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01:22   浏览:8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9月2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依据国家科委有关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登记范围
1.阐明中医药理、法、方、药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并对中医药学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成果及应用研究成果。
2.解决中医实践、中药生产、中医药器械等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品种。
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中医药古籍研究,中医药的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的科学化、标准化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5.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设备、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登记材料
凡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须上报如下材料:
1.《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二份(附件一)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二份(附件二)
3.有关的系统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一套
第四条 登记程序
科技成果按项目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本局直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地方所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其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五条 发布成果公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对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项目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定期发布《中医药科技成果公报》,成果公报公布的科技成果是本系统首创查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成果争议处理
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在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经鉴定后,应及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进行登记,此为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必备条件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安排,包括奖励资金和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工程资金)两部分。

  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

  示范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实施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多金属尾矿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安排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示范引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四)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已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三)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五)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七)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制,各类资源储量资料齐全,动用、采出、损失量和“三率”管理资料台账清楚、规范,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开采回采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选矿回收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三)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四)矿山生产中尾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充分利用低品位矿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利用废石(煤矸石)、矿山废水等废弃物取得显著成效;

  (七)近三年矿山企业已自筹资金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第七条 申请示范工程资金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以下条件:

  (一)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果显著,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二)有关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确保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得到及时有效开展。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三)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矿山企业地区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年预算安排,确定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矿山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奖励名额及示范工程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

  第九条 奖励资金划分为四个类别:一类1000万元,二类800万元,三类500万元,四类200万元。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效特别突出的,给予2000万元特殊奖励。

  第十条 奖励等级根据综合评价指标排序确定。

  综合评价指标指: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用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直接投资金额两项指标综合计算结果。计算公式为:

  P=(⊿F+ I)×λ

  P—综合评价指标(单位:万元);

  ⊿F—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指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单位:万元);

  I—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直接投资额(单位:万元);

  λ—专家评判系数。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矿产资源急缺程度,可适时对不同矿种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支持额度根据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模效应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进一步提高“三率”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奖励或工资、福利性支出;示范工程资金专项用于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当年获得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次年不能再次申报,但获得奖励资金后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面有突出成效的除外。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归口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须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主管部门(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非中央所属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除特殊情况或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七条 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确定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一般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预算。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约束机制,认真审查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指依法登记的采矿权人或大型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的独立矿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规定》、《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3〕 5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规定》、《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规定》、《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危改工程)的组织管理,保证危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安徽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排序、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到2004年底前基本消除2001年普查的中小学D级危房,并抑制新危房的产生。
危改工程项目,根据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县级实施、市级跟踪、省级督查”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由市、县(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中小学危房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中的具体工作。市、县(区)危改办的主要职责:
(一)市危改办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土建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
2、组织、协调教育、财政、计划、建设、国土、审计、公安、监察部门,解决危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市危改工程的土建、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4、制定全市危改工程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各县(区)上报的危改工程实施计划;
5、管理、检查、监督、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土建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运行情况,及时向省危改办报告本市危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6、通过对本市危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检查、监督、评估,对违法违规事件、项目质量事故及违反危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县(区)危改办职责
1、负责本县(区)危改工程项目计划编制工作;
2、贯彻落实有关土建项目的法律法规;
3、组织实施本县(区)危改工程项目的设计、招(议)标、施工、管理等具体工作;
4、监督检查本县(区)危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5、及时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设立资金专户,管好用好专项资金,降低建筑成本;
7、管理本县(区)危改工程项目的技术档案(包括项目学校有关资料);
8、及时向市危改办报告本辖区危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9、向市危改办提供与危改工程项目相关的备案资料复印件。
第四条 危改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教育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危改工程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改工程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危改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财政局负责筹集、管理危改工程专项资金。
计委负责危改工程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工程实施等相关管理工作。
建委负责危改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管理。
房管局负责中小学校舍的安全鉴定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危改工程的资金筹措到位、资金使用方向和效益、建设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
监察局负责监督和监察危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危改工程实行责任人负责制
(一)县(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长为危改工程实施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危改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县(区)教育局长为危改工程项目负责人;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六条 各级危改办根据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危房的分布情况、危险程度、房屋用途、改建规模及项目资金等因素,按轻重缓急落实危改工程项目。严格危改工程项目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做到与学校布局调整相结合、与校园规划相结合,与小学学制五改六相结合,要保证危改工程项目首先确定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D级危房较多的学校。
第七条 县(区)危改工程应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校园规划,统一项目审批,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勘察设计,统一招(投)标、监理、质检。
第八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坚持“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危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进行。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平房、楼房的屋面、楼面必须是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建造瓦屋面或预制板屋面、楼面。确保改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
第九条 根据危改工程项目规模组织设计、施工,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只建平房,不建楼房;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只建两层;3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建三层以上楼房。
第十条 危改工程应及时施工,不留缺口。平房项目工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小学教学楼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初中教学楼一般不得超过10个月。
第十一条 危改工程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照国家及省安排的项目预算进行建设。需要扩大项目预算,扩大部分应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
中小学危改工程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省危改办规定,做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通过“一事一议”筹措危改工程资金的,应当按照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在筹资限额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危改工程结束后,市、县(区)危改办应当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对不按规定设立专户,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缓、减、停拨下一批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违规操作,拖拉扯皮,造成建筑质量低劣的以及人为影响项目进度和延误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危改工程免收所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建立危改工程进度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县(区)危改办要及时掌握危改工程进度情况及存在问题,每月10日前可通过报表、简报等方式向市危改办反馈危改工程实施情况,通报重要事项,介绍工作经验及建设成果等。市危改办可通过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危改工程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危改工程技术档案。在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报建、施工、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阶段,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危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危改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土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改工程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三条 危改工程地质勘察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单位承担。
对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必须进行地质勘察。单层教室应当科学选址,避免建筑范围内存在不良地基现象。对处于软弱地基的单层教室要加强其整体刚度,避免因建筑物不均沉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第四条 危改工程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
对二层以下且功能较为简单的教学楼,可由设计单位先设计两到三套标准化施工图供建设单位选用。施工图选定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基础变更设计。三层以上或建筑功能较为复杂的教学楼必须进行单项工程设计。
第五条 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危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送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危改工程项目以及小规模危改工程项目,统一由县(区)危改办组织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当地规定的招投标地点进行。
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有效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各县(区)危改办、建设单位及专家评委组成。专家评委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县(区)危改办应当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要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图纸、施工标准组织施工。
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接受非法挂靠。
第九条 土建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具备工程监理条件的要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实施监理;尚不具备工程监理条件的,由项目学校选派一名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负责人,经县(区)危改办确认并组织培训后出任施工现场监理员。
分部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县(区)危改办组织监理单位、项目学校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员要进行现场检测,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十条 土建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和财务资料,并签署土建项目质量保证书,向县级危改办报送申请验收报告。由县(区)危改办组织城建、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项目学校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当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危改办和项目学校应当收集和保管好项目改造前的图片资料; 土建项目实施期间及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将施工图等土建技术档案、施工日志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后,交县(区)危改办分类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而未实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危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危改工程专项资金的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危改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改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危改工程专款(含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用于危房改造的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市及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危改工程的配套资金;其他渠道用于危改工程的资金及上述各项资金在银行所得利息等。
第三条 危改工程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非危改工程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危改工程资金专户。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危改工程专项资金后,应在3天内将该资金转入本级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专户,由专人专帐管理。
各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五条 危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用款计划,报送县(区)危改办审批。
第六条 危改工程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使用危改工程专项资金和负责危改工程项目实施的单位是报帐人,县(区)危改办是审核人,财政部门是支付人。
第七条 危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
(三)项目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四)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五)报帐申请单及申请报告;
(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及经批准的工程决算审查意见书。
报帐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施工单位报帐时应当据实填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已拨付资金等。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
(一)未经批准擅自列入危改工程项目的;
(二)危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三)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凭证和资料的;
(四)未经危改办审核同意的。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计划、预算、建设程序、工程进度及审核单位的意见及时进行资金支付。
第十条 各县(区)危改办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危改工程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报送市危改办,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危改办负责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评估验收;财政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竣工决算进行审查,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危改工程项目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危改工程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将按规定预留10%工程费用作为质量保证金,对危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内不发生质量问题的,经县(区)危改办复查审批后,财政部门将保证金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市危改办和县(区)危改办应加强对危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区)财政部门要保存好报帐资料,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遵守财经纪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截留危改工程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危改工程专项资金;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危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