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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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2]627号

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登报公示后经我部调查和复核,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被评定为一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北京凯立达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151家企业被评定为二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北京大型物资运输公司等20家企业被评定为一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126家企业被评定为二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单附后)。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

  此次虽已通过一级货运经营资质评审的上海交运(集团)公司和虽已通过二级货运经营资质评审的包头市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盟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运输集团总公司、扬州市港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汽车运输总公司共七家货运企业,由于存在着未按规定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中企业名称与申报资质企业名称不一致等问题,需待补报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后,再另行公布。

  附件:2002年度评定的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道路 运输 企业 通知

抄 送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附件:
2002年度评定的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名单

一级道路客运企业 浙江 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 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 兰州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上海锦江商旅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二级道路客运企业 内蒙古 锡林浩特运输公司
乌兰察布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 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云南省旅游汽车公司
思茅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保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贵州 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
贵州省安顺汽车运输公司
贵州省阳奥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汽车运输总公司
贵州省兴义汽车运输总公司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
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山西 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并州高速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市第一汽车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临汾交通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宝通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甘肃省庆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天水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酒泉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嘉峪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张掖地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武威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平凉汽车运输总公司
金昌飞龙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甘肃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广东 广东中旅(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恒誉光明客运有限公司
深圳深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金华南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顺德市汽车运输公司
汕尾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东莞市太平装卸运输公司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临时资质
宁夏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宁夏固原汽车运输总公司
宁夏石嘴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 江西宜春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吉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上饶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九江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景德镇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 贺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广西防城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集联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伊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南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昌吉回族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 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四川交运旅游运业有限公司
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旅游汽车公司
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元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眉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德阳市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内江市运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遂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四川射洪交通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市长通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咸宁咸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易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重庆市工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辽宁 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
锦州长途汽车总公司
海城长途客运公司
本溪东方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东运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长途客运总公司
朝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盘锦双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葫芦岛汽车运输总公司
陕西 陕西省高速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秦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陕西省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陕西省西安市汽车客运总公司
上海 上海巴士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上海空港巴士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娄底汽车运输总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市麒麟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齐齐哈尔市客运公司
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宁波宇达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瑞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盛金快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嵊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湖州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
温岭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江苏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苏省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泰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兴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无锡市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溧阳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淮安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宿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江苏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启东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江都公路运输总公司
安徽 马鞍山市长运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铜陵市祥盛汽车运输总公司
巢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原合肥市出租汽车旅游总公司)
合肥市运输总公司
亳州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
北京 北京凯立达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吉林 延吉东北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 许昌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 临时资质
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济源环球运输集团公司
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三门峡市恒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开封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 德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一级道路货运企业 北京
北京市大型物资运输公司
上海
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山西
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
黑龙江省华宇物流集团
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山东
青岛交运集团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
河南
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湖北
湖北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
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
长庆石油勘探局运输处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新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二级道路货运企业 天津
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重庆长安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博海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华廷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联运物流总公司
重庆华荣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
石家庄运输总公司
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总公司
河北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
中电大型设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运输总公司
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
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沧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华北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运输总公司
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
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辽宁
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安运集团公司
沈阳兴运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海城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
富奎物流有限公司(原海城市富奎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丹东货运公司
吉林
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
江苏
江苏金陵汽车运输总公司
南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
临安市货物运输配载有限公司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联托运开发总公司
安徽
合肥市运输总公司
蚌埠市运输总公司
淮南市运输总公司
安徽省安庆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滁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铜陵有色金运汽车运输公司
福建
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
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
江西
江西长运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华顺运输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山东鲁中交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德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胜通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济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省泰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荷泽交通集团总公司
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
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
河南中州运输集团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
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
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
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运输处
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武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武汉市港口运输总公司
湖北大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
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广东
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
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连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
成都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省大件运输公司
宜宾五粮液集团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
四川石油管理局资阳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南矿区
川中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运输公司
陕西
西安大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
宁夏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
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新通集团公司
新疆石河子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通联实业总公司
新疆四运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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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维护产品质量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的实际情况,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
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

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
第四条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第五条 产品质量认证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免交质量体系认证中与产品质量认证相重复的质量体系审核费。
第六条 企业要求对产品质量认证所使用的技术标准进行确认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可收取质量认证技术标准确认费,具体标准可由认证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七条 认证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向下浮动20%幅度的范围内,与被认证方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为中介服务组织,其收费收入依法纳税。
第九条 产量质量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金等。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
第十条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每年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交纳其认证总收入3%的认可年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将认证业务中部分项目转由其分支机构承担的,其分支机构应将所承担项目收费收入的3%直接上交国家认可机构。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被认证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接受境外企业申请,赴境外从事认证业务的,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参照境外同业收费水平协商制定,并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199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
------------------------------------------------------------------------------------------
|序号| 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
|一 |申请费 | 2000元 | |
|----|------------------|----------------------------|------------------------------|
|二 |审核费: | |人日数是审核所需人员天数 |
| |1.审核费 |3000元X初次审核人日数 |(人数X天数),具体由中国产 |
| |2.监督审核费 |3000元X监督审核人日数 |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 |
| | | |员会按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 |
| | | |计委价格司备案后执行。 |
|----|------------------|----------------------------|------------------------------|
|三 |产品质量检验费 |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产品质 | |
| | |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 |
|----|------------------|----------------------------|------------------------------|
|四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 3000元 | |
| |书费) | | |
|----|------------------|----------------------------|------------------------------|
|五 |年金(含标志使用 | 5000元 | 每年交纳一次 |
| |费) | | |
------------------------------------------------------------------------------------------



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人防法〔2008〕156号

各建设单位,各区、县级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我办拟定《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现该《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发布施行,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和《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结构类型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物,层数超过10层(含10层)的,其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

  1.塔楼部分:取塔楼对应的首层面积。

  2.裙楼部分: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取裙楼地面建筑面积的2%;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按裙楼对应的首层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当该部分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裙楼地面建筑面积的10%时,按10%计算。

  (二)基础埋置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民用建筑物,按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单体建筑物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四)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单体建筑物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直接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缴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对于首层为架空层,或顶层为复式建筑的,按规划部门审核的层数与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四条 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需要分区(或分期)建设的,应当在本区(或当期)内建设项目同步配套修建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第五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最近5年内前期防空地下室建成并通过人民防空竣工验收备案,其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用于该建设单位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单项工程中。

  第六条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的办公楼,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应为核5级或以上。

  (二)防空专业队工程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有规定要求核5级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其防护等级应为核5级或以上。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它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应为核6级或以上。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具备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勘查单位出具,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项、第四条情况者除外。

  第八条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中的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单个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成片综合开发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累计达到5000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设置人民防空区域电站,平时需要预留管线口,电站设备可战时安装。

  第九条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医院或其它医疗设施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分布和战时功能按照《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及相应分区规划统一设置。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平时应安装以下防护设备设施:

  (一)建筑防护: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战时封堵预埋件、后加柱连接件等。

  (二)通风:风管穿密闭隔墙预埋管等。

  (三)给排水:水管穿密闭隔墙预埋管、防爆地漏、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等。

  (四)配电:电缆(线)穿围护结构、密闭隔墙预埋管等。

  第十一条 相邻防空地下室之间、防空地下室与相邻的其它地下工程之间应尽量连通,连通道面积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就近与地铁、地下隧道等地下交通干(支)道连通。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拆除原有人民防空工程的,需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新建项目中应当补建相应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难以补建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出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选择补建的,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级高于核6级的,按原等级补建;低于核6级的,按6级补建。

  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权属应当归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原权属单位所有。原权属单位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复印件作为报建资料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证明印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易地建设费,如申报资料齐备,情况清楚,可当场受理和审查报建事项,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设计方案等发生变更时,应在规划部门作出变更批复3个月之内到当时审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代理人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等相关手续,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委托代理人办理人民防空业务时应当携带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 在区、县级市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下事项由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代为受理: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二)除国家、省及广州市属重大项目外,其他项目的人防工程设计专项审查;

  (三)验收备案;

  (四)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项条件的项目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

  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由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代为发出有关批准文件,并依法收费。审批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审批(含验收备案)案件批文资料,相互抄送备份。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