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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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起,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已经实现了“人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但是,目前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率偏低、异常率偏高,在稽核比对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属于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失控的由稽查部门负责协查,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有关审核检查问题总局尚未明确。
  为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并保证各级稽查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按照全国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票的审核检查制度及其工作分工进行调整和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问题
  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二、关于管理部门的确认问题
  管理部门是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含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
  (一)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职责划分
  1.管理部门负责对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
  管理部门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时可下户检查,并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管理部门负责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见附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稽查部门负责对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传递
  1.总局、省局以及地市级国税稽查部门通过现有协查网络将需要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到开票方所在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负责接收并移交同级或对应的管理部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地(市,下同)、县(区,下同)税务机关局领导确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
  2.管理部门将审核检查后认为需跨省、地、县(简称异地,下同)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本地同级或对应国税局所属稽查部门,按现行有关协查规定形成内部生成数据,由稽查部门发起协查。
  (三)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1.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和异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反馈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所有一、二、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送局领导确定的业务部门进行汇总。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报送审核检查结果的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账,并在结案后上报总局稽查局。
  (四)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负责汇总的业务部门于每月14日前上报总局上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一式八份),省级以下税务机关上报时间按照稽核比对规程规定时间办理。
  审核检查结果电子文档以FTP方式上传总局(130.9.1.101)服务器,各省以本省用户名、口令登录该服务器后,进入“/ysfp/upload/*******/”目录下(其中“*******”代表本省7位税务机关代码),将文件写入该目录。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如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fk_zzzp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四、关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
  (一)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职责划分
  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传递
  1.由总局信息中心将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电子信息放在总局内网上(130.9.1.10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下载后比照总局办法逐级提供给所辖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
  由省、地、县级税务机关局领导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接收、清分、分送和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
  2.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认为需异地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由稽查部门负责按照受托方所在地清分、分送到异地稽查部门,再由异地稽查部门按照管户范围清分、分送受托方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和电子文档。
  3.需本县及县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协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传递按本款第二项规定办理。
  (三)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四)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业务部门于每月14日前上报总局上月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共8份),省级以下国家税务机关上报时间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业务部门于每月14日前上报总局上月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共8份),省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上报时间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审核检查结果电子文档以FTP方式上传总局(130.9.1.101)服务器,各省以本省用户名、口令登录该服务器后,进入“/ysfp/upload/*******/”目录下(其中“*******”代表本省7位税务机关代码),将文件写入该目录。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如下:
  1.货物运输业发票:fk.ysfp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2.废旧物资发票:fkfjwz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fk_dkzz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4.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fk_hgws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五、为保证管理部门对第一、二类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应为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配发税务检查证,对需要下户检查的或经检查需要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的,管理部门须提请局领导签发并以税务局的名义下达有关文书。
  六、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分工,总局将开发、完善相关的协查软件,实行网上处理和传输。在协查软件完善、配备前,负责清分、分送审核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部门可采取网络、软盘、人工等方式传递、清分、分送,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和处理工作。要统筹安排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核查工作,两者除传输办法不同外(因现有设备关系),其他都是一样的,应由同一管理部门与稽查局协调处理。加强国地税机关的协调配合,增强责任心,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考核力度。对于比对异常情况,要依法及时处理。属于技术性差错,要督促改进,避免重错。需要补税和处罚的,要及时补缴并处罚。对于涉嫌偷骗税的问题,稽查局要及时查处。各地稽查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的信息传递方式和职责分工接收、清分、分送、反馈、汇总审核检查信息。各级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应移交不移交或拒绝接受移交。
  八、各级稽查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完成稽核系统中涉嫌偷骗税的第三类问题的查处工作,并不断加强对各类发票协查和查处情况的总结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进一步提高协查质量,严厉打击各种增值税涉税违法活动。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十、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汇总的业务部门名单(一式八份)上报总局,总局有关司局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信息中心应用系统管理处:鲁洋010-63417691
  稽查局协查处:刘征宇010-83551232
  计统司会计处:王焕斌010-63417550 63417538
  流转税司营业税处:王崴010-63417713
  流转税司税控稽核处:刘锋010-63417778 63417797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移交日期:

   
   
企业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问题类型 移交理由 稽查局签收

   
   
   
   
   
   

   
   
   
   
   
   

   
   
   
   
   
   

   
   
   
   
   
   
移交部门:
    移交人:
    部门领导签字:
   
注:问题类型包括:不符、缺联、重号、失控、属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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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文 号  财金[2004]53号
  类  别  金融财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的股份制改造进程,规范改制过程中的可疑类贷款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努力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疑类贷款是指中行、建行风险分类为可疑类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以下简称“可疑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办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中行、建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努力实现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四条 可疑类贷款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
  二、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三、降低处置成本和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
  四、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的原则;
  五、强化约束和有效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处置不良资产与加强内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可疑类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第五条 中行、建行可疑类贷款招标批发的范围为风险分类为可疑类贷款(包括垫款,不包括拆借),规模以2002年底数据为准,其中,中行1 498亿元,建行1 289亿元。
  第六条 中行、建行可疑类贷款处置程序包括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一级市场打包出售和二级市场处置3个阶段。
  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是指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通过招标的形式,在资产公司中选择一家公司作为可疑贷款的批发资产公司,中行、建行向批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可疑类贷款;一级市场打包出售是指批发资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可疑类贷款组合成若干资产包出售给其他资产公司或其他国内外投资者;二级市场处置是指认购了资产包的资产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对资产包内可疑类贷款的回收、清偿、重组和转让等处置行为。

第一节 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阶段

  第七条 选择批发资产公司。
  一、成立招标工作组。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成立批发资产公司招标工作组(简称招标工作组),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批发资产公司的招标工作,发布和收集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宣布中标人。
  二、初步调查。中行、建行做好卖方初步调查工作,向资产公司提供可疑类贷款现有系统最为完备的信息,并提供纸介和磁介(光盘)信息资料。资产公司开展买方抽样调查。抽查金额不超过可疑类贷款总额的15%,抽查户数不超过可疑类贷款总户数的4%。抽查办法由中行、建行与资产公司议定。
  三、招标。由招标工作组向4家资产公司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格式和投标要求。
  四、投标。资产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书的,视同放弃投标。
  五、评标和中标。招标工作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最终中标资产公司。
  第八条 评标指标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考察拟担任批发资产公司批发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二是考察拟担任批发资产公司的投标报价及以往处置业绩、处置经验和组织运作能力。具体包括:(一)处置可疑类贷款的组织安排;(二)可疑类贷款接收的操作程序;(三)尽职调查工作流程、采用的技术以及工作底表的设计;(四)承诺的最低处置回收率;(五)资产定价基本程序及方法;(六)内部管理水平;(七)打包出售的计划和时间安排;(八)打包出售资产的成本要求;(九)批量处置不良贷款的经验和运作能力;(十)其他因素。批发资产公司的选择工作2004年6月中旬前完成。
  第九条 批发资产公司确定后,人民银行向中标的批发资产公司提供再贷款,批发资产公司与中行、建行签订《可疑类贷款收购协议》,按账面价值50%收购中行和建行的可疑类贷款,这部分不良贷款利息追索权随本金无偿划转。中标承诺价格对应的再贷款由批发资产公司负责归还,超过承诺价格部分对应的再贷款由人民银行挂账。人民银行向批发资产公司的再贷款发放和归还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中行、建行用可疑类贷款出售资金全部购买人民银行票据。批发资产公司作为受让人接受可疑类贷款,行使债权人职责,与中行、建行共同做好债权划转中的公告确权等工作。可疑类贷款收购和划转工作应在2004年6月末前完成。
  第十一条 可疑类贷款划转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后中行、建行回收的本息,扣除当年支付的诉讼费后抵顶批发资产公司应支付给中行、建行的价款,相应减少人民银行再贷款。中行、建行2003年及以前年度支付的诉讼费不再向资产公司追收。
  第十二条 中行、建行应确保向批发资产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划转的可疑类贷款确权率在95%以上。信息虚假的可疑类贷款和确权率小于95%的可疑类贷款,由中行、建行赎回。赎回标准和条件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中行、建行要积极配合批发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工作。要逐项确定造成不良贷款的原因,查找内控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人并追究相关责任,并将上述结果报送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第二节 一级市场打包出售阶段


  第十四条 批发资产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安排固定人员专项处置此次收购的可疑类贷款。
  第十五条 批发资产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其他资产公司及国内外投资者进行打包出售。
  一、尽职调查。批发资产公司要做好可疑类贷款接收工作,对可疑类贷款进行尽职调查,整理贷款信息,详细填写资产尽职调查工作表。
  二、组合资产包。批发资产公司要根据可疑类贷款地区和行业特点,组合设立公开招标出售的若干资产包。要合理确定不同资产包的入包条件和规模,对于部分涉及军工及国家安全的企业贷款,要制定不同的组包和处置策略。组包方案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备案。
  三、准备资产包招标。批发资产公司要做好资产推介、确认投资者资格、贷款信息发布、资产定价、制定招标文件、设计交易流程等各项资产包招标出售的准备工作。
  四、实施资产包的公开招标。批发资产公司负责实施资产包的公开招标。投资者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书。批发资产公司负责对投资者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宣布中标结果。全部资产包公开招标工作应在2005年末前完成。
  五、资产交割及资金清算。中标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批发资产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将资产包认购款支付到指定账户,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可疑类贷款采取一次性买断的交易方式,批发资产公司不得与投资者设立合作公司的方式共同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可分别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一)资产公司认购资产包,首付款不得低于认购资产包成交价款的10%。分期付款自收购交割日起3年内付清。各年度付款计划为认购资产包成交价款的30%(含认购首付款)、40%、30%。资产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后1个月内支付上年度资产包认购资金。逾期未能支付的,按同期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计收缺口资金的利息。(二)其他投资者认购资产包原则上一次性付清款项,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得低于认购资产包成交价款的30%,其余应付款需提供批发资产公司认可的不可撤销的备付信用证或担保,且分期付款期限不长于3年。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账户。批发资产公司负责一级市场售出的可疑类贷款的资金清收,在人民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回收资金直接及时划入人民银行账户,偿还人民银行再贷款。
  第十八条 批发资产公司对于通过公开招标未能售出的资产包,经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同意,在原公开招标底价下浮一定比例后,在其他资产公司及投资者间进行二次招标。经二次招标仍未能售出的,由批发资产公司按二次招标底价包销认购。
  第十九条 批发资产公司在一级市场公开招标过程中形成的市场价,与可疑类贷款账面值50%的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是可疑类贷款的处置损失。批发资产公司每向其他资产公司或投资者出售一个资产包,要及时将该资产包的处置损失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最终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协商提出处置损失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过渡期的管理。自接收可疑类贷款起至该资产包售出交割期间,批发资产公司负责资产管理,维护债权人各项权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除特殊情况外,不进行单笔资产处置。如发生诉讼、法院裁定(调解和执行)、企业破产受偿、计划内破产审查等事件,无论损失金额大小均需由批发资产公司办理并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批发资产公司在处置可疑类贷款过程中,应逐项分析不良贷款的成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和人民银行,通报中行、建行,以帮助中行、建行加强内控。

第三节 二级市场处置阶段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认购资产包后,要严格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投资者有权自行对资产包内可疑类贷款进行处置。资产公司认购资产包后的资产处置工作,执行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三章 资产处置费用与考核

第一节 资产处置费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费用包括批发资产公司一级市场打包处置费用和其他资产公司二级市场认购资产包的处置费用。
  批发资产公司一级市场打包处置费用包括接收可疑类贷款、整理贷款档案资料、资产卖方尽职调查、制作投资者阅读文档、资产定价及资产包公开招标过程中发生和各项费用(政策性处置未结束前不得列支人员费用)。该项费用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根据批发资产公司投标报价确定,由招标出售资产包过程中从投资者收取的费用支付。批发资产公司收取的费用扣除相应支出后的净收入按财政部有关中间业务收入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其他资产公司二级市场认购资产包的处置费用是指其他资产公司认购资产包后,处置过程中支付的各项费用(政策性处置未结束前不得列支人员费用)。该项费用应按成本最小化原则,从资产公司处置资产包处置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对中行、建行改制中可疑类贷款的处置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参照资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规定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资产处置收入及相关成本支出均不得与原政策性业务及其他业务混淆。

第二节 考核


  第二十五条 批发资产公司出售资产包情况的考核。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按照批发资产公司公开招标出售资产包的回收率情况,对批发资产公司进行考核。
  考核公式:现金回收率=(∑各投资者认购价格+∑包销认购价格)÷(∑投资者认购贷款本金+∑包销认购贷款本金)×100%
  考核方法:批发资产公司全部资产包一级市场出售的现金回收率超过承诺最低回收率,超过部分现金计提1%用于个人奖励,其余全部用于归还再贷款;未完成承诺最低回收率的,不得计提个人奖励,差额部分全部用资本金补足。
  第二十六条 二级市场处置考核。对于资产公司认购资产包的二级市场处置情况,按资产处置回收现金剔除处置费用的净回收现金予以考核。
  计算公式:净回收现金=处置回收现金-处置费用(政策性处置未结束前不得列支人员费用)
  考核方法:对于资产处置完毕后,回收的净现金高于认购资金的,超额部分10%作为资产公司奖励基金,其余90%用于增加资产公司资本金;回收的净现金低于认购资金的,缺口部分以资产公司现金资本弥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批发资产公司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将出售资产包的内部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处置本办法范围内不良贷款所涉及的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0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01]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要依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加强资产处置,保证最大化地回收资产。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因收购、处置资产包而导致资本金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资产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中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社部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
行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现将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参加地方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区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对已经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今后,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时,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帐户规模相应调整。
各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对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要限期收回;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理。
五、对于目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至2000年底之间,职工的个人帐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帐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六、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退休人员,特别是1998年6月25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清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密切合作,加强协商,共同做好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实行全额征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各地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0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