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学术交流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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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学术交流备忘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 日本学术振兴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学术交流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19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科研人员的学术交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双方本着平等原则,努力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全部领域的两国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
  二、双方为实施本备忘录,同意负担必要的经费及承办联系和调整工作。

  第二条 双方互派科学研究人员的目的在于:加强两国科研人员的联系,进行研究成果和情报等的交换活动,以及在对方国家从事学术研究。

  第三条 科研人员的交往,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类,人数和时间分别为:
  一、短期:每年不得超过三百六十人日
  二、长期:每年不得超过二十人月

  第四条
  一、双方各自选定派出的研究人员,派遣一方每年可向接受一方提出两次申请,并提供派出人员的有关情况。
  二、接受一方收到派遣一方的申请后,应于两个月内向派遣一方做出答复。
  三、派遣一方至少在派遣的科研人员启程两周前,将所乘航班、抵达时间和地点等必要的情报通知接受一方。

  第五条 依据本备忘录互派的科研人员的费用,按下列方法负担:
  一、派遣一方负担两国首都之间的往返机票费;
  二、接受一方负担在本国内的食、宿、交通和研究的公杂费。需要医疗时,根据接受一方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双方对于举办学术讨论会、共同研究的实施和学术情报的交换,同意另行协商。

  第七条 实施本备忘录过程中,双方就第三条的执行方法、第五条的经费负担,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一、本备忘录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本备忘录如在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时,则将自动延长三年。
  三、本备忘录终止时,正在执行中的计划应继续执行完毕。
  四、本备忘录经双方协商,可随时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日本学术振兴会理事长
     宦  乡          天 城 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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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2年3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委会通过,现予发布,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官正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

(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并通过,于1998年2月10日发布实施)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盐务局是全省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盐业生产和运销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市、县盐务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盐业部门),具体管理本辖销区盐业工作。

工商、物价、卫生、公安、财政、税务、地矿等有关部门,应配合盐业部门,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食盐生产企业在办理前款规定手续之前,应当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有关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

私人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五条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盐矿的开采方案和卤井的具体位置由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盐务局确定。

第六条 盐业生产企业不得擅自转产、停产、因故需要转产、停产时,应当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并依法输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制盐企业的供水、供电、采卤、交通等各项设施。

第八条 省盐业质量检测站是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全省生产和运销过程中的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食盐产品卫生实施监督。

第九条 制盐企业必须设立产品质检机构,建立质检制度,成品包内须有产品合格证,凡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

第十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十一条 盐的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食用盐的价区和城乡差价由省盐务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核定,经销单位不得擅自变动。严禁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二条 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凡经营食用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外,必须持有当地盐业部门核发的碘盐零售许可证,并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及其他行业用盐,必须向省内盐业批发单位购买并保证专盐专用。

定点直供的工业用盐,纳入省级盐业计划管理,由定点供应的工业用盐户向省盐业公司指定的产区购盐。

第十四条 必须长期供应加碘食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得进入食盐市场。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盐及储备盐仓库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

动用盐储备要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私盐: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生产的原盐、加工盐、液体盐和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各类盐产品;

(二)未经省盐业公司调拔或盐业部门批准而私购、私运、私销的原盐、加工盐、液体盐等各类盐。

第十七条 各级盐业部门应当配备盐政执法人员,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

(二)查处盐业违法行为,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公民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八条 盐政执法人员凭省盐务局发给的《中国盐政检查证》对盐业市场和各行业用盐户的用盐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分别由盐业、地矿、卫生、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额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当地盐业、卫生、工商、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无碘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或不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的,由盐业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税收管理法规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阻碍盐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盐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盐业部门应当在收到盐业部门申请复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盐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盐务局负责解释。


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党政干部源头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


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党政干部源头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发〔2005〕6号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党政干部源头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对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05年2月5日

玉林市党政干部源头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干部队伍的源头建设,把乡镇和企业(以下简称“两个源头”)建设成为党政干部成长的深厚源头和重要基地,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高素质的人才支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桂发〔2002〕5号)、《玉林市乡镇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玉办发〔2003〕58号)等文件及自治区党委关于抓好乡镇和企业两个干部成长源头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成长源头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不断加强源头干部的培养教育,及时充实源头干部队伍,大胆选拔使用,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高素质人才保证。

第二章 乡镇干部的选配充实

第三条 选配充实乡镇干部,必须注重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专业结构。新进入乡镇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含机关工作者、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乡镇机关公务员”),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等)学历可适当放宽外,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要特别注重从普通高校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经考试公开选调和录用。
第四条 加大选调生选派工作力度,提高乡镇干部队伍层次和素质。选调生是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从区内外高校通过公务员考试选调到乡镇、企业等基层培养锻炼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是培养各级党政干部的重要来源。要有计划地增加我市选调生数量,并加快形成选调生优胜劣汰的机制,使优秀选调生脱颖而出,成为乡镇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高素质成员和县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干部的重要来源。
第五条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充实乡镇干部队伍。根据乡镇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乡镇机关空编情况,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一定比例的科员、办事员职位,经所在县(市)区编委同意用编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程序择优录用,充实乡镇干部队伍。
第六条 从乡镇机关公务员后备人选中定向公开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充实乡镇干部队伍。根据玉办发〔2003〕58号文件规定和乡镇机关空编情况,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计划,经所在县(市)区编委同意用编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每年安排不少于当年乡镇机关公务员补充录用数30%的指标,专门面向到村挂职大专以上毕业生,乡镇企、事业单位大专以上毕业生和35岁以下大专学历以上的优秀村干部四类乡镇机关公务员后备人选,从中公开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采取公开报名、参加自治区公务员资格考试、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核和审批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从县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充实乡镇领导班子。根据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重视从县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派部分文化素质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抓经济工作、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进一步改善乡镇领导班子结构。

第三章企业干部的选配充实

第八条 企业干部的选配充实,除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部分成员按规定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任免调配外,由企业自主负责,组织人事部门主要协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做好企业选调生选拔培养工作,为企业和党政机关提供高素质后备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人才管理使用等情况,分别选择一定数量企业作为培养党政干部的基地,在充分尊重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组织到区内外高校考察,召开公选会、招聘会等形式,向企业提供信息,推荐和录用相应专业优秀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从中选拔符合条件人员作为选调生的后备人选,同时,从企业现有人员中选拔符合条件人员作为选调生的后备人选进行培养。对选调生后备人选,经所在企业和本人同意,由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参加全区公务员资格考试,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和考察合格的,可录用为选调生。其公务员资格保留三年有效。
第十条 进入企业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企业选调生),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组织人事部门不干预企业的人事安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乡镇以上党政机关公务员到企业创业锻炼。经征得企业同意,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党政干部到企业任职或挂职,在开展创业经营的同时培养锻炼干部。

第四章乡镇干部的培养

第十二条 着重从加强学习培训和压担子实践锻炼两大渠道加强对乡镇干部的培养,使乡镇干部在学习培训中不断提高素质,在压担子实践中不断增长才干。
第十三条 全方位、多角度培训乡镇干部。凡拟提拔进入乡镇党政班子的,都必须经过乡镇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2个月以上培训,个别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提任前进行培训的,要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四条 实行压担子和挂职实践锻炼制度,加大乡镇干部培养的力度。看准苗子敢压担,对特别优秀、有ꊷ展潜力的乡镇干部,要敢于安排到重要岗位;条件成熟压重担,对乡镇优秀领导干部,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拔到更高的领导岗位任职;年轻干部多压担,对乡镇年轻干部,要敢于根据其工作能力多分配工作,加大培养锻炼力度。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乡镇干部赴县内外、区内外挂职锻炼,既要注意选派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到上级机关跟班学习,又要注意选派到区内西部地区挂职磨炼;既要注意选派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挂职学习,又要注意为其他干部创造外出学习机会,使乡镇干部开阔视野,更新思维,加快成长。

第五章 企业干部的培养

第十五条 以提高企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目的,不断加大企业干部队伍培养力度,促进企业干部的成长。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公司)干部培训制度,积极推进企业中青年干部培训。培训内容要坚持兼顾岗位必备知识能力和当前急需知识能力的原则,突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建立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等知识培训。同时还应包括岗位适应性短期培训、工商管理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等内容。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政府或国际培训组织进行培训项目合作,有目的地选送思想品质好、有培养潜力的青年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资深培训机构(大学院校)进行中长期MBA等学历培训,培养高素质的中高级管理人才。
第十七条 对优秀企业干部大胆提拔使用,压担子锻炼。对品质好、有经营管理能力或发展潜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及时安排到适当岗位,给予平台,锻炼成长。适合担任企业领导工作的,提任企业领导职务;适合担任技术领导工作的,安排到技术领导岗位任职;适合担任党政部门领导工作的,通过有关程序,安排到党政部门任职。
第十八条 选送企业干部挂职学习或职务轮换锻炼。尤其要注意选派企业优秀年轻干部到发达省市挂职学习,到区直、市直机关挂职学习,到发达国家考察调研,开阔思路,提高素质。要有意识地对中下层管理干部进行职务轮换,横向拓展管理干部的专业知识,增强综合管理能力,在实现企业人力资源最优配置中培养、锻炼干部。

第六章 选派党政干部到“两个源头”培训和锻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大型骨干企业培训基地作用,有计划地选派党政干部到企业培训或挂职锻炼,使之熟悉经济工作,提高党政干部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市委确定玉柴集团、玉药公司为市党政干部培训基地,每年分期分批选派市直部门和县(市)区、乡镇党政干部到玉柴集团、玉药公司轮训,每期不少于15天,着重培训学习玉柴、玉药员工的组织纪律、战略眼光、创新精神和务实作风,培养提高党政干部抓经济工作的能力。选派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玉柴集团、玉药公司党委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分期分批选派党政部门年轻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选派挂职的重点企业为玉柴集团及部分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每批挂职期限为半年或1年。培养年轻干部从事经济工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有关企业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有计划地选派县以上党政部门年轻干部到乡镇挂职锻炼,培养年轻干部的艰苦创业精神,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增强综合素质。每批挂职期限为1至2年。选派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组织部门负责。

第七章 “两个源头”干部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乡镇干部的管理,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党委(工委)及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总责,乡镇党委负责具体管理事宜。
(一)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服务制、政务公开制、住乡镇制、机关值班制、调查研究制等乡镇机关工作制度,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
(二)县(市)区、乡镇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改善乡镇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落实有关待遇,为乡镇干部创造“栓心、留人、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县(市)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对乡镇干部遵守工作制度情况定期检查、定期了解监督。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干部的管理,依照企业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完善乡镇和企业干部考核制度。坚持平时考核、季度(月份)业绩考核(着重企业干部)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准确评价乡镇和企业干部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提级晋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把乡镇和企业基层实践锻炼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前提条件,加大从乡镇和企业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力度。凡40岁以下干部没有乡镇或企业基层1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含挂职锻炼,下同)的,原则上不予提任乡镇党政正职、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和市直党政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县(市)区分管企业、经贸等经济工作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具有1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市、县(市)区综合经济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中,有1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分管过企业工作干部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
第二十七条 加大选调乡镇和企业干部进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力度。县以上党政机关出现缺额时,要优先从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乡镇、企业干部或有乡镇、企业工作实践经历的干部中选配补充。县以上党政机关从乡镇机关公务员中补充人员的,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职位要求择优调任或转任。自治区选派到乡镇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在乡镇锻炼1—3年后,根据桂发〔2002〕5号文件规定,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有计划地补充到县以上党政机关;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及时调整出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企业干部经考核符合提任县处级和县(市)区、乡镇乡(局)级领导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安排担任县处级和县(市)区、乡镇乡(局)级领导职务。企业选调生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并征得企业同意,从取得公务员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可免试调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超过三年期限的,可经重新参加自治区公务员资格考试获得通过后调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玉林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