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坚决禁止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切实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0:32   浏览:8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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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坚决禁止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切实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华全国供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坚决禁止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切实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华全国供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
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后,各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各级农发行基本上都能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和农发行《关于1998年度棉花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314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了棉花销售管理工作。各级农? ⑿薪艚粑剖展鹤式鸱獗赵诵幸螅惺导忧棵藁ㄊ展鹤式鸬墓┯凸芾恚牵葑罱鞑楹透鞯胤从车那榭隹矗偈胤饺栽谏尴藁ǎ恍┑胤轿ス娼导巯勖藁ǖ那榭龌贡冉涎现兀苯佑跋炝嗣藁ㄊ展鹤式鸬姆獗赵诵小N炕藁ㄏ酃芾恚乐故展鹤式鹆魇В志陀泄匚侍饨
艏蓖ㄖ缦拢? 一、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1997棉花年度及以前库存棉花的销售管理工作
各级棉花收储企业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国家放开棉花供应价格的意义。从1998年4月20日起,国家放开棉花供应价格,棉花销售价格实行随行就市,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这并不意味着棉花收储企业可以在没有弥补来源的情况下亏本降价销售棉花。当前一些地方的棉花收储企业不计成本? 合嘟导巯勖藁ǎ庵治扌蚓赫怕沂谐≈刃颍黾用藁ㄊ沾⑵笠敌碌目魉鸸艺耍焕诠┫缑藁ㄊ沾⑵笠翟诿藁魍ㄖ蟹⒒又髑赖淖饔茫跋烀藁魍ㄌ逯聘母锏乃忱平哺液旯鄣骺睾兔藁ㄊ展鹤式鸬姆獗赵诵写囱现赜跋臁R虼耍骷睹藁ㄊ沾⑵笠当匦爰峋龉岢构裨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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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对棉花收储企业购、销、调、存以及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台账登记制度,使台账真正成为了解和掌握棉花收购资金运行情况的有力工具。同时,要严格执行棉花出库报告审查制度,对企业拟销售的棉花,要认真测算棉花经营成本,销售回笼货
款必须保证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对企业棉花销售价格低于成本,销售回笼货款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各级农发行的信贷员要增强做好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制止企业亏本销售,切实做好棉花销售的监督管
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政策,强化管理,确保1998年度新棉顺价销售,切实做好棉花贷款收贷收息工作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9号)明确指出,供销社系统的棉花经营企业要严格禁止亏本销售棉花和以任何方式赊销棉花,棉花销售后要及时收回货款并及时足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各级棉花收储企业? 匦肴险婀岢孤涫低ㄖ瘢炕杀竞怂悖繁?998年度棉花顺价销售。在销货款回笼后,首先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实现的税后利润首先归还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财务挂账。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防企业在农发行产生新的亏损挂账。同时,要根据中央财政棉花收购价差补贴款的到位情况,按照总行《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棉花贷款收贷、收息工作。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棉花收购资金的管理,对棉花收储企业继续赊销及在无弥补来源的情况下降价亏本销售等违规行为,要坚决按《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实行信贷制裁,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贷款。
三、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棉花销售的正常秩序,防止恶性无序竞争
各级农发行和棉花经营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共同维护棉花销售的正常秩序,防止恶性竞争。要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应充分发挥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的联合优势,制止盲目降价销售,大力倡导企业棉花销售价格的行为自律,严
防出现新的亏损。



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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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正当经营和乘客安全,对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作为特种行业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人员,必须是在本市有居民户口,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员。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愿意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人员(包括现已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到所在区、县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站进行登记,经审核批准后,持管理站证明,到所在区、县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执照,未领
取营业执照的,不准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
第四条 营业用人力客运三轮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车辆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出车营业。已经审核发牌、证的车辆,如有更新、报废或转让,须向原发证机关申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货运三轮车不准从事客运营业。
第五条 各区、县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站应建立、健全对人员、车辆、车容、运价、报销凭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车工,必须服从所在区、县管理站的领导、管理和教育,并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出车营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营业执照、行车证明,并佩带统一制定的胸章标志。
二、要遵守交通管理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管理,保障行车安全,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三、合理要价,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主动付给乘客经市财税部门批准统一制定的报销凭证;不准抬高运价,敲诈勒索乘客财物。
四、不准涂改、转借营业执照、行车牌证、报销凭证和胸章标志;不准转借、出租车辆。
五、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七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1983年3月12日

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一九四八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
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一九五三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一九五五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
由四子张士国"继承".一九六六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一九四八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一九五三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一九五
五年所立"遗嘱"无效.
此复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198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