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9)98号 1999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从全国来看,政府系统的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做得是好的并取得了较大成效,为保证政府
和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帮助领导同志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
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值班和信息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对紧急重大事件处置不力,迟报、漏报
、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为改变这种状况,
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的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政府值班和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
变,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
做好值班和信息工作,确保政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是正确应对
各种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值班和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办公
厅(室)要把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大力加强紧急重大信息的报送工作。凡是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重大突发
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大灾情和疫情及其他紧急重大事件,各地区、各部门在及时做好
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尽快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
续报,直至事情处理完毕。
三、进一步明确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向国务
院报送紧急重大信息负责,并督促值班人员和信息部门认真做好具体报送工作。国务院办公
厅将建立紧急重大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各地区、各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紧急
重大信息的情况,对做得好的地区或部门予以表扬;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地
区或部门予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信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
位和领导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日常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办公厅(室)的主渠
道作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既要报
喜,又要报忧。要坚持以质量为中心,努力挖掘信息的深层价值,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优
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五、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严格的岗位责
任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搜集、处理和报送制度。要加强对值班和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
核,健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凡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的,要尽快加以改进。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和信息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值班
和信息工作,办公厅(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并选派政治敏锐性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有
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置能力的人员充实值班和信息工作岗位。要加强对值班和信息工
作人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要重视政府信息网络建设,不断改善条件,保证
信息传递畅通,提高值班和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鸡西市交通客运经营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交通客运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3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交通客运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鸡西市交通客运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客运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稳定,促进交通客运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客运经营”,是指利用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运输企业、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指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贺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道路交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交通客运市场需求,做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开辟及调整的行政决定。
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 经营者在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管理经营。
我市客运线路经营推行“一线路一公司”经营模式,管理实行“一线路一管理主体”的体制。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超出城市市区经营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手续,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鸡西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交通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交通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交通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 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干预、阻挠、抵制正常的线路开辟及延伸、站点调整和增加运营车辆、调整车型结构等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罚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线路管理主体不作为,不能积极解决线路纠纷,造成管理混乱和群体访、越级访事件,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稳定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新确定线路管理主体。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关于市区内线路客车出租车报废更新问题的会议纪要》(〔1999〕18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鸡西市城市营运客车报废更新的补充通知》(鸡政办发〔2004〕103号)、《关于公交客运车辆问题的会议纪要》(〔2004〕15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客运线路审批的通知》(鸡政发〔200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