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供水经营者年度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供水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水价核定原则和办法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水资源条件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九条 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不属于同一供水区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跨市供水区域,其他供水区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根据我省实际,农业供水生产成本中暂不计水资源费。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3个百分点确定。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的其他各种供水按下列原则核定价格:
1.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暂按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的0.3%~0.6%核定。
2.工业循环用水(由水库取水,用后从回水设备返回水库,符合原来水质标准的)价格,按工业消耗水价格的1%~2%核定;工业贯流水(根据农灌等其他用水需要,经水库统一调度结合灌溉等其他用水的)价格,按工业消耗水价格的2%~4%核定。
3.环境用水(包括公园、人工湖等用水)按照生活用水价格的1/3核定。
4.补给地下水的按取水类别执行分类水价格。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运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不高于正常供水价格的3倍核定。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基本水价按补偿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的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费,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费。
第三章 水价制度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计量设施和供水控制设备由供水经营者负责管理,供水计量由供需双方共同确认。无计量设施的要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提、引、供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均应按水利工程供水计量收费。
1.由各种水利工程设施通过管道或渠道直接向用水户供水。
2.在水库设计正常高水位以内的库区提水的。
3.在水库或控制工程下游供水范围的河道上,两岸堤防之间在供水期间引水和提取水库或控制工程补给地下水的(无河堤的,按距河槽两边各500米计算)。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的计量地点:
1.水库或泵站通过管道、渠道向非农业用户供水,计量地点应为水库出口(管道入口)或泵站的出口。
2.农田灌区的计量地点为干渠进水口。
第十七条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加价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水库与灌区管理机构单独核算的水库管理单位可从其供水的灌区水费中提取30%~40%的水源工程水费。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十九条 省管水利工程和跨市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县(市、区)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三条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非农业用水户应按月向供水经营者交付水费,于下月10前结清上月水费;农业用水户可实行预交水费计量结算或在每年12月底前交清当年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每日支付2‰的违约金。用水户在催交后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水户发出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的通知,用水户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仍不交费的,供水经营者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价格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发权限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低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修订后的《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业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即日起凡不在公布目录之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审批。今后,市级政府部门需要新增、变更、取消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年检(审)项目,须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原《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市长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市本级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51项)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含建设布局和台址),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市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及全市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确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四、购买、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市公安局)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B级)
2.枪支携运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五、因私出入境(市公安局)
1.公民因私护照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
4.前往港澳通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6.内地居民赴香港商务3个月多次往返签注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方案(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
七、集会、游行、示威[跨县(市)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5000人以上)(市公安局)
八、汽车驾驶员证核发,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证核发(市公安局)
1.驾驶员考试及驾驶员证核发
2.驾驶员证到期换证,转入、境外驾驶员证换证
3.驾驶员证补证及注销
4.驾驶员证记满12分、24分考试
九、养犬(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和全市范围内豢养特种犬(市公安局)
十、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十一、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市财政局)
十二、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国有土地使用(市国土资源局)
1.国有土地使用登记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
3.临时用地
十五、采矿权(市国土资源局)
十六、污染物排放(市环境保护局)
1.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前置)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
3.危险废物经营
4.使用锅炉的环保
十七、城市道路挖掘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军车执行任务除外)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3.临时挖掘城市道路
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等设施
十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占用绿地及树木砍伐移植、非正常剪修(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九、燃气、液化石油气建站、经营、使用(非居民生活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城市排水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危货运输、水上旅游、跨县客运及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出租车客运)开业、停业、歇业及变更(市交通局)
二十三、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登记证、安全配员证、船员证(市交通局)
二十四、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市交通局)
二十五、跨县(市) 区种子生产、经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六、植物(种子、种苗)产地检疫及调运检疫(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七、市本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兽医执业许可(市畜牧业发展局)
二十八、市管河道范围内建设等活动(市水利局)
1.河道采砂许可
2.护堤林、护岸林采伐
3.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
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除
5.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二十九、取水许可(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市水利局)
三十、临时占用林地、辽宁省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市林业局)
三十一、主要林木种子(不含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市林业局)
三十二、出省木材运输、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证明(市林业局)
三十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有益的和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许可;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邮寄、携带运输证明和准运证(市林业局)
三十四、废金属经营资格审批(市服务业委员会)
三十五、粮食收购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粮食局)
三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权限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及企业撤销审批(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十七、打字、复印单位的设立(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三十八、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功能或用途审批(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三十九、医疗机构(含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四十、市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含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市卫生局)
四十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二、政策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三、拆迁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岭新城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十四、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所涉及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含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中直在辽及省属企业除外),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七、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十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证核发(市农机局)
四十九、导游证及出境游领队证核发(市旅游局)
五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1.政府性投资(中央专项投资,国债、省专项部分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投资)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市级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建筑工程(含跨市)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聚集场所及3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场所)(市公安局)
3.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厂址选择的环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一般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市环境保护局)
5.9.66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移动、联通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环境保护局)
6.建筑施工项目许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3)在城市管道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4)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7.商品房预售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渠道)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扩大排污口(市水利局)
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市水利局)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跨县(市)区、1O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水利工程开工
(3)建设水工程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1O.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作或爆破、钻探等作业,因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拆除(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市卫生局)
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许可及竣工验收(限银州区、铁岭新城区)(市规划局)
13.房屋拆迁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岭新城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竣工验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
五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批
1.设立中等(含高中,教育网站、校)民办教育学校(市教育局)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3.新职业办学、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中级)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省直属驻铁部门行政审批项目(54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铁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市气象局)
三、施放气球审批(市气象局)
四、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市气象局)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限银州区、铁岭县)(市烟草专卖局)
六、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市国家安全局)
七、占用、利用县级公路(铁岭公路路政管理局)
1.挖掘及改线
2.在县级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
3.设置非公路标志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上县级公路(不包括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八、占用、利用干线公路(铁岭公路路政管理局)
1.干线公路占用、挖掘及改线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上干线公路(跨市)(不包括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3.在干线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
4.设置非公路标志
九、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广告经营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二、企业(外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三、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四、食品流通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七、计量标准考核及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八、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证书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赋予与IC卡应用维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一、特种设备作业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三、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省委托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四、部分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省委托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五、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七、出口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八、出口企业延期办理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九、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对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百万元开票限额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二、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三、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四、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五、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六、林业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七、软件产品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八、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九、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对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一、外企部分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困难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二、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的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减免契税的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六、监狱劳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七、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八、贷款卡发放核准(市人民银行)
四十九、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市人民银行)
五十、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一、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二、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市人民银行)
五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市银监局)
五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市银监局)
市本级部门日常监管项目(73项)
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
三、市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市物价局)
四、城市公交票价(市物价局)
五、企业技术改造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市属企业技术改造及目录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对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2.3000万美元(含3000万)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允许类技改项目的核准
3.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技改项目的核准
六、铁岭市科技型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市科学技术局)
七、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及跨县(市)区的大型宗教活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八、民族成分的鉴别和变更(包括对错误民族成分的更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
九、招商引资及购房落户(市公安局)
十、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车注册、变更登记及转移、抵押(市公安局)
十一、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运输路线、时间及在禁止通行道路上行驶审批(市公安局)
十二、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市公安局)
十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市公安局)
十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市公安局)
十五、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基建项目(市民政局)
十六、国家级三级殡仪馆审批(市民政局)
十七、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资格审批(市司法局)
十八、劳教人员所外劳务、外宿劳务审查(市司法局)
十九、市直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我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及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许可(省委托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特殊工时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三、企业职工跨地区调动、退休审批及招工(招聘广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六、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七、城市垃圾处理及环卫设施增减、变更(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八、市政公用设施拆改迁移(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九、市管风景名胜区内各项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的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一、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二、城市供水日调水30万吨(含30万吨)以下供水工程的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三、按项目规模界定垃圾、污水、道路建设等城建项目的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四、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五、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暂定资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八、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市交通局)
三十九、汽车驾驶员、修理工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市交通局)
四十、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路树砍伐许可(市交通局)
四十一、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书(五等)(市水利局)
四十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水产养殖使用许可(市水利局)
四十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年度600元以内/每人)项目审批(市水利局)
四十四、林木种子调运(市林业局)
四十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八、酒类批发经营临时性许可(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九、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资产抵押及其解押(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五十、新闻出版活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
2.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
3.报刊批发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单位的设立,报刊登记项目变更及报刊临时增版、增期、期刊增刊
4.内部资料性(非宗教内容)出版物准印许可
五十一、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二、电影放映许可(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卫生局)
五十六、放射性诊疗许可及放射工作人员证明(市卫生局)
五十七、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十八、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十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十、对银州区及铁岭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商品流通、交易市场的新建、改建进行审核、审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十一、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运动员资格审批(市体育局)
六十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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