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镇(区)、企业评选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1:52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3年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镇(区)、企业评选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3]4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2003年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镇(区)、企业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3年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
镇(区)、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工业强镇”、“工业强市”的目标,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在工业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镇(区)及工业企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评选和奖励本镇(区)内对工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发展突出贡献镇(区)、企业,是2003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工业增长速度、工业税收入库等方面单项业绩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的镇(区)及工业企业。
第四条 工业发展突出贡献镇(区)、企业共设立4个奖项,其考核指标如下:
(一)工业总量突出贡献奖:被考核镇(区)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现价)的绝对数值,在全市排序达到前5名。
(二)工业税收突出贡献奖:被考核镇(区)当年实现工业税收入库的绝对数值,在全市排序达到前5名。
(三)工业增长突出贡献奖:被考核镇(区)当年实现工业增长速度,在全市排序达到前5名,并且工业产品销售率达到当年市的计划预期目标。
(四)企业入库税收突出贡献奖:本市辖区内当年税收入库在全市排序前10位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评选及颁奖方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对各镇(区)、企业工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并初审,再会同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审议,将会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分别向获奖镇(区)、企业授予“2003年度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镇(区)”和“2003年度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的称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六条 本年度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镇(区)、企业的评审时间为2004年1月份,评审结果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100万元,奖励获得本年度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的镇(区)和工业企业。

2003年03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债券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评级报告”),应当遵循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
第三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采用浅显、简练、平实的语言,对评级结论的标识做出明确释义。
第四条 资信评级机构在出具评级报告前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予以回避或做出相应的人员回避安排,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和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
第五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并在出具评级报告时保持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为每一受评债券指定专门的评级项目组,建立和保存完备的档案资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档案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协议;
(二)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供的原始资料;
(三)历次尽职调查记录;
(四)信用评级报告;
(五)信用评级委员会的表决情况;
(六)跟踪评级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级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八条 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五部分。
第九条 概述部分应概要说明评级报告的情况,包括发行人和受评债券的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资信评级机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出具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声明部分全面登载资信评级机构关于评级情况的声明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除因本次评级事项资信评级机构与发行人构成委托关系外,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人员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说明。
(二)资信评级机构与评级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所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及结论的客观、准确、公正、及时。
(三)评级结论是资信评级机构依据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因发行人和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任何影响改变评级意见。
(四)已对发行人及受评债券的跟踪评级做出明确安排。
(五)资信评级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评级工作的监管。
第十一条 正文部分是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结论及评级结论分析两个部分。
第十二条 评级结论应包括发行人名称、受评债券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等,并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过程和发行人、受评债券的风险程度。
发行人为受评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第十三条 评级结论分析部分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发行人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发行人股权结构、业务及其特点。
(二)对受评债券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受评债券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偿债保障措施。
(三)对证券行业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行业状况、发展趋势、行业风险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
(四)分析发行人风险因素。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风险因素,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列分析顺序。对风险应当尽可能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
(五)描述和分析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及违约事实。
(六)分析发行人财务状况。重点分析发行人的债务结构、资产质量、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判断其财务风险。
(七)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分析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债务风险等方面的影响,以及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
(八)分析有关偿债保障措施对受评债券风险程度的影响。有担保安排的,应当特别说明担保安排对评级结论的影响,说明无担保情况下发行人的实际信用状况或评级结论,此外还应对担保人或担保物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发行人建立专项偿债账户等其他保障措施的,应当分析说明有关保障措施的情况及其可靠性、局限性。
(九)分析发行人履行债券义务的能力、可信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 评级报告分析应当针对证券行业和发行人的特点,重点揭示风险,反映发行人及受评债券的信用水平及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 评级报告分析可在显要位置作“特别风险提示”,必要时应详细分析该风险及其形成的原因,说明过去特别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曾经因该风险因素遭受的损失,判断将来遭受损失的可能程度。
第十六条 跟踪评级安排部分应明确说明对受评债券存续期内的跟踪评级时间、评级范围、出具评级报告的方式等内容,持续揭示受评债券的信用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附录部分应当收录其他相关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资信评级机构简要介绍、尽职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 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有关跟踪评级的事项。跟踪评级应当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十九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与发行人、受评债券有关的信息。如果发生影响前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受评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布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
第二十一条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在评级结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出现差异的,应当分析原因,并做特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对受评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出现的违约状况进行描述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跟踪评级报告应当针对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内部运营及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前次评级报告提及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说明其变化对受评债券的影响,并对原有信用级别是否进行调整作出明确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推动经济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按照科技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委员7~11名。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开发、转化、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整体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推荐单位在推荐时,应当填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推荐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交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金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额度。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可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等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