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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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用好国际商业贷款,对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防止外债失控,必须切实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为此,
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把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资金,统称为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外国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境外外币债券、可转股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国际
融资租赁、以现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项目融资、海外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性筹融资。
(一)国家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国家计委根据我国的外债结构、偿还能力、外资需求、配套条件以及国际金融市场情况,在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订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外资计划,下达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各金融机构借用中长
期国际商业贷款年度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外债总规模内,根据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提出分配意见,与国家计委协商后下达。
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过下一年度3月底。
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得结汇。
(二)国家对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短期对外借款(偿还期1年以下)只能用于金融机构头寸周转或用于企业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国家规定不允许使用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外债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全国短期外债余额总量,核定下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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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对外借款
建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从严掌握。基本建设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技术改造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经贸委会签国家计
委审批借款额度。限额以下的,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国际商业贷款年度计划内审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计划。凡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立项,配套人民币资金不落实,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不
具备,外资偿还能力差的项目,不得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审批对外借款的金融条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擅自对外签约借款或筹资,外汇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协议和担保合同一律无效,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直至取消申请借
款资格。
境外投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从严控制,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对对外发债窗口单位的管理
加强对对外发债窗口的管理,窗口单位数量要从严控制。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比例、资本风险比率及经营业绩等状况,负责对发债窗口的定期审核,实行定期评审制。窗口单位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
对外发债(包括境内建设项目以发债方式在境外从事的项目融资)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国际融资业务经营权且具有发债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发债窗口的审核检查,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做好进入国
际金融市场发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发债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外发债,须经国务院批准,并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
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有利时机,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降低筹资成本,在不增加外债余额、不延长还款期限的前提下,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金融机构借低还高,调整债务结构。
境内机构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资金,必须调入境内,并用于外资计划主管部 国家鼓励由金融机构牵头,为经批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内建设项目组织国际银团贷款。
四、加强债务偿还的监督管理
按期偿还债务是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国家的信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到期应付款项。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做好到期债务的预报和催还工作。
五、完善外债统计监测
不论是直接从境外借入,还是通过国内金融机构转贷的国际商业贷款,都必须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外债登记或转贷款登记。
六、加强国际金融市场的动态分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币种、利率、期限、借款方式、国别、市场分布等情况的研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保证对外债务按期偿还,以维护国家信誉。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19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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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气温的变化,各地报告的传染病流行事件和食物中毒事件又有所增加,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关注,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卫生防疫,保证学生饮食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效遏制学校传染病流行事件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切实把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以对青少年学生高度负责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坚持不懈地把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营造一个卫生安全的环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我部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检查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以及中小学晨检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学校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要亲自过问和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与措施,近期特别要重视对承包食堂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要将对承包食堂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学校工作职责,坚决纠正对食堂承包单位“放任自流”、“不闻不问”的错误做法。要严格承包食堂的准入制度,对资质不合格、卫生安全不达标的承包单位(或个人)要坚决予以清退。

  四、学校近期要结合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发生的特点,对学生进行针对性较强的防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专项宣传教育。要重点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买街头无照或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采摘或不食用野果(菜)和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加强体育锻炼和营养、保证充足的休息、有病及时就医并居家休息等,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提高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近期组织一次以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或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一次联合检查,要重点排查食堂特别是承包食堂、学校食品小卖部、小饭桌等以及学校自备水源等重点场所和关键环节,以消除可能造成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的卫生隐患问题。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并在整改之后进行复查。我部将在4月份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专项督导检查中,对部分地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抽查。今年第三季度,我部与卫生部将联合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二、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征地区为沈阳市市辖行政区。

  三、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
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实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实纳税额乘税率
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额。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交税地点,按《条例》规定在交纳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跨地区的纳税单
位,必须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交税地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
税。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内五个区和苏家屯区政府所在地及东陵、于洪
区在街道办事处管区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郊区、县的镇(暂不含后批准的十四个镇)
以及较大工矿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在上述城镇以外的农村地区,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税率为百分之五;县、区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税率为百分之一。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交税方法,国营、集体等企事业纳税单位,实
行自行计税、自填缴款书、自行到银行或信用社交纳。

  个体工商业户由税务机关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临时经
营税)的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征收方法如下:

  (一)对按帐查实的征收户,按其应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
为计税依据。

  (二)对按营业额分等定税额的征收户,以分等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
据,分等征收固定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对行商业户按其应纳的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四)对临时经营业者,以实征临时经营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五)对由批发部门代扣个体商贩零售环节营业税(产品税)的,以其代
扣营业税(产品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六)对定期定额征收户,按其应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
额为计税依据。在核定税额的同时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一并实行定
额征收。

  (七)对定期定额户、分等定税额户,行商、临时经营业者,采取按营
业额附征的方法,与现行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合并一起计算征
收。汇总缴款时,按所占比例分别填写缴款书解缴入库。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按照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在交纳上述三种税的同时交纳城
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交纳上述三种税时有减税免税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随之减税免税,但对以税还贷、出口产品,不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
已缴入库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规定办理退税时,同时办理城市维
护建设税的退税,但对代扣代缴税款、集市贸易税收、个体工商业户定期
定额缴纳的税款,不退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纳税人在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受到罚款或课征滞纳金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亦随之罚款或课征滞纳金。

  十一、对国营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影响留利水平的,应按第二
步利改税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不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集体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由盈利变为亏损的企业,只对生产
高税率产品(烟、酒、糖精、汽油、化妆品)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
税务机关批准,可比照对国营企业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不予减
、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二、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按现行规定,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三、在我市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规
定,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因此,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四、对已纳税的产品,在出口时经申请批准免税并给予退税的,只
退产品税或增值税,不退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五、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的零售环节,其营业税由批发
部门代扣税款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按代扣代缴税额计提百分
之五范围以内的手续费,给代扣代缴单位用于补助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关人
员。

  十六、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在沈直属企业
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财政部〔1984〕财预字第197号文件规
定办理交库。这些单位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固定收入。

  十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收入,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
护建设,由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和财政局统筹安
排。其农村收入专用于乡村公共事业的维护建设。

  十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其解释权授予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