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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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08 号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查处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0年12月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他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经常组织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工作关系,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一)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
(三)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
(四)旗县以上人民政符各部门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的统计违法案件。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自己管辖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
第六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负责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立案。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所采集的统计资料,以集体研究或者个人臆断确定统计数据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
(二)利用职权指使、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统计人员对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不拒绝、不抵制,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高于或者低于实际统计数据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伪造统计资料并报送的;
(三)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组织非法调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并报送的;
(四)拒不执行统计制度,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催报单》不予答复,以及对统计机关要求履行的义务置之不理拒报统计资料的;
(五)违反统计制度,一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十条 行政处分由统计机构向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统计违法案件行政处分意见书》,由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处理并将结果抄送统计机构。三个月内未作处理决定的,统计机构可以直接报请监察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虚假数据占单位报告期实际数据不足5%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虚假数据占单位报告期实际数据5%以上、不足15%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虚假数据占单位报告期实际数据15%以上、不足30%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虚假数据占单位报告期实际数据30%以上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组织非法调查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拒不执行统计制度,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催报单》不予答复,以及对统计机关要求履行的义务置之不理拒报统计资料的,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七)违反统计制度,一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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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6]69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文件),培育壮大我市汽车货运企业,促进汽车货运产业跨越式发展,明确对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程序和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赣州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且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货运企业。
  第三条参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结合我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现状,确定认定标准,今后随产业发展将有所调整。
  第四条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采取企业申请、业务部门审核、评审机构评审,经批准后公开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成立由市经贸委(市物流办)、市财政局、赣州稽征分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单位派员组成的评审小组,专职对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实行申报一家评审一家的方式,每年对已发布认定的企业重新审核一次。
第二章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标准
  第七条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标准:
  1、在赣州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且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车辆(车主户头必须为公司)稽征缴费吨位合计200吨以上;
  3、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
  4、年货运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申报程序
  第八条符合规模以上认定标准的汽车货运企业可及时向所在地的物流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表由赣州市经贸委发放),在得到相关部门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物流办。
  相关部门职责:
  1、工商部门审核企业资产总额。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凭证(年检报告)》、《企业信用等级》等文件,由各县(市、区)工商局核定企业资产总额。
  2、地税部门审核企业年货运营业收入。企业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文件,由各县(市、区)地税局核定企业年货运营业收入。
  3、稽征部门审核公司车辆稽征缴费吨位。企业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文件,由市稽征分局核定企业自有车辆稽征缴费吨位。
  4、交通部门审核企业的运输许可。企业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等文件,由各县(市、区)交通局核验。
  第十条申报资料完成程序性审核后,由市物流办提交评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经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和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享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进一步的贯彻落实意见。
  第十二条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须在每年度的一季度进行一次审核,未报审或审核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将公告予以取消,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编制2002年-2010年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行业[20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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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2年-2010年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为落实《煤炭工业“十五”规划》,针对近年来依法关闭、淘汰和整顿小煤矿的实际,进一步优化煤炭工业生产技术结构,确保我国中长期煤炭产需基本平衡,我委决定编制2002年-2010年全国和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现就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煤炭产需基本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二)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煤炭生产布局和生产技术结构。

  (三)坚持优化煤炭行业结构,发展大型煤炭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中小煤矿联合改造和有序发展。

  (四)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贯彻煤炭产业政策,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组织编制

  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协助我委组织编制,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承担。

  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见附件),煤炭管理部门归各地经贸委管理的,由各地经贸委负责编制;煤炭管理部门隶属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有关煤炭企业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参照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进行编制,并按煤矿属地做好与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的衔接工作。

  三、工作进度

  2002年4月-6月,完成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编制工作,并报我委(行业司)。

  2002年7月,我委召开规划(草案)汇报论证会,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地区和有关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进行论证。

  2002年8月-9月,在汇总和分析地区、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编制工作。

  2002年10月,分析论证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

  2002年11月-12月,依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修订地区、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四、有关事项

  各单位要精心组织,落实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按工作进度完成编制工作。没有煤矿的地区,要重点做好煤炭需求预测和煤炭调运规划。

  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工作衔接与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确定1-2名联络员,并将人员名单及电话报我委行业司。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行业司 严天科,电话:010-63193477;

      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 李瑞峰,电话:010-64463492。

  附件:2002年-2010年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及附表(表1-表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2年-2010年地区煤炭生产
开发规划编制提纲

  一、地方经济发展和能源生产、消费概况

  (一)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概述;

  (二)能源生产与消费总量、结构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2005年、201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及煤炭所占比重;

  (三)主要耗煤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概述。

  二、煤炭需求量现状和预测

  (一)2001年煤炭消费总量,主要耗煤行业煤炭消费量;

  (二)2001年-2010年影响煤炭消费的因素分析,主要耗煤项目建设规划概述;

  (三)2005年、2010年煤炭消费总量预测,主要耗煤行业煤炭消费量预测。

  三、煤炭资源量

  (一)截止2001年底煤炭保有储量,其中:精查(详终)储量,详查储量;

  (二)在精查(详终)和详查储量中,生产、在建矿已占用储量,尚未利用储量;

  (三)按煤种划分保有储量及利用情况;

  (四)保有储量对煤炭生产开发保证程度的分析;

  (五)详、精查地质勘探工作进展和计划。

  四、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一)煤炭生产现状及变化趋势

  1、2001年产量和年末生产能力。按现行统计口径划分,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处数、产量和年末生产能力;按井型划分,大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中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小于120万吨)、小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30万吨及以下)的处数、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无生产能力煤矿处数、产量。

  2、生产变化趋势分析。2001年底在籍国有煤矿中,2002年-2010年期间报废、关闭的处数,减少能力和减少产量。2001年底乡镇煤矿的处数和能力(或产量),2002年整顿验收结束后,保留的乡镇煤矿处数和能力(或产量),2002年-2010年期间乡镇煤矿生产量变化趋势。

  (二)煤炭生产开发思路、目标和重点

  1、生产开发思路。生产开发布局原则,煤炭生产开发重点及大型煤炭基地生产建设进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生产建设、调整思路与发展趋势;小型(乡镇)煤矿的定位和发展思路。

  2、生产开发目标。2005年、2010年煤炭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按现行统计口径划分,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的处数、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按井型划分,大型、中型、小型煤矿生产能力及产量。2002年-2005年期间煤矿建设规模,其中2001年底在建煤矿规模(新建及扩建),2002年--2005年期间新开工煤矿建设规模、投产规模;2006年-2010年期间新开工煤矿建设规模、投产规模。

  3、生产开发重点。确定开发布局,分析重点建设项目及内、外部条件。2002年-2010年期间,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对小型煤矿(含乡镇煤矿)联合改造的要点及政策措施,关闭、淘汰的政策措施。

  五、煤炭调运

  (一)煤炭运输条件现状、在建和计划建设情况及对煤炭运输的影响;

  (二)2001年实际调出(入)煤炭量,其中:铁路、公路、水路(海运、长江、内河)等方式的调出(入)量;

  (三)2005年、2010年预计调出(入)煤炭量,其中:铁路、公路、水路(海运、长江、内河)等方式的调出(入)量。

  六、问题与建议

  (一)煤炭生产开发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对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的建议;

  (三)煤炭生产开发建设政策建议。

 

煤炭消费量、产量及调出(入)量规划

表1                                单位:万吨

  1995年 2001年 2005年 2010年
  统计数 统计数 分析数* 预测 预测
一次能源消费量(折标)          
 其中:煤炭(%)          
一、煤炭消费量          
其中:1、电力          
   (1)发电          
   (2)供热          
   2、冶金          
   3、建材          
   4、化工          
   5、民用          
   6、其他          
二、煤炭产量          
按现统计口径划分:          
 1、国有重点矿          
 2、国有地方矿          
 3、乡镇矿          
按井型划分:          
 1、大型煤矿          
 2、中型煤矿          
 3、小型煤矿(含乡镇矿)          
三、煤炭净调入(调出)量          
1、调入量(+)          
 其中:铁路          
    公路          
    水路          
2、调出量(-)          
 其中:铁路          
    公路          
    水路          

  分析数*:在2001年消费量与煤炭产量、库存变化量和调出(入)量之间平衡差较大时,提出产需基本平衡的分析数。

 

2001年在籍国有重点煤矿产量规划

表2                             单位:万吨

企业名称
2001年实际 2002年预计
产量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核定能力
(万吨/年)
产量

合 计
           
1、***企业            
2、***企业            
……            
……            
……            
             
             
             

    注:本表填写数量时不考虑煤矿扩建和技术改造后的增量。

 

2001年在籍国有地方煤矿产量规划

表3                             单位:万吨

地(市)名称
2001年实际 2002年预计
产量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核定能力
(万吨/年)
产量

合 计
           
1、***地(市)            
2、***地(市)            
……            
……            
             
             
             

    注:本表填写数量时不考虑煤矿扩建和技术改造后的增量。

 

乡镇煤矿处数和产量规划

表4                             单位:万吨

 
2001年实际 2002年整顿验收
工作结束后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产量
处数(个)
预计全
年产量
处数(个)
产量
处数
(个)
产量

合 计
               
1、***地(市)                
2、***地(市)                
……                
……                
                 
                 
                 

 

2001年底在建新矿和扩建矿情况及产量规划

表5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设计能力
(万吨/年)
煤种
开工
时间
投产
时间
类别
2005年预测
产量
2010年预测
产量

合 计
             
一、新建矿              
1、***矿              
2、***矿              
……              
二、扩建矿              
1、***矿              
2、***矿              
……              
               
               
               

  注:1、类别指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或乡镇煤矿的一种。
    2、扩建矿中对应的设计能力栏填写扩建前核定能力/扩建后设计能力、产量填写新产量。

 

2001-2010年规划新建和扩建矿情况和产量规划

表6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所在
矿区
开发
单位
勘探
程度
保有储量
(亿吨)
煤种
设计能力
(万吨/年)
开工
时间
投产
时间
总投资
(万元)
2005年预测产量
2010年预测产量

合 计
                     
一、新建矿                      
1、***矿                      
2、***矿                      
……                      
                       
                       
                       
                       
二、扩建矿                      
1、***矿                      
2、***矿                      
……                      
                       
                       
                       
                       

注:扩建矿对应的设计能力栏中填写扩建前核定生产能力/扩建后生产能力、产量栏中填写新增产量。

 

2002年-2001年报废和关闭矿情况

表7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核定能力
(万吨/年)
煤种
剩余
储量
(亿吨)
2001
年产量
报废/关闭
时间
2005年
预测
产量
2010年
预测
产量
报废/关闭原因

合 计
                
1、***矿                
2、***矿                
3、***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