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6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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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6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6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87年6月23日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6年国家决算”的决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86年国家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6年国家决算,批准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所作的《关于1986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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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农字〔199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是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新举措,是实现科技兴国战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客观要求。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成效,我部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
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
意见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中央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我部决定1998年在部分省(区、市)建立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示范园区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支持建立的示范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农业生产中,综合配套地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农业科技成果,通过科学规划,科学管理,实现各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和配置,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劳动生产率。
(二)财政支持建立的示范园区必须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1.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代表了一定时期内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并对其它地区能够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2.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实现了多种先进实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组装配套应用,有利于多种农业科技综合效用的最大化;
3.示范园区农业生产技术明显进步,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4.示范园区建立了科学规范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实现了各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
(三)示范园区的内容要围绕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的优质、高产、高效,进行先进实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综合配套应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农业生产特点,建立多种多样的示范园区,但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一是示范园区内要以一项或多项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为主,其它成果和技术配套利用,从整体上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
二是示范园区的建设要与生态农业的发展相结合,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示范园区的建设要与立体农业发展相结合,为种、养、加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二、示范园区的选择条件
(四)省(区、市)财政部门在选点建立示范园区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5个方面的条件:
1.所在地政府领导重视,财政部门和农技推广主管部门及农民对农业科技进步的积极性高;
2.所在地财政支农工作基础好,并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保证示范园区建设所需的配套资金投入;
3.农业自然资源条件、农业生产水平在本省(区、市)或至少在本省(区、市)的几个地区有代表性。同时,有可供建立示范园区的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农民的科技意识和运用科技的能力较强,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等条件较好;
4.有可供综合配套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所在地农技推广组织健全,农技推广队伍素质较高;
5.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五)省(区、市)财政部门在选点过程中,要会同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农业科技专家按照上述条件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确保示范园区的选点公正、科学。
(六)省(区、市)财政部门根据示范园区选点的条件要求,选择确定示范园区。我部届时将进行抽查。
三、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与目标
(七)财政部门要以农业科技部门或农业院校为依托,依靠农技推广主管部门的力量,开展示范园区建设的各项工作。省(区、市)财政部门对示范园区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其先进性和实用性。
(八)示范园区的建设要与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示范园区内国家农业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调动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的服务。
(九)财政支持示范园区建设,既要加强政策引导,还要建立有利于示范园区自我发展和良性运行的利益驱动机制。
1.示范园区建设的承担主体是指示范园区建设的具体承担者,可以采取招标的方法确定。国家农技推广事业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联合组织或其它企事业单位,都可以通过投标的办法成为示范园区建设的承担主体。
2.示范园区的经营管理方式由承担主体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尝试、探索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建立起示范园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良性运行的利益驱动机制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
3.建设示范园区承担主体的确定办法由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选择。
(十)示范园区的建设,无论其承担主体是谁,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方式,都必须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1.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实现了农业科技成果和技术的综合配套应用,农业科技含量和科技贡献率均明显高于其它地区;
2.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水平代表了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发展方向;
3.示范园区的建设实现了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了出效益、出经验、出影响;
4.示范园区的作法和经验具有示范效果和普遍指导意义,能够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四、制定示范园区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十一)省(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技推广主管部门,按照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和目标,根据财力可能,量力而行地制定出示范园区建设的具体规划。规划的内容包括:示范园区的地域范围及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规模大小、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期限、投资规模、实施步骤、目标
要求等。
(十二)省(区、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划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未来,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十三)省(区、市)财政部门在制定规划的同时,要相应制定包括组织领导方式、示范园区建设的资金筹措办法、示范园区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实施办法及具体要求、示范园区建设的考核办法等。
(十四)省(区、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措施报送到我部,由我部批复后实施。
五、切实加强示范园区建设资金的管理
(十五)省(区、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示范园区建设规划认真做好所需资金的筹措工作,明确各项资金来源渠道及投入数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十六)示范园区建设所需的资金,要坚持“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农民投入为主,财政投入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广泛筹措,从总量上保证示范园区建设的资金需要。省(区、市)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补助用于建设示范园区的资金要按1:1以上的比例落实好
配套资金,示范园区所在地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十七)示范园区建设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办法。资金拨付原则上采取报帐制的办法。资金的使用可以采取以奖代补、以物代资等方式,要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补助的示范园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以及必需的培训、咨询等,不得用
于人员机构经费开支、基建支出以及其它与示范园区建设无关的支出。
(十八)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制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支持重点和环节,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指导,确保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九)财政支持建立示范园区是深化财政支农工作,贯彻科教兴国科技兴农战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客观要求。目的在于探索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的新模式;探索提高财政用于农技推广资金使用效益的新途径;探索我国高科技农业、现代化
农业的发展方向,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三年财政支农的一个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十)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示范园区进行调查研究,解决示范园区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示范园区建设工作。
(二十一)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启动后,省(区、市)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我部反馈信息,反映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示范园区建设的成果、作法和经验。一个年度终了后,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在下一年的1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示范园区建设年度工作总结

(二十二)省(区、市)财政部门要随时向农业有关部门、政府通报和反映示范园区建设的情况,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示范园区建设的成果,扩大示范园区建设的影响,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技推广事业的发展。
(二十三)示范园建成后,我部将组织开展示范园区的总结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四)省(区、市)各级财政部门在建立示范园区的工作中,达不到上述要求或违背有关规定,我部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示范园区建设资格。
(二十五)省(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示范园区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抄报我部。



1998年5月18日

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益金,是指被拆迁人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后,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衢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土地收益金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收益金缴纳时间从1990年5月19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布实施后开始计算。
第五条 被拆迁人改变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的,应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市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确定。
第六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为商业用房并延续使用,被拆迁人要求按改变后的用途拆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书面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1990年4月1日以前已取得并连续使用至2002年3月5日《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时止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完税凭证或相关部门的查档证明。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结合目前营业现状,调查确认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
第七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为商业用房,被拆迁人要求按改变后的用途拆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书面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1990年4月1日以后至2002年3月5日《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时止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完税凭证或相关部门的查档证明。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结合目前营业现状调查确认目前实际营业面积后,再按《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确定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
第八条 土地收益金收缴标准按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执行。2002年度土地收益金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具体地块的商业用途土地收益金,按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楼层建筑面积乘以所处用地级别商用楼层对应的单位楼面年收益金和缴纳年限计收。
不足整年的部分,按应缴纳月份与自然年月份的比例乘以土地收益金计收。
第十条 原行政划拨的住宅或工业(办公)用地改作商业用途的,其土地收益金按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90%收取。
第十一条 原出让的工业(办公)用地改作商业用途的,其土地收益金按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75%收取;原出让的住宅用地改作商业用途的,按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60%收取。
原以其他方式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或按规定比例交纳出让金所取得的出让土地改作商业用途的,应按实际交纳出让金的比例确定面积,按前款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应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收益金缴纳协议,补交土地收益金,并办理房屋、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后,被拆迁人的房屋方可按商业用房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
第十三条 土地收益金收缴程序:
(一)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收益金收缴公告。
(二)土地收益金收缴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被拆迁人应书面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到被拆迁人的申请及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和市国土资源局完成被拆迁人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和应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调查确认工作。
(四)被拆迁人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和应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被拆迁人应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收益金缴纳协议,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协议分别送市旧改办、拆迁办、拆迁人、房管处、评估中介机构备查。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被拆迁人与市国土资源局之间签订的土地收益金缴纳协议的约定,由拆迁人代被拆迁人将补交的土地收益金款项划入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市区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工作。对收取的土地收益金按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