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2008〕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5号),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的职能、议事规则、人员组成等另行规定。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金专项
第五条 自2008年度开始,在目前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安排资金专项。
第六条 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有关必要工作。
第七条 发展总部经济资金专项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财政资助
第八条 本市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国家财政财税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九条 现有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款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综合型总部的,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总部企业规模、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所属行业现有扶持政策确定。
第十一条 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第十二条 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助。在宝安、龙岗两区租房的,租房补助相应提高10%。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具体财政资助操作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
第四章 总部用地与规划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基地规划统筹布局总部基地,分门别类相对集中安排总部用地。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总部经济发展布局,有较多企业总部集聚的场所,可规划为总部基地。总部基地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政府可在总部基地或产业集聚园区规划相关产业总部功能区,统一建设总部楼宇,以优惠的租金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总部办公用房。支持同类别或产业联系紧密的总部企业联建总部大厦。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用于满足企业总部办公用地(不含配套等其他用地)需求。总部企业以挂牌方式取得政府出让土地,其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六条 凡已在深圳成长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鼓励其节约集约利用已取得的合法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五章 政府服务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内开展连锁经营,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免于办理其工商登记核转手续,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总部高管人员和专业人才住房。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人事、劳动等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管理人员优先办理入户手续,为其办理家属招调和随迁手续、居住证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市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在本市的企业总部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一般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1年居留许可、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积极为总部企业申办深港两地车牌。
第六章 管理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细则规定的财政资助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向市统计部门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细则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深圳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资助的,由市政府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扶持总部企业。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启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3]70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启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传统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加速推进烟草行业电子政务建设,国家局研制开发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决定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现将启用该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系统自2003年12月20日正式启用。国家局核发(以下简称“国发证”)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省级局核发(以下简称“省发证”)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通过该系统进行申请和办理。
二、系统结构和主要功能
系统由外网和内网组成。外网主要提供许可证申办的各种服务信息,包括申请表的下载或网上填写,许可证的申办情况查询,许可证受理、办理公告,许可证申办指南,新闻浏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检索等。公众(包括申办单位)登录该系统(域名:xkz.tobacco.gov.cn)均可获得上述信息服务。内网主要用于国家局和省级局核发许可证的内部审批,许可证文本与相关文书的打印,许可证办理数据的查询、统计,零售许可证管理数据的上传汇总,与交易会员系统的数据交换,申办流程控制与申办人员权限控制等。内网实行严格的安全认证体系,须持国家局核发的身份认证卡(IC卡)登录。
三、许可证网上申办类型及应提交材料
(一)新办许可证。新成立的烟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申请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的企业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企业,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4.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或省级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国家局同意其生产或进出口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进行许可证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许可证正副本;3.变更事项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企业经济性质发生变化时,应申办新许可证。
(三)补办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补办许可证。遗失补办的,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补办申请表》;2.在烟草行业网站(网址:www.tobacco.gov.cn)、《东方烟草报》或《中国烟草》杂志上发布的遗失声明;3.地(市)级局签署意见(省发证)或省级局签署意见(国发证)的书面检查;4.未遗失的许可证正本或副本。不论正副本部分或全部遗失,均应注销原许可证号,核发新许可证号。损毁补办的,保留原许可证号,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补办申请表》;2.损毁的许可证正副本(完全损毁的不用提交);3.损毁说明材料及书面检查。
(四)注销许可证。持证单位出现因企业结构调整被兼并、重组、关闭或企业破产,重大违法行为被取消经营资格,歇业一年以上不办理歇业手续,年检未通过等情况时,应注销许可证。注销分申请注销和强制注销两种。持证单位申请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许可证正副本;3.引发注销事由的相关材料。强制注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决定并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歇业。持证单位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歇业的,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歇业,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歇业申请表》;2.书面申请报告;3.许可证正副本。批准歇业的,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暂时留存。
(六)恢复营业。持证单位歇业期满恢复营业的,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恢复营业,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恢复营业申请表》;2.书面申请报告。批准恢复营业的,发证机关将留存的许可证发还持证单位。
(七)许可证年检。持证单位应在每年的规定时间接受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机关的年检。年检时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申请表》;2.企业本年度内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及有无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3.本年度内许可证登记内容变化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许可证换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的,应重新申办许可证。换发许可证时保留原许可证号。申请换发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换发申请表》;2.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许可证网上申办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提出。企业申办省发证业务,应向所在地(市)级局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各省级公司直属企业直接向省级局提交)。申办国发证业务,应向所在省级局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总公司直属企业直接向国家局提交)。各类许可证申请表样式及填写说明由国家局确定并在网上提供下载,打印规格为A4复印纸。申请单位可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也可下载后手工填写。
(二)申请接收与审查。地(市)级局以省发证审查人的身份登录系统,接收、审查省发证的材料并网上报送省级局。省级局以国发证的省级经办人和省级审查人(省级局的主管领导)两个身份登录系统,负责接收、审查国发证的材料并网上报送国家局。地(市)级局和省级局接收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材料。逾期不上报的,视为审查通过,系统将自动提交申请至发证机关。
(三)受理。省发证由省级局经办人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省级局专卖处负责人经局领导授权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直接在网上发布公告;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发证由国家局经办人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专卖司负责人经局领导授权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直接在网上发布公告;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核。省发证中新办、换发、歇业、恢复营业、强制注销、暂缓或不予年检的,由省级局专卖处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国发证中新办、换发、歇业、恢复营业、强制注销、暂缓或不予年检的,由证件处负责人和专卖司负责人两级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
(五)会签。省发证在审批前需有关职能部门会签的,可在从系统中打印的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国发证在审批前需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直接上网签署意见。
(六)审批。省发证由省级局领导审批决定,变更、补办、申请注销、正常年检等日常事务,可授权专卖处负责人审批决定。国发证由国家局领导审批决定,变更、补办、申请注销、正常年检等日常事务,可授权专卖司负责人或证件处负责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并核发许可证的,直接在网上发布公告;审批不同意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七)许可证证书、文书制作与送达。许可证证书由发证机关制作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后,直接送交或通过申请接收机关转交申请单位。《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等文书由发证机关制作并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专用印章(XXX烟草专卖局许可证专用章)后,直接送交或通过申请接收机关转交申请单位。
(八)资料归档。省发证的申请材料由地(市)级局归档保存,国发证的申请材料由省级局归档保存。归档材料包括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申请表、相关的证明材料、发证机关的审批决定(从系统中打印)等。发证机关需要归档保存的,可从系统中打印相关资料。
五、系统涉及的其他管理问题
(一)烟叶收购是否发放许可证。烟叶收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许可项目,不发许可证。各省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批准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的许可范围为:卷烟、雪茄烟、罚没国外烟草制品的零售。具体许可范围由发证机关从上述几项中选择确定。
(三)身份认证卡的管理。身份认证卡是持卡人登录系统、参与许可证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唯一认知凭证,应严加保管,不得转借。身份认证卡丢失或权限调整,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增加新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国家局予以补办、调整或增加。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