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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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电[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1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电[2003]12号),建设部办公厅于2003年4月28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2003]26号),明确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未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施工队伍进入已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务工;发现‘非典’疫情的地区的建筑施工务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务工所在地,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工地之间应禁止人员流动调配”。这个措施对于控制疫情、减少交叉感染是必要的。根据目前的情况,要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治“非典”工作的力度的同时,加强对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现就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管理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没有发生疫情的建筑工地,按照生产进度安排和用工需要,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可以流动调配。

  (一)调动人员必须有最近一周体温测试记录,并且身体健康。

  (二)调入工地必须具备防治“非典”条件和措施。

  (三)调动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必须在项目总承包单位控制下有序进行,由专人并用专车将调动人员送往调入工地。

  (四)调出和调入人员名单必须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如果调入人员在两周内发生疫情的,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调入工地和调出工地采取措施。

  二、已发生疫情的建筑工地仍禁止建筑施工务工人员调配流动。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工地恢复正常并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人员调配流动。

  三、发生疫情的地区,按合同完成了承包工程又未承接到新项目的外地建筑施工务工人员要求返乡的,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要求返乡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检疫合格并领取健康证明后,方可返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通知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原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在防控“非典”疫情期间,已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原则上暂不返城回原单位务工。原用工单位确因工程施工需要,并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可以回原单位务工。返城回原单位务工的人员,必须经原籍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检疫合格并领取健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返城回原单位务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管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施工务工人员调配流动的管理办法,加强防控“非典”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做好对流动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非典”预防控制工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建办质[2003]26号文件的要求,建立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日报制度。截止5月25日,共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部办公厅报送了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情况。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地区未按规定向建设部办公厅报送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情况;二是在报送情况的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许多地区没有坚持每日报送;三是各地报送的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数字与北京市建委报送的数字相差较大。及时掌握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非典”疫情向农村扩散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于每日16:00前,将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情况报送建设部值班室。同时,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情况,对返乡民工中发现的疑似和确诊“非典”患者,要调查清楚其原用工单位和工作过的工地名称,及时告原用工单位,并抄送建设部值班室和北京市建委。对执行报告制度不力的地区,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此造成疫情扩散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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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95〕冀外经贸管字115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厅签发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 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鸭梨(含雪梨)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鸭梨(含雪梨)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对港澳地区出口,发证机关严格按外经贸部批准的配额及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的月度配额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对港澳地区以外出口,不受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发展远洋出口。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没有出口协调价格,以主营公司对同一地区的出口价格为依据,审价发证。
三、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首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需出示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经营权批件。
(二)对港澳地区出口,需持有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批件和二次分配文件。经港澳转口,视同对港澳出口。
(三)提供有效合同正本复印件,发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信用证正本或汇票等单据。
(四)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五)非贸易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需带其主管部门(厅局级以上)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的工作程序
发证机关自收到申领单位材料后,审核办证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对外地单位可尽量减少办证时间,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一)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是否与出口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二)审核企业代码。对无代码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企业代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鸭梨(含雪梨)配额当年有效,出口企业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申请办理。
(二)鉴于鸭梨(含雪梨)为季节性商品,出口时间相对集中,发证机关于当年9月1日起,签发当年产的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
(三)鸭梨(含雪梨)出口若经港澳转口、转运,须接受港澳代理机构(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监管,并需签订监管协议。转口、转运商品抵港澳后,出口企业应立即通知港澳代理机构,转运时由港澳代理机构派人监装。转口、转运的二程
船运提单副本须交港澳代理机构转广州特办和河北外经贸厅核销。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海南省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参加海南开发建设和表彰他们慷慨捐赠,造福桑梓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出资种类和投资方式所进行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捐赠,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无偿为我省公益福利、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和进行生产开发建设而捐赠财物的行为。财物包括资金、各种生产资料、机械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 对投资、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投资总金额二百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捐赠总金额三十万美元以上者,授予“赤子楷模”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二)投资总金额一百万美元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或捐赠总金额十五万美元以上、三十万美元以下者,授予“赤子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三)投资总金额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或捐赠总金额三万美元以上、十五万美元以下者,授予“爱琼赤子”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第四条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三年内投资二次或捐赠二次以上者,以及从一九七八年以来至本办法发布之前投资或捐赠者,可合并计算其投资或捐赠总金额,达到奖励标准的予以奖励。
第五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如以其他货币投资或捐赠的,按当时海南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汇率换算其投资或捐赠金额(海南外汇调剂中心成立之前,按当时国家银行公布的外汇调剂价格换算)。
第六条 申报、审批和颁奖。
各市、县所属单位接受投资或捐赠的,由接受单位向所在市、县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企事业单位接受投资或捐赠的,由接受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独资企业的投资,由所在市、县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然后由接

受申报单位报省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市、县政府颁奖。
第七条 《奖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申报表》、荣誉证书及纪念品由省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和制作。
第八条 外籍华人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