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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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9号

1999-03-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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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27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社会救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我市城乡居民户口,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受灾贫困户及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及其成员。

第四条 建立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劳动就业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等优惠政策为补充;财政投入为主、优惠政策为辅、社会互助为补充,责任明确、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运转协调,覆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条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社会参与;

(二)城乡一体、分步实施;

(三)制度配套、形式有别;

(四)属地管理、规范操作;

(五)分类救助,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岳阳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救助,做好动态管理,按月审批,按月发放低保金。

第八条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要准确界定救助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确保将处在最低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地方救灾责任制,及时恢复重建,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第十条 对城乡五保户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对因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较高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的补助。医疗救助制度要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第十二条 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子女实行教育救助,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其完成大学学业。

第十三条 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的无房户实施廉租住房救助。对因灾害失去住房的社会救助对象,按照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或恢复住房。

第十四条 对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社会救助对象,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要促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第十六条 对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劝导其返回居住所在地或者所在单位;对本地流浪乞讨人员应提供就业上的帮助和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七条 对因人为事故、火灾事故、突发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给家庭造成突发性困难的,给予临时性社会救助。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提供医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要通过各种方式为广大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社会救助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地产、司法等部门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助,福利彩票等形式,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好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救助所需资金,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各项救助工作的必要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建立运转灵活,高效廉洁的组织服务体系,从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制度上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要加快社会救助体系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二条 社会救助的审批程序为:救助对象申请,居(村)委会入户调查,居住地民主评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核结果经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社会救助对象。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封闭运行;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结算,社会化发放。严禁非法套取、挪用、截留、挤占、贪污、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档案;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救助对象台帐,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贫困对象的家庭状况,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或社会救助对象在享受救助期间,家庭收入情况转好,而隐瞒真实情况继续领取救助金的,一经发现,管理审批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5年11月16日起施行。




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办字〔2004〕20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九日



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经省政府批准,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贸区)由大黑河岛延伸到整个黑河市区(东起二环路,西至黑呼公路出口,南起机场路出口,北至黑龙江沿线,包括大黑河岛)。为了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客商参与互贸区的建设和发展,对在互贸区内进行投资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一律适用24%的所得税税率。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二、外商投资新办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项目,企业除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三、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服务业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第2年至第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按50%返还给企业。
四、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给企业。
五、放宽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对能够依法纳税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人民币的,仍可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对于整体兼并或购买国有企业的,对企业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可以按该宗地基准地价50%补交出让金;也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实行土地年租金制,租金比现行标准优惠20%。
七、对新上的工业项目用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30%返还;1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50%返还;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70%返还;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80%返还。
八、具备条件的企业,允许直接向海关自行报关和录单;尚不具备直接报关条件的企业,代理录单的企业录单费由目前的30元人民币/单,降低为20元人民币/单。
九、在互贸区内有固定住所且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中国公民,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十、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期间可以择校。
十一、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指导备案制。外商投资国家允许的项目只审批可研报告(除规划、土地、基本建设等法定审批外)。
十二、中国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俄罗斯公民持有效证件可简化手续,免办签证进入互市贸易区,按暂住外国人口管理,可在互贸区的宾馆或购买、租赁房屋居住,准许居留30天。需延长居留时间或到互贸区以外中国其它地区的,应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俄罗斯公民凭有效证件可自带交通工具,免签证在海关监管下进入互市贸易区,凭本国驾驶证按照中国交通规则自行驾驶,并由本人驾驶出境。
十五、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投资兴办经营性实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记载性登记后可先行开业,1年内可免办各种手续,免交各种费用,1年期满办理正式登记注册手续。
十六、支持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开展除中国法律明令禁止项目之外的商务、劳务活动,并赋予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俄罗斯公民携带进入互贸区进行交换的商品,不受数量和金额限制,应接受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十八、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购买的商品,可随身携带出境,也可由有关部门托运出境。但必须由本人或代理部门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
十九、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进行交易时,可使用卢布、人民币和其它可兑换的货币。
二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