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09:19   浏览:9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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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quot;转基因XX"。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第八条 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第九条 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XX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棉花种子
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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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签订完善的解除协议,避免日后纷争

刘军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件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原告)要求出租人(被告)返还押金争议案件。笔者代理原告,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请。二审阶段,笔者作为原告(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认可笔者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请。现对该案的法律问题以及对商务人士的启示一一分析,供大家探讨。
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是10年,1年后,原告因生意不好,提出退租,被告给予同意。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未涉及到租赁押金如何处理问题,也未明确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还要求原告在签署补充协议后支付补充协议签署日之后3个月的租金。同日,原告介绍了新的承租人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新的租赁合同,租金等主要条款与原合同一致,同时被告向新承租人收取了押金。原告没有在新的租赁合同上签字。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嗣后不久,因新承租人也向被告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故被告退回原告支付的租金。新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6个月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新租赁合同终止。被告为清理新承租人的装修重新出租支付了近10万多的款项。后因原告向被告索要押金遭到拒绝涉诉,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清理装修支付的10万元损失。
我方的观点是:1、补充协议表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原告不构成违约;2、被告与新承租人同日签订的新租赁合同(原告不是该合同当事人)进一步表明原租赁关系终止,新租赁合同不是转租合同,原告不是转租人;3、根据补充协议,原告支付此后3个月的租金不能理解为原告为新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担保,且被告退还3个月的租金表明该合同已履行完毕;4、被告为清理新承租人的装修支付的费用应向新承租人主张赔偿,与原告无关;5、根据租赁合同有关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被告收取的房租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冲合同约定的原告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原告。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押金
被告的观点是:1、原被告租赁合同未解除,被告与新承租人之间租赁关系中,原告是转租人,故须承担转租人的法律责任;2、新承租人违约即原告违约,现新承租人终止合同,即原告终止合同,故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租赁合同有关条款,被告有权没收原告押金,并可要求原告赔偿有关损失。
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意思:认定补充协议表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就押金处理问题未作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被告不予同意,故原告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索赔的理由同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完全支持我方的观点,最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押金。
本案给商务人士最大的启示是:解除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将与租赁合同有关事项均给予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争议。本案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就是想退出租赁合同,同时找来新的承租人,以免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但补充协议并未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说清楚,反而不明不白的约定支付此后三个月的租金,这容易让人理解为,原告为新承租人履约提供了担保。好在是仅仅约定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且出租人又将三个月的租金退给原告。而从常理分析,出租人的想法未必有错,即原告应该对新的承租人的行为负责,因为新的承租人是原告找来的。但问题是,新的租赁合同是被告与新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同时也向新承租人收取了押金。由于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相互对立,而补充协议又未予明确,双方各执一辞,最后只好由法院来裁判了。法院在补充协议不够明确的情况下,结合新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措辞等综合判断,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押金。原告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护,但如果补充协议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达清楚,考虑到败诉的可能性很大的话,被告一般会不经诉讼就将押金退还。如果有专业律师来起草这样的补充协议,完全可以达到避免诉讼之目的。

让网络文化成为预防贪污腐败的防火墙浅谈对网络廉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钱诚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一切制度的设计都将人性假定为其为潜在的“腐败者”,这也就导致了政府在制度的建设同时不可避免的需要防范腐败,遏止权力寻租的空间。随着我国社会文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导向性作用越来越大,廉政文化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信息化浪潮汹涌澎湃,网络文化对廉政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形成了一张“舆论之网”,成为我国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传播媒介。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表明:2007年初,中国网民总数已突破1亿,其中使用宽带上网的人数为5843万,36岁以下的用户占网民总数的78%,随着公民政治意识的觉醒,对贪腐的憎恨和对廉政手段和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网民们讨论的热点,在这一现状下,如何建立一个正确的舆论引导,让网络成为有效预防贪污腐败的防火墙,宣扬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廉政文化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从公务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原因入手,从公民法律信仰的树立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构建上寻求突破,引申出对我国当前网络廉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点——正确认识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

  传统的廉政文化建设通过树典型引导公务人员保持职务的廉洁性,做到“廉洁、勤政,恪己奉公”,企图通过道德说教、良心自责和舆论压力的使公务人员成为道德的模范,然而这一模式却忽视了人性贪婪、自私的劣根性及环境的影响。品德是人格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人们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方面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当人的品德由于社会化程度不足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产生缺陷,就意味着自我调控机制的缺乏 。大多数职务犯罪行为人正是因为私欲的膨胀,在大量的“寻租”机会面前无力抑制自己的欲求冲动,最终使犯罪意识外化,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事实上在当代中国,公务员职务犯罪绝大部分表现为继发性的渐变型的犯罪形态 ,通常行为人在工作初期表现良好,没有明显的缺陷表现、甚至因表现优异而受到领导重视,业绩明显,但随着权力的扩大和“寻租”机会的增加,在工作后期,受到外界刺激和不良环境影响,原先存在的道德、法律意识缺陷暴露出来,价值观念动摇,心理上受到利益分配不均和投机因素的影响,从而形成犯罪决意。有学者将其过程概括为强烈欲求于满足方式的选择、品德缺陷和抑制力的缺乏、犯罪意识的萌发和形成三个阶段。
  由此可见,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心理产生的过程是一个内外作用的过程,主观上行为人内心价值观念扭曲、自我优越感和自卑感相互交织,客观上由于环境变量导致的寻租机会增多、利益分配不平衡,从而导致犯罪动机的萌芽。了解了这一犯罪心理特征有助于我们探求廉政文化建设的应然基点。事实上,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就在于多数人的认同和自觉接受。仅仅依靠榜样的力量难以熄灭行为人内心“欲望的火焰”,而警示教育又往往局限在一个小圈子内,在“寻租利益”的巨大诱惑下,身不由己成为多数人犯罪的借口。在惩罚制度约束的前提下,道德的规范作用也就凸现出来,廉政文化的有效途径并非事后预防教育而是事前的引导和控制、以形成较大多数人接受的道德约束机制,这就需要寻求一个可以广泛汇总信息和迅速传播文化成果的舆论平台,而网络正是“廉政文化”一个合适的传播载体。

二、网络文化与廉政文化的关系——载体和目的有机结合

  在百度、GOOGLE等世界著名搜索引擎键入“网络文化”,得到定义:所谓网络文化,是以“网络物质的创造发展为基础的网络精神创造”。由此可见,网络文化是物质文化的信息化表现,作为文化的一种载体,一种反映社会现实的文化形态,其必须与实体文化有关。网络承担“信息流”的沟通,如果不与实体文化以及现实文化融合起来,它只能是一个空架子。廉政文化是网络文化的一种实体文化,在网络文化的渗透和冲击下,廉政文化也离不开网络这一最活跃、争夺最激烈的新型载体的参与,廉政文化必须渗透在网络文化中,形成更有影响、更有效果的网络廉政文化,以促进廉政事业的发展,廉政文化与网络文化的关系就其实质是实体和载体的关系。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网络文化对廉政文化已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网络提供了廉政文化的新型载体

  作为现代化的传播工具,把网络引入廉政文化建设事业中,拓宽了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通过电子信息的传播,使传统的廉政文化拥有了“隐形的翅膀”,打破了原有的地域和信息收集速度的限制,使得廉政文化在宣传广度上得以扩大,廉政文化倡导的廉政理念随着网络得以发展。作为廉政理念传播的载体,网络文化反映了廉政文化对于道德的价值追求,引导公务人员通过相互的沟通、信息的交流和实例的警示疏导心理压力、正确处理好利益和道德、自我价值的关系。

(二)网络丰富了廉政文化的内容、节约的廉政工作的成本

  网络作为现代科技运用的成果,其在信息的表现方法上更显突出,运用多媒体的方式,相比较传统廉政文化的建设更加丰富多彩。传统意义上的廉政活动多为会议、报告或资料片、宣传手册的形式,内容单一陈旧且成本较高,而网络综合了报刊、广播、电视、图书、录音录像、户外宣传等其他现存的媒体优势,一方面它汇集了世界各地的廉政信息以及成果,使得国内外的廉政文化知识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汇总;另一方面网络文化的传递扩大了廉政宣传的范围,节约了廉政建设的人力和财力,同时,网民们建设性的观点也为廉政文化出谋划策,进一步开拓了廉政文化建设的新思路。

(三)网络文化更有效的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的目的

  廉政文化的目标,就是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根本出发点,从影响和谐社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从价值取向、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社会评价等层面,扎实有效地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做到廉政文化与和谐社会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频共振,达到异曲同工之效。
  廉政文化的核心是党风廉政建设,而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群众利益。网络文化的介入使得网民们对于这一目的是否有效实现更有发言权。网络上的文化信息传输是多源的,具有交互性。一方面,通过政务公开和现实中的工作作风,网民们可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网络廉政文化的建设也融入了互动的性质,公务人员可以倾听公民对自己工作的不同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工作。通过交流与沟通,增强了廉政文化宣传的辐射力,使廉政文化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
  当然,由于网络海量的信息,其在积极推进廉政文化的同时,也会给廉政文化以不良的消极影响,网络不良文化对廉政文化的冲击也是相当大的。网络文化中垃圾信息的传播,具有量大、快速、隐蔽等特点,给廉政文化的建设设置了重重阻力,对廉政行为规范的形成产生巨大冲击,这就需要明确网络文化正确的政治导向和理论基础。

三、网络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公民法律信仰的树立和国家反腐败的制度构建

  今天的网民们已经不再把网络看成是一个单纯的传递信息的工具,而是通过网络形成了一种思潮。建造网络其实是建立了一个物质的星球,网络社会的出现是在网民通过资源的使用传播建立的各种网上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网外关系,网络社会是一个不同于网外社会的社会,这个社会受到网外社会的影响,同时有很多网外社会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网络社会出现前后网外社会的特征。网民发现他们自己要在网上发明一系列方式去表达网民的情感及网络社会的网民生存中悟出的哲理,这些方式是在网络出现之后出现的,完全不同于已往网内外的文化表达方式,此时网络文化才以一种单一的文化存在,这也就成了网络文化一个鲜明的特色。
  网民们对于贪腐现象的讨论多归因为制度的不健全和行为人的贪欲。事实上贪腐的根源在于行为人对于法的威慑力的缺失和在信仰上的迷茫。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话道出了人类的宿命:人类永远不可能摆脱种种社会关系的枷锁,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与人类共存的枷锁之一,而一旦突破这一枷锁,也就完全超越了公民所能接受的道德底线,笔者认为解决贪腐问题应该至少从以下两个基点着手:

(一)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这里,法律的权威值得思考,因为对一个社会的法律渊源来说,唯其受到人的信仰才有权威,而法律只有权威才值得人们信仰,把这一难题推到廉政文化的建设中会出现两难的选择,是首先树立法律的信仰,还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呢?问题很清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即使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完全的杜绝职务犯罪也难以得到实现,但法律没有权威,法律信仰难以确立,通过贪腐敛财的行为人不得到有效惩治公民又如何能信仰法律从而自觉遵守和维护之呢 ?而现状是对于贪污腐败现象,一方面网络的盛行导致了新闻报道更为及时也更加多样化,媒体对于巨贪的报道增多,职务犯罪的行为人级别和涉案金额频频被刷新,另一方面,网络观点庞杂,有的网民对于犯罪行为进行了比照,盗窃三万元可能入狱三年,贪污三万元却有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现实的状况让人感到法律的执行和公平性没有保证,法律并没有权威,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也不信任法律,当然这是对法律的一种错误理解,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网民的心态。可见,网络廉政文化的建设,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引导。法律的权威的必须树立,这需要立法的保护,通过制度的设计提高“寻租成本”,同时,廉政文化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加大法律宣传,这种宣传既应包括对公务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倡导,也应包括对普通公民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倡导上,建立一个“愿望的道德”和“和谐的道德”,并在此基础上塑造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最后达到对法律的信仰。

(二)利用网络载体,做好廉政和普法宣传工作的制度构建

  廉政文化是普法的文化,宣传的文化,作为法律消费的主体,对于公民的法律宣传不可忽视。重视法律传播和法律教育是中国的优良传统,明代朱元璋在审阅《律令直解》时就曾反复叮嘱官吏:“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直解其意,颁之郡县,使之家喻户晓。”清代雍正皇帝在《圣谕广训》中则强调。平居将颁行法律,条分缕析,讲明意义,见法知惧,观律怀刑。”为了贯彻市民学法、知法,守法,《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在“吏律”中明确规定了“讲读律令”的具体要求 。近代中国,普法工作也被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树立反腐倡廉的廉政文化理念,要求在法律消费体系构建的同时不可忽略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网络廉政文化体系的不断完善,要求将廉政作为一种制度坚持下去,其中法律宣传应当重实效和长期性。具体而言应该做到:第一,廉政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是做到法律公示的具体化,比照现行法,网民们可以明晰什么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一方面提升公民的宪政意识,另一方面从廉政文化的角度考虑,也能发挥多数人的力量,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最广泛的社会监督;第二,网络廉政文化的传播要加大宣传机构的建设。文化作为一种大众意志需要有专业机构进行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廉政文化的传播是一个专门性、长期性的工作,因此,需要有专门部门进行统一规划领导;第三,网络廉政文化建设要克服过去阶段性、短期性的特点,不是作为一个口号,而是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的坚持下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廉政文化的建设也不能单纯依靠网络的载体力量,还需要深入群众中去,将现场宣传和网络宣传结合起来,更好的配合廉政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四、廉政文化的现代化进程——让网络成为预防贪污腐败的防火墙

  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廉政文化的传播也进入了一个现代化的进程,那么在网络时代,如何充分运用网络文化这一载体,大力倡导反腐倡廉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形成不愿腐败的社会氛围、不能腐败的制度规范、不要腐败的网络体系,真正从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角度来建设和谐的网络廉政文化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营造良好的网络廉政文化氛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意识领域,也给公民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面对形形色色的物质利益诱惑和趋利避害的人性弱点,贪腐的心理还是从社会意识形态中萌芽,虽不占主流,但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民众性,起着较强的反作用。因此,要大力提倡廉政文化建设,就必须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契机,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廉政文化氛围。第一,要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进一步加强各类廉政网站的建设。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党风廉政互联网站建设,让廉政文化不断渗透到网络文化中、渗透到各个角落,要倡导有关部门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网上建立专门的廉政宣传主页和廉政网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廉政文化的合力。第二,要有重点的创造廉政文化的典型。要多用廉政文化的精品去占领网上阵地,同时加强网络与现实的互动,结合网站建设和网络讨论,积极开展各项廉政活动,在网络文化中大力弘扬优秀的传统廉政文化,通过网络宣传教育,营造积极向上的廉政文化氛围,实现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追求廉政目标的信心。第三,要有重点的加强对公民价值观的引导,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宣传质量,及时了解网上信息。要切实的了解广大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的心态,从预防做起,要积极树立正面的廉政典型,有效引导行为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对法律权威的畏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