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擅自使用团中央名义从事赢利性活动和其他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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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擅自使用团中央名义从事赢利性活动和其他活动的通知
中青办发[1999]20号
关于不得擅自使用团中央名义从事赢利性活动和其他活动的通知
团中央各直属单位:
最近,发现团中央个别直属单位及其下属机构擅自使用团中央名义,以及擅自授权团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团中央名义从事赢利性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现象。这不仅给团中央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共青团的政治声誉,损害了共青团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为杜绝这类事件,特通知如下:
1.团中央各直属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团中央(包括共青团中央、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等字样。下同)名义从事赢利性活动和其他活动。
2.团中央各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团中央名义的,必须经书记处批准,由办公厅办理批复手续。团中央各直属单位不得擅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任何用途使用团中央名义。
3.使用团中央名义的情况包括:
(1)在正式注册的单位名称前冠以“团中央”字样;
(2)在合同、协议中出现“团中央”字样;
(3)赢利性活动的宣传品上印有“团中央”字样;
(4)赢利性活动的广告中出现“团中央”字样;
(5)使用团中央的信封、信笺;
(6)直属单位所属人员在名片、临时工作证等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上印有“团中央”字样;
(7)其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误导公众或经营合作方将团中央理解为赢利性活动的主体或担保方的一切行为。
团中央各直属单位要迅速传达贯彻本通知,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经营活动。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坚决纠正,并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以后,如再发生类似情况,团中央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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