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固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03:54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道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固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国家劳动总局


铁道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固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国家劳动总局



为加强固定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根据铁路系统线长、点多和集中统一管理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望按照执行。
一、铁路劳动保护监察部门负责铁路系统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政府劳动部门要实行监督。
二、铁路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该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监察规程、标准和规定执行,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三、铁路系统承担工作压力≥1公斤/平方厘米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的专业单位,由铁路监察部门按照职权范围进行审批,并报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上述专业单位只负责铁路系统内的业务工作。
对于工作压力<1公斤/平方厘米锅炉的设计审查,承担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批准及登记、使用等,均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规定和办理。
四、铁路系统凡使用工作压力≥1公斤/平方厘米锅炉的单位,应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五、铁路各单位的锅炉定期检验,应由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铁路锅炉监察人员或铁路锅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当地劳动部门应对其检验质量进行抽查。
六、铁路各单位的锅炉安全监察证、检验证、司炉工操作证,均由铁路系统自行颁发。
七、铁路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报告,按国家劳动总局的规定办理。
八、铁路各单位应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根据需要配齐安全监察人员,并充分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作用,切实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1981年9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26号




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加强监督管理。现就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18352.2-2001)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制订规定和内容见附件一。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对其车型不予型式核准。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备案。

  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应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生产企业应按照备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规定进行例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案。

  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等结果汇总,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所有轻型汽车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样检查,并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结果。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三。

  产品被公众举报或投诉涉及环保生产一致性问题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性抽样检查。

  检查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或符合附件六规定的本企业试验室内进行。

  七、凡抽样检查不合格的车型,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车型的生产,同时对新生产不达标车辆采取补救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见附件四。

  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企业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于监督抽样检查,免于现场核查。

  九、进口车参照本公告接受环保生产一致性的抽样监督检查。

  附件:

  1.《环保生产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3.txt
(附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4.doc

  2.《环保生产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5.doc
3.抽样检查办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6.doc
  4.现场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内容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7.doc
5.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8.doc
  6.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9.doc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处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处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0〕4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的处理工作,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严格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收到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后,应认真办理,落实措施,强化责任,切实解决广大被保险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行业诚信形象。

  二、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对转办件中反映的信访投诉事项逐一认真调查核实。对于反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转办件,各保监局应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并对违法违规事实是否属实给予确认,不得将反映违法违规问题的转办件转保险公司处理。

  三、对于反映保险公司存在的人事管理、劳资纠纷、代理合同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等内部管理问题和重大复杂保险纠纷事项的转办件和联名信转办件,各保险公司要及时妥善处置,切实采取稳控措施,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对于反映上述问题的转办抄送件,各保监局应积极协调,督促处置,加强跟踪,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发展大局。

  四、对于反映保监局在信访投诉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复查件,各保监局应客观全面地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保监会提供调查取证的程序材料、事实认定材料、处理经过和处理结论。在复查期间,各保监局应认真自查信访投诉处理的程序及告知书、答复书的合法合规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也可通过再次协调,妥善处理,促使信访人主动撤销复查申请。

  对于经保监会复查后撤销原处理决定,要求保监局重新处理的信访复查事项,各保监局应高度重视,认真全面地重新调查处理,并按新受理信访投诉事项的时限要求,及时向信访人寄送信访投诉告知书和信访投诉答复书,切实避免二次复查。

  五、对于需要反馈信访投诉调查处理情况的转办件,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举报投诉转办单》注明的时间向保监会报送回复报告一式三份。因故要求延期的,应预先书面向保监会报告,说明事实、理由和预计办结时间,延长时间不应超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反馈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监会《举报投诉转办单》文号、信访投诉人姓名(匿名投诉除外)、被信访投诉对象;

  (二)信访投诉事项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信访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四)信访投诉事项的事实确认和性质认定,涉及多个事项的须分别陈述说明,涉及经济利益纠纷或有违法违规金额的要列明具体数额;

  (五)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六)对于群体性或疑难信访投诉转办件,回复报告还应包括目前的处理进展、发展态势以及稳控措施等;

  (七)经办部门、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六、回复报告中已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尚未处理完毕的,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处理完毕后向保监会报告相关处理措施和结果。报告处理措施和结果的报告应按“一事一报”原则报送,并应注明对应的保监会《举报投诉转办单》文号。

  七、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转办件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应及时立案调查;对于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及时移交有关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案件应按照《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的有关规定,向保监会报告案件情况。

  八、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向保监会报告转办件的办理情况,总公司不得直接向保监会转发分支机构处理情况报告,也不得要求分支机构直接向保监会报告处理情况。

  九、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将转办件办理工作纳入日常考核体系内,加强管理。保监会也将根据情况对转办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