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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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

业绩评价办法(试行)



为支持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打造阜新金融产业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工业年”项目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建立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业绩评价体系,开展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业绩评价工作。

金融机构以市级机构为单位,所属机构作为其组成部分,共同参加业绩评价活动。

市政府采取激励政策,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业绩评价工作。

一、 评价对象

1、银行业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新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阜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阜新市商业银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阜新办事处(辖区内农信联社)等。

2、保险业单位:各商业保险公司。

3、证券业单位(名单另定)。

二、评价内容

(一)落实支持阜新经济转型政策措施,支持“工业年”项目建设;

(二)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要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参加阜新诚信城市建设,参与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和信用村镇试点,创建诚信银行、诚信保险公司、诚信证券机构等;

(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自身发展,参加创建阜新金融安全区,有效防范本单位金融风险;

(五)参与构建和谐阜新,协助地方加快发展金融产业。

三、评价方法

(一)评价依据

1、金融机构支持“工业年”项目建设的业绩;

2、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业绩;

3、金融机构参加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和信用村镇试点的业绩;

4、金融机构参加金融安全区建设和协助地方发展金融产业的业绩;

5、经核实的市民、企业、单位等有关金融机构的褒奖信函、举报、投诉及情况反映,作为评价的参考。

各金融机构负责填制业绩报告单,作为基础;市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考核,予以确认。

(二)评价标准和计分办法

业绩评价主要按五项评价内容量化计分。

按行业设定标准基础分100分,实行超标准加分,未达标准扣分,年终根据实际得分排列名次。

(三)银行业业绩评分标准

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具体标准是:

1、当年新增支持地方经济贷款基础分20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贷款额净增15%为基准,达到15%基础分计20分;超过15%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基础分加计1.5分;低于1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分减计1分;净增额低于10%的计零分。

2、支持工业年项目贷款基础分25分

(1)工业固定资产、工业园区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基础分15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项目贷款额3000万元为基准,达到3000万元基础分计15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基础分加计1.5分;贷款额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元基础分加计2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每减少3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1000万元以下的计零分。

(2)工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基础分10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额8000万元为基准,达到8000万元基础分计10分;贷款额8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基础分加计1.5分;贷款额8000万元以下的,每减少10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1000万元以下的计零分。

3、支持新农村建设基础分20分

(1)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基础分10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贷款额

3000万元为基准,达到3000万元基础分计10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元基础分加计1.5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每减少3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1000万元以下的计零分。

(2)春耕备耕生产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基础分10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农户小额贷款和春耕备耕生产贷款额4亿元为基准,达到4亿元基础分计10分;贷款额4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基础分加计1分;贷款额4亿元以下的,每减少20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2亿元以下的计零分。

4、参加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建设基础分15分

计分标准:

(1)每开展建设一个信用社区或信用村镇试点,基础分计10分。

(2)所建信用社区达到省定标准的,基础分计5分。

(3)所建信用村镇试点达到市或省规定标准的,基础分计5分。

建设信用社区和信用村镇,每增加一个试点,基础分加计5分。

5、加强自身建设基础分20分

计分标准:

(1)银行自身发展基础分4分,以每个金融机构上年年末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为基准,当年存款余额超过上年的基础分计2分,剔除资产剥离因素当年贷款余额超过上年的基础分计2分;每个指标小于和等于上年的计零分。

(2)当年税收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的,基础分计3分;未做到及时足额纳税的计零分。

(3)金融安全区建设制度健全,工作有效,年内经营未发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的基础分计8分。

发生金融风险的依据风险危害程度扣分。

(4)加强同地方沟通,按时提报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月(季)信息资料并参加地方有关重要经济会议的,基础分计5分。

(四)保险业、证券业等具体评分标准另定。

四、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业绩评价名次,作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公平、公正评先选优的证明。

(二)业绩评价内容,作为认定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做出贡献的依据。

(三)业绩评价结果,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向辖内各金融机构的上级反映其在阜机构经营、服务及发展业绩的主要根据。

五、奖励办法

实行精神鼓励与适当物质奖励相结合。市政府对支持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及有功人员,给予嘉奖并推荐评选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奖状、五一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市政府对业绩评价前三名的银行机构,在地方财政资金存储上给予倾斜安排。

物质奖励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

(一)综合奖

按业绩评价所得总分,对获得前三名的金融机构给予综合奖。

1、 银行业第一名奖金10万元,第二名奖金8万元,第三名奖金5万元;

2、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的综合奖另定。

3、综合奖发放范围:奖励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中参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工作的成员及所属单位、机构做出贡献的人员。其中,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奖励由受奖单位按所得综合奖金额的30%掌握奖励尺度。

(二)单项奖

设立以下奖项:

1、 设立工业年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信贷投放最大奖1名,奖金标准5万元。奖励支持工业生产项目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投放量最大的银行机构;

2、 设立银行贷款支持工业年项目成功率最高奖1名,奖金标准5万元。奖励上一年度贷款支持所建重点项目产能、利税、安置就业均达到设计指标的成果最佳的银行机构。

3、设立支持新农村建设成绩最大奖2名(银行、保险各1名),奖励标准各5万元。奖励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支持和服务“三农”百万农民致富工程、县乡工业化工程等项目最多、投入最多、贡献最大的银行、保险机构。

单项奖不兼得。

(三)金融机构全年业绩评价未满100分的,不得综合奖。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内部发生重大事故的,金融机构对地方工作配合不利的,对其应得全部奖项均实行一票否决。
(五)经考核评价,当年如没有达标单位的,该奖项可空缺。

(六)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奖励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每年在阜新金融年会上颁发。

六、评价操作

(一) 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1、 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直接领导金融机构业绩评价工作。

2、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据职能负责评价活动的组织及有关工作。金融办有关科室负责业绩评价的统计、复核、检查、复查等具体工作。

3、 市财政局、经委、农委、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根据评价工作需要,按各自职能配合相关工作。

(二) 评价工作的开展步骤

1、各经营性银行(含政策性经营银行)作为第一批参评单位,自2006年起参加业绩评价。

2、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第二批参评单位,自2007年起参加业绩评价。

3、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参评时间另定。

(三) 业绩报告单的填制要求

1、 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使用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业绩报告单。

2、 各单位业绩报告单应按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统一说明与要求填报。

3、填报时间:季度业绩报告单于每季后第5天报送;年度业绩报告单于每年年终后第15天报送。

4、金融机构业绩报告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并以文件形式作出自我评价的说明。

七、评价工作纪律

(一)整个评价过程要在规定范围内贯彻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评价。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和评价结果,要向所有参评单位公布。对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及评价结果要通过媒体公示,便于社会及企业监督。

  (二)参与评价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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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水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农村经研中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水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北京财政局 北京农村经研中心 北京水产局



各区、县财政局、经管站、水产局:
为加强我市渔场经营管理,使渔场的成本核算规范化,正确核算成本,适应企业化管理的要求,现将《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望随时上报。

附件: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渔场的经济核算,提高成本管理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集体渔场经营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渔场企业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核算对象,按成鱼、鱼种分品种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条 核算程序,以单塘(箱)为基本核算单位,然后进行场部核算。
第四条 在“生产经营费用”帐户中核算各项生产费用,其成本项目为:
(1)苗种费;(2)饲料费;(3)肥料费;(4)鱼病防治费;(5)工资及福利费;(6)水电费;(7)固定资产折旧费;(8)其他直接费;(9)企业管理费;(10)共同生产费。
1.苗种费:指外购或上年结转的苗种费用。按品种直接计入各塘成本。
2.饲料费:指人工投入的精饲料、饲草等费用。按投喂对象分品种计入成本。投喂对象是两个以上品种时,按不同品种产量分摊。
3.肥料费:指用于培养浮游生物投入的无机和有机肥料的费用。按滤食性鱼类产量比例分摊,分别记入各滤食性鱼类成本。算式如下:
某种滤食性鱼类 某种滤食性鱼类产量
=肥料费×------------
应分摊肥料费 单塘滤食性鱼类总产量

4.鱼病防治费:指为鱼类治病和预防鱼病的费用。能直接分品种计入成本的直接计入。不能直接分品种计入成本的,要按产量分摊,分别计入各品种鱼类成本。算式如下:
某品种鱼类应 鱼病 某品种鱼类产量
= ×---------
分摊鱼病防治费 防治费 单塘鱼类总产量

5.工资和福利费:指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福利费。按产量分摊,分别计入各品种鱼类成本。算式如下:
某品种鱼类应分 工资和 某品种鱼类产量
= ×---------
摊工资和福利费 福利费 单塘鱼类总产量

6.水电费:指渔业生产直接耗用的电费和水费。按产量分摊,分别计入各品种鱼类成本。算式如下:
某品种鱼类应 某品种鱼类产量
=水电费×---------
分摊水电费 单塘鱼类总产量

7.固定资产折旧费:指用于渔业生产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各品种专用的机械设备的折旧费直接计入相关品种鱼类成本,如饲料机、投饵机的折旧费直接计入吞食性鱼类成本;各品种共用机械、设备,如鱼池、机井、增氧机等的折旧费,按产量分摊,分别计入各品种鱼类的成本。算式
如下:
某品种鱼 某品种鱼 各品种鱼 某品种鱼
类应分摊 类专用固 类共用固 类产量
= + ×------
固定资产 定资产的 定资产的 单塘鱼
折旧费 折旧费 折旧费 类总产量

8.其他直接费:指除以上各项费用以外,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的费用。由单个品种鱼消耗的费用,直接计入该品种成本;由多个品种鱼类共同消耗的费用,按产量分摊后,再计入相关鱼的成本。
9.企业管理费:指渔场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低值易耗品、仓库费用、生产周转贷款利息、业务技术培训费、咨询费、法律顾问费、合同公证费、保险费等。从事多种经营的
渔场,第一步按渔业收入占渔场总产值的比例分配渔业生产应负担的部分;第二步按养殖面积分配每口塘应负担的部分;第三步按鱼类产量进行分摊,计入各品种鱼类成本。
10.共同生产费:指渔场从事多种经营时,渔业生产与其他生产项目之间应分配的共同生产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与“企业管理费”相同。
第五条 实行单塘核算,增设“成鱼及鱼种”帐户,在该帐户下设“鱼种”、“成鱼”二级科目,按养殖品种设立明细帐户,把第三条中的10个成本项目,按规定方法分别核算和归集各品种鱼的成本。
单塘生产某品 该塘某品种鱼的

种鱼的总成本 成本费用之和
单塘生产某品种鱼
每公斤成本 该塘某品种鱼的成本(元)
=-----------------
(元/公斤) 该塘生产某品种鱼的产量(公斤)
第六条 在单塘核算的基础上,进行场部成本核算。成鱼和鱼种分开核算,算式相同。
全场某品种鱼平均
每公斤成本 各塘生产某品种鱼成本之和(元)
=------------------
(元/公斤) 各塘生产某品种鱼产量之和(公斤)
全场养鱼总成本=各品种鱼的总成本之和
全场养鱼总成本
全场平均亩成本(元/亩)=---------
养殖面积(亩)
第七条 渔场要有完整、准确的各项费用的消耗和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原始记录。养殖水面在200亩以上的渔场要设专人负责登记和审核。
第八条 渔场要在每年年底前,填写成本计算表(附后)。
第九条 本规程自1993年1月起执行。
单塘分品种核算鱼类养殖成本计算表(成鱼和鱼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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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产 |公 斤| 总 | 苗 | 饲 | 肥 |
| |鱼 成| 成 | 种 | 料 | 料 |
品 单 目 | 量 | 本 | 本 | 费 | 费 |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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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位 |公 斤|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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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资| 水 |固 定|其 他|企 业|共 同|
和 福| 电 |资 产|直 接|管 理|生 产|
利 费| 费 |折 旧| 费 | 费 | 费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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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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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代场部汇总表。



1992年10月5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将原由卫生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财综[2003]9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313344-173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
          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确认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执收资格的函》(国食药监办〔2003〕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原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现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含申请费和审评费,下同),分别划归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保健品以外的其他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仍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同时,取消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鉴于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按照你局有关规定,在2004年4月1日之前,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和审评费暂统一由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2004年4月1日以后,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审评费由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以及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审评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应分别全额上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3款“药品监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49号)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你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