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鼓励出口、多创外汇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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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鼓励出口、多创外汇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鼓励出口、多创外汇的几项规定
市政府



为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本市一九八六年外贸出口任务,鼓励工(农)贸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特做如下规定:
一、市计委下达的一九八六年外贸收购、供货计划,仍视同指令性计划。工(农)贸双方要按季衔接计划并签订经济合同,各生产单位应按合同提出的品种、质量要求和交货时间安排生产,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外贸部门要按计划收购。工(农)贸双方必须密切协作,克服困难,保
证完成计划。
出口产品所需原辅材料,首先要按原渠道由物资部门优先保证供应。国内解决不了必须进口的,由外贸部门用以进养出外汇安排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计委用地方外汇或组织企业用留成外汇解决。
二、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凡属国家统一订价供应原材料的,都应按国家牌价供应出口;属于价格放开、市场调节的商品,原则上要做到内销、外销产品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生产部门不得任意涨价,外贸部门不得任意压价,市物价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
三、为了鼓励生产部门积极提供出口产品,凡完成供货计划的,均给予专项奖励;即提供出口创汇一美元的货源,奖励人民币四分,由地方财政半年拨付一次,年终结算。此项奖励可用于职工的奖金和福利。完不成供货计划的企业,按全年实际交货量结算,每美元扣回人民币一分,年
终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查上报市外贸出口协调小组审批。
为了鼓励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由市财政拨付专项奖励基金,具体奖惩办法由市经贸委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继续实行将外汇留成的百分之十二点五分给创汇企业的规定。为了把留成外汇管好用活,充分发挥留成外汇的作用,试行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的内部调剂办法,用汇企业对调出外汇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调剂外汇最高限价以内给予经济补偿。调剂外汇收入可纳入企业留利
,用于补助出口减利部分。
五、建立出口专项奖励基金,用于扶植出口生产,奖励出口。资金来源除由地方财政给予扶持外,从使用地方贸易留成外汇中征收。凡使用市计委掌握的贸易留成外汇,用汇单位每用汇一美元,要缴纳人民币三角,由银行代收,设专户存储。由市外贸出口协调小组掌握并制定使用办法

六、出口生产企业(指提供出口商品额占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创汇在二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的留利水平原则上不应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可向财政或税务部门申请减免调节税或所得税。
七、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外,在内销与外销发生矛盾时,要适当挤一点内销保证出口。对出口产品和需燃料、动力和铁路运输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所需贷款,银行要优先安排。
八、技术引进、利用外资同扩大出口应紧密结合。要尽先安排用于扩大出口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引导外资投向扩大出口创汇能力的企业,和效益好、创汇多的合资项目。
九、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由市计委牵头、市经委、经贸委和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市外贸出口协调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负责贯彻执行鼓励出口政策和制定鼓励出口的措施,解决外贸出口货源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出口计划和外贸收购、供货计划的执行情况。
本规定下达后,市政府京政发〔1985〕119号文件停止执行,本市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198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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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交通银行深化股份制改革整体方案的有关精神,为支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其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33.15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6年起,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其当年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总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七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等6件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等6件规章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等6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石忠信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等6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关规定》 
  (一)第三条(一)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产品,除我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二)第三条(二)项修改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可连续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10%;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10%;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上报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删去第三条(三)项、第五条(二)项。
  (四)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每投资8万美元,可安排其亲属一人在投资地落常住户口,最多不超过6人。”
  (五)第八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举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 
  (一)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改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去第六条(一)项中的“有本市(含所属县、市)户口”。
  (三)删去第十四条(一)项、(三)项、(四)项。
  (四)第十四条(二)项修改为“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和转让取得市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科技成果收入,暂免缴营业税;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第十六条中的“收入调节”修改为“所得税”,删去“对股息和红利收入”。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民办科研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准从事各种非法活动。”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民办科研机构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哈尔滨市鼓励外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若干规定》删去第四条和第五条。
  
  四、《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 
  (一)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生产性企业开业满一年,每投资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外地投资方,可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六名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落投资所在地常住户口。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享受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
  
  五、《哈尔滨市对外地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实行优惠的规定》 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二)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改为“市经济技术协作主管部门”。
  
  六、《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
  (一)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商业网点建设费”。
  (二)删去第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