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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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市医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6〕116号),以及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关于适用人员范围
  
  符合《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发放养老待遇的高龄无保障老人。
  
  二、关于告知和办证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高龄无保障老人发放养老待遇后,发给其核定表、医保告知单。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凭本人的一寸照片(一张)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表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上海市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证》(以下简称《医保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要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三、关于医疗待遇
  
  (一)符合《试行办法》的高龄无保障老人,从2006年9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试行办法》实施后,达到享受条件的高龄无保障老人,从其符合享受条件之月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按《试行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就医管理
  
  (一)长期居住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就医
  
  1、长期居住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办理《医保证》时,由本人根据就近原则,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然后凭《医保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更换。
  
  2、高龄无保障老人因病情需要转诊医疗的,可凭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至其转诊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于1所,每次转诊期限为1~3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二)长期居住外省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就医
  
  1、高龄无保障老人至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可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后,高龄无保障老人可到外省市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居住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到居住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及乡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2、就医关系转移至外省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需回上海定居,或因疾病需回本市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到原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手续。
  
  五、关于医疗费报销
  
  (一)医疗费报销范围
  
  1、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范围包括: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外省市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在本市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以及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
  
  2、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按本市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就医关系在外省市并提供当地相关规定的,可参照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能同时参照本市和外省市的规定。
  
  城保的分类支付规定中,高龄无保障老人执行有关医保支付限额的规定,不执行按比例个人分类自负的规定。
  
  (二)医疗费报销待遇的起始时间
  
  高龄无保障老人领取《医保证》后,即可申请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医疗费从其按《试行办法》规定年满70周岁之月的1日起计算。
  
  (三)医疗费报销手续
  
  1、高龄无保障老人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统筹资金报销范围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并携带下列身份证明及资料:
  本人的《医保证》、身份证、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2、医保服务点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送所属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审核,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后,相关费用予以报销。
  
  3、报销的医疗费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以银行卡或邮政汇款形式支付给高龄无保障老人。
  
  (四)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的期限
  
  高龄无保障老人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向医保服务点申请办理报销,但报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次年的3月份。
  
  六、其他
  
  自《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纳入《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6〕14号)的年满70周岁的老年遗属,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对象范围的,按本操作细则执行,不再享受老年遗属待遇。
  
  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医保服务点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将原《上海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证》更换为《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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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献血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献血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津市献血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9年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无偿做好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活动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并推动公民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下达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
(二)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组织协调献血工作,保证献血工作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四)做好有关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在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内的献血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管理公民无偿献血事业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草案;
(二)对有关单位实施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血站及其设置的站外采血点的审批,颁发许可证;
(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
(六)采取措施促进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七)对医疗机构节约用血实行责任制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八)对可能危及用血者健康的血液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财政、物价、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公安、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本单位、本居住区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和动员;
(二)按期报送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公民人数;
(三)按照献血任务,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献血公民接受体检,参加献血,完成组织献血任务;
(四)做好本单位、本居住区公民献血、用血的有关管理工作。
驻津部队的献血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驻津部队依据《献血法》提出具体办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未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的单位和拒绝参加献血的公民,不能被授予与精神文明有关的荣誉称号。

第三章 献 血
第十一条 公民有工作或者就学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组织献血。
公民无工作或者就学单位的,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公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
第十二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鼓励亲友、同事和其他公民之间定向互助、援助献血。
第十三条 对献血者,由献血管理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献血者有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两日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原规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严禁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第十五条 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向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完成组织献血任务证书。
对未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按期完成组织献血任务;逾期仍未完成的,对其征收未完成组织献血量等量用血费五倍的献血补偿金,并由献血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并完成献血任务的,可
以退还献血补偿金。
献血补偿金应当纳入无偿献血事业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献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十六条 本市统一规划血站,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供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采供血业务。
第十七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准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置采血点或者配置流动采血车,方便公民献血。
血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改善技术和设备条件,依法做好对献血者、用血者和医疗机构的有关业务服务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血站的采供血工作。
第十八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不得采集血液。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血量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九条 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范,确保采血安全和血液质量:
(一)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者认可的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二)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
(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四)对采集的血液,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测试剂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五)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其外包装上必须注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示项目;
(六)储存、运输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血站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用血计划,及时向医疗机构供血。无法提供急救用血时,应当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调剂。
第二十一条 血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源和血液;
(二)以营利为目的采供血;
(三)采集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
(四)将单采原料血浆供给医疗机构用于临床;
(五)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六)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或者违背间隔时间采集血液。

第五章 用 血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凭证用血制度。
坚持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
第二十三条 临床需要用血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凭证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一)在本市已献血的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
(二)公民可以凭其家庭成员的无偿献血证书或者其所在单位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证书和有关证明享受互助用血;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年龄或者《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又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凭有关证明,可以享受社会援助用血。
不具备前款规定用血条件的公民临床用血时交纳用血互助金,其中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定向互助、援助用血的,接受定向互助、援助的部分免交用血互助金。交纳用血互助金的公民,在规定期限内,本人、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献血的或者其所在单位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
的,可以退还其用血互助金。
急救病人临床需要用血时,由医疗机构先行供血,病人、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让有关献血证件或者记录,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相当原献血量一至五倍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民凭证用血制度建立健全用血登记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民用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得从外地调剂血液;
(二)储存运输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依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用于临床;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坚持科学、合理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五)不得擅自从事采供血业务或者自采医疗用血;
(六)不得出售血液或者将单采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收取用血费用,不得任意加价。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的规范和标准,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床应急用血而血站无法及时提供急救所需血液时,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依法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实施输血治疗前,应当向用血者或者其家属说明输血用途和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以及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可能性。
用血者或者其家属应当签署接受临床输血治疗协议书或者不同意输血治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和自身输血。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医疗机构、血站开展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取得许可证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二条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让有关献血证书、记录或者出具有关虚假证明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为未完成组织献血任务。
个人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不执行凭证用血制度或者在执行时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血站、医疗机构违反《献血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依照《献血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收缴依照本条例发给的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献血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血站是指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1996年6月1日《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实施后到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参加过义务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义务献血证书和有关证明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但不免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费用。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23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条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1月4日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煤矿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了《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煤矿安全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煤矿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矿的安全评价。
  2.煤矿安全评价目的与基本原则
  煤矿安全评价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与控制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煤矿生产的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煤矿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煤矿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
  3.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在煤矿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3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通过对煤矿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煤矿安全评价内容
  4.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内容
  分析煤矿建设项目的规模、范围、厂址及其周边情况;
  评价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岩(煤)体含水储水条件和岩石力学、老窑分布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数据资料的充分性;
  分析和预测煤矿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度;
  分析并明确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和使用中的作用和要求,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检查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资格)、证件、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和充分性,说明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评价安全设施与有关规定、标准、规程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
  评价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通过对煤矿的系统、开采方式、生产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投产后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验收评价结果对全矿井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4.3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
  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评价结果对全矿井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5.煤矿安全评价程序
  煤矿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现场安全调查;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
  5.1 前期准备
  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煤矿建设项目或煤矿现场调查,初步了解煤矿建设项目或煤矿状况,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煤矿行业数据资料。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A。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井工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B。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露天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C。
  5.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煤矿的开拓工艺、开采方式、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周边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等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井工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包括的内容见附录D。
  露天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包括的内容见附录E。
  5.3 划分评价单元
  对于生产系统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或煤矿),为了安全评价的需要,可以按安全生产系统、开采水平、生产工艺功能、生产场所、危险与有害因素类别等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应相对独立,便于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危险度评价,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5.4 现场安全调查
  针对煤矿生产的特点,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安全检查表或其他系统安全评价方法,对煤矿(或选择的类比工程)的各生产系统及其工艺、场所和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调查。
  在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中,通过现场安全调查应明确:
  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制度等是否适合安全生产,形成了适应于煤矿生产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及其工艺、设施和设备等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可能引起火灾、瓦斯与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片帮冒顶等灾害、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及其它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
  明确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应急救援、通讯、监测、抽放、综合防突等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是否完善并可靠;
  说明各安全生产系统、开采方法及开采工艺等是否合理;
  明确采空区、废弃巷道(或边坡)是否都进行了管理,并得到了有效控制;
  不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不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有哪些。
  5.5 定性、定量评价
  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给出引起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及其危险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6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果,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或不适合本煤矿的行为、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工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提出安全改进措施及建议;对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5.7 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简要地列出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
  对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还应做出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生产和使用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结论。
  对于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还应做出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模式是否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
  5.8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对象、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真实描述煤矿安全评价的过程;
  能够反映出参加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其他单位、参加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的时间;
  简要描述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或煤矿生产及管理状况;
  阐明安全对策措施及安全评价结果。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F。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G。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H。
  5.9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或煤矿)将安全评价报告送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或煤矿)应将安全评价报告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其他部门)备案。
  6.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封面(参见附录I);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著录项(参见附录J);
  目录;
  编制说明;
  前言;
  正文;
  附件;
  附录。
  7.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预评价参考资料目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参考目录如下:
  A.1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建设项目建设的合法证明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和审批资料、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A.2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基础资料。
  A.3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设计文件。
  A.4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A.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等;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险、有害因素资料;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巷道情况;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险、有害因素的说明。
  A.6 安全专项投资情况
  A.7 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B:  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参考资料目录(井工)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井工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如下:
  B.1 煤矿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矿山企业生产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B.2 矿井设计依据
  矿井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矿井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B.3 矿井设计文件
  矿井详细设计文件;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文件;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下列反映矿井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开采情况的图纸: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下对照图;
  巷道布置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下运输系统图;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井下通信系统图;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B.4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矿井实际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B.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矿井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等;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
  生产过程有害因素资料(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险、有害因素资料;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巷道情况;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险、有害因素的说明。
  B.6 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矿体开采可能冒落区地面范围资料;
  矿井、水平、采区的安全出口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采空区处理方法和预防冒顶、片帮的措施;
  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
  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安全措施;
  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的安全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措施;
  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防治矿井火灾的安全措施;
  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
  防治井下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爆破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矿井气候调节措施;
  防噪声、振动安全措施;
  矿山安全监测设备、仪器仪表资料;
  井口保健站、井下急救站;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其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B.7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置;
  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B.8 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B.9 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主要通风机检验、检测及运行情况的记录和数据;
  矿井通风测定数据;
  矿井瓦斯测定数据;
  矿井涌水量记录;
  矿井自燃发火区记录及其自燃情况的数据;
  各类事故情况的记录;
  职工健康监护的数据;
  其他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10 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C:  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参考资料目录(露天)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露天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如下:
  C.1 煤矿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矿山企业生产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C.2 采场设计依据
  采场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采场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采场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C.3 采场设计文件
  采场详细设计文件;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文件;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下列反映采场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开采情况的图纸:
  (1)地形地质图;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和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排土工程平面图;
  运输系统图;
  输配电系统图;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通信系统图;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井工老空区、废弃巷道与露天采场平面对照图。
  C.4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采场实际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C.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采场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和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资料;
  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害因素分析;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采场情况及其危害因素;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害因素的说明。
  C.6 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矿体开采可能滑坡区地面范围资料;
  采场、水平、采区的安全通道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
  边破稳定及防治滑坡的措施;
  保障采场通风的措施;
  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安全措施;
  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的安全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措施;
  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防治采场火灾的安全措施;
  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
  防治采场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爆破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防噪声、振动的安全措施;
  矿山安全监测设备资料;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其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C.7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置;
  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C.8 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C.9 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边坡稳定情况测定数据;
  采场空气、防尘测定数据;
  采场瓦斯测定数据;
  采场涌水量记录;
  采场自燃发火区记录及其自燃情况的数据;
  各类事故情况的记录;
  职工健康监护的数据;
  其他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C.10 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D:       井工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

  D.1 开采系统;
  D.2 通风系统;
  D.3 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系统;
  D.4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系统;
  D.5 防灭火系统;
  D.6 防治水系统;
  D.7 监测系统;
  D.8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系统;
  D.9 运输、提升系统;
  D.10 压气及其输送系统;
  D.11 电气系统;
  D.12 救护系统;
  D.13 安全管理系统;
  D.14 卫生、保健与健康监护系统。

  附录E:        露天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

  E.1 采剥系统;
  E.2 运输系统;
  E.3 排土系统;
  E.4 边坡与滑坡防治系统;
  E.5 防灭火系统;
  E.6 防治水系统;
  E.7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系统;
  E.8 压气及其输送系统;
  E.9 电气系统;
  E.10 救护系统;
  E.11 安全管理系统;
  E.12 卫生、保健与健康监护系统。

  附录F: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F.1 概述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安全评价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概况
  F.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方法和过程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F.3 类比工程评价分析
  类比工程的选择依据
  类比工程数据资料来源
  类比工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
  应用类比工程数据资料的适用性研究
  F.4 定性、定量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A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B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C的危险度评价
  ……
  F.5 煤矿事故统计分析
  同类矿山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事故统计分析结果对本建设项目的指导
  F.6 安全措施及建议
  设计选择安全设施的要求及其说明
  设计中应注意的重大安全问题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F.7 安全评价结论

  附录G: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G.1 概述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安全评价依据
  建设项目
  煤矿概况
  煤矿生产概况
  G.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方法和过程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
  事故隐患及其存在场所
  G.3 安全管理评价
  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分析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方法和过程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结果及分析
  G.4 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
  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说明与分析
  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可行性评价
  G.5 安全生产合法性评价
  安全设施、设备等检测检验合法性评价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合法性评价
  安全生产体系的合法性评价
  G.6 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评价
  系统A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系统B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系统C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或采场)综合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G.7 定性、定量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A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B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C的危险度评价
  ……
  G.8 安全措施及建议
  针对事故整改措施的建议
  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G.9 安全评价结论

  附录H: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H.1 概述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安全评价依据
  煤矿概况
  煤矿生产概况
  H.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方法和过程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
  事故隐患及其存在场所
  H.3 安全管理评价
  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分析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方法和过程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结果及分析
  H.4 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评价
  系统A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系统B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系统C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或采场)综合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H.5 定性、定量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A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B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C的危险度评价
  ……
  H.6 煤矿事故统计分析
  同类矿山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及其事故危险度评价
  H.7 安全措施及建议
  针对事故整改措施的建议
  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H.8 安全评价结论

  附录I:          安全评价报告书封面格式

  I.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或煤矿)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评价报告”;
  封面最下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I.1 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I.1。

              建设单位(煤矿)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图I.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样张(略)

  附录J:            著录项格式

  J.1 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手写签名。
J.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J.1和图J.2。

              建设单位(煤矿)名称
                 或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组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J.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价人员

  评价组长:*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技术专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J.2 著录项次页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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