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江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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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府〔2006〕31号)

2006年6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阳江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村)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阳江市民政局是本市实施城乡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司法、财政、物价、审计、农业、教育、卫生、劳动、工会、房管、供水、供电、工商、税务和统计等部门应当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机构,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落实。
  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城乡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救助政策,确保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4、加强城乡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5、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套落实本级城乡低保资金,制定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城乡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四)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城乡低保标准的测算和调整工作。
  (五)卫生、教育、房管、司法、劳动、工商、税务、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优待照顾。民政、卫生、教育、房管、司法等部门要切实帮助城乡低保对象解决医疗难、子女入学难、住房难和法律援助难等“四难”的问题,共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
  (六)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城乡低保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章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
城乡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指数、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等因素研究拟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城乡低保标准要及时报阳江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条
维持居(村)民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具体是指当地维持居(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
  第五条 城乡低保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作适时调整。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市辖区常住户口或外地人口与本市常住人口形成家庭成员(配偶及子女)关系,共同生活在本市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城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第七条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
  1、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或收藏品的;
  2、家庭存款及金银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一般为超过家庭成员6个月应领取保障金的总额);
  3、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4、家庭水费、电费、电话费较高的;
  5、家庭成员有经常出入于高消费场所的;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自费出国工作、学习的;
  6、申请日前1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正常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人户分离情况不清的(不含拆迁户)。
  (五)违反《计划生育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赌博、吸毒人员,在其本人未彻底改正前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七)经当地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低保资金来源、管理
  第八条
实施城乡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低保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年底前,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新增应保人数、已保人数和补差金额数,提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经人大通过后,及时拨入低保资金专户。
  第九条
低保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年度预算的低保补助资金全部拨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的要求,共同做好低保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对象人数,编制月(季)实际发放保障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低保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担发放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所。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保障对象名单、补助金额等情况提交承担发放的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等发放单位,直接划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低保资金不能直接划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代发单位或民政部门在银行指定的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核算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各种合法经济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成员获得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偶然所得等收入。
  (三)接受赠与、继承、社会捐助的资金等收入。
  (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其中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指失业保险期内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养老保险金等。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等。
  (六)家庭财产出租的收入。
  (七)家庭成员从事种养获得的纯收入,务临时工、散工的收入。
  (八)股份分红的收入。
  (九)其他应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上述各种收入即使被拖欠也应计入应得收入。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以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丧葬费。
  (四)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五)因工(公)负伤的护理费,职工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六)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捐助款物。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四条 计算家庭收入,应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酬劳动,若其收入难以确定的,则按申请时劳动部门公布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没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可分别凭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证明书等有效证件,按个人无收入计算。
  第十七条 对在当地或外出打工的家庭人员,若难以确定其收入的,按所在务工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八条 长期(5年以上)共同居住在同一居(村)委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组成的家庭,申请低保时按照居住地的低保标准核算。
  第十九条
职工本人户口在城镇,家庭其他成员户口在农村的,其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职工本人工资等收入除去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低保标准部分外,其余部分计入农村家庭收入,其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在当地农村申请低保救济。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在扣除合理开支后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低保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与离、退休父母共同居住的已成家子女,因特殊原因未另立户口的,可分开计算。
  第二十三条 凡在校高中以下学生一律按个人无收入计算,迁出本地的中专以上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抚养人口,有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四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的办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单位、邻居。通过走访居(村)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跟踪消费。由居(村)委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则不给予救济。
  第六章 低保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
  第二十五条 提出低保申请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居(村)民户口薄、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应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有劳动能力而未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先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注册,由劳动部门出具《无就业证明书》;
  6、连续3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人员,应提供企业出具的证明,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要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7、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8、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
  9、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10、使用固定电话的家庭,应提供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电话缴费依据;
  11、在外地打工人员,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12、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必须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收入证明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初审。居(村)委会接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者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其所填报的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等,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居(村)委会实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无异议的,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二)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自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其它形式对申请者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低保工作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自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当地民政局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同时应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或居(村)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中央、省、市属企业生活困难职工申请低保救济的,还需由企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当地总工会审核汇总,由总工会统一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审批。
  (五)居(村)委会或企业单位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居(村)民对张榜公布有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提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复核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对情况不属实的,要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保障金的发放。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纳入低保救济的家庭,按照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其领取保障金日期自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起计算,并按月(季)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须持《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储蓄卡,按规定到指定的邮政储蓄所、银行、农信社或其他社会化发放地点领取保障金。领取期限除‘三无’人员为一年,其他人员为半年,领取期限届满,应在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视为已脱贫,则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领取证》。
  第七章 低保的复核、变更和低保对象管理
  第三十条
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村)委会必须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情况,接受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村)委会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定期核查。对于“三无”的低保对象,以及收入来源比较明确且变化不大的保障对象或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大疾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或离退休人员的,其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每年审核1次,其他低保对象每半年审核1次,并在低保金《领取证》上做好审核记录,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低保变更手续
  (一)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居(村)委会应及时作出变更处理意见,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情况及时提出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市(县、区)民政局审批。终止享受低保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并提交县(市、区)民政局核销。
  (二)城乡居(村)民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转移手续,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委会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要分级建立低保对象备案样表,按季上报,并收集低保对象相关资料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更新存档。
  第三十五条
对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低保对象应当按月(季)领取低保金。无正当理由3个月以上没有到社会化发放的邮政储蓄所、银行、农信社等领取低保资金的,民政部门将作出暂停发放低保金的处理。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低保家庭备案和定期抽查制度,每季度根据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对备案内容进行更新,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资料,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对本县(市、区)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结余、人均补差水平以及低保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情况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低保政策和办理程序,建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举报信件和投诉电话。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优亲厚友,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克扣、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它损害国家利益和最低生活保障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或多领的保障金。
  第四十三条
对不如实提供申请人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导致低保金被骗取、多领或冒领的机关、企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民政部门将通报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多领或冒领低保金的低保对象将追回其骗取、多领或冒领低保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阳江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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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经济解困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市区经济解困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杭政犤2003犦3号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发展建设经济解困房的目的,是充分体现经济解困房的社会保障性,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经济解困房是指政府针对低收入家庭专项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5-60平方米/户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售房原则


1.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解困房解决住房困难实行政府补贴、定向供应,每户限购一套。


2.经济解困房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55平方米标准以内,补贴面积按人均8平方米使用面积控制。


3.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解困房实行公示、准购、轮候制度。

三、销售对象


除符合杭政办犤2001犦2号《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规定外,低收入家庭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


2.家庭收入在我市上一年度户均收入60%以下且无法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的;


其中:“上一年度户均收入”以杭州市统计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数据为准;“市区上一年度户均收入60%以下”是指以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人数×60%计算求得。2002年度杭州市统计局公布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20元。


3.住房条件属以下情况之一的:(1)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含)以下(含私房);


(2)属拆迁货币安置的,本市无其他住房(含私房)且所得货币安置款不足以购买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经济适用住房(按定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价计),并在拆迁范围以外本市无其他住房(含私房)。

四、销售价格与补贴标准


1.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解困房,在单户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面积按市物价局核定的经济解困房销售价格购买,同时由政府按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高层每户再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标准按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贴;


2.超出单户控制标准以上部分并在享受职级标准以内的建筑面积按经济居住房的价格购买,超过享受职级标准以上部分建筑面积均按市物价局核定的该住房商品房价或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五、售房对象的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1.属单位职工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市区居民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解困房申请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一方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负责核实住房、收入及是否实行住房补贴等情况,并分别在各自单位(社区)公示1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7天内将材料汇总报市房改办;


属无单位居民的,向户口所属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如属拆迁范围无单位居民的,向拆迁地所属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市区居民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解困房申请表》,由区房管局负责核实住房情况,所属社区和街道负责核实收入情况,并在社区公示1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区房管局在7天内将材料汇总报市房改办;


2.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含盖有杭州市公安局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其他住房(承租公房、私房等)租赁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无房的,由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4)属单位职工的,提供单位未实行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


(5)属拆迁货币安置的职工、居民,提供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


3.市房改办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杭州市市区居民低收入家庭定向经济解困房准购证》(以下简称《解困房准购证》),有单位的由单位、无单位的由区房管局统一将《解困房准购证》领取后送交给申请户。


4.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家庭,须按上述程序由单位或区房管局(社区、街道)核实收入、住房等情况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房改办换发《解困房准购证》。


5.市房改办定期将发证清单抄送市建委、市财政局。


(二)销售1.市建委根据市房改办提供的申购家庭数负责筹集定向销售房源,每季度一次将房源切块安排给市房改办。


2.购房采取轮候制。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数、以准购证号为序确定申购范围,将房源、申购名单公告后组织申购家庭公开摇号选房。


3.选房后,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解困房联系单》到指定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4.对经核准的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愿购房的,即取消本次定向经济解困房准购资格。


5.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购房的,立即收回所购住房或限期补足同类地段商品房差价款。

六、补贴方式


1.开发建设单位凭《解困房准购证》与申购家庭办理售房手续,其中享受政府补贴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本年度末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


2.开发建设单位每半年一次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房改办报送定向销售情况表。


3.申购家庭购房后,如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任何一方开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可享受住房补贴首先用于归还政府补贴(具体办法另定)。

七、产权处置


1.购买经济解困房后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解困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职工个人购买经济解困房,可根据《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申请抵押贷款。


3.经济解困房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对其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规税规费标准,并将该内容在开发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注明。


4.上市交易(1)经济解困房购买后,自办理经济解困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2)经济解困房上市交易的,应将下列费用计缴财政:


a、原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b、原按经济解困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补交物价部门核定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规费及相应利息。


(3)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解困房,限制上市交易期计算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上市交易第(2)款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1]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食品安全议事机构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监管任务十分艰巨,《通知》针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统一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各环节监管的目标、任务和责任,是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作为2012年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监管的原则,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认真做好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以规范许可,加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一)规范保健食品许可管理。要严把准入关,严格审评审批标准,加强产品受理、现场核查、审评审批各环节管理,加强许可检验机构和审评专家的管理。要严肃审评审批纪律,建立健全审评审批责任制,切实提高产品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国家局正在抓紧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修订《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制修订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企业限期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并予以公告。
  (二)强化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加大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委托生产和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要采取飞行检查、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完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三)加强保健食品检验和质量抽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质量抽验工作任务,加强对减肥、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等社会反映强烈,违法违规宣传较多的功能产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及时曝光问题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自检,做好真实、完整和连续的自检记录。要加强对非法添加药品成分补充检验方法和保健食品快检方法的研究和使用。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查处信息,形成全面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定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普通食品违法违规宣传和违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负责审批或监督的职能部门查处;对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导致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严肃处理;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宣传的,要加强监测,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一律移交工商部门;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一律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媒体舆论监督,对媒体披露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公开查处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职能交接,保证职能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并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切实落实监管经费,加快推进检验检测、风险控制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摆在重中之重,有效解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保健食品监管、稽查和技术监督等相关业务机构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监管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卫生、工商和质监部门的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