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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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保障按协议向香港和深圳市供水,解决工程沿线工农业和生活用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工程)包括:
(一)由东江站至桥头站河(渠)道、桥头站进水闸至司马站的河(渠)道,司马至旗岭渠道;石马河上溯至雁田水库的河道(即:旗岭至马滩、马滩至塘厦、塘厦至竹塘、竹塘至沙岭、沙岭至上埔、上埔至雁田水库);雁田隧洞及其进出口的河(渠)道;雁田水库至丹竹水电站渠道
;丹竹水电站至深圳水库的沙湾河段。
(二)沿线供水河(渠)道已建、改建、新建的各级泵站、闸坝、水库、隧洞及桥头逆风潭进水闸,第一级灌溉进水口和深圳水库坝下至三叉河输水廊道等水工建筑物。
(三)东深工程使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林地和林木。
(四)沿供水河(渠)道所设抽水站、水电站厂房和机电设备。
(五)东深工程专用的高低压输电线路和变电设备。
(六)东深工程专用的通讯电话线路和无线电等设施。
(七)对香港和深圳供水的输水管道和控制闸门等设施。
(八)东深工程所属的水文站网点的水位、雨量、流量和泥沙等测量设施,以及水质保护和监测设施。
(九)东深工程附属设施,包括由该工程投资兴建的进站公路。
第三条 东深工程由省水利电力厅主管,由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深管理局)具体经营管理。
第四条 东深管理局下设管理处(站),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东深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对东深工程的河(渠)道、沿线水工程、机电、水文地质和通讯等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及维修养护;执行对香港、深圳市供水计划;核定沿线乡镇用水计划。按实际供水量分别向香港、深圳市和工程沿线用水单位收取水费;做好供水和防洪调度工作,
负责东深供水河(渠)道的水质监测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东深工程已征用的土地和已划拨给东深工程使用的土地,由东深管理局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东深工程河道两岸的堤防,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护堤地,由东深管理局管理。
第八条 禁止在供水河(渠)道挖砂、采石、取土和设置阻水障碍物。
建设单位如要在供水河道兴建水工程和其他设施,须报经东深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东深管理局在供水期内应优先保证按协议供水量向香港和深圳市供水,按计划供水量保障沿线乡镇生活用水,兼顾沿线工农业生产用水。
第十条 东深工程沿线现有用水单位必须如实向东深管理局申报取水地点、数量、用途、抽水装机台数、容量、废污水处理及排放等有关资料,并安装符合规定的量水设备,由东深管理局核准。
新建取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东深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水。
第十一条 东深工程沿线用水单位必须按《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东深管理局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再次催交无效的,东深管理局可以限制或停止向其供水。
东深工程对东莞所供的农业用水水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东深管理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商定。
第十二条 东莞市设立的东深灌溉防护管理机构,负责石马河两岸灌区和雁田水库灌区、防护区的管理,统一调度灌区内农业用水,向用水户计收水费,并向东深管理局缴交。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东深供水工程供水水源,新丰江水库水位降至98米以下高程时,应服从省人民政府的供水调度。
东深工程日需电量和负荷,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四条 东深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保护水质和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东深供水河(渠)道、水库新设排污口或增大排污量。
东深供水河(渠)道、水库原有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必须对污水进行清污处理,经环保部门会同东深管理局验收,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六条 东深工程供水河(渠)道、水库的污染源,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排污单位自行治理。
东深工程沿线及水库周边乡、镇、管理区必须加强对现有污染源的治理,其治理所需费用按照《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东深工程范围的防汛和清障工作,由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并统一指挥。东深管理局应在经费上给予适当支持和帮助。东深管理局还应做好日常防汛工作,并配合地方政府清理河障和在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东深管理局按《广东省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东深工程公安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东深管理局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水利电力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
省水利电力厅负责应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965年3月13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批准的《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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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健全审评工作机制,提高医疗器械审查水平,我局制定了《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

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是为进行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查而建立的专家库。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审查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考利用国家医疗器械专家库,或就近聘请库外有资格的专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医疗器械产品的审评技术水平,健全审评工作机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

第二条 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国内从事医疗器械科研、生产、检测、使用等工作的专家中聘请的专家群体。

第三条 审评专家以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对提请审评或论证的医疗器械产品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第四条 审评专家接受委托,对申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方案进行审评,完成审评报告。

第五条 审评专家接受委托,对申请注册产品进行审评,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提出意见,完成专家审评报告。

第六条 审评专家接受委托,参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分析。

第七条 审评专家接受委托,参与对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工作,对已落后或在中国不适用的医疗器械产品提出淘汰建议。

第八条 审评专家采用聘任制,由相关单位推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颁发聘书。

第九条 审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在生物医学工程、工程技术、医学研究、医学临床方面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
3.熟悉有关医疗器械管理法规;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专家库的调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审评工作需要,依据第八条的规定,随时聘任符合条件的专家,扩充专家库。
对已聘任的专家名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属于下述情况的专家不再留聘:
1.年龄已满70周岁的(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及其它特殊情况者除外);
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审评工作的。

第十一条 专家库的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对专家库负责日常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设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对专家库中专家进行分组管理,根据审评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出专业对口专家,参与具体产品的审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评专家的职责:
1.参加医疗器械审评,按时完成审评工作,提出书面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政策和相关法规,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审评原则;
3.对审评中涉及的企业技术资料保密。

第十三条 在医疗器械审评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消其审评专家资格,收回聘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政办发〔2008〕97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5〕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由市政府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该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
(三)全省“5.15政务公开日”活动开展情况。
(四)县(区)长和委办局长(主任)信箱办理工作情况。
(五)各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与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网情况;诉求渠道建设情况;依托市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情况;受理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交办的政策咨询件办理情况;公共企事业单位便民措施执行情况及办事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达标(60分以上)、不达标(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度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小组,负责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1.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印发文件部署。2.被考核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3.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4.考核组综合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后发布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市政府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年度政风、行风评议考核体系。凡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