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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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四、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1、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说明);
  2、原结汇凭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五、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
  (一)购汇申请书;
  (二)商品房转让合同;
  (三)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七、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
  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九、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严格审核和办理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月汇总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按照附表一格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十、外汇局应加强对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商品房外汇收支以及汇兑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每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有关统计数据按照附表二的格式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如发现异常、违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报告。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外资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
  十一、外汇指定银行、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生效前,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商品房涉及的汇兑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和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附表:一、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收支统计表(银行)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收支统计表(分局)



附表一 :



­­­_____年___月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收支统计表­­­­­­



___________银行 单位:万美元




境外汇入购房款结汇金额
境内外汇账户结汇金额
购房款退回
转让商品房购汇汇出金额

购汇汇出金额
购汇汇回境内外汇账户金额

境外机构






境外个人






合计









年 月 日


填表人: 复核人: (银行盖章)



附表二 :



­­­_____年___月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收支统计表­­­­­­



___________分局 单位:万美元




境外汇入购房款结汇金额
境内外汇账户结汇金额
购房款退回
转让商品房购汇汇出金额

购汇汇出金额
购汇汇回境内外汇账户金额

境外机构






境外个人






合计









年 月 日


填表人: 复核人: (分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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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

闵涛


  档案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档案人员以优化、拓宽、更新知识结构为目标而进行的学习新理论、补充月收入知识、掌握新技术的教育活动,是档案工作人员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做好档案工作的必要保证。继续教育作为提高档案人员素质、梯状档案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如何与时俱进,紧密联系科学技术和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去高速、构建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人才教育内容,对于培养高素质档案管理队伍,抢劫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目前,影响和制约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档案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整体偏低,档案人才队伍的结构失衡是其最主要的方面。虽然继续教育为档案事业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档案继续教育的更差与目前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1、缺乏统筹规划,继续教育体系不健全。由于各级档案部门在规划、协调继续教育方面尚有欠缺,统筹规划、分级培训、按需施教、效的原则没有得到完全落实,档案继续教育机构管理体制分散,缺乏良好的协作机制,没有形成有效的档案继续教育体系,教育经费、教育时间得不到保障,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
2、缺乏激励竞争机制和自我提高意识。目前,档案继续教育存在着动力不足的问题:一是档案继续教育未与档案人员的取证、使用、考核切实有效地挂钩,对受教育者起不到激励作用;二是档案部门较之其他部门竞争压力相对较小,缺乏“我要学”的内在动力,缺少学习的紧迫感和自我提高的意识。
3、教学内容和方法滞后。尽管近年来档案继续教育的内容有所增加,但基础教育内容和方法仍是传统单一的档案专业、课本型的教育,科学发展观要求档案售货员具备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及现代化档案管理技术并没有及时充实到教学内容之中,致使档案人员缺乏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对现代科技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知识技能的了解。
4、继续教育师资不足。从几年来档案行业继续教育情况看,档案继续教育师资严重缺乏,多数由行政管理人员作兼职,缺少专门的教学培训知识和授课方法技巧,教育内容泛泛,重点不突出,业务针对性较差,致使需要的知识学不到,学到的知识用不上,造成继续教育层次较低,成效不高。

二、加强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对策

  档案继续教育应既具有实用性、经验性,又要内容跟上时代发展步伐;既要实施多学科、多视角、开放式教育,又要具有创新性,在普及的基础上得到提高。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档案继续教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加强科学规划和制度建设,健全管理体系。首先,各级档案部门应根据自身的特点、任务、不同层次的人员构成及其挖苦、中远期目标等对档案继续教育作出科学规划,保证在继续教育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不搞一刀切;其次,要制定和完善档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包括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考试制度以及考核目标、教学质量标准等,对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时间、经费作出具体规定,使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再次,国家可以实行宏观调换,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国家档案局通过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场需求等间接手段进行引导和宏观调控,各级档案继续教育部门协调合作,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逐步建立并形成国家档案局组织协调,省、市档案部门积极配合,档案人员踊跃参与的继续教育网络和有规划、有组织、有经费的档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2、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一方面,要按照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布局,把继续教育与资格证书制度结合起来,对档案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发证、考核等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并将参加教育培训的档案人员情况载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从业资格认定、考核、评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策对继续教育的引导,协调和激励作用。通过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政策来抢劫建立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的用人机制,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调动档案人员提高素质的积极性,从机制上保证档案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的有效开展。
3、改革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方案。在内容上应结合实际、针对特点、按需施教,突出“实用”和“创新”;在教育方法上,应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道德机地结合起来,将课堂教学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基础理论与专业技能相疆,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目的;在教育内容上,应改进和更新档案基础理论教育,增加法律、情报学、文档现代化管理和相关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内容,让档案人员成为适应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具有较高整体素质和现代化管理能力的综合型人才。
4、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目前,档案继续教育师资力量不足已严重影响到继续教育质量的提升。要想满足档案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就必须重视师资队伍的培养,建立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实行教师持证任教管理。要定期举办师资培训,加强教师自身的继续教育,让他们树立起适当时代要求的教育教学思想,为他们更新知识、拓展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教师勤于探索,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掌握第一手需求信息;组织编写适合不同层次培养目标的各学科教材,提高教材质量,完善档案待业继续教育的教材体系。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对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企业根据本办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比例。

(二)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保持企业发展后劲。

(三)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为基础,规范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及工资分配中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布,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体系。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参照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利润总额指标。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需要编制的工资计划。

第八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值原则上根据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值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根据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十条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经营正常,应保证职工工资稳步增长。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划清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的界限,防止低工资高福利现象的出现。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应当按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编制。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财务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形成年度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国资委审核。

市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批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工资水平较高、人工成本增长较快的企业,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但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余。

企业工资总额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3%。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根据工资台帐等基础资料,编制工资性支出季度报表,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对非因正当理由导致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企业给予警示,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除受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

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必须调整时,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修正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执行偏差。



第五章 工资总额决算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提取数编制。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预算执行偏差度进行分析,并据此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一)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年度预算指标值的下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不得超过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增幅。

(二)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高于预算指标值的上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扣减。

(三)未完成效益考核预算指标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下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必要时核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开展工资性支出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内单列,并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