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7:45:22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财政部
2001-11-21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2)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3)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确认4.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初始计量 5.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6.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加工成本7.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8.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9.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其他成本10.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11.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3)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12.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1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5.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16.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17.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期末计量18.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19.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0.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应当将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2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2.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
23.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成本的结转24.已售存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5.将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而形成的减记金额,应当在减记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6.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27.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披露28.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1)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2)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3)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5)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6)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7)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8)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9)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衔接办法2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货,除跌价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30.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邢政〔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邢台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层级监督,注重全方位进行。

第五条 转变职能情况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要求设置机构。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杜绝与执收执罚挂钩。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据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取得收费许可证。

(四)按照上级政府规定依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

(五)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六)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第六条 行政决策情况

(一)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论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以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做出行政决策的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三)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机构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定要有完善的工作程序。行政首长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有关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民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制度建设情况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规定合法。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文件最终通过后,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对内容违法、已经不适用或者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行政执法情况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要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情况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中有准确记载。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资格经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有关资格考试、证件年检等信息上网公示。

(四)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以国家公布保留的为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完善管理程序,公开透明办理。

(五)规范行政自由载量权。严格执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行政处罚罚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规定备案。

(六)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时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年度统计报表。

(七)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定期评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按要求立卷归档。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调整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责任制向社会公示,建立并实行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工作绩效和奖惩情况纳入本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 化解矛盾情况

(一)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地予以处理。

(二)完善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调解机制。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和信访制度。人民群众通过行政投诉和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举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 强化监督情况

(一)按照规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按规定组织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异议,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四)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履行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及时、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六)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并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七)自觉接受并履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八)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法考核情况

(一)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二)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奖惩、有记录。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情况

(一)行政首长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标准要求,统筹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

(二)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证、工作条件要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第十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按年度制定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考核工作开始前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周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五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考核项目,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依法行政考核组,负责核查、评议被考核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考核与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同步进行,单独组织。

第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年度考核前对照考核项目和评定标准,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提供给考核小组。

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以日常监督考核为主,年底汇总单项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书面报告情况和实际需要,再安排核查评议,最后提出考核意见,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九条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采取计分制,以总分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

考核得分应当充分考虑新闻舆论监督、社会评议意见和所属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第二十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论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组提出书面申诉。经考核组复查,并报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结论通知申诉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国家和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无许可证或者持失效的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补领许可证。拒不补领许可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和批发者向无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化学危险物品,或者向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对生产者,由化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批发者,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许可证审查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不合格的经营者发放许可证或者在跟踪管理中发现事故隐患放任不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