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五日在开罗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往来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双方同意签订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教育
第一条 中埃双方就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对应进行研究。
第二条 中埃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大学互换学术资料和教学书籍等。
第三条 双方互派二人的高教代表团访问十天。
第四条 双方每年互换十个奖学金名额,即每年相互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或派出留学人员。在留学人员继续学习的情况下,接收方在寒暑假期间仍向他们提供原定的奖学金。
第五条 埃方每年派二至三名教授和教师赴华教授阿拉伯语,为期一年。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埃方每年派一至二名阿拉伯语言、文学教授赴华进行一次短期讲学。
第六条 中方派二至三名大学教师赴埃大学教授汉语。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中、埃大学之间实行共同学术指导制。
第八条 双方鼓励建立两国大学之间的双边合作。
第九条 双方互派一至二名学者访问,了解对方国家农业生产和小型农场方面的现行农业制度,为期一个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互派三人的教育代表团访问两周,交流教育方面的经验,考察对方教育制度、教学方法及活动。
第十一条 双方互换教材、教育资料、文献及有关普通和技术教育计划、制度方面的出版物。
第十二条 两国教育部在各自的教科书中,编入适量对方国家的历史和地理知识。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儿童的绘画和工艺品,以了解对方国家儿童艺术的环境特点。
文化、艺术
第十四条 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十五至二十人的艺术团访埃,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在乐器维修方面进行合作。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互办艺术展览,不派随展人员。
第十七条 双方互办电影周。埃方于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电影周,并接待一名电影专业人员;中方于一九八七年举办埃及电影周,并接待一名电影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双方互换图书馆和文献馆方面的资料、缩微胶卷和出版物。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各自出版发行机构翻译、出版对方的文艺作品。相互推荐一部或几部优秀作品,通过双方协商翻译出版。
第二十条 埃方欢迎中方参加每年一月在开罗举办的开罗国际书展。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文物专家,访问两周。
第二十二条 埃方邀请中国杂技专家赴埃传授杂技艺术,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广播、电视
第二十三条 双方努力促进两国广播、电视机构根据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三日签订的专门协议进行交流与合作。
新闻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人新闻代表团访问两周。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报界建立联系并互派记者访问。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换新闻出版物和纪录影片。
青年、体育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领导人、青少年工作者代表团互访,交流经验,加强两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关系。
第二十八条 双方互换儿童图书以及有关儿童、青年的出版物和研究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双方努力促进两国体育机构根据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专门协议进行交流与合作。
卫生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卫生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 双方互派专家访问,考察对方在建造人工肾透析装置厂方面的经验,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费用条件
第三十二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费用:
一、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全部食、宿费用。
三、接待方根据有关计划和研究科目的情况负担国内交通费用。
四、接待方负担派遣方人员在访问期间突然生病情况下的免费医疗。
第三十三条 展览费用:
一、派展方:
1.在展览开幕前至少六个月,提供关于展览的建议和全部有关技术说明书。
2.负担运抵首展地以及从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
3.负担展品保险费用。
二、承展方:
1.负担展品运往本国其它地方展出的运输费,负担有关展览举办、宣传和印刷海报、目录等费用。有关资料应由送展方于展览开幕前至少两个月提供。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展品。
3.在展品受到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向派展方提供全部必要的证据,以便索取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受聘教师和教练员的应得费用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五条 互换奖学金的费用条件:
一、埃方向获得奖学金的中国学生提供:
1.进修生每人每月奖学金共150埃镑。
2.大学生每人每月奖学金共120埃镑。
3.免收学费。
4.免收在校医院或其它政府医院的医疗费。
5.免收上述待遇的关税和税款。
二、中方向获得奖学金的埃及学生提供:
1.进修生每人每月200元人民币。
2.大学生每人每月180元人民币。
3.免收年度学费。
4.免收教学书籍费。
5.免收住宿费。
6.免收医疗费,包括在校医院和指定医院内的医疗和住院费。
7.每两年安排资助一次中国境内的集体旅游。
8.入学时发给每人一次冬装补助费。
9.免收上述待遇的关税和税款。
三、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本计划的执行,各方将有关出访人员下列情况通知对方:
一、出访人员姓名。
二、出访人数。
三、访问要求。
四、访问日期和时间(在访问开始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
五、被推荐享受奖学金者的所需材料(开学前六个月寄给对方)。
六、掌握的外语和程度。
七、至少提前三周将确切的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七条 各方尽力使对方访问学者在各自现行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接触档案室、图书馆和科学研究所。
第三十八条 双方将在各自国家召开的学术、文化方面的国际会议通知对方,以便双方有关学者有机会参加。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中任何一方,视需要均可提出与本计划有关的增补条款,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任何条款如未执行,可以顺延或重新审定。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终止前,制定新计划。
第四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本计划期满至新计划签订之前,本计划仍然有效。
本计划由两国政府代表签署。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在开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部部长助理
齐怀远 穆罕默德·瓦法·希贾济
(签字) (签字)
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商业部
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987年5月1日,商业部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和制面团含水量大于1:0.30的各种和面机。
三、和面机产品生产企业不论隶属任何部门,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颁发。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和销售产品资格。对无证生产的企业按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管理,办公室设于科技司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668581—2666。
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审查和批准企业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审查产品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
4.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的检查验收报告。
5.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
6.对取得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各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未设办公室的为地方经委)要积极参加本地区申请企业的检查工作,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商业部和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权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六、和面机产品质量检测由商业部饮服食品机械质量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七、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为五年。
八、申请企业经检测单位按商业部标准SB146—84《和面机技术条件》和SB222—85~SB231—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编制的“质量检验细则”(附件一)测试后,产品质量合格,并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附件二)所规定的内容检查验收合格者,方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九、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应填报“商业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半年)按隶属关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中央各部委直属企业由各部委负责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并对产品质量组织检测。专家组对企业检查和产品测试后将进行审议,合格者发给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和登报公布。
3.申请企业经审议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经第二次检查和测试仍不合格者,则取消申请资格。
4.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颁布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要求。如复审决议后仍有异议,企业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查、裁决所需一切费用由申请企业支付。
十、如发现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产品质量明显下降,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或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等现象,将对企业提出警告,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一、企业停止生产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后,原产品生产许可证自行失效,企业应将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交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注销,并由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十二、凡取得和面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箱和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十三、生产许可证管理收费办法
1.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尽量减少申请单位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
(1)生产许可证申请费(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1500元。
(2)管理费(包括上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返回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500元。
(3)产品测试费将参照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管理等费用的收款单位:商业部科技司。开户行:工商银行西长安街分理处。帐号:7101019。
十四、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作人员守则”,违犯者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五、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经查出立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通报批评。
十六、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