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07:05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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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
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我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共有50个品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24个,128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乙类品种26个,136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在9月28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规定的价格,自2001年9月22日执行。

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附表一:
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号 原序
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
位 初步拟定
最高零售价 专家建议
最高零售价 地方建议
最高零售价 最高零售价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1 阿莫西林(羟氨苄青霉素) 片剂 100mg*12片 盒             3.5 2.3  
      片剂 100mg*24片 盒             6.8 4.5  
      片剂 125mg*6片 盒             2.0 1.5  
      片剂 250mg*30片 盒             16.4 10.9  
      片剂 250mg*36片 盒             19.6 13.1  
      片剂 250mg*48片 盒             26.2 17.4  
      分散片 125mg*12片 盒             10.2 6.8  
      分散片 125mg*24片 盒             20.0 13.3  
      胶囊 250mg*60粒 盒             21.6 14.4  
      胶囊 250mg*36粒 盒             20.0 13.3  
      胶囊 250mg*60粒 盒             33.5 23.0  
      胶囊 500mg*10粒 盒             11.3 7.5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6.0 4.0  
      颗粒剂 125mg*18袋 盒             16.8 11.2  
      冲剂 125mg*15袋 盒             13.8 9.0  
      冲剂 125mg*18袋 盒             16.5 10.8  
    阿莫西林钠(羟氨苄青霉素钠) 注射剂 2g 瓶             27.0 19.3  
2 2 氨苄西林(氨苄青霉素) 胶囊 125mg*12粒 盒             4.2 2.8  
      胶囊 125mg*24粒 盒             8.0 5.3  
      胶囊 250mg*36粒 盒             19.2 12.8  
      干混悬剂 1.5g/60ml 瓶             17.4 11.6  
3 5 青霉素钠 注射剂 800万单位 支             6.00 4.3  
4 6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36片 盒             28.6 22.0  
5 7 头孢氨苄 片剂 250mg*20片 盒             11.7 9.0  
      缓释片 250mg*10片 盒             19.2 14.8  
      缓释片 250mg*20片 盒             37.5 28.8  
      胶囊 125mg*30粒 盒             10.1 7.8  
      胶囊 125mg*10粒*8板 盒             26.0 20.0  
      胶囊 250mg*20粒 盒             11.5 8.8  
      颗粒剂 50mg*20袋 盒             10.5 8.1  
      颗粒剂 125mg*20袋 盒             13.5 10.4  
6 8 头孢拉定 片剂 250mg*12片 盒             10.8 8.3  
      片剂 250mg*24片 盒             21.2 16.3  
      冲剂 125mg*12包 盒             8.8 6.8  
      干混悬剂 125mg*10袋 盒             11.0 8.5  
7 10 头孢唑啉钠 注射剂 2g 支             12.0 8.6  
8 11 硫酸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 注射剂 100mg/1ml 支 1.20 0.98 2.00 1.20 1.50 1.10 1.33 0.95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4.0 2.9  
9 12 硫酸庆大霉素 片剂 40mg*50片 瓶             7.0 5.4  
      干糖浆剂 4万单位*10袋 盒             9.8 7.5  
      注射剂 2万单位/1ml*10支 盒 3.00 2.50 3.80 3.20 3.00 2.50 2.3 1.8  
      注射剂 4万单位/2ml*10支 盒             3.2 2.3  
10 13 氯霉素 片剂 250mg*24片 盒             5.2 4.0  
      片剂 250mg*500片 瓶             71.5 55.0  
      胶囊 250mg*10粒 盒             2.2 1.7  
      胶囊 250mg*80粒 瓶             13.7 10.5  
11 14 盐酸四环素 片剂 50mg*1000片 瓶             23.4 18.0  
      片剂 125mg*600片 瓶             21.3 16.4  
      片剂 125mg*1000片 瓶             40.3 31.0  
12 15 盐酸多西环素 片剂 100mg*24片 盒             4.8 3.7  
      胶囊 50mg*30粒 盒             5.6 4.3  
      胶囊 100mg*6粒 盒             2.2 1.7  
13 16 红霉素 片剂 125mg*12片*5板 盒             15.6 12.0  
      片剂 250mg*48片 盒             18.5 14.2  
      肠溶胶囊 125mg*12粒*2板 盒             13.0 10.0  
      肠溶胶囊 250mg*12粒*2板 盒             24.7 19.0  
      注射剂 25万单位 瓶 1.00 0.75 1.40 1.00 1.40 1.00 1.4 1.0  
      注射剂 30万单位 瓶             1.6 1.1  
14 17 盐酸林可霉素 片剂 250mg*100片 瓶             26.0 20.0  
      胶囊 150mg*24粒 盒             5.0 3.8  
      胶囊 250mg*10粒 盒             3.6 2.8  
      胶囊 250mg*20粒 盒             7.2 5.5  
      胶囊 250mg*24粒 盒             8.3 6.4  
      胶囊 250mg*40粒 盒             13.5 10.4  
      胶囊 500mg*12粒*2板 盒             15.9 12.2  
      注射剂 20万单位/2ml*10支 盒             5.6 3.7  
      注射剂 80万单位/2ml*10支 盒             12.5 8.9  
      注射剂 160万单位/2ml*10支 盒             21.0 15.0  
15 18 复方磺胺甲恶唑 注射剂 2ml*6支 盒 5.50   5.50 4.60 5.50 4.60 3.9 2.8  
      片剂 400mg/80mg*10片 盒             2.1 1.6  
      片剂 400mg/80mg*12片 袋             2.0 1.5  
      片剂 400mg/80mg*12片*2板 盒             4.8 3.7  
      片剂 400mg/80mg*400片 瓶             54.6 42.0  
      片剂 400mg/80mg*12片*40板 盒             96.0 74.0  
      分散片 400mg/80mg*12片 盒             10.8 8.3  
      胶囊 200mg/40mg*12粒*2板 盒             3.4 2.6  
      混悬剂 100ml 盒             4.5 3.5  
16 19 磺胺嘧啶 片剂 500mg*500片 瓶             52.0 40.0  
      片剂 500mg*1000片 瓶             101.4 78.0  
      混悬剂 12g/120ml 瓶             6.5 5.0  
      混悬剂 50g/500ml 瓶             14.3 11.0  
17 20 环丙沙星[盐酸盐,乳酸盐] 片剂 200mg*12片 盒             8.7 6.7  
      片剂 200mg*24片 盒             16.9 13.0  
      阴道泡腾片 100mg*4片 盒             7.3 5.6  
      阴道泡腾片 100mg*8片 盒             14.0 10.8  
      阴道泡腾片 250mg*4片 盒             9.8 7.5  
      阴道泡腾片 250mg*8片 盒             18.9 14.5  
      胶囊 200mg*10粒 盒             6.8 5.2  
      胶囊 200mg*12粒 盒             8.1 6.2  
      胶囊 200mg*20粒 盒             12.5 9.6  
      胶囊 200mg*24粒 盒             15.0 11.5  
      注射剂 100mg/2ml 支             4.7 3.4  
      注射剂 100mg/5ml 支             5.0 3.6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5.4 3.9  
      注射剂 200mg/20ml 支             7.5 5.4  
18 21 诺氟沙星 胶囊 100mg*10粒 板             1.7 1.3  
      胶囊 100mg*12粒*20板 盒             33.8 26.0  
      胶囊 100mg*12粒*25板 盒             42.3 32.5  
      栓剂 200mg*8粒 盒             26.7 20.5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4.3 3.1  
      注射剂 200mg/200ml 瓶             4.6 3.3  
      注射剂 200mg/250ml 瓶             4.8 3.4  
19 22 氧氟沙星 片剂 100mg*10片 盒 7.00 5.50 12.00 9.50 7.00 5.50 5.9 4.5  
      胶囊 100mg*12粒 盒             7.6 5.8  
      胶囊 100mg*24粒 盒             14.8 11.4  
      胶囊 100mg*36粒 盒             22.1 17.0  
20 23 甲硝唑 注射剂 50mg/10ml*5支 盒             4.5 3.2  
      注射剂 100mg/20ml*5支 盒             5.0 3.6  
      注射剂 125mg/250ml 瓶             4.2 3.0  
      注射剂 500mg/20ml 瓶             4.0 2.9  
      片剂 200mg*21片*2板 盒             3.0 2.3  
      阴道泡腾片 200mg*12片 盒             12.1 9.3  
      胶囊 200mg*12粒*2板 盒             3.6 2.80  
21 24 呋喃妥因(呋喃坦啶) 片剂 50mg*500片 瓶             19.5 15.0  
      片剂 100mg*1000片 瓶             37.7 29.0  
22 25 呋喃唑酮 片剂 10mg*100片 瓶             1.7 1.3  
      片剂 30mg*100片 瓶             1.8 1.4  
23 26 乌洛托品 注射剂 40%,5ml*5支 盒             3.5 2.5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20片 盒             35.1 27.0  
      片剂 500mg*40片 盒             67.6 52.0  
24 27 盐酸小檗碱(黄连素) 片剂 25mg*1000片 盒             45.5 35.0  
      片剂 50mg*1000片 盒             52.0 40.0  
      片剂 100mg*18片 盒             2.1 1.6  
      片剂 100mg*21片 盒             2.9 2.2  
      片剂 100mg*24片 盒             3.3 2.5  
      片剂 100mg*24片 袋             3.0 2.3  
      片剂 100mg*27片 盒             3.4 2.6  
      胶囊 100mg*20粒 盒   46.40 100.00 53.50 100.00 53.50 3.3 2.6  

注: 原序号是指《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632]号)附表一的序号。


附表二:
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金额单位:元

号 原序
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
位 初步拟定
最高零售价   专家建议
最高零售价   地方建议
最高零售价   最高零售价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1 阿洛西林钠(苯咪唑青霉素) 注射剂 2g 瓶             51.5 36.8  
2 2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片剂 250mg/62.50mg*10片 盒             48.5 37.3  
      片剂 250mg/62.50mg*12片 盒             58.0 44.6  
      片剂 250mg/62.50mg*14片 盒             67.2 51.7  
      片剂 250mg/62.50mg*16片 盒             76.5 58.8  
      片剂 250mg/125mg*3片 盒             21.8 16.8  
      片剂 250mg/125mg*4片 盒             28.6 22.0  
      片剂 250mg/125mg*9片 盒             62.0 47.7  
      干混悬剂 125mg/31.25mg*6包 盒             29.7 22.8  
      干混悬剂 125mg/31.25mg:5ml,
60ml 瓶             57.5   原研制药品,商品名力百汀,史克必成公司生产。
      干混悬剂 250mg/62.5mg:5ml,
30ml 盒             58.0 44.6  
    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 注射剂 1.5g(1.25g/0.25g) 瓶             55.0 39.3  
3 5 苄星青霉素 注射剂 120万单位 支 5.20 4.00 5.20 4.00 2.00 1.50 7.0 5.0  
4 8 普鲁卡因青霉素 注射剂 100万单位 支             1.18 0.84  
      注射剂 400万单位 支             3.00 2.14  
5 10 头孢呋辛酯 片剂 125mg*6片 盒             19.4 14.9  
      片剂 125mg*12片 盒             37.7 29.0  
      胶囊 125mg*6粒 盒             20.0 15.4  
      胶囊 125mg*12粒 盒             38.8 29.0  
    头孢呋辛钠 注射剂 0.25g 瓶 54.50   53.00   43-51   19.0 13.6  
6 11 头孢克洛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0.0 15.4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68.0 52.3  
      胶囊 125mg*6粒 盒             17.5 13.5  
      胶囊 250mg*3粒 盒             17.2 13.2  
      胶囊 250mg*9粒 盒             51.0 39.2  
      胶囊 250mg*12粒 盒             68.0 52.3  
      缓释胶囊 125mg*6粒 盒             22.0 16.9  
      颗粒剂 100mg*9袋 盒             23.0 17.7  
      颗粒剂 125mg*9袋 盒             30.5 23.5  
      颗粒剂 125mg*12袋 盒             40.2 13.6  
      颗粒剂 250mg*9袋 盒             58.6 45.1  
      颗粒剂 125mg/5ml,30ml 盒             22.2 17.1  
      颗粒剂 125mg/5ml,60ml 盒             43.9 33.7  
7 14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注射剂 0.5g(0.25g/0.25g) 支 70.00   70.00   70.00   35.5 25.4  
      注射剂 2g(1g/1g) 支             138.0 98.6  
8 15 头孢羟氨苄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38.0 29.2  
      胶囊 250mg*10粒 盒             25.5 19.6  
      胶囊 250mg*20粒 盒             50.5 38.8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10.7 8.2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17.5 13.5  
9 20 硫酸奈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 支 50.00 42.00 45.00 38.00 45.00 38.00 21.5 15.4  
    硫酸奈替米星氯化钠 注射剂 0.12g:0.9g/100ml 瓶             48.0 36.9  
      注射剂 0.3g:2.25g/250ml 瓶             88.0 67.3  
10 21 硫酸依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水针 盒             42.6 31.9 一类新药
11 22 硫酸妥布霉素 注射剂 40mg/1ml 支 8.00 6.00 6.50 4.80 3.50 2.50 1.96 1.40  
      注射剂 40mg/2ml 盒 8.00 6.00 6.50 4.80 3.50 2.50 2.10 1.50  
      注射剂 80mg,粉针 支             9.0 6.4  
      注射剂 80mg/100ml 瓶             8.0 5.7  
      注射剂 160mg/100ml 瓶             14.5 10.4  
12 24 盐酸土霉素 片剂 125mg*1000片 瓶             35.1 27.0  
      片剂 250mg*500片 瓶             31.9 24.5  
      片剂 250mg*600片 瓶             37.7 29.0  
      胶囊 250mg*24粒 盒             2.6 2.0  
13 25 盐酸米诺环素 胶囊 100mg*12粒 盒             67.0 51.5  
14 26 琥乙红霉素 片剂 100mg*24片 盒             12.6 9.7  
      片剂 125mg*36片 盒             20.3 15.6  
      胶囊 125mg*10粒 盒             6.6 5.1  
      颗粒剂 50mg*12袋 盒             5.9 4.5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9.2 7.1  
      颗粒剂 250mg*12袋 盒             21.5 16.5  
15 27 阿奇霉素 分散片 100mg*6片 盒             24.4 18.8  
      分散片 100mg*15片 盒             61.0 46.9  
      分散片 125mg*4片 盒             19.5 15.0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9.0 22.3  
      胶囊 125mg*6粒 盒             27.6 21.2  
      颗粒剂 100mg*4袋 盒             25.0 19.2  
      颗粒剂 250mg*4袋 盒             50.0 38.5  
      颗粒剂 500mg*2袋 盒             48.0 36.9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42.0 32.3  
      注射剂 200mg/2ml 支             56.0 43.1  
      注射剂 125mg,冻干粉 支             38.0 27.1  
      片剂 125mg*6片 盒             35.1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片剂 500mg*3片 盒             66.3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胶囊 250mg*4粒 盒             46.2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胶囊 250mg*6粒 盒 66.80 52.50 62.50 45.50 55.00 45.00 68.9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16 28 罗红霉素 片剂 75mg*20片 盒             30.8 23.7  
      片剂 75mg*24片 盒             35.5 27.3  
      片剂 150mg*6片 盒             18.0 13.8  
      分散片 50mg*6片 盒             8.6 6.6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17.0 13.1  
      分散片 150mg*6片 盒             22.0 16.9  
      分散片 150mg*10片 盒             36.5 28.1  
      分散片 150mg*12片 盒             43.8 33.7  
      胶囊 75mg*8粒 盒             12.6 9.7  
      胶囊 75mg*20粒 盒             31.2 24.0  
      颗粒剂 25mg*12袋 盒             14.2 10.9  
      颗粒剂 50mg*8袋 盒             17.0 13.1  
      颗粒剂 50mg*12袋 盒             25.4 19.5  
      颗粒剂 150mg*6袋 盒             32.4 24.9  
      干混
悬剂 25mg*6袋 盒             9.8 7.5  
      干混
悬剂 25mg*10袋 盒             15.9 12.2  
      干混
悬剂 50mg*6袋 盒             15.2 11.7  
      干混
悬剂 50mg*8袋 盒             20.2 15.5  
      干混
悬剂 50mg*10袋 盒             25.1 19.3  
      干混
悬剂 50mg*12袋 盒             29.9 23.0  
      干混
悬剂 75mg*8袋 盒             22.6 17.4  
17 29 克拉霉素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24.0 18.5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8.0 21.5  
      分散片 125mg*12片 盒             55.0 42.3  
      分散片 250mg*6片 盒             54.0 41.5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105.0 80.8  
      胶囊 125mg*10粒 盒             42.5 32.7  
      胶囊 125mg*12粒 盒             50.5 38.8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36.0 27.7  
18 30 吉他霉素 片剂 100mg*12片 盒             4.2 3.2  
19 31 盐酸克林霉素(氯洁霉素) 胶囊 150mg*20粒 盒             29.3 22.5  
    克林霉素磷酸酯 注射液 300mg/100ml 瓶             32.0 22.9  
      注射液 600mg/4ml 支             56.0 40.0  
      注射液 600mg/100ml 瓶             60.0 42.9  
      注射液 600mg/4ml 支             70.0   原研制药品,商品名特丽仙,普强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注射液 300mg,冻干粉 瓶             37.0 26.4  
      注射液 600mg,冻干粉 瓶             68.0 48.6  
      口服溶液 300mg/30ml 瓶             31.0 22.1  
20 35 盐酸万古霉素 注射剂 500mg,粉针 支 180.00   180.00   180.00   138.0 98.6  
21 36 磺胺嘧啶银 粉剂 1000g 瓶   230.00   310.00   280.00 3299 2538  
22 37 甲氧苄啶(甲氧苄氨嘧啶) 片剂 100mg*500片 瓶             26.0 20.0  
      片剂 100mg*1000片 瓶             49.4 38.0  
23 38 联磺甲氧苄啶 片剂 100片 瓶             15.6 12.0  
      片剂 200mg/80mg*12片*2板 盒             3.9 3.0  
24 39 吡哌酸 片剂 500mg*100片 瓶             32.5 25.0  
      胶囊 250mg*30粒 盒             7.3 5.6  
25 40 甲磺酸培氟沙星 胶囊 200mg*6粒 盒             15.6 12.0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28.0 20.0  
      注射剂 400mg/5ml 支             66.0   原研制药品,法国Roger Bellon药厂生产。
26 41 盐酸洛美沙星 片剂 200mg*12片 盒             40.5 31.2  
      胶囊 100mg*20粒 盒             37.7 29.0  
      注射剂 100mg/2ml 支             15.1 10.8  
      注射剂 200mg/250ml 瓶             43.0 32.0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20.0 14.3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38.0 27.1  
27 42 左氧氟沙星 胶囊 100mg*6粒 盒             21.6 16.6  
      胶囊 100mg*12粒 盒             42.5 32.7  
      注射剂 100mg/1ml 支             24.5 17.5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26.6 19.0  
      注射剂 200mg/2ml 支             43.0 30.7  
      注射剂 100mg,粉针 支             32.0 24.6  

注: 原序号是指《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632]号)附表二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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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海西州)。
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由单位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有医疗待遇不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六条 计划内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仍按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简称“省医保局”)经办省级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协议。向社会公布省级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称。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四)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件,办理转诊、转院、家庭病床、特殊检查、治疗及用药等方面的审批及业务查询。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向省医保局按期报送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五)办理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它事宜。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咨询工作。
(三)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费的报销。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台帐,做好个人帐户的年度结算工作。
(五)及时完成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变动情况及有关报表的上报工作。
(六)办理本单位其它基本医疗保险事宜。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退休人员的人数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30%。以后每年按照新增加的退休人员数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 有关缴费规定: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缴费。
(二)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下岗职工必须是正式办理下岗手续,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
(三)企业破产、分立、合并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缴费事宜另行下文。
第十二条 原参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变,在职职工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缴费。医疗保险基金由省医保局单独列帐管理。
第十三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参照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支出费用核定、缴纳。
(一)行政单位上述人员医疗费由省财政厅按上述标准向省医保局全额拨付。
(二)事业单位上述人员医疗费由省财政厅按确定的补助比例向省医保局拨付,差额部分由单位缴纳。
(三)企业单位上述人员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向省医保局全额缴纳。
(四)用人单位确实无力缴纳的,必须报请主管部门审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帮助解决。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及办法:行政单位由省财政厅向省医保局全额拨付;事业单位按省财政厅确定补助比例核拨,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企业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医疗保险费暂由省医保局收缴,待时机成熟后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一)用人单位在每年元月份足额扣缴职工个人全年的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每季首月的十日前足额缴纳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和拒缴。逾期不缴者,停止该单位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省医保局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报《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和《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申报表》,提供工资总额、编制等有关资料。
(二)领取省医保局核发的医疗保险证、卡。
第十七条 省医保局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向交款单位出具缴款证明及收据,载明该单位参保人数、缴款金额、缴款日期等,作为用人单位缴款凭证。
用人单位应将缴款证明公开张贴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应到省医保局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接收职工时,应检查其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凡有欠缴、漏缴保险费的,由原用人单位缴清。否则,接收单位为其补缴。
在季度内调出本单位的职工,其上缴的保险费计算到本季度末。
第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死亡以及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由原单位缴清其医疗保险费,并于调动(死亡、终止)次日计算,10日内收回IC卡和《职工医疗保险病历》交省医保局办理转移、注销手续。如不及时交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单位负责。

第四章 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 省医保局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医疗帐户不予记载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退休人员以退休费)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即按35岁以下0.8%,35岁(含)至45岁1.3%,45岁(含)以上2%,退休人员3%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结余基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工作调动,个人帐户随人转移。无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职工调离本省,凭调动证明办理注销、转移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可结算到调离月份,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支付。
(二)职工在省内调动,凭调动证明由接收单位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缴纳税费。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不包括当年资金)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住院起付标准按医疗不同等级分别支付,本年度内再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对尚未评定医院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和省医保局协商确认后公布参照执行的医院等级。具体起付标准如下:
------------------------
| |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及以下|
|------|----|----|-----|
| 第一次 |800元|700元|600元 |
|------|----|----|-----|
| 第二次 |550元|440元|380元 |
|------|----|----|-----|
|第三次及以后|450元|400元|320元 |
------------------------
第二十六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并采取分段累加计算。具体比例见下表:
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负担比例表
---------------------------------------
|医| |在职 | 退休人员(%) |
|院| 医疗费用分段 | |-----------------|
|级| |人员 |男55岁 |男55岁 |75岁|
|别| |(%)|女50岁以下|女50岁以上|以上 |
|-|-------------|---|------|------|---|
|三| 0—5000元 |20 |18 |16 |12 |
|级|-------------|---|------|------|---|
|医|5000元—10000元 |15 |13 |11 |8 |
|院|-------------|---|------|------|---|
| |10000元—30000元|10 |8 |6 |4 |
|-|-------------|---|------|------|---|
|二| 0—5000元 |18 |16 |14 |10 |
|级|-------------|---|------|------|---|
|医|5000元—10000元 |13 |11 |9 |6 |
|院|-------------|---|------|------|---|
| |10000元—30000元|8 |6 |5 |4 |
|-|-------------|---|------|------|---|
|一| 0—5000元 |16 |14 |12 |10 |
|级|-------------|---|------|------|---|
|医|5000元—10000元 |11 |9 |8 |6 |
|院|-------------|---|------|------|---|
|及| | | | | |
|以|10000元—30000元|6 |5 |4 |3 |
|下| | | | | |
---------------------------------------
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住院治疗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按第二次住院计算。住院治疗的跨年度医疗费用,按第二年首次住院核算。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累计3万元。
第二十九条 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发给医疗周转金。年内未用完的节约归己。超过1000元的部分,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个人先自负15%,然后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一)符合规定转外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二)居住省外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转异地治疗的,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前往异地出差、探亲人员临时发生的医疗费。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赴定点医院就诊,可在就近医院临时就诊,凭急诊证明、发票、处方报销一次性急诊费用。非急症疾病盖急诊章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某些特殊病种(如癌症)的门诊费用也可在统筹基金部分报销,具体病种和报销办法另行下文制定。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参保职工要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比例另行下文制定。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按照我省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在抢救危重病人时,需使用用药范围之外的药品,可先用药,次日由医院出具证明,报省医保局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
(一)参保职工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不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和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在省医保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内选择就医。居住省外的参保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居住地选择4家全民所有制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患病,必须持省医保局统一核发的IC卡和《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职工医疗保险IC卡和病历不得转借或冒名使用。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需住院的,凭定点医院入院通知单到单位领取住院费用记帐结算表后,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时,需经省卫生厅和省医保局审批同意。未经审批同意转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所开药品及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用中文书写在病人门诊病历及住院医嘱上。
第四十条 省医保局应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办法,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在检查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参保人员的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处在IC卡的“个人医疗帐户”栏目中记载支出,核减总额。
每年度个人帐户金额用完为止,超支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应在IC卡上记载。其中个人自负部分(除用历年结余记帐的)用现金支付,由医院收取。
起付标准以下费用、自费和个人自负比例医疗费用的发票,分别加盖“起付标准”、“自费”和“个人自负”章。
报销、结算时要出具以上全部票据。
(三)离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全额现金支付,由单位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省医保局报销。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省医保局的结算:每月5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将上月职工个人帐户支出和住院医疗费用填写《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结算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复式处方结算联》、《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青海省职工医疗保
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定点医疗单位特检特治明细单》、《参保人员住院登记表》、《住院病人治疗记录单》,报送省医保局审核后拨款。省医保局拨款暂扣总额的10%,年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考核结果决定拨付。
第四十三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保局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追回不合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省医保局可根据协议约定,解除定点协议。
(一)诊治、记帐不验证或弄虚作假,将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基金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一般病3—5日量,慢性病7—10日量,长期服药的如糖尿病、高血压10—20日量),或同次门诊开两张以上相类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给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将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将超标准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六)对参保病人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
(七)不按规定书写病历的;
(八)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员权益,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及其它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保局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不属于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少报职工工资、退休费用总额而少缴医疗保险费的;
(三)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保局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对情节严重的,收回职工医疗保险IC卡和《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本人病历转借他人就诊或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三)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医疗保险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 省医保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征缴医疗保险基金及审核医疗费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用人单位,省医保局应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二○○一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原《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00年12月28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7 ] 45 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7〕39号)要求,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框架合作协议》、《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学贷中心”)是湖南省教育厅设立的管理全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机构,是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平台。各普通高校相应设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校资助机构”),负责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工作,是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操作平台。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是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全面负责贷款的信贷管理并按《合作协议》及《操作规程》的规定享有对省学贷中心和校资助机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 代理行是国家开发银行确定的负责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借款人是指湖南省普通高校确定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六条 贷款违约是指助学贷款的利息未及时支付而出现欠息或本金到期未及时归还而出现逾期本金。


第二章 资金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 省学贷中心在省开行开立贷款及存款账户,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风险补偿金的归集。上述账户作为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资金的过渡管理账户,不计付贷款利息,存款利息是否计付由省开行决定。

第八条 校资助机构所在高校在代理行开立专用账户,该账户仅限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贷款发放资金不得转入除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贷款本息回收资金不得转入除省学贷中心在省开行开立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第九条 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个人账户(或办理银行卡),用于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 省开行对省学贷中心报送的助学贷款发放计划进行最终审批,省学贷中心通知高校根据批复后的助学贷款发放计划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省属高校经主管部门、市州高校经市政府审核后在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学贷中心申报本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省学贷中心根据各高校助学贷款机构设置、管理水平、借款学生还款违约情况,确定该校贷款额度,签署意见后报省开行。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借款并承诺监督学生还款);

(3)乡镇(含)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省开行、省学贷中心及高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各高校院系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校资助机构。

第十四条 校资助机构对各院系提交的学生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汇总,制作《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汇总表-1》(以下简称《汇总表-1》纸质文件二份加盖公章),并按汇总表顺序号将申请审查表上报,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学贷中心。

第十五条 省学贷中心在收到各高校的贷款学生汇总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汇总,制作《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汇总表-2》(以下简称《汇总表-2》),签署意见后将《汇总表-1》和《汇总表-2》统一提交省开行。

第十六条 省开行在收到省学贷中心报送的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校资助机构据此组织已批准的借款学生到代理行开设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组织签订借款学生、省学贷中心、高校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合同(四份),合同由借款学生、国家开发银行、省学贷中心和高校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后,高校要填制《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签订汇总表-3》(以下简称《汇总表-3》报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确认后报省开行审批。

第十七条 校资助机构根据经省开行和省学贷中心盖章确认的《汇总表-3》及借款学生《申请表》,组织学生填写借款凭证。并将《汇总表-3》及学生签名的借款凭证提交代理结算行,在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省开行在约定的提款日将贷款资金拨付到省学贷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省学贷中心于贷款资金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按经省开行盖章确认后的《汇总表-2》将资金拨付到各高校在代理行开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资金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代理行根据《汇总表-3》,办理贷款批量入账手续,将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约定的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及时足额划付至高校缴费账户。


第四章 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回收。校资助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每年度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并由代理行进行预结息,校资助机构、省学贷中心等有关部门根据结息金额办理贴息申请等相关手续,贴息资金应在结息日前到位并划付省开行。

第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在固定的日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校资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省学贷中心汇总通知省开行。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为提前还款日,借款学生按校资助机构通知的就近时间提前还款,由代理行于该日在相关账户上扣收,并就提前还款部分终止计息。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回收。校资助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校资助机构提前通知借款学生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通过借款学生的账户(或银行卡)扣收,并及时出具扣收清单及汇总表。

第二十条 各高校归集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本息后,贷款利息应在每年度结息日后2个工作日内上划至省学贷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贷款本金应在还款日后2个工作日内上划至省学贷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本息偿还汇总表上报省学贷中心,省开行对照本息偿还汇总表扣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省学贷中心收到各高校归集的贷款本息偿还资金及相关结算单据后,应将汇总结算单据等有关文件(如借款学生利息汇总清单)在结息日或还本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省开行。


第五章 贴 息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及湖南省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对于财政不负担贴息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高校或办学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1月20日,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存款账户之日。

第二十四条 省学贷中心及有关高校应协调财政部门每年应按时足额将贴息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省属高校的贴息经费由省学贷中心根据学校的申请提出需求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按财政拨款渠道分别编入各高校相应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市州所属高校的贴息经费由市州财政安排预算。

第二十五条 省学贷中心要提前办理贴息相关手续,确保贴息资金于贷款结息日前到账。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享有贴息时,由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并统计汇总财政贴息额,经校资助机构核签后由省学贷中心及有关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在结息日前直接划付省开行;市州财政在预算时将应负担的贴息资金安排给高校,高校再划付给省学贷中心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省学贷中心归集后于结息日前统一划付省开行。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与划拨


第二十六条 为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省开行国家助学贷款出现违约时的风险,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为上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贷款发放额的14%,其中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高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学贷中心根据学校的申请提出需求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按财政拨款渠道分别编入各高校相应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市州所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市州财政安排预算。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统一划付省开行;市州财政负担部分在预算时安排给高校,高校连同本身应承担的部分一起划付到省学贷中心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省学贷中心归集后再统一划付省开行。

第二十八条 校资助机构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学年度本校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统计,经省学贷中心汇总后报省开行审核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计算财政与高校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省学贷中心及有关单位、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补偿申请,确保风险补偿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足额划付省开行。


第七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分校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用于助学贷款违约本息的补偿,补偿后剩余部分对高校进行奖励性返还。对违约率低于14%的高校,省学贷中心将补偿后剩余的风险补偿金奖励给高校,奖励款用于抵扣该校下一学年应上缴的风险补偿金。奖励性返还从省开行助学贷款进入还本期时开始,每年的12月20日结算一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助学贷款违约分担机制:当违约率超过14%时,根据违约率的不同情况,违约贷款风险由高校、财政和省开行按比例分段分摊。对违约率大于14%小于20%(含20%)的部分按同级财政承担10%、高校承担50%、省开行承担40%的比例分担;对违约率超过20%的部分按同级财政承担30%、高校承担70%的比例分担。

第三十二条 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借款学生所欠本息及罚息仍由校资助机构继续负责催收,回收后先纳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在下一年度进行风险补偿金结算时再返还高校。


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


第三十三条 省学贷中心违反本办法关于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省开行有权要求省学贷中心的上级部门以及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协调,并保留包括中止发放贷款以及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校资助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省开行有权要求校资助机构的上级部门予以协调,并保留包括中止发放贷款、扣收风险补偿金和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省开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给省学贷中心和各高校造成损失的,应进行相应的补偿。省学贷中心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提请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并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高校办学体制出现重大变故,或贷款违约率明显偏高(超过20%)时,省学贷中心与省开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高校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发放贷款等在内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省开行及省学贷中心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开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