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9:28:40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废止)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度假村、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曲艺厅、歌舞厅(场)、卡拉0K厅、游艺室、棋牌室、台球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赛马场、健身房、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射击场等公共体育场所;
(三)火锅店、咖啡馆、酒巴、氧巴、美容室、桑拿浴室、茶馆(楼、坊)等公共餐饮服务场所;
(四)俱乐部、文化宫(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
(五)风景旅游区、公园等公共游览场所;
(六)汽车站、码头、火车站和民用机场等广场;
(七)集贸、劳务、人才、证券等交易市场;
(八)举办庙会、山会等场所;
(九)举办花会、灯会和大型订货会、展览(销)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场所(含户外的影视剧拍摄场所);
(十)销售或租赁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专业市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内部对外营业的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城建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公民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六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不得拒绝或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场所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该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不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的,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
第七条 公共场所须达到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
(二)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付突然停电的应急设施,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四)水上活动场所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合格的救护人员;
(五)售票处、财会室、机房、车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
(三)项所列公共场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核发《治安管理许可证》。
前款所列公共场所经批准停业、歇业、转业、迁址、更名、增加经营项目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治安管理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内容之一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十五日,持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其与承办场所的安全责任书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审查。市公安局应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主办或承办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
为批准。
经批准举办该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临时增加电器设备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限员的场所,不得超员经营;
(三)危险的路段、部位应设置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四)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五)音响设备的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流氓活动;
(二)卖淫、嫖娟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以及进行其他色情活动;
(三)买卖、存放、转移、使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五)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
第十三条 治安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宣传和遵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四)及时发现、制止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公共场所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治安、安全知识培训;
(四)负责公共场所治安检查,督促整改治安安全隐患;
(五)保护公共场所和进入公共场所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民或单位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落实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有功的;
(四)在预防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列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治安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治安管理许可证》:
(一)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对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不按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请补办《治安管理许可证》。逾期不申请补办的,对公共场所的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主办或承办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因公安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三条 罚没财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9年8月25日制定的《成都市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7年2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门退休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邮电部


邮电部门退休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1996年4月15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政部门要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并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把党和国家有关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关心、照顾退休干部,开展尊老敬老爱老活动。
第三条 各级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调查研究,经常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搞好宏观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政治、生活待遇
第四条 按照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活动和通报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及本单位情况。
第五条 建立必要的政治学习和党内生活制度,组织退休干部学习政治理论,过好组织生活,使他们坚定信念,严于律己,保持晚节,继续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六条 认真总结、推广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退休干部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表彰。
第七条 各单位要关心、照顾好退休干部的生活,保证他们每月按规定领取退休费和有关补贴。
退休干部的体检、医疗、用车、住房及住宅电话,按邮电部1992年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退休干部由于患重病或家庭特殊困难,原单位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对定居在农村、乡镇的退休干部,原单位要因地制宜地做好落实各项待遇的工作。

第三章 发挥作用
第十条 退休干部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退休后仍然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他们的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和身体情况,做好发挥作用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在经济领域里发挥作用,应当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提倡奉献精神,讲究职业道德,自觉地维护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取得合理报酬。
第十三条 如工作需要,本人愿意,各单位可为组织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的条件,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要加强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退休干部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 就地就近组织退休干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第十五条 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为退休干部开辟适当的活动场所。各级老干部活动室要统筹安排退休干部的文体活动,充分发挥其多功能作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退休干部的管理活动经费,按邮电部1992年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政府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退休干部的管理活动经费,由管理退休干部的工作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不得平均发给个人。经费的80%为公用活动费,主要用于订阅集体报刊图书、召开座谈会、开展文体活动、参观、节日探望、慰问等开支;20%作为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退休干部特殊困难补助。
当年用不完的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要为管理退休干部的工作部门拨出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处理工作中的某些特殊问题。其数额由各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章 丧 葬
第十九条 退休干部逝世后,原单位要协助其家属,按照丧事从简的原则,妥善处理丧事。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 退休干部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干部逝世消息见《人民邮电》报的规格,按部人事司1994年文件的规定执行。见报手续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和部属局级单位,向人民邮电报社提供消息稿件。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退休干部原则上与离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级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切实做到工作有部门管,事情有人办。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搞好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退休干部自管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退休干部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未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行不通---对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的思考

马宁


案情

  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帅龙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在以下商品上申请注册“真的好想你ZHENDEHAOXIANGNI” 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第32类果茶(不含酒精),茶饮料(水),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酸梅汤,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矿泉水,啤酒,汽水,饮料制剂,以及第30类糖果,茶,调味品,虾味条,冰淇淋,糕点,食品用蜂蜜,可可饮料,食品淀粉,并于2002年12月被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好想你”系新郑奥星公司在1999年之前在枣片商品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该商标曾获得“1999年郑州市场畅销品牌”称号。

  2006年2月21日,新郑奥星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3日做出商评字[2007]第11504号《关于第1963538号“真的好想你ZHENDEHAIXIANGNI”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11504号裁定),撤销了争议商标的注册。
  郑州帅龙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商评委的撤销决定,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随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的有关裁定书,实质上等于恢复了争议商标的商标权。

  律师点评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一般是以与注册商品/服务相同或相似为边界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也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即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但尚须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退一步说,即使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不能寻求跨类保护,否则必然会冲击现行的先申请注册制度。本案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注册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即使争议当事人双方同处郑州地区,也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人违反诚信原则而恶意注册,进而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了有关商标为由撤销注册的争议商标。

  北京高院的这一判决,最核心的部分在于纠正了对“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轻率扩大适用,将其适用范围定位于损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并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第31条等)相协调,而不是替代或重叠关系。由于北京高院是审理商评委裁决的终审法院,该判决对商评委今后适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撤销注册商标案件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