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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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

第一条 为减轻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病、因伤住院的家庭经济负担,特在成都市推行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少儿住院互助金)。为了保障少儿住院互助金参加者的合法权利,规范少儿住院互助金征集、使用、支付、结算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遵循政府组织、互助自愿、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参加者缴费金额全部用于支付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病、因伤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中小学(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因病、因残疾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均可自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

第四条 成立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信息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的统一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进行监督,贯彻落实管委会决定。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下设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统一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管理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管委会决定;
(二)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汇总分析互助金的收支动态,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三)组织少儿住院互助金专家组专家,对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的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鉴定;
(四)对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复查审核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结算报销资料;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信息系统;
(六)定期公布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及社会和广大家长的监督;
(七)规范和简化结算报销程序,确保少儿住院互助金安全有效。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宣传和动员少儿家庭及中小学生、儿童自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开展各种公益性活动,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用于少儿住院互助金。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教育局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以下工作:
(一)积极倡导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通过学校开展宣传活动,动员中小学生、婴幼儿家长自愿为孩子交纳少儿住院互助金,并使其达到较高覆盖率;
(二)支持和督促学校红十字会组织、托幼机构收取在校、在园学生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学生缴费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三)督促学校负责核实本校学生生病住院期间出勤情况并向学生家长出具证明;
(四)帮助各学校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局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组织少儿住院互助金专家组对经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出需作进一步鉴定的事宜进行裁定;
(三)支持和督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童健康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机构,收取、上缴非在校、在园儿童交纳的互助金。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实施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宣传和动员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并组织开展各种公益宣传活动,使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深入人心;
(二)组织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收取非在校、在园少年儿童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缴费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三)支持、督促社区和村民委员会收取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学生缴费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第十条 各区(市)县应成立少儿住院互助金管委会,管委会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统一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工作的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少儿住院互助金征缴和上解工作;
(三)负责审核、结算、报销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定期公布当地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情况,接受社会和广大家长的监督。

第十一条 参加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交纳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学年度40元。以后年度可根据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情况调整交费标准。

第十二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实行每学年度收取,有效期限为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收缴时间定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时间一律不办理收缴互助金手续(在缴费期以外时间出生的满月新生儿可在满月后的1个月内交费)。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参加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的费用,通过学生就读学校、托幼机构收缴。
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含在缴费期以外的时间出生的满月婴幼儿),凭户籍证或居住证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童健康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机构,自愿缴费参加。
对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需交纳的费用及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在民政部门申请适当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可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向残联申请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学校、托幼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单位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全额存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的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专用账户。
解缴互助金的程序:由收费单位直接缴入所在地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的“收入归集帐户”,并附缴费花名册及表格;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汇总后,统一将资金上解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因病、因伤住院治疗并符合少儿住院互助医疗范围,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部分费用。
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可按规定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部分费用。

第十五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第十四条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由家长自理,50%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下列规定分级距支付: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支付比例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60%
2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7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80%
410000元以上的部分90%
在每一学年度内,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的最高金额为每名中小学生、婴幼儿8万元。

第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少儿住院互助金补偿范围:
(一)挂号、伙食、陪伴和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病床的费用;
(二)未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
(三)在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四)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自理的费用;
(五)因第三方造成伤害而发生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六)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申报准入程序,报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用药目录》、《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用药补充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诊疗补充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大病门诊用药目录》,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并按照规定办理病人住院、出院、转诊和转院等手续。

第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少儿住院互助金结算窗口。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采用医院结算方式,出院时患者家长免交应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部分,该部分由医院向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申请结算。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医院结算的,可持相关资料到医院所在辖区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结算。

第二十条 对应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定点医院每月汇总后上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初审,经初审后上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复核,复核后由区(市)县少儿互助金管理中心直接与辖区内定点医院结算。
对不应住院及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市和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

第二十一条 对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发生争议时,由各级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专家组负责鉴定。经鉴定属不合理或非少儿医疗互助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市和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可拒绝支付;属医院责任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属参加人责任的费用(报销以外的)由参加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城乡低保户和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发生应由患者家长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用,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

第二十三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若年度内少儿住院互助金发生超支,可由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申请开户银行垫付,次年在筹集的互助金中归还,也可由红十字会募集资金予以补充。少儿住院互助金有结余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少儿住院互助金利息收入计入互助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 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少儿住院互助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存储。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设立少儿住院互助金“收入归集户”(收入过渡户)和少儿住院互助金“支出户”。

第二十五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各级政府安排,不得从少儿住院互助金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 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委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每两年召开一次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表彰会,对大力支持少儿住院互助金的社会力量和在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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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管理制度,保障雇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请帮工、带学徒和私营企业招用职工(以下统称雇工)的劳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个体工商护、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的登记、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日常劳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统称雇主)可以从城镇待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农村村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允许的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中雇工。


 第五条 雇主不得雇用下列人员: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家庭服务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雇用的人员。


 第六条 雇主雇工,必须在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雇工登记。雇主填写雇主登记卡,申领《用工簿》;受雇人员填写受雇职工登记卡,雇佣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照登记项目如实登记,不得隐瞒。
  登记事项变更时,雇佣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未办理雇工登记的,不得雇工。


 第七条 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应持有户籍证明(包括非本市户口的在京《暂住证》)和求职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明。
  (一)从事饮食业、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应当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持有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当持有技术职称证明。
  (四)残疾人应当持有符合民政机关要求的残疾证明。
  (五)退休人员应当持有退休证明。
  (六)法规、规章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雇主与受雇职工应当依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受雇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试工期限、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受雇职工试工期限不得超过15天。试工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
  在试工期间,受雇职工不符合条件的,雇主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雇主不履行试工期间劳动合同规定内容的,受雇职工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雇主破产倒闭的。
  (二)雇主的生产经营项目改变,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三)雇主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付劳动报酬的。
  (四)雇主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危害受雇职工身体健康的。
  (五)雇主强迫受雇职工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活动的。
  (六)受雇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愈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七)受雇职工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八)受雇职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纪律的。
  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7 天前通知对方;借故不在7 天前通知对方的,
按违反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受雇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的或者治愈后仍然可以从事原工作的,雇主不得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劳动合同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解除,雇佣双方当事人应当向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受雇职工需要转户受雇的,必须持受雇职工登记卡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转户登记。
  劳动合同期未满或者劳动合同未经依法解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受雇职工的转户登记。


 第十六条 雇主必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规章,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障受雇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受雇职工的日标准劳动时间为8小时。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雇主必须征得受雇职工的同意,并比照标准劳动时间给付超时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雇主必须为受雇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办理由市劳动局会同市保险公司制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县劳动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雇工登记擅自雇工的,责令雇佣双方于3 日内补办雇工登记;逾期不补办的,对雇主按雇工人数每人每逾期一天处10元罚款。
  (二)对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责令雇主立即清退,并视情节轻重,每雇用一人,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雇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家庭服务员或者雇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雇用的人员的,责令雇主立即清退,并每雇用一人处1000元罚款。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受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令雇主于3日内投保。逾期不投保的,按未投保人数每人每天处100元罚款。
  (五)对不按劳动合同给付受雇职工劳动报酬或者不给付超时劳动报酬的,责令雇主立即给付,并处未给付报酬金额2倍的罚款。
  (六)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规章从事生产经营的,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罚。


 第十九条 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处理。对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区、县劳动局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对拒绝、阻碍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行监督检查职务时必须佩带和持有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标志和证件,做出调解、复议和处罚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侵害雇主或者受雇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2日)
深工商广字〔2006〕22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2005年3月印发的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工商广字〔2005〕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户外广告登记(包括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243项;
  (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直接向市工商局及下属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及下属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该类型户外广告内容所作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相关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格:
  1.申请新设户外广告登记的,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以及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原件);
  3.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以及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原件)。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按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四)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过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五)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六)户外广告样件(附表3,一式2份)。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新设户外广告登记的,须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附表1);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须填写《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附表2);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须重新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和下属各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登记办公场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红盾信息网(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局或下属各工商分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申请户外招牌广告登记的,由所属辖区工商分局受理;
  (二)申请各类商业和公益户外广告登记的,特区内由市工商局受理;特区外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局受理,其他由辖区工商分局受理:
  1.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80米内的户外广告;
  2.一、二线口岸、深圳机场范围内和地铁车站内的户外广告;
  3.游动广告(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航空器广告、船舶广告和自带动力的广告物等)。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局或下属各工商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向市工商局或下属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市工商局或下属工商分局办理登记→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或下属工商分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在登记证中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在户外广告发布媒介(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发布户外广告。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编号: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单位情况 名称
地址
类型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登记事项 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广告发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广告形式 □ 展示牌 □ 电子显示装置 □ 灯箱 □ 霓虹灯
□ 交通工具 □ 水上漂浮物 □ 升空器具 □ 充气物
□ 模型 □
广告数量及
规格
广告名称
申请材料目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发布单位情况中“类型”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国有企业、国有事业、集体企业、集体事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等。发布单位为非企业单位时,“营业执照编号”一栏应填写与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的名称及编号。
  2.申请登记事项中“广告名称”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商品广告或××服务广告等。

  附表2
                          编号: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况 名称
地址
类型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变更情况 原登记事项 变更登记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编号:
户外广告样件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广告主情况 名称
地址
类型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户外广告样件粘贴处:




(发布单位盖章) (登记机关盖章)

  注:1.广告主情况中“类型”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国有企业、国有事业、集体企业、集体事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等。广告主为非企业单位时,“营业执照编号”一栏应填写与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的名称及编号。
  2.广告样件应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位置,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的除外。
  3.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本文书一式2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核准登记后,本文书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送达发布单位与《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并作为登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