品,定会产生误导公众之不良后果。
  按照商标局的评审标准及相关规定,对首字为“国”的商标,应当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国酒茅台”商标曾被多次驳回注册申请后,今次获得初审公告,总要有一定的理由,理由是什么应及时公开,方便公众监督。
  不管怎样对“国+N”类商标的注册应当从严审查,任何类别的产品,其良好的声誉都是建立在实实在在的质量基础之上,想方设法通过戴顶红帽或国帽,以此达到驰骋商品流通市场,难免质疑声不断,商标局也应当从大局出发,防止因申请人的财大气粗而屈就,使法律规定和商标秩序的规范成为虚无。

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十五条 可保护的客体
1.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
5.在有关商标获注册之前或即在注册之后,成员应予以公告,并应提供请求撤销该注册的合理机会。此外,成员还可提供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六条之三〔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例〕(1)(a)本联盟各国同意,对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而将本联盟国家的国徽、国旗和其他的国家徽记、各该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徽章学的观点看来的任何仿制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拒绝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b)上述(a)项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本联盟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但已成为现行国际协定规定予以保护的徽章、旗、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除外。 (c) 本联盟任何国家无须适用上述(b)项规定,以免损害本公约在该国生效前善意取得的权利的所有人。在上述(a)项所指的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性质上不会使公众理解为有关组织与这种徽章、旗帜、徽记、缩写和名称有联系时,或者如果这种使用或注册性质上大概不会使公众误解为使用人与该组织有联系时,本联盟国家无须适用该项规定。(2)关于禁止使用表明监督、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的规定,应该只适用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包含该符号或印章的商标的情况。(3)(a)为了实施这些规定,本联盟国家同意,将它们希望或今后可能希望、完全或在一定限度内受本条保护的国家徽记与表明监督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的清单,以及以后对该项清单的一切修改,经由国际局相互通知。本联盟各国应在适当的时候使公众可以得到用这样方法通知的清单。但是,就国旗而言,这种相互通知并不是强制性的。(b)本条第(1)款(b)项的规定,仅适用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经由国际局通知本联盟国家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4)本联盟任何国家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二个月内经由国际局向有关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提出。(5)至于国旗,上述第(1)款规定的措施仅适用于1925年11月6曰以后注册的商标。(6)至于本联盟国家国旗以外的国家徽记、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微记、缩写和名称,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接到上面第(3)款规定的通知超过两个月后所注册的商标。(7)在有恶意的情况下,各国有权取消即使是有1925年11月6日以前注册的含有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的商标。(8)任何国家的国民经批准使用其本国家国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者,即使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相类似,仍可使用。(9)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未经批准而在商业中使用本联盟其他国家的国徽,具有使人对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性质时,应禁止其使用。(10)上述各项规定不应妨碍各国行使第六条之五3款第(3)项所规定的权利,即对未经批准而含有本联盟国家所采用的国徽、国旗、其他国家徽记,或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上述第(1)款所述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特有符号的商标,拒绝予以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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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办发〔2005〕1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4日



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确保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健康开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绩显著,能够在全市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四有”新人,提高人的现代文明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创造文明法治、稳定和谐、谅解宽容的社会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引导城乡居民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努力把阳江建设成为工业新城、生态绿城、旅游美城、文化名城,建设和谐阳江,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阳江市文明镇评选标准。
(一)班子建设好。领导班子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目标管理,把精神文明建设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领导干部团结协作,敢于负责,务实高效,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执政为民,清正廉洁,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良好。发动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每年都抓好若干个“民心工程”项目,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使群众得到实惠,受到教育,文明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经济发展好。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农民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之上,集体经济不断壮大,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当地先进行列。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努力实现共同富裕。
(三)环境面貌好。制定并严格实施镇村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加大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大力整治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净化,城镇卫生环境有较大改善,被评为县级以上卫生镇或卫生先进镇。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珍惜自然资源,无破坏生态事件。
(四)健全工作机制好。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城镇管理法规,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比较健全。建立环卫队伍、绿化队伍、城管队伍、灭“四害”队伍等。
(五)社会风气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无“黄、赌、毒、邪”和封建迷信等现象,道德风尚良好。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无失信行为和坑农、害农现象。优抚、敬老、助残等措施落实,妇女、儿童、老人、军烈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移风易俗,殡葬管理工作达标。
(六)科教文卫体事业好。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拓展致富信息渠道。加大教育投入,尊师重教,改善教学条件,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镇文化中心(站)达标,文化和体育设施较为完善,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健全卫生保健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素质。镇内建有医院,医疗卫生设备齐全。计划生育实现规范化管理与服务,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七)社会治安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坚持依法治镇,依法行政,认真完成普法任务。社会治安稳定,群众有安全感。镇辖区2年内无重大恶性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民事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上访或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宗族械斗事件。
(八)民主建设好。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
第五条 阳江市文明村标准。
(一)班子建设好。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班子健全,能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干群关系良好。班子坚决贯彻执行党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认真制定村的文明建设规划,发动和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文明村创建活动,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
(二)经济发展好。经济发展目标符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三高”农业大力发展,产业结构合理,主要经济指标位居本镇前列,群众生活和社会福利有较大改善。积极建立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效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努力实现共同富裕。
(三)村容村貌好。认真制定并严格实施村总体规划,管理机构和队伍健全。所属各自然村村容村貌整洁美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和林地,无乱占乱建现象。大力推进“五改”(改路、改水、改厕、改灶、改造住房),基础建设和公用设施逐步完善。大力整治脏、乱、差现象,人畜分离,禽畜圈养,村道路硬底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98%以上,水质合格率达98%以上。搞好绿化、美化、净化,村的卫生环境有较大改善,被评为县级以上卫生村或卫生先进村。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保护,珍惜自然资源,无破坏生态事件。
(四)社会风气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无“黄、赌、毒、邪”和封建迷信、斗殴、村霸等现象,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助残济困、邻里团结等蔚然成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没有坑、蒙、拐、骗等现象。优抚、敬老、助残等措施落实,殡葬管理工作达标。
(五)科教文卫体事业好。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致富实用技术,加强农民培训,使农民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重视改善教学条件,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村的文化体育设施较为完善。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村内设有卫生所,村民普遍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六)社会治安好。坚持依法治村,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完成普法任务,村民遵纪守法意识增强,社会治安稳定,群众有安全感。村辖区2年内无重大恶性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民事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宗族械斗事件。
(七)民主建设好。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阳江市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属下科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的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廉政勤政,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在干部职工中威信高。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行业中,属于生产经营性单位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属于非生产经营性单位的,内部管理严格、科学,工作效率高,便民利民为民措施落实,优质服务,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良好。
(三)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扎实、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属下科以上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阵地巩固,经费落实。坚持开展创建文明科(股)室、文明窗口、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行业应有80%以上的单位进入市、县级文明单位和本系统的文明单位行列。
(四)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全行业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教育;坚持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开展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教育;坚持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坚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无影响全行业的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加强岗位培训,规范行业行为。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全行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整体形象好。
(五)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在全行业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水平。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的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文化娱乐体育设施适应开展活动的需要,干部职工满意。
(六)环卫环保建设好。生产经营和工作的环境清洁优美,绿化美化好。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好。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七)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工作先进。积极宣传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严格贯彻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无封建迷信现象。
第七条 阳江市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或本市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群团组织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四)文化体育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文、体、卫设施完善,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五)民主管理规范有序。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六)整体环境优美达标。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清洁整齐,绿化美化好,无脏、乱、差现象,积极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第八条 阳江市文明社区评选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真正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创建文明社区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社区志愿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社团组织和各类服务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骨干队伍稳定,活动经费落实,积极发挥作用。
(二)道德风尚良好。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家庭成员、邻里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形成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抵制邪教的良好氛围。社区居民的整体文明素质较高,对社区的认同感强,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区建设。
(三)社会秩序优良。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防范和管理措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和群防群治体系完善。社区治安状况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黄赌毒”丑恶现象,无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上访或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社区管理规范,社会秩序稳定,群众安居乐业。
(四)服务周到便利。社区各类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工作,面向老人、少年儿童、残疾人、经济困难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周到细致,面向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便民利民服务及时方便,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扎实深入。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齐全配套。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各种服务项目丰富,程序规范,质量优良,居民普遍满意。“双拥”工作走在前列,军政军民关系密切。社区志愿者活动形成正常运行机制。
(五)社区功能健全。社区设施建设布局合理,环卫、服务、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社区功能健全。环境综合整治和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成效显著,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社区环境整洁优美。交通管理井然有序,主要道路畅通。初步形成社区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事务共办、文明共建的机制。
(六)文化设施完善。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楼院文化和家庭文化建设发展较快。社区各类文体娱乐场所设施齐备,经常开展健康向上、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文明窗口单位的评选标准。
(一)业绩优秀。
1、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领导班子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勤政廉洁,有较强的战斗力;群团组织健全,发挥作用好,工作成绩显著。
2、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规范管理,管理手段科学,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和考勤、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责任落实,措施有力,管理有序。
3、完成各项任务。树立科学的经营理念,竞争能力强,能全面完成经营任务,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同行业前列。
4、非经营单位工作效率较高。
(二)服务优质。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有健全的行业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职工能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服务技能过硬,职工应知应会率达到90%以上。
2、建立健全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标准。规范办事程序,实行办事公开,提高办事效率;职工上岗仪表举止文明,接待群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使用文明用语,主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推行适合行业特点的便民措施,支持公益事业建设。
3、加强行风建设。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行承诺制和公开制,做到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内外监督机制,设有服务热线或投诉电话,群众投诉方便,并严格考核,奖罚兑现。在优质服务方面,社会问卷调查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率为95%以上。
4、提供优质服务。经常开展优质服务系列创建活动,职工广泛参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服务质量处于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5、服务设施比较先进和健全。各种服务设施齐全,保养良好,安全实用,运转正常,能满足群众的需要。不断更新设备,逐步实现一流设施,为高效优质服务提供可靠的保证。
6、能以崇高的职业道德风尚和优良的服务影响、教育群众,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信誉度。
(三)环境优美。
1、有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门内达标,“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内外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
2、办事大厅、店堂布置整洁、美观、明亮,柜台、货架、橱窗设计和商品陈列整齐美观、新颖大方;商品广告和公益广告健康、高雅,用字规范,张挂位置符合规定;整体环境整洁、优美、舒适。
3、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公共卫生设施配套,有专人保洁管理,灭“四害”、“三废”处理达标。
(四)秩序优良。
1、经常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提高,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现象。
2、职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纪律,按操作规程办事,秩序井然有序。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得力,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无“黄赌毒”丑恶现象,无封建迷信活动,自觉维护好本单位周边环境的治安、交通秩序和公共设施,门前车辆停放整齐,秩序良好。
(五)管理优化。
1、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有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守则;
2、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3、推行了社会服务承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
(二)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助人为乐,乐于奉献;
(三)勤奋学习,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成绩显著;
(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工作积极,率先垂范,事迹先进,贡献突出。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时间一般定在当年的第四季度。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服务窗口和个人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原有的荣誉称号不再保留。已获得的证书、牌匾等作为荣誉记录,内部保存,不再公开悬挂。
第十二条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村镇标准的镇、建制村,获得并保持县级文明村镇称号的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自然村暂不参评。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标准,在本市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驻阳江部队、市武警支队、公安边防支队所属单位,获得并保持县级(或同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行业或文明单位。市(县、区)及厅级单位不整体参评。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社区标准的社区居委会,获得并保持县级文明社区称号的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社区。没有成立居委会的物业小区不参评。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窗口单位标准的服务窗口单位,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窗口单位。
凡是符合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标准,在本市内生活和工作,获得并保持县级(或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称号的公民(注:主要是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或是两年以来涌现的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对推动全社会优良风气的形成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先进人物中产生),由所在单位或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推荐申报参评。
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填写《阳江市文明村镇申报表》、《阳江市文明行业申报表》、《阳江市文明单位申报表》、《阳江市文明社区申报表》、《阳江市文明窗口申报表》,提供经验材料(2000字以内)。
申报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申报表》和提供个人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
所有提供给阳江市文明办的材料均为一式3份。
第十三条 凡在申报年度的近二年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文明窗口单位:
(一)党政主要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4人以上为重大事故,10人以上为特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事故等,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

(三)出现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工作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
(四)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黄、赌、毒、邪”案件和刑事案件的;
(五)没有评上市、县级卫生村、镇或卫生先进村镇的。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四条 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每届评选前,市文明委向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以及驻阳江部队、武警支队、公安边防支队分别下达本届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具备申报资格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服务窗口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具备申报资格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推荐,逐级上报。加具推荐意见,加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同级)公章后,向市文明委推荐。市直单位推荐工作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
(二)市文明办对各级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推荐名单,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考核合格后,提交市文明委。
(三)市文明委对拟命名表彰名单进行集体审议,研究确定本届命名表彰名单,提前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审议批准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名单后,正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对创建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有关主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市推荐参加省级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从最近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先进个人中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不得参加下届评选。
第二十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市文明委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以上情况均应及时报市文明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文明委和市直机关工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4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中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给予优惠或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
(二)各级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的辅助性岗位,如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三)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就业和再就业市场等岗位;
(五)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服务性岗位;
(六)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性岗位;
(七)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护老、卫生、文体、治安等社区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第四条 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决定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调剂配置等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调剂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事务。市财政、建设、工商及其他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
第六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新增的就业岗位,应按不低于8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其他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调控管理,调整、开发、掌握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八条 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和评估制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于每年1月份发给涉及公益性岗位的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填报。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作时间及地点、工资待遇等情况。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于每年2月份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30天内将前款所列申报表内容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岗位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数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评估核准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并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单位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㈠至㈣项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必须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一律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的对象,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应在7天内给予安置。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需要招用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指定的机构招聘。招聘成功后,双方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30天内,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如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招聘比例的,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可以招用其他人员:
(一)所招聘的岗位特殊,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暂缺适当人选;
(二)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指定的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负担。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合同等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事公益性岗位,其月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对月工资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500元的,给予差额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十七条 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应把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利用作为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任务,并签定责任状。
第十八条 市人事部门应定期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益性岗位(含自然减员需补充的部分)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责令改正。市建设、工商等部门应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